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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水泥采购合同(总承包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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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水泥供应合同 甲方: 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乙方: ***公司重庆沿江高速公路 W 同段项目经理部 丙方:***公司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业主:是指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的项目法人,即重庆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2 总承包人:高速公路总承包部。以下简称甲方。 1.3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是指已经由总承包人所接受,并与丙方签订水泥供应合同的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1.4 供应商:是指已经由总承包人所接受,并负责向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提供水泥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1.5 水泥供应合同:是指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签订的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的水泥供货合同。 1.6 合同文件:是指甲方与丙方双方达成并签署的约定有关水泥供应事宜的文件,包括水泥供应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书、标价的报价单、投标书附表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7 技术规范:是指甲方提供的水泥所应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本工程的设计方提出并与业主协商后同意执行的对现行技术标准的任何修改、增减或调整。 1.8 投标书:是指丙方为完成水泥供应,向甲方提交并被甲方接受的投标书,包括所有被甲方书面确认的投标文件。 1.9 中标通知书:是指甲方对丙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0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和传真等(盖章者有效)。 1.11 变更:指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应实施的内容由业主、甲方、设计方做出 的任何改变、增减或修改。 1.12 本工程:是指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土建工程。 1.13 材料质量:是指材料的具体特征,是材料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14 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材料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1.15 数量:是指材料的计量尺度,是用具体的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材料的多少。 1.16 计量单位:指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7 验收:是指甲方依据合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接受水泥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1.18 质量检测报告: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1.19 水泥单价:是指在合同中写明的,将水泥运至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甲方指定的乙方工地仓库或拌和站的含所有税费,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单价。 1.20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 1.21 工地交货:指丙方将水泥交至本工程乙方指定的工地仓库或拌和站。 1.22 服务:指合同规定丙方必须承担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其他义务。 1.23 通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或乙方或丙方书面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书、通知和指示,应邮寄、电报、传真或直接送交到所指定的对方的地址。改变通讯地址要事先通知对方。 第二条 采购品种、数量、价格、供货地点、结算和履约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工程项目中水泥采购事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订立本合同。 供货材料、数量及价格 材料名称型号 牌号商标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待定) 单价 金额(元)(待定) 复合硅酸盐水泥p.c 32.5级(散装) 吨 待定 待定 复合硅酸盐水泥p.c 32.5级(袋装) 吨 待定 待定 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级R(散装) 吨 待定 待定 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级R(袋装) 吨 待定 待定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52.5级R(散装) 吨 待定 待定 普通硅酸盐水泥p.o 52.5级R(袋装) 吨 待定 待定 小计 吨 待定 待定 2.1本合同上表中所列数量待定。供货数量以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计划采购数量为准,结算数量以经乙、丙双方验收签认的合格数量为准。上表所列金额待定,支付金额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采购的合格水泥数量乘以合同单价为准。 2.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包含水泥的出厂价、包装、运输、装卸、过磅、仓储、风险、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为丙方将水泥供应到乙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落地价,并包括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单价。 2.3单价调整。本工程履约期间不论任何情况,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不予调价。 2.4 供货地点 2.5结算。水泥供应每月结算一次货款。以每月结算期内(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止)乙方和丙方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验收单上累计的水泥供应数量和乙方签收的质量验收合格、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的结算凭证和货款支付申请单为结算依据,丙方按此数量提供全额的货款及运输发票,乙方按发票金额在计量支付中列支。 2.6 结算程序。 2.6.1 乙方应在每月23日前汇总编制本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所供材料数量、费用清单(附双方签字的材料交接验收单)上报甲方。 2.6.2 甲方每月25日前(含25日)按照85%的比例支付上月货款;剩余15%货款留作水泥质量保证金,在水泥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丙 方对交付水泥质量的保证责任。 2.6.3 乙方上报的资料、相关结算凭证按结算程序审核合格后,甲方采用电汇或支票支付货款。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及运输发票。 2.7 材料款的扣回 2.7.1 甲方根据乙、丙双方每月签收的材料验收交接单中列明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及材料的合同单价,计算出该月应扣材料款并在从乙方计量支付中一次扣回材料款。 2.7.2 如果月工程计量支付款不足以扣回当月应扣的材料费,则甲方该月不予支付,并将余额部分从乙方下一月的计量支付中扣除,扣完为止。 2.8 履约担保 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三天应按要求向甲方递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甲方在本合同履行完后3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丙方。如果由于丙方原因造成水泥供应无法满足乙方施工要求,甲方或乙方有权按市场价购买水泥确保工程正常实施,由此发生的水泥等一切费用从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此购买的水泥,乙方与甲方的结算按本合同价结算。如果丙方原因的其他违约,甲方将视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情况,从丙方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丙方因违约支付违约金后,如果甲方同意丙方继续履约,丙方需补齐履约保证金到100万元;如果甲方不同意丙方继续履约,则丙方处理完违约责任和支付完费用并报甲方审核后,甲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水泥供应计划 为了做好材料供应工作,乙方应向甲、丙方提供详细的用料计划。具体计划如下: 3.1 总体计划 总体计划是指乙方根据施工图设计的水泥用量及总体的施工生产计划而编制的施工期内总体用料计划。本计划在施工图下发后20日内提交。 3.2 月度计划 月度计划是具体的供货计划,水泥供应将通过月度计划具体实施。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提交下月的供应计划。 3.3 月调整计划 月调整计划是乙方根据本月实际施工生产进度对月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的用料计划。月调整计划于当月10日前提交。 3.4 应急计划 乙方通过应急计划灵活适应本工程的高峰施工需要。乙方的应急计划应在材料需用前7天提出,丙方据此组织供货。 3.5 仓储计划 为解决材料季节生产和运力不足等矛盾,方便施工,满足乙方用料的要求,乙丙双方均应保持一定量的库存。 第四条 甲方、乙方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甲方职责 4.1.1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组织协调乙方和丙方做好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4.1.2 按合同规定审定材料支付申请报表,及时支付材料款。 4.1.3 按规定对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抽检工作。 4.1.4 做好材料供应计划、交接、检测、使用和结算,以及材料质量、价格、成本等各个环节中的组织工作。 4.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2.1 按时提供月计划、月调整计划和应急计划;在月度计划下达的同时,通知丙方本月需保持的最低日库存; 4.2.2 在签订供货合同后5日内,通知丙方施工现场水泥的接货地点,乙方负责到施工场内便道的通畅。 4.2.3 负责与丙方办理水泥的所有权交接手续,负责组织水泥的验收和质量检验,并对水泥的计划、使用、仓储和结算等全过程承担全部责任。 4.2.4 乙方应就丙方所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丙方提供水泥的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解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2.5 对于统一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水泥不得挪作他用; 4.2.6 负责每月21日按时与丙方办理水泥的结算手续,编制并审核支付申请报表,以便于甲方支付水泥货款。 4.3 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4.3.1 确定丙方中标14天内,丙方应与甲方和乙方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丙方就材料质量直接向甲方和乙方负责。 4.3.2 丙方必须服从乙方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水泥供应工作; 4.3.3 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满足国家水泥行业现行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至现场的任何批次的水泥不符要求的,丙方负责立即退货或调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 4.3.4 丙方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 防止丙方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如果超过载重限制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丙方承担。 4.3.5 丙方必须首先确保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的月度计划、月度调整计划和应急计划的水泥供应需要,否则由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3.6 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委派常驻工地的代表,全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事务与对外联系,接受并负责执行甲方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签发的任何指示、指令和通知。如果甲方或乙方认为丙方驻工地代表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则甲方或乙方有权建议丙方做必要的更换; 4.3.7 丙方应负责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险、水泥运输险等保险,其费用由丙方负责。 第五条 质量保证及服务 5.1 质量要求 水泥质量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本国家现行水泥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其中如有一项技术指标出现偏离,将视为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而予以拒绝。水泥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合格起4个月。 5.2 丙方应保证水泥供应的质量,由于运输或包装等方面的失误,造成材料的遗漏和质量问题,由丙方负责免费补齐。 5.3 丙方应保证按照水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水泥,当甲方或乙方发现材料有任何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5.4 任何品种、规格、批次的水泥一经发现并被确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丙方应无条件地予以退货或调换合格的材料,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乙方造成的损失。 5.5 服务 5.5.1 合同签订后,丙方在甲方或乙方提出第一次需用计划前必须将代表派驻工地,以便及时进行交接水泥和解决相关事宜,并且主要通讯设施应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5.5.2 丙方提供给乙方工地现场的水泥罐数量为每个拌和站 3 个水泥罐。若丙方违约,丙方的水泥罐继续由乙方使用,乙方使用丙方水泥罐的单价为1500元/月.个。 第六条 违约 6.1 甲方违约 6.1.1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延迟付款15天后每延迟一天,丙方有权按本期应实际支付而未予支付货款总价的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向甲方加收滞纳金。 6.2 乙方违约 6.2.1 若乙方因未上报计划发生违约责任时,丙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督促乙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需用计划。乙方收到丙方通知后,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若乙方收到丙方通知后的5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则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而带来的一切损失。 6.2.2 若丙方结算手续齐全,乙方接到丙方书面结算申请5天后乙方仍未给丙方结算,则将视乙方结算违约,每延迟一天,丙方有权按本期应实际支付而未予支付货款总价的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6.3 丙方违约 6.3.1 丙方发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时,每延迟一天,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丙方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0.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或乙方有权选择第三方供应水泥,。 6.3.2 丙方若发生质量违约责任时,由丙方负责调换成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并自行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丙方不能调换的,按丙方违约处理。除不结算外,丙方还应承担乙方处理不合格水泥的一切费用。 6.3.3 丙方发生任一违约时,除承担本款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影响本工程建设施工的责任和因影响施工而使甲方和乙方蒙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费用。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担保金。 6.3.4 丙方交付水泥的质量、规格不符合规定违约时,除按违约处理外,乙方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等一切费用以及非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6.3.5 因丙方的过失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伤亡及损失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争端及解决 7.1 合同争端 在履行合同期间,三方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可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合同争端。 除合同在争端提交解决期间已经终止外,在任何情况下丙方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实施并完成该合同规定的供货任务,乙方也应根据合同完成的供货质量和数量,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交接验收单,给丙方办理结算手续,由甲方支付结算的货款。 7.2 协商与调解 7.2.1 当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与其他一方或两方发生(或提出)合同争端时,当事人应以友好的姿态通过直接协商或谈判消除争端。 7.2.2 如乙、丙双方在水泥供应合同履行期间就某一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予 以解释、协调和调解。 7.3 提交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端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和保险 8.1 丙方的风险 丙方应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其发生,否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和风险均由丙方承担。 8.2 共同的风险与责任 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物资的损失、损坏或破坏等费用,应当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对甲方或第三方赔偿后,乙方和丙方可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内部分担的比例。 8.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其他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向其他方提交相应部门的有效证明以后,可经各方协商一致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期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仍尽一切合理努力,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迅速采取行动,改正或纠正使其免除履约责任的事件或情况,尽一切合理努力,在不对其自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度内,减轻或限制对其他各方的损害。 8.4 保险 丙方负责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具设备、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包装物的保险、水泥运输险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9.1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合同终止 9.2.1 如果丙方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丙方在收到甲方或乙方说明发出的违约通知7天仍未纠正其过失,则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一旦根据本款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或乙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其余的水泥。丙方应承担甲方和乙方采购其余水泥的额外费用,但是,丙方应继续履 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2.2 除非出现本合同第9.2.1条中规定的情形,否则本合同将至工程完成最终结算或2013年6月30日,以较迟达到的时间点为准终止。” 9.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电 话: 传 真: 023- 地址: 邮编: 401147 日期: 乙方: ****公司重庆沿江高速公路 W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电 话: 传真: 地 址: 邮 编: 日 期: 丙方:***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电 话: 传真: 地 址: 邮 编: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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