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招标出让)
审批责任单位:
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0]30号)
8、《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2年4月)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其中确定标底的40个工作日、公告的9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
内)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标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若投标的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明文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待市政府发文,《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二、开标
标准:
1、开标应公开进行,有条件的,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投标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行,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申办人的资质依法取得,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标书和资质符合要求的,能及时、足额其缴纳竞标保证金;(《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三、评标
标准:
1、评标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竞标方案最优者竞得。招标文件已明确评标规则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则评标(《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开发建设方案,最能体现招标标的的开发建设目的和功能,最符合规划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竞标人的开发建设计划最高效、建设周期安排最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竞标人的付款计划最优,期限最短、最合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竞标人的竞标价不低于招标底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7、所有竞标人的标书均低于标底的,宣布招标失败(《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限: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四、审定
标准:审核是否符合评标的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有条件,在评标结束时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的,1个工作日。
五、批准
标准:审核是否符合评标的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有条件,在评标结束时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的,1个工作日。
六、告知、签约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前来签订出让合同(当场签约的除外);将出让合同盖章后转回土地利用中心交受让方并通知受让方缴纳定金。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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