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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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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 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 综合办公室主任、 党支部纪检委员、 项目党支部书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 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 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 近亲姻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 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计部、 财务部、 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 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如任免、 考核、 奖惩、 调配、 人事聘用、 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 项目的招投标, 对外经济合作, 资金的担保、 借贷, 企业的改制、 改组、 兼并、 承包、 材料购买, 资产的转让、 租赁、 审计等, 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 劳务承包、 材料供应、 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 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 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 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 考核、 奖惩、 调配、 人事聘用、 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 资金的担保、 借贷, 企业的改制、 兼并、 承包、 材料购买, 资产的转让、 租赁、 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 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 劳务承包、 材料供应、 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 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 财务科、 项目管理部、 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 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 会计、 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 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如考核、 奖惩、 调配、 人事聘用、 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 劳务承包、 材料供应、 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 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五章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条履行职责时, 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如考核、 奖惩、 调配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 劳务承包、 材料供应、 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 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六章项目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亲属在本项目工作, 严禁安排亲属在本项目的综合办公室主任、 材料采购、 库房管理、 成本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所辖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 劳务承包、 材料供应、 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凭、 小卖部承包、 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公司副总师回避规定套用本办法第二章、 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经过外聘、 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 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 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 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 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 免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 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 综合办公室主任、 纪检员、 项目党支部书记、 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 对情况检举属实者, 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 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党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检举人可经过匿名信、 署名信、 电子邮件、 电话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部门举报, 也可向公司其它领导和纪委委员举报, 公司对检举人将严格保密, 保护检举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 综合办公室主任、 党支部纪检委员、 项目党支部书记、 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 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 综合办公室主任、 党支部纪检委员、 项目党支部书记 报告或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而被公司查处或被其它员工检举揭发属实的, 公司给予责任人员200— 元/次的惩罚, 此种情况发生三次以上的, 公司将给予责任人员调离岗位、 降职、 免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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