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矿业财产清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强化管理责任,保证资产完整无缺,达到账实相符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经部是公司财产清查的负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财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财产盘点范围存货盘点:包括:在产品、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含金物料等。固定资产盘点: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含井巷工程)、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第四条 盘点机构 盘点机构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盘点人由有财务部门负责核算资产的人员担任,负责点计工作;记录人由财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
2、任,负责盘点记录;协点人由物资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担任,负责盘点时的物资搬运工作。监点人由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盘点方式年终进行全面盘点财务部门具体组织资产盘点工作,签发盘点通知,拟定盘点计划表,确定盘点基准日;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应通知生产单位提前将材料领出;年终盘点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进行。详细记录和编制“盘点统计表”;参加盘点人员在该表上签名确认;盘点表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不定期抽点 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抽点。由主管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随时指派人员进行抽点。抽点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特殊存货盘点 对原木、煤、有毒化学
3、品等难于进行盘点的存货,可根据情况确定盘点方法,确认存货数量。 第七条 盘点结果处理财务部门应将盘点的盈亏项目汇总整理编制“盘点汇总表”,一式四份,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将盘盈盘亏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年终经批准后以净额分别转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八条 奖惩公司应对盘点工作中表现优异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存货等资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报请公司批准给予经济处罚:对所保管的存货等资产有盗窃、调换或化为私有等营私舞弊者;对所保管的存货等资产未经批准而擅自转移、外借或损坏不报告者;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资产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九条 本制度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由财经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Management/guanlizd/201103/Management_51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