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受托人):×××××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前期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府厅字[2005]××号)要求,×××××建设实行代建制试点,由×××××委托×××××全过程代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省优工程质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与代建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就×××××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签订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以最终批准的投资总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范围内总图及管线工程。
二、×××××建设项目代建主要业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实施进行管理,直至代建人向委托人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
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建筑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水务、消防、绿化等有关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和手续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期代建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
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发改委、省重点办和委托人备案;对施工和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管理;负责向委托人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负责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拆迁、环保、消防、供电、绿化、城管、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按月向委托人等相关单位报送工程简报;按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完工后的交工验收,并会同委托人协助省发改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报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委托人使用;处理一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遗留事项;向委托人移交工程保修阶段的组织处理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以最终批准的投资总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省优工程。
工程工期目标:2005年×月开工,200×年×月底工程移交。
代建管理期限:从可研批复后开始至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办理完毕各项移交手续。
四、代建管理费:
按最终批准的投资总概算的2%~1%取费。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①本合同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款;
③本合同通用条款;
④合同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合同组成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并按时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行政法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二OO五年×月×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建设项目。
(2)“委托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委托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受托方,具有工程代理建设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4)“项目代建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代建部主任”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代建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
(12)“运行管理人员”是指对工程设备(如电梯、消防、空调等)进行运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按合同约定向代建人拨付代建管理费的核准权利。
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
(1)委托人有权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工程招标等活动,可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2)委托人有权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有权参与项目验收。
(3)委托人有权参与监督代建人就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情况。
3、委托人在特别必要时可对工程提出变更要求,并协同代建人按规定程序报请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条 代建人权利
1、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可研报告与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法规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依法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2、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报酬。
3、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有关部门核拨项目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1)根据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对因技术、地质、水文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协助代建人办理报批核准手续。
2、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完成工程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3、委托人应授权2人参与本项目的代建工作,并负责委托人与代建人的工作联络。
第七条 代建人义务
1、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投资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代建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定期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和代建工作情况。
3、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商委托人同意,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省发改委核准。
4、代建人应按本合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重点办等单位的监督。
5、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监督。
6、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协助省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7、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好保修服务协议。
8、代建人应负责对项目有关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9、代建人应建立完整、规范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责 任
第八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非特别必要情况下,单方要求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与代建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九条 代建人责任
1、代建人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代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项目功能缺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省主管部门,并请求进行相应的协调,如仍无法正常开展代建工作,代建人可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省主管部门。并请求进行相应的协调,如代建人仍未正常履行代建义务,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竣工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为对应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第二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 确定。计算如下:
代建管理费=5000×2%+(I-5000)×1%(万元)
(I为项目总投资)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按照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合法程序增加的额外投资总额的2%计算。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本项目为代建试点项目,不计算该部分报酬。
节约资金奖励:本项目为代建试点项目,不考虑节约奖励。
第三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三款) 代建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获得核拨的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
在×××××设立×××××项目建设资金流转专用帐户,×××××设立×××××项目代建部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将经清理的已拨付×××××建设资金转入×××××项目代建部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未拨付的由代建人协助委托人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申办,并通过委托人×××××资金流转帐户按照保证项目建设的要求,适度提前、分次(最多不超过4次)向代建部拨付建设资金。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工程开工时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主体封顶时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工程安装时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工程完工时拨付余款。
项目代建管理费在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在十五日内核准支付30%,;主体封顶核准支付30%;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核准支付30%;工程决算审核后,核准支付至实际代建费用90%;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准支付余款。
第四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一款) 委托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代建人应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第五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三款) 委托人的工作代表: ,任代建部副主任。
第六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二款) 代建人的代建机构:由×××××选派专业技术骨干力量,组建×××××项目代建部。代建部主任由×××××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三款) 涉及到调整建设规模、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投资等重大工程变更须报省发改委审定。
第八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四款)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重点办和委托人等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举行方案招标、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和重大设备采购招标,评标后会同委托人报×××××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五款)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在×××××设立×××××项目建设资金流转专用帐户,×××××设立×××××项目代建部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有关基建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六款)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人向委托人作移交。
第十一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七款) 代建人应和委托人一起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修期内工程管理者为委托人。同时,应将专业工作单位的保修押金支配权合法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九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概算范围内工程实际建设投资金额,未经省发改委批准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扣除,最高赔偿额为税后项目代建全部管理费。
第十三条(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第十五条)出现重大争议事项,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如仍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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