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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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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 不定项选择题 1、 ABCD  2、 C 3、 A 4、 A 5、 A 6、 A 7、 C 8、 C 9、 B 10、 A  11、 ABCD 12、 CD 13、 ACD 14、 ABD 15、 CD 16、 ABCD 17、 ABD  18、 ABC  19、 BCD  20、 BD  二、 简述题 1、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 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 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 19世纪, 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 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她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即一个她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 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 冲突规范: 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 ( 1) 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 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 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2) 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 作为一种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 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 3)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 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4、 ( 1) 首先对法律关系本座说进行解释, 参见简答题。   ( 2) 评论: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经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 代之以经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 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 她创造性她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 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 ”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她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而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 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四、 课堂讨论报告  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 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 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 彼此歧义: 有的国家接受反致, 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 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 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 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 承认反致, 接受反致, 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实 现这一目的, 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 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 同时, 它也是排除和限制, 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 因此对反致制度, 应予以肯定为宜。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但从某些司法解释能够看出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 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 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 不包括冲突规范, 确立了中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作业2 一、 不定项选择题 1、 C 2、 D 3、 A 4、 D  6、 D 7、 D 8、 A 9、 B 10、 C 11、 B  12、 D 13、 D 14、 D 15、 A 16、 B 17、 CD 18、 ABD 19、 ABCD  20、 BCDE 二、 简述题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 1) 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 2) 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 但这种待遇, 却常常要经过受惠国的自然人、 法人、 商船、 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 3) 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2、 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 提出了与之相正确”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 1) 不能确定其所在地( 2) 能够确定其所在地( 3) 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 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 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 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 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 ( 1) 意思自治原则 ( 2) 客观标志原则 (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 4) 合同自体法 三、 案例分析题 1) 有, 国为中国是原告所在地, 运输货物始发地, 与该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 2) 能够合同纠纷诉讼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运用国际公约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能够选择适用原告, 被告或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法律。 四、 课堂讨论 ( 1) P205( 要点) 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经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 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 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 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 法官在选择法律时, 应当根据各种直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来确定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 2)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法, 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制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特殊性质, 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 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 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 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既然在双方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 如价款、 佣金) , 即所谓金钱履行, 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 如交货、 提供劳务) 。在一般情况下, 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 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 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 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 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 领受货物, 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 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 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因此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 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且简单明了, 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 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 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 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 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 而是要经过考察合同的功能, 特别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 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 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 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在分析过程中, 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 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这种方式没有标准, 很难把握, 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 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总之一个比较自由,一个比较保守。 作业3 一、 不定项选择题 1、 A 2、 C 3、 B 4、 D 5、 B 6、 B 7、 B 8、 C 9、 B 10、 A 11、 A  12、 D 13、 B 14、 A 15、 A 16、 D 17、 C 18、 B 19、 B 20、 A 二、   简述题 1、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中国涉外结婚、 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 ( 1)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 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男女双方自愿、 两性结合、 符合法定婚龄; 禁止条件主要包括: 近亲通婚、 重婚、 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 2)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 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2、    简述中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 中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 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而且, 《民法通则》第149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    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 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 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外交途径送达( 2) 领事途径送达( 3) 中央机关送达( 4) 法院送达( 5) 邮寄送达( 6) 个人送达( 7) 公告送达 三、   论述题 1、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经过。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涉外继承实体要件的主要的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 1) 在适用范围方面, 除遗嘱方式、 遗嘱能力、 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 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外, 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本公约。( 2) 在法律适用方面, 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参加了公约, 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 即使公约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 本公约同样适用。( 3) 在准据法选择方面, 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 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 统一适用准据法; 而且, 该公约有条件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即当事人一方能够明示方式指定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继承整体问题的准据法, 但这种指定法律的行为只有在该当事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具有该有关国家的国籍或在该国拥有惯常居所时方为有效。(4)在准据法的调整内容方面, 公约规定包括: 确认继承人、 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它继承权; 引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损失; 在确定继承人、 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时, 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 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可处分的遗产部分, 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它限制; 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等 2、    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答: 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能够看出,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 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 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 ( 1) ”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 特别是离婚、 监护、 亲子、 继承等案件; ( 2) ”属地管辖”原则, 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 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 ( 3) ”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 排除她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 ( 4) ”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 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 ( 5) ”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 四、 案例分析题 1.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 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 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 方某再次来到广东, 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 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 彼此了解不够, 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 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 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 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 感情基础差, 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 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 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 表示同意离婚, 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   1) 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 对于本案, 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如有, 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 1) 在中国,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 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 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 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 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 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2.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 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 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 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 中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 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为什么?   答: 中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中国法律, 该分居协议不符合中国婚姻法的规定, 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 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 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 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中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承认和协助执行边、 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中国的公共秩序, 因此中国不能承认边、 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国际私法作业四 一、 案例 1. 1.1997年8月, 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 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 寻找失主, 未果。      比尔丢包后, 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 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 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 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 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 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 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 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 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 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 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 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 进行了审理。   问:      1) 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      比尔乘坐出租汽车, 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 凌某归还皮包, 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 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 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 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 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 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 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 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 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    在本案中, 爱默生委托她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 为什么?    答:      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中国, 中国公民能够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中国对在中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 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 领事馆官员, 能够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 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中国境内、      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适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 该外国的驻华领事能够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 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中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 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 在上班途中, 被运货卡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 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 为遗产分配一事, 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 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   答: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 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 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 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 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创造专利申请。之后, 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创造专利申请, 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 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 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 无论在具体结构、 技术处理, 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创造专利申请。      ( 注: 中国、 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 为什么?    答: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 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因此, 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创造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 只要按中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 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因此, 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二、 《国际私法》[德]马丁·沃尔夫   本书是德国民法和国际私法学家沃尔夫的重要著作。中文译本有李浩培、 汤宗舜合译的《国际私法》, 法律出版社, 1988年 8月版。沃尔夫在1933年还写了简明国际私法教科书。 全书主要内容为: 绪论、 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 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 人法和亲属法、 债、 财产法、 继承。 沃尔夫认为, 国际私法的职能是: ”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 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根据作者的解释, 这一定义包含4个要点: 1、 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适用于未经法律接触过的, 未经认定为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一些事实。 2、 法院能够选择的各个法律体系, 限于同时都是有效的那些法律体系。 3、 能够选择的几个法律体系, 大半是在各个地区中施行的那些法律体系。 4、 一些事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并非总是由一个法律体系决定的, 有的需要适用几个法律体系。 在谈到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时, 沃尔夫指出: 国际私法现在是国家的法律, 这是没有疑问的。即使许多法律冲突规则是一切国家或者至少是一些国家所共有的, 现在也不再被认为是超国家的, 而是各该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至于最终的目标—全世界冲突规则的统一距离还很遥运, 而且在独立国家存在的时期以内可能是永远不能达到的。 要包括: 1、 人的住所、 国籍、 居所、 所在地、 她的原籍, 以及在人际法中, 她所属的人的类别; 2、 法人的所在地; 3、 物的所在地; 4、 船的国旗; 5、 行为地; 6、 预期行为发生效力的地方; 7、 契约当事人关于她们的契约适用什么法律的协议; 8、 诉讼地或者其它官方行为地。以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各有利弊。依作者的观点, 住所原则比国籍原则更具有某些优点。但住所原则也有它的缺点。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应将其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法律”来看待, 沃尔夫认为, 正确而简单的答案是: 1、 法院对于它受理的事实所适用的是”法律”, 而不但仅是事实; 2、 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 而且始终是外国法。 沃尔夫的《国际私法》一书, 资料丰富, 论述详细, 同时引用大量案例, 阐述了冲突法的学说及英格兰冲突法的一些特点, 对了解英格兰以及法、 德、 美等国家的国际私法有较大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基础》[中]姚壮、 任继圣 本书是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姚壮和任继圣合著的一本国际私法论著。全书包括4部分, 共14章。第一部分总论部分, 包括国际私法概论、 冲突规范、 外国人的民法地位。第二部分国际民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所有权、 债、 知识产权、 家庭、 继承。第三部分国际商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买卖、 运输、 结算、 保险。第四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部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基本问题、 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 作者认为, 国际私法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使用的规范主要包括 4种: 冲突规范、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法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存在是很早的, 而且是大量的, 但作者同时也指出, ”尽管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早就大量存在, 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时曾起过主要作用, 今后还会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它只是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之一, 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与地位, 已随着国际私法的向前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内逐渐减弱。” 作者提出,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两重性, 既有国内立法, 也有国际立法, 具体说包括国际条约、 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基础》一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 该书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案例和中国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论述, 对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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