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销售返利的会计核算一、关于返利的会计核算:(一)案例:某家电生产商会按其各地经销商的销售情况给予一定的返利,比如经销商完成销售目标的100%家电生产商会给予其销售收入的返利(奖励),此种情况家电生产商与各地经销商应该如何账务处理,生产商是做为营业费用还是冲减收入,原始凭证又该如何取得,而经销商取得的这块收益,是作为收入还是冲减成本,还要计缴销项税吗?(二)核算办法:1、税务处理:在流转税上,支付方作为收入的抵减项时,中间商应当作为进货价格的减少而减少进项税。若支付方在全额收款后以手续费的方式再支付给中间商,那么支付方作为费用(不减少流转税),而中间商作为劳务(一般应视双方合同的约定)收入则
2、需缴纳营业税。在所得税处理上,除非视为捐赠,则支付方可抵减应税所得,而中间商无论如何都应纳入应税所得。返利你要首先明白是针对购货方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价格返利,一般是购货方如果达到销售方的要求,销售方会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优惠,也就是折扣,这个折扣只要是和购买的货物一同开具发票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抵扣,单独开红字发票的不允许抵扣。另外一种是返现的方式,购货方要根据收到的返利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转出=收到的返利/(1+货物税率)*税率2、会计处理:对支付方,一般来说,这类的返利应作为营业费用,而不应直接冲减收入。当然,具体情况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生产商一惯的销售政策而定。无论是作为费用还是
3、收入,均只影响销售毛利而不会影响到会计利润。(即,只需在进行相差的管理决策时考虑其对相差财务指标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会计报表的最终利润)。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也无论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收入的抵减,合法的原始凭证均是必不可少的。这里的合法原始凭证系指:a、中间商的发票(生产商作:营业费用;中间商作为:收入)b、中间商的合法收据(生产商作为:收入的抵减;中间商作为:进货价格的减少)。当然,以明账的方式实施这种返利是合法行为,若以暗账的形式进行,则属于非法行为。请予关注。二、关于返利的匹配问题(一)案例:我司是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汽车,厂家给的返利是折扣在进货成本,就是说卖给我们的东
4、西便宜了,但现实工作存在无法准确核算每月利润的问题,因为返利是在后面的月份的进货价中体现的,举例如下: 无返利情况下厂家给的进货价是100000元/台,11月份厂家给我司任务是10台,如果我司提货10台则厂家给每台车返利1000,11月份我司实际进货10台,即我司完成100%提货,则厂家给我司返利1000*10=10000元,这1万元厂家不是给现金,也不是抵货款,而是折扣在12月份的进货成本中,比如按没返利情况下我司在12月份进一台车是要付10万,那因为11月份我司完成任务,所以12月份进的这一台车,厂家就算9万卖给我们,12月份进货厂家开出的专用发票是这样的数量 金额 税额 XX汽车 1 8
5、5470.08 14529.91折扣 -8547.01 -1452.99税价合计 90000从这张发票可以看出返利是折扣了进货成本,如果这台车按11万销售出去,那么含税利润为2万元,即比其它车多1万元。现在的问题是这台车销售当月实现的毛利多1万,是由于以前月份提货完成100%而得来的,按权责发生制这1万的毛利应该属于11月份,但会计上无法体现,有没有比较好的处理方法解决此问题?(二)处理办法其实这种方式对最终财务成果的准确性是没有影响的,但是要达到当期帐面利润和理论利润的一致,可以参照下面的做法试一下:1、增设应收帐款应收折扣款子科目,此科目用以核算返利理论上的增加和实际的减少。2、月末转成本前计算出本月应收返利,如上例数据 借:应收帐款应收折扣款8547.01 贷:库存商品XXX汽车8547.01(红字记在借方,因为只是冲减进货价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出库)3、通过上面分录的调整,帐面上的存货价值已经达到理论上价值了,转销售成本(分录略)。4、下月收到对方发票,返利已经真正实现,调整 借:库存商品XXX汽车8547.01 贷:应收帐款应收折扣款8547.015、通过上面的处理就能达到当期帐面利润和理论利润的一致了。有些处理方法需要有灵活性、变通性的,书本上不一定有,但是现实中可以这样处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做法也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并没有对纳税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