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消除或降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本程序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施工、管理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2 术语和定义
2.1 童工
不满16周岁的人。
2.2 未成年工
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3 “四期”保护
女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3 职责和权限
3.1 公司工会
监督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3.2 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3.3 项目经理部和二级单位
对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4 活动和要求
4.1 女工保护
4.1.1 招聘
招聘前,招聘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应聘女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的,可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聘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聘用女工的健康档案。
4.1.2 解聘
解聘前,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拟解聘女工进行健康检查,保存检查结果。
4.1.3 保护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对公司在册女工(包括招聘女工)进行保护。禁止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2 未成年工保护
4.2.1招聘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招聘未成年工前,招聘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应聘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的,可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聘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聘用未成年工的健康档案。
4.2.2解聘
解聘前,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拟解聘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保存检查结果。
4.2.3保护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保护未成年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每年应组织未成年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3 实习生
4.3.1 公司按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指示,接收安排在校学生实习任务时,人力资源部应通知有关项目经理部和二级单位,接收实习生的单位应填写“在校人员实习表”。
4.3.2 接收实习生的单位不应安排实习生从事施工生产劳动。若实习生必须参观施工现场或生产车间,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安监人员陪同,并应执行现场或车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4.3.3 项目经理部和二级单位不能自行接收实习生。
4.4 分承包方
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部门在执行《工程分包程序》建立其员工名单时,应留意其员工中是否有女工、未成年工或实习生。如果其员工中有女工、未成年工或实习生,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部门应将本公司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要求通报给分承包方。
4.5 监视和测量
4.5.1 接收实习生的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每季度应组织对女工、未成年工和实习生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符合,应组织执行《不符合控制程序》。
4.5.2 公司工会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对项目经理部和二级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和实习生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应组织执行《不符合控制程序》。
5 相关文件
5.1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5.2工程分包程序
6 记录
6.1 招聘人员登记表
6.2 在校人员实习表(无表格)
招聘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职 称
民 族
出生年月
专 业
毕业学校
学 位
个人爱好
第二学历
身份证号
有何资格
证 书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应聘岗位意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希望月薪: 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