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财资字200612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
2、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会计核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应于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四条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第五条 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
4、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认真进行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财务核销。第七条 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一节 坏 账 准 备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等)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集团公司统一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第九条 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三)企业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或已经撤销、破产;(五)其他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
6、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一)与集团公司总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二)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能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或产权关系不明晰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
7、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一条 对与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原则上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1年以内(含1年),不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12年(含2年),按照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23年(含3年),按照余额的30%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34年(含4年),按照余额的70%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4年以上,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应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8、时,应以债权发生日到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间确定账龄。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对与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发生第九条所列减值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应当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 长期应收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减记的金额计提
9、坏账准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应当采用该长期应收款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除长期应收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计算可收回金额时不需要折现。第十四条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予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金额。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
10、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六条 存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一)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
11、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十七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确凿证据为基础,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因素的影响。(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二)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
12、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三)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第十八条 在计算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对“估计售价”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二)没有销售合同的存货,以期末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等专业网站的报价、物资所属行业例行公布的地区价或法定物资交易中心公布的地区价中最高者为售价;(三)既没有合同价也没有上述报价的,则以最近一次的采购价作为售价;(四)积压一年以上且无法按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存货实
13、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如组成材料等)确定售价。第十九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的建造合同业务,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第三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
14、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第二十二条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
15、明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第二十四条 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一)发行方或
16、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六)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二十五条 在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采用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委托贷
17、款损失准备。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一)借款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二)借款方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委托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采用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则应当按单项投资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
18、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三十条 对于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了减值:(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3以上;(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长期股权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第三十一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
19、该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了减值:(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2以上;(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其市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无市价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
20、资,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无市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确定可收回金额。处置费用包括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长期股权投资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第三十三条 对持续三年以上确实无法与被投资单位取得联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五节 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某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
21、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
2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该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该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七)其他表明该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三十六条 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该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该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
23、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存在销售协议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买方出价确定;(三)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估计;(四)以上方法均无法取得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第三十八条 资产预计
24、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该资产当前实际状况为基础,合理预计该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企业在确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该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数量;(二)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有关资产使用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四)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第四十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企业应当分析该资产历史年度运行记录,当前的性能状况,以及该资产当期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与实际数的
25、差异,测算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未来现金净流量。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和所处行业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第四十一条 企业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二)为实现该现金流入所必需的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预计现金流出;(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四)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预计
26、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企业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一)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第四十二条 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该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第四十三条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根据该资产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予以折现后的金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资
27、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第t年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1折现率)t)t为尚可使用年限第四十四条 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表明可收回金额为零:(一)因资源枯竭并且在未来不可能再利用的油(气)井、油气集输设施、输油气管线、储油设施等;(二)对于停止开发或停止生产并预计未来不可能再利用而废弃的矿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第四十六条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中采
28、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建筑物减值准备的计提比照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处理。第六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及为该在建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在建工程及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9、。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在建工程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1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表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及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可收回金额比照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计算方法确定,无法确定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30、。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无形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
31、减值的情形。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有市价的,应参考市价确定可收回金额;没有市价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第五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中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已出租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比照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减值相关规定处理。第八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第五十四条 企业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第五十五条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
32、。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企业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企业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入,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二)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以及对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第五十六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
33、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第五十七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
34、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分摊减值后的账面价值所占比例再次分摊。第九节 商誉减值准备第五十八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第五十九条 企业进行资产
35、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第六
36、十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审核程序第六十一条 企业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实行集中管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减值准
37、备标准和程序报母公司备案。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各企业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计提时应填写减值准备审批表,提供资产发生减值的相关证据资料,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汇总报局长(厂长)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比照上述程序执行。第六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一)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时,由财务资产部门填写“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会同销售、清欠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资产、销售、供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三)计提持有至
38、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四)计提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资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计提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门,由其会同财务资产、生产技术等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拟减值资产进行审查鉴定。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及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的决定。(五)计提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由建设单位填写“计提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资产、生产等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由相关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39、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六)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由技术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资产、生产等部门进行审查,并附报由相关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企业财务资产部门和内外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迹象判断,认为对某项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没有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填报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汇总报局长(厂长)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汇总,并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财务资产部门应在账务处理后一个月内将各项
40、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六十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确凿、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第六十四条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合法、有效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第六十五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
41、鉴证或公证证明等。第六十六条 坏账准备应当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以及债务人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
42、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局长(厂长)或董事会办公会议批准的相关文件。(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六十七条 存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二
43、)发生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三)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应取得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四)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原因,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应当取得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
44、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及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资产管理部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未参加保险的,应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报告;参加保险的,应当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
45、(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五)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七)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八)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为其准备的工程物资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六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
46、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证明、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47、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上述核销依据进行。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程序第七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
48、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对符合上述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经取证后,填写资产核销审批表并附专项报告,阐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及相关依据。确认资产损失按规定需要外部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定等单位)出具相关意见。(二)企业内部审计、法律等有关部门,对审批表及专项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三)企业财务资产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资产核销事宜提出财务处理建议,提交局长(厂长)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四)根据企业会议纪要、审批表、核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五)企业财务资产部门应在账务处理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