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5章 土地使用权获得与行政审批管理工具53 土地使用权与行政审批管理文书53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为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读者参考。文书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出让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1章 总则第1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2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3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
2、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章 定义第4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一)“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三)“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四)“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3、的具体布置和安排。(五)“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六)“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第3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5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 (见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第6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第7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4章 土地用途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
4、(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9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10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5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第11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第12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5、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第1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14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15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第16条 乙方同意人民币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第17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
6、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第6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18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19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
7、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20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第21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第22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第7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23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
8、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第24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25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26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8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27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
9、债务。第28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第29条 依据第28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9章 期限届满第30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31条 本合
10、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32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10章 不可抗力第33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34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
11、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35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第11章 违约责任第36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 日内纠正该违约。如 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37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12、期限应相应推延。第38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第39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40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41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
13、方在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12章 通知第42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信,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之日生效。双方的地址为: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信地址,在变更后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13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43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
14、44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14章 附则第45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46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47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53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是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供读者参考。文书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第1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住所
15、):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受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现因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房产,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2条 甲方经 人民政府批准,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用( )字第 号。第3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坐
16、落与四至范围为: 。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本合同附图。第4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第5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出让给甲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仍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 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6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17、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第7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到 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第8条 乙方应在换领土地使用证之日,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甲方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 支行,账户号 。第9条 乙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第10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
18、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11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可以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12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纠正该违约。如果10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同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款项,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3缴纳滞纳金给甲方。
19、第13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14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5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省 县签订。第16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 县国土资源局主持下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章) 乙方: (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533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为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供读者参考。文书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20、,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号 ,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第1章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第1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 市内,面积 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第2条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
2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 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第3条 对于乙方的已占用的 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号 ,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第4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第2章 租赁期限第5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计算。第6条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7条
22、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延长,并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第8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第六条所示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第3章 租赁用途第9条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第10条 在符合第九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23、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第4章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第11条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第12条 乙方自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第5章 租金及税费第13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 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 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予以调整。第14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
24、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第15条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 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第16条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第6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如下。(一)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二)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
25、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三)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四)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五)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六)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第1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如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二)乙方须向甲方
26、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三)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四)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的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五)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六)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自行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第7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19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第20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1本合同期限已满。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27、。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第8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第21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22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23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 项约定
28、处理。1.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9章 附则第24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25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效力追溯至 年 月 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章) 乙方: (章)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29、534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为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供读者参考。文书名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执行部门监督部门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代理人: 根据 第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国土房拆通 号拆迁通告,因 (项目名称)用地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拆除乙方承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 的补偿方式。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为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上季度
30、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 元/平方米。二、因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按市房改政策乙方享受的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 平方米,未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条规定应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 (¥ )三、因实行房屋安置,实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房户型跃层 套、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二厅 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 套,、共 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安置房评估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 元/平方米)。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条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分配费计人民
31、币: (¥ )。四、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人民币: (¥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计人民币: (¥ )。五、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付给乙方按其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 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 )。六、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条至第条的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共计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七、综合第2条至第6条之款项,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见补
32、偿安置费用表)。八、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九、若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的非法所得。十、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七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 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 支付违约金。十一、补充条款: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两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章) 乙方: (章)代表: 代表: 经办人: 乙方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