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厦单身公寓外墙外保温(涂料)系统招标文件
一、 工程概况
***大厦综合楼22层,单身公寓31层,地下二层,裙楼三层,裙楼高16 米,主楼高度106米。
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外墙填充墙为现浇砼和KM1粘土多孔砖。
外粉为为水泥砂浆刮糙;
外墙饰面为外墙涂料。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
1、本次招标为单身公寓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涂料)系统施工,外墙面积约为7800m2。包括现场尺寸复核、原材料、加工制作、运输、装卸、堆放、现场施工安装(含外墙涂料)、施工(安装)水电费、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费、抽样检测、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产品保护、移交、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及工程竣工交付后的维修服务。
2、外保温施工范围:
2.1 外墙大面
2.2 窗洞口按有保温节点设计
2.3 窗台
2.4 阳台、空调隔板、竖向及水平装饰板按无保温节点设计
三、招标方式及施工配合:
1、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招标人邀请有承建意向且具有相应投标资质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时递交应验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商需持有产品生产企业的“***大厦”项目专项授权委托书,要求供应商提
供其外保温系统通过南京市新型墙体屋面与建筑节能产品认定,以保证工程可以正常验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指:保温板、涂料施工资质)、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聚苯板、外墙涂料”检测报告(须与投标要求的型号相吻合)、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企业标准及国家标准、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外墙涂料施工工程验收规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若证件不符或不全者即取消投标资格。
2、因投标而产生的费用由各投标人自理,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3、本工程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不得分包、转包,若一旦发现分包、转包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4、中标单位进场后及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监理、招标人、总包单位的管理,服从总包单位施工统一安排。若有违犯,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中标人项目经理并按合同条款给与处罚。
四、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 天,具体时间以招标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下发后2周内组织进场。节点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天(交甲方),并赔偿总包单位综合损失1500元/天;最终竣工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5000元/天(交甲方),并赔偿总包单位综合损失3000元/天;
五、工程质量要求:
1、须通过相关部门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涂料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及相关检测;
2、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3、达到优质工程评定对外墙分项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投标文件编制依据:
1.1《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一)》(02JI21)
l.2《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苏J/T16-2004(二)及苏J/T16-2005(四)
1.3《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4《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7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9-2006
1.8 单体建筑图纸
2、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3、按外墙饰面为涂料进行粘结强度(抗负风压)计算,提供计算书;
4、拟用于本项目的系统性能要求及材料性能要求:
4.1系统性能(要求详细说明)
4.1.1系统耐候性能:通过外墙饰面为涂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大型耐候性试验
4.1.2抗风荷载性能:系统抗风压值不小于工程项目的风荷载设计值
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系数应不少于2
4.1.3抗冲击性:建筑物首层墙面以及门窗等易受碰撞部位:10J级;建筑物二层以上墙面等不易受碰撞部位:3J级
4.1.4系统吸水性。水中浸泡24h,吸水量≤500g/m2;
4.1.5抹面层不透水性:2h不透水
4.1.6符合外墙外保温对于系统其他性能的要求
4.2 材料性能(要求详细说明)
4.2.1 EPS板:板厚、容重、抗拉强度、吸水率 燃烧性能、导热系数
4.2.2粘结胶浆:品牌、拉伸粘接强度(常温常态、耐水),每平方米用量,需注明是单组分还是双组分材料
4.2.3界面剂(如使用):品牌、拉伸粘接强度(常温常态、耐水)
4.2.4抹面砂浆:品牌、拉伸粘接强度(常温常态、耐水),每平方米用量,需注明是单组分还是双组分材料
4.2.5耐碱玻纤网格布:单位面积质量、经纬向断裂强力(提供样品)、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
4.2.6锚栓:(如使用),每平方米个数及分布形式
4.2.7托架:(如使用)
4.2.8应用于系统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投标时均需提供样品。以上材料必须确保在本项目使用,适合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并作为中标后现场材料抽检的依据,如现场使用的材料品质低于投标文件中约定,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
5、施工配合要求:基层、脚手架等;
6、提供外墙涂料的性能指标要求;
7、报价表
8、承诺书:(须盖公章)
8.1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施工安装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8.2保修服务:应有具体措施、维修电话、维修上门时间、违
约责任、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质保期外终身服务;
8.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5%(支票),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约定质量等级后7日内无息返还。
8.4如中标单位不能满足招标方的进度及质量要求,招标单位有权将其清退出场,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按履约保证金的1倍进行罚款。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七、投标报价:
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的内容除外。
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位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含材料费、施工安装费、包装运输费、管理费、规费、检测费、利润、总包配合费、水电费、风险费。(报价表形式详见附表)
3、现场施工水电费按安装费的3.5%扣除。投标单位另需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总包单位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发生的总包配合费,配合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5%计算,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报配合费率,但不得高于以上费率, 如计取必须以绝对数并入报价,如不计取,则应写”0”或表明”免费”。在以后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与土建单位就配合问题协商解决,中标人不得就配合费用再向业主提出任何要求。今后分包工程结算时,甲方将扣除结算价的5%作为配合费用。
八、工程价款及支付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因工程变更造成的价格增减,按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进行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原则为:(1)报价中已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的单价计算费用;(2)变更的项目与报价中的项目类似的,按照投标单价进行换算;(3)变更的项目,原报价中没有的,按照定额计算后下浮10%。(4)因中标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中标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工程付款:1、工程开工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工程款;同时乙方交纳合同总价15%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约定质量等级后7日内无息返还)乙方进场施工以后,每月甲方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付至合同总价的80%为止,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并提供全额发票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10%作为保修金;10%尾款待一年保修期满后无息清(转帐支票)。
九、评标、定标办法
本次招标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考虑以下因素:
1、报价的合理性(50分):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8%的价格为满分50分,每高于1%,扣1分;每低于1%,扣0.5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10分):即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的内容全部响应并详细阐述
3、技术方案的可靠性(30分):主要对投标文件的计算书、节点构造、系统材料性能、现场样板等进行评价比较。
4、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5分):主要对投标人厂家生产及供应能力、工程实例、资金情况等进行评价。
5、售后服务及质保承诺(5分)
十、开标、评标时间:
1、投标人须在0 6年 8 月 日下午 3:00 时把投标文件(一正三副)送达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厦项目经理部二楼会议室,并同时进行开标。
联系人:段朝晖 张宁松
联系电话:84524191-215 51558785
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墙外保温(涂料)系统报价表(单位m2)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材
料
费
…….
2
构件加工费
3
施工安装费(保温板)
4
施工安装费(涂料)
5
包装运输费
6
管理费
7
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
8
检测、试验费(含现场抽检费)
9
风险费
10
其他
11
利润
12
税金
13
单价
14
总包配合费
15
综合单价
总价=综合单价×工程量
注:投标报价表中未列出而投标人认为要单独列出的报价项目,投标人可增加列出,并计入报价表中。投标人应在表中列出“外墙外保温(涂料)系统”所有材料和所有费用,如未列出或遗漏的,视为优惠
或免费。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印鉴):
***国际单身公寓
外墙外保温(涂料)系统
三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全称):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全称):中标单位
丙方(全称):总包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丙方联合招标,由乙方承包***大厦外墙外保温(涂料)系统工程,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以下文件为本工程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1.1 本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补充说明;
1.3 合同履行中,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4 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行业标准;
1.5 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上述各文件可相互解释,在出现意思表述不明或彼此矛盾或没有规定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
第二条 定义
2.1 甲方代表:张宁松,电话: 51558785 ,甲方的指令经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其权限为: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大事项,需另外获得授权。
2.2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乙方公司总经理: :电话: 。质检员: ,电话: 。
2.3 丙方项目经理: ,电话: ,丙方文件经丙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
2.4 监理单位: ,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2.5 总监: ,电话: 。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2.6 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扣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丙方和监理的共同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或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8 工期:合同中约定的(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要求,需要调整进度的,必须由甲方、丙方、监理、乙方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确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停水、停电等非人为因素。
2.9 竣工日期:指协议书中约定的(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要求,
需要调整进度的,必须由甲方、丙方、监理、乙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乙方完成施工,并通过丙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承包范围内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丙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所造成的施工时间的增加均视为竣工日期延误。
2.10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条 工程量
3.1 暂定为 平方米,最终按实际数量结算。
3.2 每樘门的结算尺寸依据:经甲方、监理方、丙方确认的洞口尺寸。
第四条 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结算手续办理
本合同总价款为(大写): (¥ )该金额为暂定数,数最终按实际面积与数量结算。综合单价为(大写): (¥ )该金额固定不变。
4.1 具体付款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4.2 乙方在申请付款时需办理完付款手续,具体程序:
4.2.1 乙方向监理及丙方项目经理递交已完工程量形象进度说明。
4.2.2 乙方根据确认的形象进度说明编制进度预算报表,若该阶段有签证的,应附签证复印件。同时,必须填写监理程序与甲方相关的付款申请表。
4.2.3 本段工程质量证明。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监理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2.4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相应款额的财务收据,当付至结算总价的90%之前,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全额税务发票。
4.3 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或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追加或扣除。
4.4 丙方与监理根据乙方申请,在以上文件齐备后审核本期进度款,并在10日内将审核结果报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于甲方代表签字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若因甲方或丙方原因造成款项支付延误或未按时付款,乙方可暂停施工。
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监理方、丙方认可后20日内,乙方向丙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丙方须于1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监理审核,监理方1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甲方。乙方未能向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6 甲方收到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30天内进行确认(不含与双方核对时间)。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7 水电费:乙方向丙方支付安装费的3.5%,其中,乙方进场安装后15日内向丙方先支付2%,工程安装完成时,乙方向丙方付清剩余的1.5%。
4.8 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极有可能会影响到工期时,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从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丙方应出据可以证明工期极有可能被延误的证明。
第五条 质量及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第六条 验收标准与依据等
6.1.1按照上述质量要求与现行建筑、装饰质量规范与监理程序验收,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等;
6.1.2甲方、丙方、监理方认可的样板,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其中,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包括验收程序、质量控制程序、工艺流程、进度安排以及各种节点大样图等。
6.2 根据监理程序有关规范及南京市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乙方必须按相关要求及时的提供相应的质检资料(检测报告、合格证等),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监理方、丙方认可后15天内,乙方向丙方递交完整的质检资料。
6.3 甲方、监理可随机在现场进行抽检,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进度
详见招标文件。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根据销售等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在乙方加工生产后的调整变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甲方在丙方项目经理签字及监理初审后,并经复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3 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办理工程结算。
8.4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监理可随时抽检,若发现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甲方与监理可要求乙丙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此进行调查并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若乙丙双方以任何理由推诿,
则甲方将对乙丙双方处以罚金。
8.5 当乙方未按合同进度或质量施工时,经甲方、丙方、监理方商议一致后,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8.6 甲方应协调乙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承担因乙方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因素对甲方、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9.1.1 具体标准为:节点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天(交甲方),并赔偿丙方综合损失1500元/天;最终竣工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5000元/天(交甲方),并赔偿丙方综合损失3000元/天;
9.1.2 如乙方使用假冒产品,则必须接受监理方、甲方的处罚(罚金为每次10万元,并交给甲方)。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换货,直到符合合同要求。
9.2 即时遵照实施甲方或监理发出的整改或停工指令。遵照实施丙方项目经理、总监或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
9.3 向丙方支付总包管理与配合费用:合同总价的5%(进场即付3%,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付2%)。乙方无需再向丙方支付其它以任何名义收取的管理费、配合费。
9.4 负责其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乙方必须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报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确认。涉及到诸如颜色、立面效果或使用性能的,还需得到甲方认可。
9.5 向总监和丙方项目经理提供总体、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内容包括:工作详细计划、工程量、人力资源安排,需丙方提供的脚手架、吊塔、井架、室外电梯等的时间和
要求。若丙方另有要求的,按丙方提供的统一格式编制。
9.6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9.7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行政处罚(含罚款)。
9.8 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的材料设备的丢失或完工工程的损坏等,由乙方负责修复。
9.8.1 若乙方未能按照丙方及监理的要求及时修复,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与甲方,由监理与甲方商议后决定是否另请他人施工。若另请他人施工,则因此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9.8.2 若因乙方责任对现场其它承包单位的工程或材料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因其他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乙方材料设备或工程的损坏,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及赔偿。
9.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须及时将垃圾清理出施工现场,不能影响正常的施工及竣工验收。移交甲方前须清理完废料、垃圾、施工机具等,并将工程成品擦拭干净。
9.9.1 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丙方和监理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垃圾清运、成品保护的,监理及丙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9.10 乙方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如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丙方并经总监和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乙方仍须向丙方支付5000元的赔偿额。如乙方未经丙方、总监、甲
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经甲方、总监与丙方商议后有权处罚乙方5万元,该款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如需变更其他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丙方、总监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9.11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8个小时)在工地现场,且必须参加丙方或监理方或甲方组织召开的协调会,否则,监理方、甲方有权每次(或每天)扣罚乙方1000元。乙方班组长、质检员、安全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在工地现场,否则,监理方、甲方有权每次(或每天)扣罚乙方500元。上述款项均由甲方直接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9.11.1 乙方应对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的指令无条件执行。
9.11.2 乙方应在每周工程例会前2天向总监和丙方项目经理提交周报,内容包括:本周计划、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拟定的最终完成时间。
9.12 乙方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经总监确认,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应在3日内组织经丙方、监理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否则,甲方、监理有权处罚5万元/次。上述款项均由甲方直接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9.12.1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9.12.2 不能积极配合丙方、监理正常工作者;
9.12.3 违反丙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9.12.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9.12.5 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
9.12.6 其他丙方、监理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
9.13 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销售需要。
9.14 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包括竣工图、施工中间检查记录、各种原材料的材质证明等。
9.15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在竣工后5天内或在丙方和监理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拆除及撤离,做到工完场清;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丙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派人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16 乙方应与丙方及其它有关的分包单位核对各专业图纸间需统一的尺寸、标高等,按监理单位和丙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防止各单位之间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
9.17 丙方仅为乙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由连接点至使用点之间的管线由乙方自行铺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18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单位、丙方、监理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而发生的所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丙方赔偿相应损失。
9.19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管理人员、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9.20 乙方应妥善管理机械、工料、建筑垃圾等,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高空抛物。
9.21 违反丙方现场管理规定的,丙方可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要求乙方执行。
9.22 乙丙双方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为乙方提供脚手架、吊塔、井架、室外电梯及其它垂直运输施工机械。
10.2 提供施工临时水电设施,保证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乙方进场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10.3 提供施工及放置材料的场地。
10.4 应为乙方施工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经监理与甲方的同意后,在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乙方的要求。
10.5 组织本工程相关图纸会审。
10.6 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与监理共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10.7应根据乙方提供总体、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密切关注乙方的施工质量及进度,每周至少应向甲方和监理报告一次。在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丙方可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整改方案,由乙方承担因整改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8 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若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由甲方决定是否另请他人施工。若另请他人施工,则因此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9 应协助乙方对现场材料及完工的工程进行保护,不得人为损坏乙方的材料及完工工程,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丙方处以被破坏产品价值的10倍罚金,该款从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10 负责办理竣工交接验收手续。
10.11 若因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负责向甲方、乙方赔偿相关的直接经济损失。
10.12 乙丙双方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
第十一条 工程量的确认
涉及工程量确认的,乙方向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丙方和监理单位在7天内核实,并报甲方最终确认。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
12.1 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供应,乙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材料样品及相应技术文件资料,样品经监理单位审定后放置于监理单位办公室或甲方项目部办公室,涉及到诸如颜色、立面效果或使用性能的,还需得到甲方认可。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样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2 由乙方供应的材料,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送检,同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准确的进场时间。
12.3 监理单位或丙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合同规定要求的材料时,乙方负责运出场地、修复、拆除,重新采购,乙方还必须承担因此而给甲方、丙方带来的各项损失(具体处罚标准参照本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变更
13.1 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该工程内容完成后5日内将签证单报监理单位、丙方,签证单必须列
明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单及合价,否则视为无效。
13.2 甲方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20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3.3 签证造价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投标文件编制,签证造价以甲方审核为准。
13.4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变更的施工方案报甲方、监理确认;对于不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前必须报甲方、监理确认,否则视为全部可重新利用。
13.5 现场签证须由乙方填写,甲方、监理及丙方单位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丙方项目经理、总监及甲方审定后方为有效。
13.6 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或者对签订本合同时,确认的设计图)进行变更。因乙方自行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丙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7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丙方项目经理、总监及甲方的同意。未经同意自行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8 当变更或增减内容仅涉及工程数量的增减,所有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13.9 当变更或增减内容涉及做法的改变时,乙方应根据变更内容编制补充单价及补充预算,送甲方审定。
13.10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成品保护
14.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包装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应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安装部位、制造日期、编号、装箱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推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对丙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丙方和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14.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包装应根据材料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撞、防震、防腐蚀等的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丙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丙方和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14.3 材料进场后必须通过丙方及监理验收后按照丙方、监理要求堆放,丙方、监理有权拆除包装验收,丙方、监理还可以在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前协同甲方到厂里进行验收(或者,监理驻厂监督生产),要求验收合格的产品才能进行包装出厂,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配合甲方、丙方、监理验收。对没有进行保护或受损的产品,丙方、监理可不予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4 乙方必须在进场后提供产品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后的详细保护措施及产品修复措施,并报监理、丙方。乙方必须按照确认的措施进行实施、监督和保护,直至工程验收通过并办理移交手续为止。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4.5 考虑对环境的保护,乙方应负责包装物的回收。
第十五条 质量缺陷保修
15.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三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奖惩措施
16.1 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三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16.2 若乙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工作及责任,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5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体现效果的,甲方、丙方及监理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提取补偿,并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损失不足以弥补,甲方可继续索赔。
16.3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 15%的违约金。
16.4 本合同中所有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及时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争议
17.1 三方或任何两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相互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7.2 发生争议后,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7.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
17.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三方接收;
17.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
18.1 除甲方、丙方协商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发停工令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8.2 甲方、丙方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六级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
第二十条 保险
乙方应自行为进入现场的乙方人员办理保险,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金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1.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
三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栏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下面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23.2 三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终止。
23.3 发生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合同。
23.4 因乙方原因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未竣工工程的,甲方、丙方及监理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合同。
23.5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的,甲方、丙方及监理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合同。
2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应协商终止合同:
23.6.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3.6.2 因其它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3.6.3 甲方、丙方根据合同文件要求终止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7 合同终止后,三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其它
24.1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三方各保存二份。
24.2 有条款未涉及到的,三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丙方:
(甲方可委托物业公司作为履行本保修书的甲方代表)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按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一条 保修期限
不少于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间,从房屋交付之日算起,具体时间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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