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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92454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5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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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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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工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制度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输电线路缺陷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以指导检修工区缺陷管理工作。制定线路缺陷标准 为便于线路运行、检修人员以及群众护线员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对缺陷的种类及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 a) 各类人员的责任及分工 (1)巡视人员 线路巡视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发现者,其主要责任是: 1. 按周期或需要对线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2. 将现场检查到的缺陷及时汇总形成缺陷报告并上报至运行班长; 3. 对已经过检修(处理)的缺陷负责检查验收。 (2)线路专责人 线路专责人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审查、分析、处理者,其主要责任是: 1. 接受线路运行班送来的缺陷处理传递单(简称“缺陷单”)并进行审查与分析; 2. 下达缺陷处理意见给检修班;若受理到不能自行安排处理的危急、严重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生产主管领导或上级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3. 对处理后的缺陷,负责通知运行班进行检查或验收;建立和填写缺陷记录。 (3)检修人员 线路检修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消除者,主要责任是: 1. 在获得线路检修班下达的缺陷处理通知后,按“缺陷单”上线路专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缺陷实施消除工作. 2. 对已处理好的缺陷,应及时向检修班负责人报告。 3、缺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输电线路的缺陷分为线路本体缺陷、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类,并按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三个级别进行管理。 对不同级别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2)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 (3)危急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小时。 b) 不同级别线路缺陷的处理 (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板手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填入“缺陷单”和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于当天报告给送电(线路)工区或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生产主管部门,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只要认定是“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不必再行上报。 (3)“危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经分析、鉴定确认是“危急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措施,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实施并进行处理。 c) 缺陷处理的程序 缺陷处理的程序是一个“(运行)发现——(检修)——(运行)验收”的闭环运作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单”、完整填写“缺陷记录本(缺陷处理台帐)”的过程实现的。 (1)巡视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缺陷,应首先记录到巡线手册上(或输入到智能巡检仪中)。若为严重或危急缺陷,应立即上报有关生产管理部门或领导。一条线路巡线完成后,应将形成缺陷报告并交付运行班长,运行班长经审查整理后将缺陷填写到“缺陷单”中。“缺陷单”共一式两份,一份留运行班,一份报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运行班长同时还应将缺陷登录到缺陷记录本上。 (2)工区线路专责人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两种方式对待: 1.较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令其下次巡线时消除; 2.必须列入维护、检修计划的缺陷,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班。 (3)检修班根据接到的“缺陷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按工区线路专责人提 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缺陷单”上,然后返还给线路专责人,岂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4)线路专责人审核后再将“缺陷单”返还运行班,这时运行班可安排相应线路巡视人员(或班组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全部完成。 (5)对检修人员在线路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由维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由检修班统一转交给工区线路专责人,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6)“缺陷单”保存的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但最少应保存2-3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7)送电工区每月应对线路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发现缺陷处理没有按期完成,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d)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线路通道内发生的“外部隐患”,有些不是线路运行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敦促其处理。处理期限不受上述缺陷处理时间的限制,不计入缺陷记录本,不进行处理率考核,但须另列帐册专门予以记录。 (2)群众护线员及人民群众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责任巡视人员或工区线路专责人员到现场核实,如果属实应立即进行现场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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