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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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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 2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甬公消〔 〕46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 现将省局《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公消〔 〕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大队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做好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 〕68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 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消〔 〕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扎实抓好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为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加大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力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根据部局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会议精神,省局经研究,决定先行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取得试点经验后,再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推广工作。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 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 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消[ ]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 为推动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 3月17日,部消防局在福州召开了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和推广应用座谈会,现将《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和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 3月17日,公安部消防局在福州召开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会议听取了福州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的汇报,现场观摩了系统功能操作演示,与会代表以福州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为载体,就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尽快在全国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推广应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意见和措施进行了充分的座谈、论证。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公安消防总队和沈阳消防研究所的有关领导、技术专家参加了会议,郭铁男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杜兰萍副总工程师主持。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会议指出,积极推进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是贯彻周永康部长提出的“以信息化应用为重点的科技强警战略”的具体举措,是消防执法信息化的有力技术支撑,对于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效率和质量,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分析指出,社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只有各个单位真正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尽管近年来随着公安部61号令、73号令的贯彻实施,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能力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有设施、缺管理,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极不对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下;二是由于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工程施工质量本身存在缺陷,加之一些单位维护保养不善,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运营率低,使已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三是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发生火灾时不会报警,甚至有的单位领导阻止报警,致使贻误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使小火酿成大灾。另外,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和消防设施的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支撑和社会化手段配合,底数不清,状态不明,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不能利用有限警力实现对社会单位的宏观监管,无法及时发现、消除、整改许多单位业已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执法质量和效率提高的一个“瓶颈”性问题,也是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会议认为,社会单位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任主体,绝大部分火灾发生在建筑内部,因此单位和建筑是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基本单元和要素。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作为近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从这两个要素切入为公安消防部门掌控单位和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提供了重要抓手,是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重要科技手段。 第一,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是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的重要手段。缩短火灾发生到接警的时间是扑灭初起火灾和防止小火酿成大灾的关键。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经过现代网络、监控技术能够快速、准确地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信号在最快时间内传送至消防部门的指挥中心,缩短火灾发生后报警的时间,达到早期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快速扑灭火灾的目的,显著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扑灭初起火灾的成功率。 第二,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有力措施。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控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一方面能够对联网单位起警示作用,使联网单位不敢随意关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营率;另一方面能够经过巡检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同时,社会单位能够经过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本单位内部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问题,积极整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提高社会单位预防火灾、抗御火灾的能力。 第三,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警务机制改革,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的必要保障。随着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普遍建立和逐步完善,将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一个动态掌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平台,有利于公安消防部门实现以信息主导消防执法警务,以任务主导消防执法警力,强化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宏观监管、重点监管和精确监管,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推进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第四,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是提高政府公共消防服务水平和消防社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培育、引导和规范中介组织,将政府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委托中介机构承担,实行市场化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政府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联网单位既是监控对象,又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政府将系统日常运营及维护工作委托相应中介组织承担,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行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消防服务的水平。同时随着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的建立,将进一步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服务社会消防安全,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 会议在对福州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紧紧围绕切实提高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为公安消防部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实现精确监管提供有效手段这一目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第一,完善报警联动功能。即系统应实时接收、显示联网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个监控点报警信息,并经过语音通信和数据通信对火警信息进行判别确认,真实火警及起火部位及时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传送,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二,完善设施巡检功能。即系统应实时监测联网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自动或人工对相关设备进行巡检测试,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并对故障信息进行跟踪处理,提示联网单位及时维修故障设备,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 第三,拓展单位管理功能。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应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模块,拓展服务功能。联网单位依托远程监控系统平台,不但能够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日常管理,还能够随时掌握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建立消防档案,制作灭火预案,开展网上培训、隐患登记整改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拓展消防监督功能。系统除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交流信息外,还应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监控接口。消防监督机构能够随时登录系统平台对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对自身管理状况不好或存在隐患的单位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到“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 三、大力推进和规范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在推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整体情况看,这项工作开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不平衡,还存在许多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亟需进一步推动向纵深发展,急待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 为此,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站在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的高度,站在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高度,把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周永康部长“在预防上下功夫”、“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等重要指示的重要措施和支撑,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第一,及早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针对系统开发、设计缺乏统一技术标准和规划的问题,部局将加快《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进度,完成配套的《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行业强制标准。同时,在规范和标准出台之前部局将依据标准内容先行出台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技术条件,供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参考。 第二,大力扶持从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的社会中介组织。部局 已着手制定了《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资质管理规定》(初稿),年内将正式出台。各地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明确从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准入方式和服务项目,对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扶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三,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进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公安消防部门不能指定中介组织,不搞垄断经营,要靠中介组织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去赢取用户,扩大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提请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单位发布联网接入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公告,提高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入率。同时,部局考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局部修订时,增加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设置条件和要求的条款,为社会单位接入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技术规范依据。 第四,加快消防监督模式、机制的改革创新。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进程中,公安消防部门要树立信息主导警务、任务主导警力的指导思想,对消防监督传统的工作模式、机制以及勤务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强化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宏观监管、重点监管和精确监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对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扩大监管视角,延长监控视线,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执法,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消防工作重心转移、隐患整治关口前移。同时,要充分利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联网社会单位的指导和服务,经过监控网络宣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提供消防安全培训课件和资料,提高公安消防部门服务社会单位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最后强调,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作为新生事物,遇到的各种政策、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解决,要在推进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不等不靠,加大推进力度,制定工作方案,争取年内在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条件的城市建成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主题词:消防 建审 工程 论证会△ 纪要 通知 (共印15份) 校对:潘 峥 主题词:消防 建审 论证会△ 纪要 通知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室 6月9日印发 校对:惠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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