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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作业指导书
XXXX监理公司
作业指导书
国际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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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
目 录
1. 总则…………………………………………………………(1)
2. 监理依据…………………………………………………(1)
3.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1)
4. 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2)
5. 岗位职责……………………………………………………(2)
6. 监理工程师权限…………………………………………(2)
7. 项目监理部设备配置……………………………………(2)
8. 监理工程师的生活、办公条件与监理设施……………(3)
9. 监理项目收费标准和报价……………………………………(3)
10.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3)
12. 培训……………………………………………………………(4)
13. 监理回访………………………………………………………(4)
《文件更改一览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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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国际工程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成套项目。
1.2 援外项目监理工作执行公司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手册》(KMJL/A-2002)、《程序文件》(KMJL/B-2002)、《监理作业指导书》(KMJL/C-2002)文件要求和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的有关规定。
1.3 根据国际工程项目特点,国际工程监理工作尚应执行以下要求。
1.4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下简称援外司)发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监理工作。
2. 监理依据
2.1 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间换文、协议、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项目设计文件及其审查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2 (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颁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
2.3 建设项目所在国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
2.4 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内部总承包合同。
3.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
3.1 项目监理部的人员配备在承接项目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监理招标书的要求确定,在报送业主方的《投标书》中提出,并由业主方在授标书中认可。
3.2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人员,若人员需要调整时,调整后的人员需经业主方认可、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3 公司总监办及国际工程监理部按照项目特点及招标文件要求作出人员派遣计划,经外经贸部援外司批准后执行。
3.4 援外项目监理分为国外监理(组)和国内监理(组)两部分,国外监理(组)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国内监理(组)负责设备、材料、机具、物质等与工程有关的出关之前的检验监理及国外监理(组)报外经贸部文件的审核批准。
4. 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一般条件是:
4.1 具备对口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2 具有五年(含)以上的施工监理经验;
4.3 年龄在40~55岁之间;
4.4 身体状况良好,能适应国外工作和生活环境;
4.5 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4.6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4.7 监理组组长必须是由本企业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得外聘。
5. 岗位职责
5.1 施工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成套项目的职责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
5.2 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
6. 监理工程师权限
6. 1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监理工程师管理承包商施工技术组和住现场设计代表;6. 2 国外监理(组)监理工程师拥有的权限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7. 项目监理部设备配置
7.1 项目投标时根据项目特点于投标书中分别列出监理企业自备检测设备清单和需由外经贸部另行提供的检测设备清单,需另行提供的检测设备由外经贸部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向监理企业提供,其使用费用由外经贸部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另行支付。
7.2 项目监理部自备检测设备的配置由项目总监负责实施。
8. 监理工程师的生活、办公条件与监理设施
8.1 外经贸部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交通、办公条件和监理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及办公设备、实验手段、勘测设备、车辆使用、通讯器材、宿舍和生活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具体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准备就绪。
8.2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外部总承包合同及项目施工监理总承包合同签定后,根据合同相应条款,于项目监理部出国前落实现场监理工程师生活、办公设施,保证项目监理部国外现场监理工作能正常开展。
9. 监理项目收费标准和报价
9.1 监理项目报价为监理服务期内按合同规定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费用。
9.2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2000)外经贸援发第169号]报价。
9.3 监理费支付分为国内货币(人民币)和国外货币(美元或受援国当地货币)两种。其中80%用人民币支付,20%用美元或当地货币支付,汇率按市场。合同签订后支付监理费的80%,项目竣工后支付10%,项目移交受援国后支付10%。
10.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
10.1 成套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及竣工验收的依据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10.2 成套项目分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及建设项目五个类别,其质量等级的划分及其标准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10.3 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的处理及其质量等级的确定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10.4 援外项目实行中期质量检查(基础、主体完工后)及竣工验收程序。提请中期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的方法、内容和工作程序见《对外援助
成套项目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第四章。
11. 培训
11.1 参加国际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外经贸部援外司组织的“ISO9000族标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2 参加国际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外经贸部援外司组织的“(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2取得上述“双证”的工程监理的人员方可参加国外监理(组)和国内监理(组)的监理工作。
12. 监理回访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内部总承包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不包括项目保修阶段,故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不包括监理回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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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号:KMJL/C-23-01-2002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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