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恒瑞医药
口服营养剂车间水电安装工程
招标文件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图纸
投 标 通 知 书
(被通知单位全称):
一、江苏恒瑞医药口服营养剂车间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注册证、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二级及以上、消防及压力管道施工资质。以便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将视作资格后审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二、请投标人接到本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携带其身份证明准时出席,否则视为弃权处理。
项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工程综合说明
1.1
工程名称
口服营养剂车间水电安装工程
1.2
建设地点
连云港市大浦开发区大浦路与东方大道交汇处
江苏恒瑞医药制剂二厂
1.3
结构类型及层次
框架结构、二层
1.4
建筑面积
1.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部分材料甲供
1.6
要求质量标准
合格
1.7
工期要求
2015年5月 07日计划开工,2015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 55 日历天。
1.8
招标范围
工艺管道、消防、电气安装等
2
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3
投标有效期
5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4
投标保证金数额
5000元(开标后未中标单位当场返还,中标方直接转为清洁费押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
开标前现场交纳。
5
投标文件份数
书面投标文件要求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副本均为投标文件全套,其中(表0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仅需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副本中勿需提供),并同时提供电子标书光盘正、副本各一份。
投标文件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需采用A4纸装订(个别图表除外)并标注页码。语言和币种分别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
6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15年05月 05日13 时30分
投标文件提交地址
江苏恒瑞医药产业园(大浦路与东方大道交界处)工程管理部会议室
7
开标时间
2015年05月 05 日13 时30分
开标地点
江苏恒瑞医药产业园(大浦路与东方大道交界处)工程管理部会议室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江苏恒瑞医药口服营养剂车间水电安装工程
1.2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大浦开发区江苏恒瑞医药制剂二厂
1.3工程内容:口服营养剂车间工艺管道、消防、水电安装
1.4 工期:55日历天
1.5建筑层数:地上二层
1.6建筑总高度:12.6m
1.7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1.8工程性质:房屋建筑工程
1.9招标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10招标单位性质:有限公司
1.11现场条件
1.11.1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已完成
1.11.2施工用水、电:已通至现场
1.11.3场内外道路:畅通
二、报价文件
2、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文件由承诺函、清单报价单、报价文件电子版两个部分组成。
3、报价
3.1招标人特别提醒: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3.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3.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计价方法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3.4可参考的工程计价表和有关文件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3.5报价编制依据
投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施工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投标人为本招标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工程的成本水平准备自己的投标价格。
3.6报价编制要求
3.6.1报价必须符合本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3.6.2计日工需单独报价,(人工、起重机械、叉车需单独报台班单价或小时单价)。
3.6.3投标价格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旦为招标人接受,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其他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3.6.4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除非本招标工程另有约定,均不得调整。
3.6.5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自身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一次性的报出本招标工程的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凡属于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而投标人未作相应报价的,将被认为投标人已经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列项中作了相应的考虑。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投标人所报的此类量、价是合同制约的固定量、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其他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3.6.6投标人应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同时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所有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改变引起工程内容和数量的增加及措施费用的增加,均不予调增。
3.6.7对于施工场地内的地下障碍物的清理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名木古树、地下文物等),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能力并考虑其施工风险,将此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此项费用在施工中不予调整。中标人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相应费用。
3.6.8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材料的二次搬运、非招标人所为四小时内的临时停水停电、环保噪音扰民、连续降雨、严重冰冻、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招标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引起工效降低和民抚费用等各种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措施增加费用以及为确保招标人要求的质量、工期发生的费用等计入投标报价。
3.6.9本工程因满足国家、地方规定而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费用,按苏建定(2004)414号规定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
3.6.10不得分包
3.6.11投标人必须提供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列明所需材料单价、规格、品牌、产地及数量。承包人供应安装主要材料表中还应注明材料的品牌和供应商。
3.6.12投标人不得改变下列不可竞争费率计取标准:(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率安装工程按1.4%计取;现场考评费率、奖励费率不计取。 (2)工程排污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结算。 (3)社会保障费建筑工程按3%计取,安装工程按2.2%计取。(4) 住房公积金建筑工程按0.5%计取,安装工程按0.38%计取。(5)税率按3.48%计取。
3.6.13投标文件中的 “投标总价”、“ 总说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计日工表” 、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仅需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副本中勿需提供;
3.7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3.7.1安装(含部份土建)材料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风险系数,工程价款结算时不予调整。
3.8其他:
3.8.1本工程技术规范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应的规范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3.8.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及工期的所有项目所需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4.投标有效期
4.1投标有效期为接到标书两个月内,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5.投标担保
5.1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5.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5.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5.4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最迟时间不超过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第30天。
5.5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5.1放弃中标项目的;
5.5.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5.3按照本招标文件第32.1.2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5.5.4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5.5.5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6、投标文件的密封
6.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6.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6.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 在5月05日下午13:30时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大浦开发区恒瑞医药产业园工程管理部会议室)。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提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和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9、现场勘察
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0、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
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毫无保留的接受本招标文件,不接受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的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1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1.1投标人的任何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2、投标文件提交
12.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2当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2.3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恒瑞医药制剂二厂
工程内容:工艺管道、消防、水电安装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口服营养剂车间工艺管道、水电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承诺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业主在开工7日前提供施工图四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图纸的有关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和付款凭证需发包人签字认可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职权: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控制,保证合同的全面落实,施工中有关情况的上报,业主指令的下达,相关问题的处理。
6、项目经理
6.1、姓名: 职务: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6.2、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承包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承诺书,项目经理每周驻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日不少于6个小时,且每周不得少于40个小时。
7、因中标单位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原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彻底退场,不得影响业主重新选择的施工单位进场作业。一切工作必须以保证项目工期、质量为最高原则,故终止原合同后的清算工作必须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再进行。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⑹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交验并记录,交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定、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⑻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开工前2日,书面提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合同签订后交纳清洁费押金5000元,待交工时,验收合格后,退还;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量月报表、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使用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自理;非夜间照明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
⑷发包人提供材料堆放区。现场办公及工人宿舍承包人自行考虑。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办理有关交通、环卫、环保手续。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措施由承包人拟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批准的环境卫生措施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安装水电的计量表具,并经工程师确认,水电费用自理。结算时,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水电计量计价书面资料的,扣除审定价10%作为水电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报送。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报送进度计划后5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管道试水、试压、防腐施工 。
13、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严格按其安全控制措施执行。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前述条款若与此条款有违背之处以此条款为准)
原则1、本工程实际施工中所涉及的一切设计变更若不经发包人认可,则无效。
原则2、本工程实际施工中所涉及的一切现场签证应由承包人书面申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发包人代表认可并签字后(三方签字)方可生效,否则结算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原则3、本工程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内容应在一个月内完善手续,故承包人应及时作好申报工作。
14、合同价款及调整(本条款结合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内容使用。)
14.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市场风险。
14.1.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调整: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即被认为已清楚并考虑现场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招标文件、施工费用、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的相关各种调试、成品安装、材料二次搬运费、与乙供材相关的费用、卸车费、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不论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任何变化,合同价款均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遇不可抗因素(如地战争、地震、名木古树、地下文物等)以外,其它已含在合同价中,不予调整。
14.1.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14.1.2.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14.1.2.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仍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计算。
14.1.2.3 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包括变更、现场签证),投标报价中已有清单子目的,其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
14.1.2.4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包括变更、现场签证),投标报价中没有清单子目的,按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投标报价中相应材料价格计算。按上述《计价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后下浮10%(若有甲供材料及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应扣除甲供材料及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后下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4.1.2.5因设计变更2014年《计价定额》无此子目的,实际发生时,由双方另行约定。
14.1.2.6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作为结算依据,因设计变更而影响到项目施工措施,除模板、脚手架费予以调整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模板、脚手架费调整方法:投标中有报价的按投标报价,投标中无报价的按上述2014年《计价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后下浮 10%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4.1.2.7规费和税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14.1.2.8如有甲供材料、设备,则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除以1.01后退还甲方(1%作为乙方的现场保管费)。因现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14.1.2.9如有甲供材料、设备,若甲供材乙方领料量超出招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过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格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发生价格支付给甲方。
14.1.3投标报价中不得有意减少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内容,以此恶意竞争。若有此情况发生,评标时以所有投标单位标书中相应子目的最高单价与清单工程量数量相乘,进入其总报价中进行评审。若实际施工中该子目内容取消,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15、 工程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其中包含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65%)。材料进场80%后支付合同额30%的材料款,主体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付款方式:100%承兑汇票。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期间的民工工资发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在上报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中单列人工费,并办理已支付民工工资相关确认手续。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欠的民工工资,同时有权代为支付。
工程施工期间每笔工程付款承包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可拒绝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一般甲供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甲供并由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在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费用在决算时全部扣除。
16.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重新采购。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运至指定地点。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数量,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数量,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时间,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时间,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16.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实结算,从工程款中扣回。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供四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19、竣工结算及结算资料
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以便业主委托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审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在二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续的核对工作承包人应支持。待审计结束后30天内按约定付工程款。
若承包人所报结算的审减比例(审减比例是指:审减额/送审额)大于5%的,超额部分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费用按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计取,并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无
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连续延误工期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工程缺陷,使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处以合同总价2%的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约定的,有处罚规定的,承包人按处罚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未按要求清除有缺陷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
②无视发包人书面警告,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③无故终止施工的。
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发包人重新确定承包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对于承包合同的解除将不免除承包人在撤场前后履行合同的所有行为、工作等据合同应负的所有责任。
21、争议
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用(1)、(3)方式:
⑴请连云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⑵双方同意由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调解不成的,向发包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内容: 无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身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以外伤害, 及所有已进场的材料及设备。
25、担保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6、补充条款
26.1本工程使用的钢管材料必须是正规国标产品,不得使用非标材。
26.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完工作场地,并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拆除临时设施及清理临时设施场地。承包人每无故拖延清理工作场地及临时设施场地一天罚款贰仟元。
27、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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