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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防水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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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分包合同 编制: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合约部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3 第二条 分包范围 3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 第四条 分包方基本工作内容 4 第五条 价款与计量 5 第六条 付 款 7 第七条 工期要求 9 第八条 工期延误 9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0 第十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12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要求 13 第十二条 材料管理 17 第十三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9 第十四条 总包方一般职责 20 第十五条 分包方一般职责 21 第十六条 检查与验收 23 第十七条 环保与职业安全 24 第十八条 技术资料 25 第十九条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25 第二十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26 第二十一条 违约 26 第二十二条 保 修 27 第二十三条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29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0 第二十五条 争议与裁决 30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30 第二十七条 其它约定 30 防 水 分 包 合 同 书 n 总包单位: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或简称总包方】 注册地址:北京市***望花路西里17楼 法定代表人:*** n 分包单位: 【或简称分包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 分包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建筑面积: 4. 建筑檐高: 5. 结构形式: 6. 地上 层 地下 层 7. 建设单位: 8. 监理单位: 第二条 分包范围 1. 屋面防水,包括檐沟、雨罩,做法: 2. 有防水要求的其它部位: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材料。 第四条 分包方基本工作内容 1. 提交满足总包要求的施工方案。 2. 检查防水基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铲除、清理表面灰浆块等突起物,清扫尘土杂物以及表面积水。 3. 涂刷基层处理剂,如改性沥青溶液、冷底子油等。 4. 定位、弹线、试铺。 5. 正式大面积满铺卷材。 6. 阴阳角等特殊部位设置附加层。 7. 收头与节点处密封。 8. 清理、检查与修补缺陷。 9. 按照国家规定提供 年【不低于5年】免费保修服务。 10. 提交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关实验费用。 11. 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如: 1) SBS卷材、胶粘剂、嵌缝膏 2) 汽油、二甲苯 3) 其它必需的材料 12. 提供与防水施工作业有关的工具、机具,如: 1) 扫帚、钢丝刷、扁铲或铲刀 2) 滚刷、剪刀、壁纸刀、彩色粉袋 3) 皮卷尺、喷灯、铁桶、压辊 4) 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防护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 其它施工必需的工具与用品 13. 提供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五条 价款与计量 1. 合同单价: 序 内 容 单 位 固 定 单 价 暂 定 数 量 合 价 备 注 1 M2 2 M2 2. 以上单价为固定单价,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它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3. 对单价的说明 本合同单价已经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1) 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面积施工之间的各种差异; 2) 特殊部位如:阴阳角、转角处、伸出屋面处细部处理; 3) 按规范、方案、图集规定局部增加的附加层; 4) 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 5)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6) 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除营业税以外的各项税费; 7) 必要时,总包方可为分包方提供营业税金的完税证明。 8) 本表所列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第5款计量原则进行。工程量计算方法: 1) 基本原则:按卷材实际铺贴面积之净量计量。 2) 平面: i. 水平面按垂直投影面积计量 ii. 斜屋面按实际铺贴面积计量 3) 立面,檐口与女儿墙处等垂直立面卷起高度按实际计量。 4) 扣除项目:屋面设备基础以及凸起处所占的面积,设备基础和凸起处立面需做防水,该部位按前述第3)条计量。 5) 不另行计算的项目: i. 水落管根部承插口处的用密封膏嵌填密实平; ii. 阴阳角处的基层密封膏涂封以及卷材附加层; iii. 天沟或檐沟转角以及类似之处密封膏涂封以及卷材附加层; iv. 泛水部位加铺的卷材附加层不另行计算; v. 排气洞和伸出屋面管道处以及类似之处卷材附加层; vi. 以上不另行计算的项目相应价款在合同单价中已经考虑; 第六条 付 款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月度付款前提 1) 业主已经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总包方 2) 月度施工内容经总包方同意 3) 施工进度在总包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4) 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 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6) 随月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3. 付款程序: 分包方于每月25日向总包方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总包方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18~25日向分包方签发付款证书,在签发证书的下月3日~10日,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进度款。 在选项□里打√ □转帐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期限: 月 4. 付款额度 每月付款时,总包方按应付款的85%支付,其中5%为资料保证金,5%为质量保证金,5%为工期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前提是业主已经将相应部分的结算价款支付给总包方。 5. 保证金的返还 1) 分包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总包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 2) 若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含总包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 3)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转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支付。 6. 资金风险共担 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表示理解与宽容,分包方不要求总包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2) 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3) 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7. 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其它扣款 1) 2) 3) 第七条 工期要求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计 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在内] 3. 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总包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4. 非总包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 元,并承担总包方一切相关损失。 第八条 工期延误 1.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分包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 非分包单位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 非分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 %; 3) 总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4) 总包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5) 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6) 总包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2. 分包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总包方商务部门。总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 地裂度 度以上的地震; ‚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 ƒ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降雨; „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降雪; … 日气温超过 度,持续 天; † 日气温低于 度,持续 天。 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3) 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4) 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分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8)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3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下列费用由总包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分包方: i.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ii. 停工期间,分包方应总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 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iii. 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2) 分包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分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1. 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总包方有权指示分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分包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2) 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3) 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总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分包方自己承担。 4. 无论什么时候,分包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总包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5. 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6.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总包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要求 1. 总则 1) 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防水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 分包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3)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总包方备案。 2. 标准与规范 防水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1)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2)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2-2000 3)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3-2000 4)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J01-53-2001 5) 《建筑防水卷材》 BJ/RZ02-94 6) 《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JC/T207-96 7)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7-94 8) 《新型沥青卷材防水技术规程》 DBJ01-16-94 9) 《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10)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59-88 12)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J01-26-96 1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4)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DBJ01-51-2000 15)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16)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3. 材质要求 1) 外观质量 i. 不允许出现断裂、皱折、孔洞、剥离 ii. 边缘整齐、砂砾均匀,无明显差异 iii. 胎体未浸透、不允许露胎;面层涂盖均匀 2) 物理性能 【供参考】 项 目 性 能 拉力(N) 不小于400 延伸率(%) 不小于200 耐热度(85+2℃, 2h) 不流淌,无集中性气泡 柔性(-5℃~-25℃) 绕规定直圆棒无裂纹 不透水性 压 力 ≧0.2mpa 保持时间 ≧30min 3) 其它 i. 胎体 复合胎□ 聚酯胎□ 其它 □ 划√ ii. iii. iv. 4) 卷材厂家信息 i. 厂家名称: ii. 注册地址: iii. 其 它: 4. 材料检查与检验 1) 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材料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质证明材料。 2) 材料进场抽样复验。根据规定,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样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供参考,以有关试验要求为准】 3) 复试检验费和第三方见证试验费由分包方承担。 5. 施工要点 【供参考,以实际工艺特点为准】 1) 严格执行样板制施工。正式施工前,需做2´2m的样板,待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2) 屋面找平层分格逢处,横纵向需用200mm宽卷材覆盖做附加层; 3) 应严格按节点详图和总包方的施工方案处理特殊部位,确保粘接牢固,密封良好: i. 屋面反梁、机房及水箱间门槛处; ii. 女儿墙、管根、排汽管处; iii. 穿出屋面的竖管处; iv. 风机出屋面洞口处; v. 设备基础处; vi. 屋面凹凸处; vii. 阴阳角处。 4) 喷灯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均匀加热,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 5) 卷材表面热融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铺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不得皱折,并辊压粘接牢固,不得空鼓。 6) 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30cm以上,卷材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 mm。 7) 卷材的接缝部位应牢固,封边要严密。不得出现皱折、翘边、脱层或滑移。 第十二条 材料管理 1. 计划管理 1) 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总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2) 进场后一周内,应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3) 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总包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4) 所有材料进场前,分包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5) 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 01-41-98]。 6) 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12小时向总包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总包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分包方向总包方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7) 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分包方负责人签名。 2. 仓储管理 1) 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如果分包方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总包方有权指派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分包方承担,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 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包方批准,服从总包方的统筹安排。 3) 现场物资堆放、标识等须符合总包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 材料存放要求 i. 防水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总包方提供库房场地,并建造其围护结构,分包方自行建造房内设施。 ii. 防水涂料包装容器必须密封,容器表面应有明确标志标明涂料各组份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iii. 防水材料严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分包方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十三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 分包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总包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总包方的规定,并符合总包方的CI要求。 2.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3. 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分包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4. 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法的健康证。凡因为分包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分包方自理。 5. 分包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 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6. 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分包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由此造成总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赔偿,此外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总包方一般职责 1. 总包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2. 负责协调分包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3. 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4. 当总包方对工程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5. 如果分包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总包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分包费用、劳务费、材料费等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6. 协调解决分包方现场的材料堆放及库存场所。 7. 提供分包方临时办公场所,办公室 间【非分包方独有】,办公设备与用品分包方自备。 8. 负责防水基层的施工,确保基层作业面满足规范要求。 9. 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用电,分包方应厉行节约。总包方有权随时抽查监 督分包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总包方有权重罚,并禁止分包方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10. 向分包方提供现场人员宿舍 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宿舍床铺、衣柜、吊架等生活设施以及冬季取暖设施、夏季通风防蝇设施等其它设施由分包方自备。 第十五条 分包方一般职责 1. 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 严格按总包方的方案施工,根据总包方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2. 分包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姓 名: 【技术负责人】姓 名: 3. 自备施工所需机具、工具及其它随身工具。 4. 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 5. 分包方施工前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⑵主要施工方法; ⑶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⑷每一阶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数量; ⑸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以及通信联系方式; 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有毒害环境作业】,所采取的保证措施。 6. 向总包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 负责自行施工范围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方已完项目,如有损害分包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8. 分包方应随时准备接受总包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9. 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因分包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10. 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否则总包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分包方款项中扣除。 11. 分包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分包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12. 未经总包方许可,分包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13. 分包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总包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 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第十六条 检查与验收 1. 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 总包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 因总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总包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包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总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分包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 经总包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包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包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 重新检验 无论总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 环保与职业安全 【详见环保协议与安全协议】 1. 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2. 分包方在防水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总包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分包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4. 分包方在运输材料【包括废料】、机具过程中应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5. 分包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6. 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第十八条 技术资料 1. 分包方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J01-51-2000)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分包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总包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2. 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分包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3. 应提交的资料与时间 1) 防水卷材及粘结剂试验报告 2) 防水涂料试验报告 3) 分项工程施工报验表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 5) 其它 第十九条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 补充协议书 [若有时] 2. 本分包合同书 3. 明确双方职责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4. 总包方制定的施工方案 5. 本合同所列规范、标准 6. 总包方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第二十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北京市地方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违约 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 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 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 4.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分包方对总包方拥有的债权,分包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总包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分包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 修 1. 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3.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 质量保修期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总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分包方保留金中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分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分包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防水密封性能、材料出现老化或退化、或存在缺陷,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剥离、剔凿和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影响的抹灰、装修、管线等等相关工作,若分包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能胜任类似工作时,总包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分包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 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总包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6. 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 如分包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造成防水工程渗漏,该缺陷给使用方、业主造成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3) 为返修、维修防水层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 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屋面防水渗漏,分包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总包方牵头,分包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总包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5) 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北京市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分包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7. 保修金返还 1) 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2) 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i. 总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ii. 因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iii. 为返修、维修防水层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连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总包方代为支付时】; iv. 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3) 若本工程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第2)款所述之费用,则分包方有权从双方任何其它经济往来的帐务中扣除。 4) 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8.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1. 在本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 天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提供由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2. 保函金额,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壹拾。 3. 该银行机构及保函的内容须经总包单位认可。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如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保证书保函相应延期。 4. 分包方也可向总包方交纳一笔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其金额应等同于履约保函金额。于签约后 天内提供。 5. 若分包方严格履行了本分包合同,则在竣工决算后,总包方扣留足额的保修金时,将保证金、保函全额返还分包方【不计利息】。若分包单位不能完全履行分包合同,则总包单位将抵扣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 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对总包单位的赔偿,如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单位的损失,则差额部分也由分包单位承担。 6. 分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时,则总包单位有权每次在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抵扣相同比例的款项,作为分包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争议与裁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其它约定 1. 双方承诺不将本合同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 本合同所述之内容与条款只限于 工程使用,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细节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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