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部分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30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上千亩坪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 实现群众”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村民
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宗旨是: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以现行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新机制, 切实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促进全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望广大村民自觉遵守, 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 带头执行。
第二章 自治目标
第五条: 全体村民要共同努力, 实现以下目标:
1、 全村村民自觉学习法律法规, 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 促进村民自治工作。
2、 全体村民逐步树立科学、 进步、 文明的婚育观念, 生殖健康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 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得到加强。
3、 全村村民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指导, 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 基本做到无意外妊娠, 杜绝大月份引产, 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 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4、 创立和谐计生, 实现村干部依法管理、 提高优质服务, 村民依法生育、 享受服务的良性互动。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 积极创立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村民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
1、 有依法申请结婚、 依法生育的权利。
2、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 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 有获得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 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6、 有获得法律、 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 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 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 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 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9、 享有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
10、 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 有自觉学习掌握人口计生政策、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义务。
2、 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3、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 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指导与生殖健康普查的以为。
5、 有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 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 有自觉执行本《章程》, 主动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检查指导的义务。
8、 有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各项活动,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义务。
9、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 村委会负总责, 计生办具体承担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计生协会积极参与与配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组、 计生办公室; 建立健全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队伍; 建立健全党员代表、 村民代表、 协会会员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监督小组, 健全自治网络。
第九条: 村计生办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落实宣传教育、 避孕节育、 优质服务、 计生奖惩及计生工作等制度;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规范干部服务行为和群众婚育行为。
第十条: 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1、 设立村务公开栏, 每季度公布一次, 接受群众监督。设立连心箱,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建议, 及时分析群众需求, 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
2、 公开的内容包括: 人口计生政策、 法律法规, 独生子女领证情况, 对计生户奖励扶助、 优待、 扶持情况, 生育再生育审批情况,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计生经费管理、 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需求、 意见、 建议征集制度。充分发挥育龄群众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职能。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员代表、 村民代表、 协会会员代表参加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专题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工作评议会, 报告全村人口计生工作, 对村委村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评议, 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奖励与优惠
第十二条: 本村村民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采取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除享受上级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外, 还享受本村以下奖励优待:
1、 其家庭在就业、 住房分配、 宅基地审批、 土地( 企业) 承保、 扶贫救济等事物中, 给予优先和优待。
2、 其家庭在享受本村以下优惠待遇同时, 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浮5元, 养老补助上浮5%, 对大病救助人员医疗补助上浮10%, 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金上浮20%。
第十三条: 施行下列计划生育手术的本村育龄夫妇, 享受以下村级奖励和优待:
1、 上环:
已婚育龄妇女, 在产后一定期限内( 正常产4个月、 剖腹产7个月内) 上节育环的或由于脱环、 节育环移位、 到期等正常原因再次或多次上环的, 给予营养补助50元, 对超出定期限上环的, 其营养补助未规定期限内的80%。
2、 取环:
由于节育环移位、 身体不适、 符合再生育条件、 更年期等正常原因取环的妇女给予50元的营养补助。
3、 绝育术:
已婚育龄夫妇, 在生育子女后6个月内自觉采取绝育术的, 给予营养补助200元。
4、 采取补救措施:
因避孕失败而意外妊娠, 自觉、 自愿、 及时采取人流( 药流) 补救措施的给予营养补助100元, 采取引产补救措施的给予营养补助200元。
第十四条: 提倡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 凡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并签订赡养老人协议的家庭, 结婚当年一次性补助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要自觉接受一年四次的”三查”( 查环、 查孕、 查病) , 凡主动参加”三查”的可获得精美纪念品一份。
第十六条: 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享受村级集体福利和优惠待遇。
第六章 自治措施
第十七条: 村两委会、 计生办、 计生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 按如下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 村委会、 计生办不实事求是出具婚姻、 生育、 节育等证明的, 每发现一例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 情节严重,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相关责任人有瞒报、 漏报、 错报人口计生信息行为的、 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 情节严重,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渎职、 失职行为, 给群众或工作造成损失的, 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
4、 相关责任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条款行为的, 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5、 借人口计生工作名义乱收费、 乱罚款的, 经调查核实, 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以上条款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村民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 在享受村级福利待遇时, 给予限制并取消文明户评选资格。
1、 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歧视女婴和有遗弃、 残害女婴行为的。
2、 家庭不和谐, 发生家庭暴力或不赡养老人的。
3、 有非法送养、 抱养、 寄养、 买卖婴儿行为的; 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4、 诽谤、 侮辱、 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阻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5、 户口在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居住, 不按时寄回婚育、 节育、 查环查孕证明的。
6、 留租非本村人员在村居住, 不配合村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
7、 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 在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期间, 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限制享受当年村级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 凡享受上级或本章程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后, 又生育的, 要退回所有奖励与优待,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条款执行。拒绝退回的, 今后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 村对流入育龄夫妇要做到同服务、 同宣传、 同管理、 流动人口要严格遵守村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本村育龄人员到异地居住30日以上, 须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姻证明》。到流入地后, 按规定寄回居住地乡( 镇) 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外地人口流入本村, 须交验《流动人口婚姻证明》, 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提供住房的房主, 有义务协助村计生办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千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负责《章程》的落实, 并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 群众需求变化和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执行情况等, 对《章程》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 4月6日经村民代表大会经过, 自 元月一日起执行, 原《章程》同时废止。
牵牛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 实现群众”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辖区内的所有村民
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宗旨是: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以现行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的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的全面发展中心, 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新机制, 切实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促进全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望广大村民自觉遵守, 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 带头执行。
第二章 自治目标
第五条: 全体村民要共同努力, 实现以下目标:
1、 全村村民自觉学习法律法规, 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 促进村民自治工作。
2、 全体村民逐步树立科学、 进步、 文明的婚育观念, 生殖健康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 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得到加强。
3、 全村村民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指导, 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 基本做到无意外妊娠, 杜绝大月份引产, 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 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4、 创立和谐计生, 实现村干部依法管理、 提高优质服务, 村民依法生育、 享受服务的良性互动。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 积极创立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村民应享有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权利:
1、 有依法申请结婚、 依法生育的权利。
2、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 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 有获得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 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6、 有获得法律、 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 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 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 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 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9、 享有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
10、 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 有自觉学习掌握人口计生政策、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义务。
2、 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3、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 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计术服务指导与生殖健康普查的以为。
5、 有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 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 有自觉执行本《章程》, 主动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检查指导的义务。
8、 有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各项活动,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义务。
9、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 村委会负总责, 计生办具体承担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计生协会积极参与与配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组、 计生办公室; 建立健全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队伍; 建立健全以计生协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队伍, 建立健全党员代表、 村民代表、 协会会员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监督小组, 健全自治网络。
第九条: 村计生办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落实宣传教育、 避孕节育、 优质服务、 计生奖惩及计生工作等制度;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规范干部服务行为和群众婚育行为。
第十条: 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1、 设立村务公开栏, 每季度公布一次, 接受群众监督。设立连心箱,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建议, 及时分析群众需求, 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
2、 公开的内容包括: 人口计生政策、 法律法规, 独生子女领证情况, 对计生户奖励扶助、 优待、 扶持情况, 再生育审批情况,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计生经费管理、 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需求、 意见、 建议征集制度。充分发挥育龄群众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职能。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员代表、 村民代表、 协会会员代表参加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专题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工作评议会, 报告全村人口计生工作, 对村委村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评议, 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奖励与优惠
第十二条: 本村村民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采取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除享受上级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外, 还享受本村以下奖励优待:
6、 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 在项目、 资金、 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7、 农业、 林业、 水利、 科技、 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 提供信息、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8、 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9、 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村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给予资助;
10、 优先批给宅基地;
11、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 增加1人份的份额, 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标准20%以上的额度;
12、 其子女在接受幼儿教育期间减免管理费;
13、 本村村民子女高考时考入专科以上高等院校的, 凭录取通知书原件, 村一次性奖励6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下列计划生育手术的本村育龄夫妇, 享受以下村级奖励和优待:
已婚育龄妇女, 在生育子女后6个月内自觉采取绝育术的, 凭有效证明村一次性给予营养补助150元。双女户落实绝育术的另加营养补助1700元。
第十四条: 提倡支持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 凡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并签订赡养老人协议的家庭, 结婚当年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村委会每年定期为群众组织孕情检查、 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积极倡导婚前医学检查, 预防出生缺陷儿的发生。凡新婚夫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凭有效证明村一次性奖励20元。凡符合条件的生育对象, 享受免费发放斯利安。
第十六条: 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享受村级集体福利和优惠待遇。
第六章 自治措施
第十七条: 村两委会、 计生办、 计生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 按如下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 村委会、 计生办不实事求是出具婚姻、 生育、 节育等证明的, 每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当年工资50元。
2、 相关责任人有瞒报、 漏报、 错报人口计生信息姓王的、 扣发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 情节严重, 对人口计生工作造成影响的, 依据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渎职、 失职行为, 给群众或工作造成损失的, 扣发当事人当年工资200元。
4、 相关责任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条款行为的, 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5、 借人口计生工作名义乱收费、 乱罚款的, 经调查核实, 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以上条款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村民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 在享受村级福利待遇时, 给予限制并取消文明户评选资格。
1、 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歧视女婴和有遗弃、 残害女婴行为的。
2、 家庭不和谐, 发生家庭暴力或不赡养老人的。
3、 有非法送养、 抱养、 寄养、 买卖婴儿行为的; 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4、 诽谤、 侮辱、 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阻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5、 户口在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居住, 不按时寄回婚育、 节育、 查环查孕证明的。
6、 留租非本村人员在村居住, 不配合村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
7、 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 在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期间, 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限制享受当年村级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凡享受上级或本章程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后, 又生育的, 要退回所有奖励与优待,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条款执行。拒绝退回的, 今后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村对流入育龄夫妇要做到同服务、 同宣传、 同管理、 流动人口要严格遵守村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本村育龄人员到异地居住30日以上, 须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姻证明》。到流入地后, 按规定寄回居住地乡( 镇) 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外地人口流入本村, 须交验《流动人口婚姻证明》, 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提供住房的房主, 有义务协助村计生办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村村民在当地派出所为新生儿上户时, 须持有村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牵牛镇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章程》的落实, 并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 群众需求变化和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执行情况等, 对《章程》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 6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经过, 自 10月1日起执行, 原《章程》同时废止。
半坡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 实现群众”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辖区内的所有村民
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宗旨是: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以现行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的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新机制, 切实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促进全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望广大村民自觉遵守, 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 带头执行。
第二章 自治目标
第五条: 全体村民要共同努力, 实现以下目标:
1、 全村村民自觉学习法律法规, 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 促进村民自治工作。
2、 全体村民逐步树立科学、 进步、 文明的婚育观念, 生殖健康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 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得到加强。
3、 全村村民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指导, 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 基本做到无意外妊娠, 杜绝大月份引产, 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 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4、 创立和谐计生, 实现村干部依法管理、 提供优质服务, 村民依法生育、 享受服务的良性互动。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 积极创立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村民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
1、 有依法申请结婚、 依法生育的权利。
2、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 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 有获得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 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6、 有获得法律、 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 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 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 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 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9、 享有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
10、 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1、 有自觉学习掌握人口计生政策、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义务。
2、 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3、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 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指导与生殖健康普查的以为。
5、 有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 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 有自觉执行本《章程》, 主动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检查指导的义务。
8、 有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各项活动,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义务。
9、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 村委会负总责, 计生办具体承担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计生协会积极参与与配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制度。村计生办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落实宣传教育、 避孕节育、 优质服务、 计生奖惩及计生工作等制度;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规范干部服务行为和群众婚育行为。
第十条: 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1、 设立村务公开栏, 每季度公布一次, 接受群众监督。设立连心箱,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建议, 及时分析群众需求, 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
2、 公开的内容包括: 人口计生政策、 法律法规, 独生子女领证情况, 对计生户奖励扶助、 优待、 扶持情况, 再生育审批情况,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计生经费管理、 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需求、 意见、 建议征集制度。充分发挥育龄群众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职能。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员代表、 村民代表、 协会会员代表参加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专题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工作评议会, 报告全村人口计生工作, 对村委与村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评议, 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奖励与优惠
第十二条: 本村村民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采取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除享受上级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外, 还享受本村以下奖励优待:
1、 当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一方是农业人口的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 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宅基地审批( 或住房分配) 、 提供就业机会、 土地、 ( 或房屋、 企业) 承包、 扶贫救济给予优先、 优待;
3、 独生子女入托入园期间免管理费;
4、 凡本村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参加高考:
1) 、 一类大学本科录取的当年给予奖学金 元;
2) 、 二类大学本科录取的当年给予奖学金1000元;
3) 、 普通大学本科录取的当年给予奖学金500元;
5、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 为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补助12元;
6、 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每参加劳动一年按630元补助, 双女户从结扎手术之日起给予每年按630元的补助上保险;
7、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对独生子女家庭和采取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给予一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8、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 病) 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村育龄夫妇, 采取下列计划生育手术的, 除享受上级相关的奖励优待政策外, 享受本村以下奖励优待:
1、 上环:
生育一个及以上子女的本村户籍妇女, 在规定期限内( 正常产5个月、 剖腹产8个月内) 上节育环的, 给予营养补助50元, 对超出规定期限上环的, 其术后营养补助为在规定期限内上环的80%。
2、 绝育术:
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 孩子出生一年内, 自愿选择绝育术的, 给予生活补助300元, 医疗费全免, 双女户落实绝育手术的另加生活补助200元, 术后7天内的药免费, 并优先安排双女户工作。
3、 补救措施:
因长效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者, 凡主动申报, 并及时采取人流引产补救措施的, 给予人流100元, 引产200元的营养补助,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4、 取环
取环的妇女, 由于节约环移位, 身体不适, 符合再生育条件, 更年期等正常原因取环的妇女给予50元的营养补助。
第二章 : 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双向承诺协议的妇女, 每季度免费享受生殖健康普查, 对于新婚、 待孕妇女免费发放斯利安
第十五条: 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享受村级集体福利和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于本村的流动人口一般住人口同管理、 通服务。
第六章 自治措施
第十七条: 村两委会、 计生办、 计生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 按如下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 村委会、 计生办不实事求是出具婚姻、 生育、 节育等证明的, 每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当年工资30元。
2、 相关责任人有瞒报、 漏报、 错报人口计生信息行为的、 对人口计生工作造成影响的, 依据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饿责任。
3、 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渎职、 失职行为, 给群众或工作造成损失的, 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50元。
4、 相关责任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条款行为的, 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5、 借人口计生工作名义乱收费、 乱罚款的, 经调查核实, 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以上条款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村民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 在享受村级福利待遇时, 给予限制并取消文明户评选资格。
1、 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歧视女婴和有遗弃、 残害女婴行为的。
2、 家庭不和谐, 发生家庭暴力或不赡养老人的。
3、 有非法送养、 抱养、 寄养、 买卖婴儿行为的; 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4、 诽谤、 侮辱、 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阻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5、 户口在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居住, 不按时寄回婚育、 节育、 查环查孕证明的。
6、 容留租非本村人员在村居住, 不配合村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
7、 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 在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期间, 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限制享受当年村级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凡享受上级或本章程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后, 又生育的, 要退回所有奖励与优待,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条款执行。拒绝退回的, 今后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村对流入育龄夫妇要做到同服务、 同宣传、 同管理、 流动人口要严格遵守村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本村育龄人员到异地居住30日以上, 须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姻证明》。到流入地后, 按规定寄回居住地乡( 镇) 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外地人口流入本村, 须交验《流动人口婚姻证明》, 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提供住房的房主, 有义务协助村计生办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违法生育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民, 在限制期内( 政策外二孩为7年, 政策外三孩及以上的为 ) 减发其家庭1人份的福利待遇( 或减发户均标准20%) , 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民, 该家庭不得享受村级相关福利待遇, 在村里工作的, 能够由集体代扣其工资缴纳社会抚养费, 是党员、 干部的, 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党纪、 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半坡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章程》的落实, 并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 群众需求变化和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执行情况等, 对《章程》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 3月1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经过, 自 3月12日起执行, 原《章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