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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标准塔机租赁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700176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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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外标准塔机租赁合同东莞市亮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合同 塔吊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承租单位: (甲方) 出租单位: 东莞市亮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塔机租赁合同 承租方: (甲方)出租方: 东莞市亮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决定由乙方出租_ 台塔机给甲方在“ ”工地使用,具体租赁条款如下:1、 所出租塔机的基本情况:所出租塔机为_ _,臂长_ _米,每台安装高度_ 米,臂端起重量 吨,最大起重量 吨2、 租期:2.1所出租塔机租期每台为_ _个月,不足_个月按_ 个月计算,超过 个月后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塔机则按月

2、计算租期租金,如最后一个月不足满月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2.2租期计算:从塔机安装完毕,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至甲方工程主体封顶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卸塔机之日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安装完毕不能使用,则从安装完毕之日起第五天自动开始计算租期租金或因乙方工程未报建,导致甲方塔机进场后不能安装,甲方从塔机进场之日开始计算租期租金。)租期结束如因甲方工程障碍或租金未按时付清造成不能拆卸塔机,拖延期间租金照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租金照计。3、 租金:租金由塔机进退场费、月租金构成3.1进退场费: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每台塔机正常进退场费¥ 元整(大写: 元整/台),如因甲

3、方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正常安装、拆卸或解体,增加的每台塔机的安装、拆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每台塔机安装拆卸时以25吨/台汽车吊为基准,超过25吨/台汽车吊增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2月租金:每台每月租金为¥_ 元整(大写: 元整)。4、 租金支付方式:4.1 塔机主机进场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进退场费每台¥_ 元整(大写: 元整)4.2塔机安装完毕交付甲方后支付当月每台租金¥ 元(大写: 元,当月租金当月支付,以此类推,直至所有租金付清为止。4.3甲方以现金、转帐支票、电汇方式支付进退场费及租金。未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不得支付现金(含司机借款)。乙方提供收款收据。4.4税金由甲方自行负责,若甲方要求

4、乙方开具发票,则税金按8.5%补给乙方。5、双方负责项目:5.1进退场:5.1.1甲方负责: 负责塔机进场、退场时道路障碍清理,确保运输平板车板长(18米)进、出道路畅通;负责塔机安装、拆卸时工地现场场地障碍清理。5.1.2乙方负责:塔机进退场的运输、装卸车。5.1.3 塔机进场时间甲方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塔机进场后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塔机不能及时安装,乙方则从塔机进场之日起第三天自动开始计算租金。5.1.4 基础预埋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塔机不能进场安装,则无条件补给乙方基础预埋螺栓费用5000元(伍仟元)。若为预埋腿则按厂价加人工费、运输费补给乙方费用。5.2安装拆卸及验收:5.2.1甲

5、方负责:负责安装、拆卸时的场地及临时堆放场地。5.2.2乙方安装、拆卸、升降塔和附墙安装时,甲方委派人员负责地面安全警戒,负责提供电焊机、电焊条、氧割器具并承担费用。5.2.3乙方负责:塔机安装、拆卸时的吊车,安装调试工作,塔机升降塔附墙安装及拆卸。5.2.4乙方负责提供附墙预埋件及根据厂家设计的小于5米附着拉杆。如因甲方原因超过5米由甲方承担人工制作费及材料费。5.3基础及预埋件:5.3.1甲方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和附墙预埋,对基础和预埋隐蔽施工部分做出详细书面记录。提供隐蔽基础验收资料及塔机基础计算书。 5.3.2乙方负责:提供基础预埋件及厂方基础图,甲方按乙方提供基础图施工。5.4使用、维

6、修、保养和配件更换:5.4.1甲方负责:提供塔机使用所需的专线电源及进电配电箱,按国家规定专用电箱送至塔机基础2米范围内并保证供电质量;自行解决吊钩以下的吊绳和吊装混凝土用的料斗及其它吊装机具。5.4.2乙方负责:保证塔机性能良好正常运转,负责维修、保养及配件更换。5.5验收:5.5.1甲方负责;提供使用单位应提供的必要资料,配合乙方塔机在当地主管部门的验收申报手续。5.5.2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供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时使用并保证将塔机调试合格满足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5.6塔机司机:5.6.1甲方负责:负责提供持证指挥,负责租期内塔机司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标准500.0

7、元/人.月)、住宿费及生活用电用水费用。5.6.2乙方负责:每台塔机提供两名持证塔机司机并负责司机工资及保险。司机人员服从甲方工地现场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塔机司机,甲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换。5.6.3司机上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超过正常上班时间,即为加班时间,甲方给予司机加班费,加班费由甲方发放给司机本人。5.6.4 乙方可免费向甲方推荐每台塔机暂配两名持证专职指挥给甲方,甲方负责租期内塔机指挥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2500元/人.月)、生活费(标准500.0元/人.月)、住宿费及生活用电用水费用 ,5.7安全责任:5.7.

8、1甲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对地面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甲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塔机坠落物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5.7.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在工地期间的安全负责,不得殴打乙方现场操作人员。5.7.3甲方对妨碍塔吊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如因防护不当而发生事故,或其作业的机械设备需要在塔吊回转半径内作业应告知塔吊停止作业,否则由此发生的

9、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负责。5.7.4甲方承担因基础制作不合格和地面指挥不当(如指挥人员操作技能不专业、工作不到位、私自脱岗离岗或委托其它班组人员代替工作)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5.7.5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操作、保养、维修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塔机闲置时,甲方应当防止闲杂人员有攀爬以及其他危险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5.7.6安全责任的划分:吊钩以上(含吊钩)的机械故障或塔司人为操作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下的作业不当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负责。5.7.7乙方塔机在

10、使用、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维保过程中,甲方应保证安全供电,如需停电,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责任。5.7.8甲方负责塔机作业环境以及搭设附墙施工作业平台并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如因施工场地或建筑障碍不良而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承担经济和安全责任。5.8 现场负责5.8.1 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现场负责人,协调解决塔吊租赁期间遇到的问题,协调现场各方的关系。5.8.2 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现场负责人,协调解决塔吊租赁期间遇到的各种设备保养、维修维护等问题。6、进退场时间约定:甲方塔机基础达到保养期后,凭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主机进场。7、 违约责任:7.1双方约

11、定: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对塔机进行正常的维修、检修、保养,每月每台塔机维修、检修、保养、故障时间累计不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不含48小时)以累计时间24小时为一天扣减租金¥_ 元整/天(大写: 元整/天)。双方代表当场签字确认。7.2甲方必须按月按时向乙方支付租金,否则,乙方向甲方收取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按月租金计收)。乙方有权在甲方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停止塔机使用,停机期间租金照计,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7.3甲方因拖欠租金或发生本合同2.2款情形,或其他任何违约行为而致纠纷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而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不超过乙方所在地律师收

12、费标准上限即可,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金额为准)、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用。8其他约定事项:8.1 塔机进场、退场双方填写交接货物清单,起租、退租双方做好书面交接手续。8.2租赁期间塔机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在按时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只拥有塔机的使用权。任何情况下,甲方无权以任何方式转租、转让、变卖、抵押、扣押及处置所租赁的塔机。8.3租赁期间在塔机安装完毕交付甲方使用至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之间30个工作日不影响塔机安全使用,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进退场费、租金及相关费用。8.4为了保证甲方工程按时使用塔机和乙方设备的合理利用,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保留塔机时间为一个月,塔机进场日期超过一

13、个月,乙方不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塔机品牌、型号提供塔机。机。8.5若出租方出租塔机是全新塔机,承租方负责免费制作塔机配重块。8.6处理争议的方式:双方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公司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附件:1、东莞市亮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壹份。 2、 营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壹份甲 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税号:年 月 日乙 方单位名称:东莞市亮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长裕大厦翰林轩1栋303-304联系电话:0769-27282706传真电话:0769-22626979开户银行:帐号:税号:年 月 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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