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订地点:上海市**区
签订日期:
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 规划设计方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和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计项目地点:
第二条 设计项目面积:
第三条 设计项目范围:
第四条 规划设计进度:设计周期分 个阶段 个工作日
第一阶段 现状调查,初步方案 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方案修改,中期汇报 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 成果制作,提交成果 个工作日。
…….
注:1、合同签订,第一笔设计费到账后乙方按照设计任务书启动设计任务。每个阶段结束后,甲方需付清该阶段设计费并下达确认书后,乙方启动下一阶段工作。
2、各设计阶段时间不含中间汇报、等待政府意见的时间。
第五条 规划设计深度:
第六条 规划设计费总额及支付进程:
(一)设计费总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最终设计收费以实际规划面积收取,多退少补。
(二)分期支付。
第一次:设计费总额 30 %。合同签订后 3个 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第二次:设计费总额 30 %。初步方案提交后 3个 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整)。(甲方对初步方案确认后,乙方开始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次:设计费总额 30 %。规划成果经评审后 3个 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
(如果规划评审成果提交后,甲方不要求评审。则甲方应该收到乙方规划评审成果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第四次:支付剩余设计费,人民币 肆拾万元(¥ 万元整)。甲方在收到最终成果的样稿并付清余款后(三日内)。乙方应提交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成果(包括电子文档)。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用地红线及准确的道路网坐标、现状图电子版
1
合同签订后五工作日内
2
规划设计条件
1
3
设计任务书
1
4
各阶段政府批文(各阶段会议纪要、修改意见、评审意见)
1
5
确认书
各阶段
上一阶段结束,下一阶段开始前
6
成果签收单
各阶段
阶段任务完成后
第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
序号
文本、图纸及附件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一
初步方案阶段
1
汇报PPT
1
2
方案讨论文本
2本
二
中期成果阶段
1
演示文件(汇报ppt)
1
2
文本定稿(评审稿)
6本
A3或A4规格
3
效果图
1套
三
最终成果
1
最终规划文本
6本
A3或A4规格
2
演示文件(汇报ppt)电子版
1
注:1、超出部分的打印文本,甲方需支付打印费。
2、甲方履行所有费用结算后,乙方提供文本电子版、CAD 文件。
第九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五工作日内提供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图纸及文件。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乙方可相应延迟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二)甲方应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四)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变更量超过15%)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要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原合同中有关条款,增付返工及新增规划设计内容的费用。
(五)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出规划设计成果,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给乙方赶工费。赶工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数如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七)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成果和专利技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者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八)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九)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成果后应该及时书面给乙方确认书。并且有义务为乙方送到的规划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开具成果签收单。
第十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二)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成果(成果内容、数量按本合同第七条所列),并对其负责。
(三)乙方对规划设计成果中的遗漏、差错应负责进行修改或补充,同时要根据甲方按政府部门审批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的修改意见书进行修改(指对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内容范围内的修改内容)。
(四)乙方有协助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的义务。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各种成果资料,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和转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生效七个工作日以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按比例已收的规划设计费。
(二)甲方在按比例支付第二次规划设计费的七个工作日以后,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收到的第二次规划设计费。
(三)乙方承接的规划设计任务已按合同规定完成极大部分工作量,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应按实际工作量支付给乙方相应工作量的规划设计费。如果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任务已完成90%以上,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甲方要向乙方全额付清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费。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单位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合同规定的设计图纸、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六)由于乙方原因使设计图纸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
(七)本合同生效七个工作日以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规划设计费。
(八)由于设计周期存在很多甲乙双方难以确定的因素,各阶段成果具体提交时间应根据双方协商来确定。在设计进程中,上个阶段成果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设计工作。上一阶段的设计费结清后,乙方开始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它。
(一)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资料。
(二)规划方案评审、报批的时间所延误的设计时间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甲方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确定方案,则设计周期应顺时延长。
(三)甲方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如要吸收外省市或境外做法,需外出进行技术考察的,应吸收乙方人员参加,外出费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一)本合同由甲、乙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定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存二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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