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施详尽细则及实施详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587 号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已经 20102010 年年 1212 月月 8 8 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 136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自 20112011 年年 2 2 月月 1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31993 年年 1212 月月 1212 日国务院批准、日
2、国务院批准、19931993 年年 1212 月月 2323 日财政部日财政部令第令第 6 6 号发号发布布 根据根据 20102010 年年 1212 月月 20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525 号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2011年年1 1月月27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3、自现予公布,自 20112011 年年 2 2 月月 1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
4、、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款凭证。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以下统称省、自治
5、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6、内统一式样的发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确定。第三条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
7、除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个人)名称名称(章章)等。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
8、容。容。第五条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发票。第六条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励。第二章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发票的印制 第二章第二章 发票的发票的印制印制 第七条第
9、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印制发票的企业应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和营业执照;(二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
10、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给发票准印证。第六条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九条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定的全国统
11、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品。第七条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毁。第十条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
12、发票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度。第八条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确定;省、自治
13、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行公告。第十条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点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14、印制发票的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人负责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印制发票企业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及时销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发票应当
15、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字印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务机
16、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三章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发票的领购 第三章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票领购手续
17、。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
18、人在其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家税务总局确定。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办法 第办法 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验旧购新
19、等方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签字(盖章盖章)、核发税务机、核发税务机关关(章章)等内容。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办法 第办法 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
20、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
21、税款的,税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办法 第办法 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
22、种类、对象、内容和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相关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外省、
23、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交纳不超过 1 1 万元的保证金,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办法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
24、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章后方为有效。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办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第十八条第二款
25、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定。第四章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保管 第四章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和保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向付款
26、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办法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一)收购单位和扣缴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二)国家税务总局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
27、机关确定。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原发票并注明“作废作废”字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原发票并注明“作废作废”字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
28、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额。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定的时
29、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票
30、专用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开具发 (二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三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
31、器具开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制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一一)转借、转让、介绍他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
32、章和发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票防伪专用品;(二二)知道或者应当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运输;(三三)拆本使用发票;拆本使用发票;(四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形外
3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空白发票出入境。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办法 第办法 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域
34、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
35、保管发票,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保存 5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销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五章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发票的检查 第五章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
36、进行下列检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查:(一一)检查印制、领购、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情况;(二二)调出发票查验;调出发票查验;(三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关的凭证、资料;(四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和复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印制印制、使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37、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
38、时,应当开具收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返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办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证仅限于在本县(市市)范围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提请该县请该县(市市)税务机关调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取发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
39、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填写,按期报回。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
40、机关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别。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处 1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1、一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票专用章的;(二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第三十
42、四条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2000 元以下的,可由税务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所决定。票的数据的;票的数据的;(四四)拆本使用发票的;拆本使用发票的;(五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的;(六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43、票使用的;(七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票的;(八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票的;(九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跨跨规定的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的,处 1 1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3 3 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收。丢失
44、发票或者擅自损毁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1 万元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以下的,可以并处 5 5 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1 万元万元的,并处的,并处 5 5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5050 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5、。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条 私自印制、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法物品,并处 1 1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5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的,并处 5 5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5050 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前
46、款规定的处罚,中华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 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5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情节严重的,处 5 5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一)转借、转让转借、转让、介绍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票防伪专用品的;(二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
47、印制、伪造、变造、非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运输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2 2 次以上或者情节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办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
48、容包括: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骗取的税款 1 1 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49、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务
50、院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办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以上上”、“以下以下”均含本数。均含本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本实施细则自细则自20112011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