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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制度股份公司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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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资制度股份公司15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薪资制度股份公司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 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 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 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 责任大小、 专业性等为标准, 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 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 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 11

2、-1 ) :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 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 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 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 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 伙食费、 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它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 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 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 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

3、失造成工资超领时, 应立即归还超出额; 否则, 能够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 能够提出书面申请, 行使工资请求权, 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 则视为弃权。 二、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 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 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 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 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 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 能够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 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

4、受伤、 疾病, 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 离职或解雇时, 本人或其抚养者能够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 从请求日起七日内, 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一般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 即小时工资额) 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 365日) -休假日( 101日) 8小时12( 月) =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 按日计算: ( 1) 新聘者; ( 2) 离职或遭解雇者; ( 3) 停职而复职者; ( 4) 其它。 2按日计算

5、工资方法 ( 1) 符合上述( 1) 、 ( 2) 、 ( 4) 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 ( 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 /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 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 抚养津贴、 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 工作津贴、 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 1) 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 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 2) 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给付50%的津贴额。 ( 3)

6、 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 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 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 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 如婚假或丧假) 时的工资, 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 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 56) 天, 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 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 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 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 还要向人事部

7、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 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 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 以30分钟为单位, 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 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 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三、 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 能力、 技术、 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 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2凡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按55岁时基本工资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 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表11-1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员工, 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 每月津贴1500元。 2

8、当地应聘者, 每月津贴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 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有无养亲属者, 每月津贴1000元。 2单身者, 每月津贴500元。 3其它, 居住亲属家庭者, 每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 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 1) 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 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 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配偶; 满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 养父母) 及祖父母; 未满18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 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 则不受年龄限制。 ( 2)

9、 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 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 并未受她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 3) 对于同一抚养对象, 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 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 4) 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 1) 配偶为1800元。 ( 2) 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 每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 3) 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 每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时, 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 1) 由公司认定最当的交通工具, 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 以经济合

10、理的路线为原则; 个人以学生月票、 次数票、 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 则依实际购票费给予100%的津贴; 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 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 2) 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 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 即不再给付津贴; 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 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 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 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 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2因灾害或其它无法抗拒这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

11、经四周中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 ;则该月时间外勤功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 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 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 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 依据其职务等, 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 每月付津贴800元, 但非专职员工, 每次仅付给津贴100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 每月津贴1000元。 3临时勤务者, 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 1) 宿舍事务员, 每月津贴

12、1200元。 ( 2) 宿舍事务员、 厨师, 每月津贴700元。 ( 3) 宿舍事务员、 伙食采购, 每月津贴600元。 5警卫勤务者 ( 1) 基本工资未满 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250元 ( 2) 基本工资超过 0元, 未满25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300元 ( 3) 基本工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 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300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 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 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

13、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 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 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 作为处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 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 给予计时工资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 分公司、 营业所、 工厂间的调职, 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 每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 每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 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 每月补助300 元的保管费。五、 加薪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 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2加薪原则上以

14、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 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 则从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 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 职务、 考绩、 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 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 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 因生育缺勤时, 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 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75%作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 其余详细加薪基准, 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 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

15、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 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 原则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 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 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 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 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 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

16、计算: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 另行制定。 4出勤率 ( 1) 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 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 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5) /该年底所订的工作日数 ( 2) 出勤率未达30%者, 以30%计算。 ( 3) 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从6月16日( 或12月16日) 开始到12月15日( 或6月15日) 止。 ( 4) 退休及中途任用后, 成为正式员工者, 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资金。 ( 5) 因公殉职员工, 其资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 歇业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 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 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 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 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 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 由人事部门作出局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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