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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系两委会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78029 上传时间:2024-10-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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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系两委会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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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科学系两委会规章制度制订:何清漫主审:熊忠仁监制:郭 政 何燕辉张志逊 冯 莉学生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深入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规范学生会组员行为,明确各部责任,高效,合理提升学生会干部素质,特制订本要求。第2条:学生会干部应树立高度主人翁责任心,努力工作确保质量,按期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第3条:全体学生会组员应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准则规范约束自己言行。第4条: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坚持为同学服务宗旨和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第二章、规章制度细则 一:岗位责任制第5条:主席团必需负责每学期工作计划,对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协调工作。第6

2、条:学生会各部部长必需对工作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在学期开始时向办公室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在学期末要对工作进行书面总结。二:例会制度 第7条: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一项关键内容。经过会议能够立即制订安排和总结工作,并立即发觉和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立即传达学院工作安排。三:例会或会议参与者必需推行好职责(一)提前五分钟到会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二)请假者必需得到同意,不得由她人代请。(三)按会议通知内容要求,主动准备,会议上踊跃讲话,缩短会议时间,提升会议效率。(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组员必需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统计。(五)各部门召开内部会议时必需有主席团组员在场。第8

3、条:学生会必需定时召开全体组员大会,对一段时间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计划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第9条:学生会主席及各部部长也必需定时召开干部会议,各部部长需向大会汇报本部近期情况。第10条:学生会组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每回会议均实施签到制度,通常因有事不能参与会议组员必需事前向办公室请假。第三章、工作制度(一)各部门组织活动需前两周交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交工作总结。(二)各部门必需严格根据本制度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三)各部门必需主动帮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主席团分工作必需认真负责完成,不得拖延。(四)办公室负责弄好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方便保留和调动

4、。(五)各部门设置专职文书,司职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一:人事任命制度第11条:为了使学生会保持活力,每十二个月对新生举行一次纳新活动,纳新由各部部长负责本部纳新具体事宜。第12条:在学生会自然换届之前各学生会部长必需对本部接班人进行关键培养,在自然换到时,把本部全部工作资料交给新任部长,不得拖延隐瞒,敷衍塞责。第13条:如有学生会干部提前退出学生会,必需打申请汇报,说明理由;对私自离职学生会干部,学生会将在征求系领导意见基础上,参考相关要求给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其职务。二:活动开展申报制度第14条:各部门在举行活动之前须向系领导递交申请书。申请书

5、内容应包含名称、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开展经过、目标及意义,同时申请还必需写明各项费用及预期费用。第15条:申请活动书没被经过需无条件服从,申请活动书一旦经过必需严格根据申请活动书内容实施,假如需要其它部门帮助,各部部长不能推诿责任,尽一切努力帮助开展好活动。第16条:活动结束后各部部长要进行活动总结,是否达成预期目标,有哪些不足地方,预防以后再犯一样错误。三:报账制度第17条:学生会各部门在购置东西前须向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置。第18条:凡购置东西必需有正规发票,立即将发票交到办公室进行统一报账。第19条:办公室必需对每笔账全部有统计,并让购置者签字,要做到每笔开销有帐可查;购置人不得

6、弄虚作假,私自挪用公款,一经发觉必将严厉处理。 四:评优处罚制度1、在每学期末各项活动结束以后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优异干事人选,人选必需符合以下要求:第20条:会议缺勤不得超出两次。第21条:主动配合部长及副部长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负责,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提议,有一定领导组织能力。第22条:不得有违纪行为。2、学生会优异干部由学生会全体干部以不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优异干部必需符合以下要求:第23条:各部门开会时部长必需到场主持会议。第24条:在各部门开展工作时,部长及副部长要对工作进行整体上统筹安排,以身作则,不得推诿责任。第25条:会议缺勤不得超

7、出两次,不得有违纪行为;30天请假超出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第26条:为保持学生会在学生心目中良好带头作用,凡行为有违反校际校规学生会组员,一经发觉,将给免职处分。第27条:凡有违反本制度学生会组员,将严格根据本制度给批评及处分。第四章、义务和权利 1、 学生会干部必需推行下列义务:第28条:亲密联络同学,倾听意见,接收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29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第30条:维护学院及系荣誉和利益。第31条:努力工作,服从命令,尽职尽责,相互协作。2、 学生会干部享受下列权利:第32条: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和提议。第33条:参与本会各项活动,享受福利待遇,优异干部评选。

8、第34条:取得推行职责所应有权利。第35条:依据本条例要求辞职。第五章、录用第36条:本会全部职位均采取公开面试、严格考评方案,根据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第37条:竞选学生会干部,应含有以下资格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要求进步,遵纪遵法,无处分。(2) 有良好人际关系,愿为广大同学服务。(3) 有责任心,工作能力突出,有很好语言表示能力。(4) 竞选主席、副主席,通常应含有十二个月以上学生会工作经验,组织、决议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在同学中含有较高威信。(5) 特殊职位技能要求。第38条:学生会换届在新年第一学期进行,以前录用过但没经过正规程序解聘取消申请资格。3、 录用学生干部

9、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 公布录用公告。(二) 由自荐人提交申请书。(三) 进行资格审查。(四) 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面试。(五) 对面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评。(六) 经过考评后,主席、副主席由团总支书记正式任命,部长、干事由主席正式任命。第39条:新录用学生会干部,试用期为30天;试用期满后合格干部给正式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第40条:在特殊情况下录用人员,经团总支同意后可简化程序。第41条:本会录用工作由团总支负责组织。第六章、考评第42条:学院团总支根据管理权限,对学生会组员德、能、勤、绩进行全方面考评,关键考评工作实绩。第43条:对学生会组员考评,应坚

10、持公正客观标准,实施领导考评和同学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和学期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作为学期考评基础。第44条:学期考评先由个人总结,再由部门责任人和系领导在听取同学意见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考评等级,并将结果填入学生干部考评表。 第45条:学期考评结果分为优异、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评结果通知本人后,如本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报团总支申请复核。第46条:学期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会干部奖惩、解聘和调整职务依据。1、 考评内容:(一) 政治素质,行为表现: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拥护党领导,思想上进,遵纪遵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二) 工作态度:牢靠树立为同学服务思想,工作主动主动,

11、尽职尽责,有强烈责任感,能以大局为重;(三) 工作能力:熟悉本职员作,决议能力强,工作方法灵活多样,按时完成任务,不弄虚作假。 (四) 协调协作能力,群众基础,相互团结,善于协作,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威信高。(五) 工作业绩:工作成效显著是否,组织参与各类活动成绩怎样。第七章、奖励第47条: 系团总支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人员给奖励。对其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标准。第48条:对工作成绩优异学生干部,在评选优干和单项奖学金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并在毕业时综合测评中合适加分。第八章、纪律第49条:学生会干部必需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玩忽职守

12、,贻误工作。(二)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同学。(三) 行为有损学院及系荣誉和利益。(四) 数次无故缺席学生会例会。(五) 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第50条:学生会干部有本制度评优处罚条例中所列违纪行为,团总支、学生会将视其程度给警告、降职使用直至开除处分。1、 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生会桥梁,纽带作用,愈加好地确立学生代言人表率形象,不停增强工作能力以树立学生会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范以下:第51条:爱校爱系、关心时事:(一)主动热心参与学校、学生会组织各项活动。(二)主动向系组织靠拢,认真学习党章,深入了解党性质和宗旨,提升思想觉悟。(三)了解全国时事,注目全球动态,立足社会,增强认识,

13、提升政治觉悟。第52条:热爱工作、忠于职守:1.树立良好服务意识,对交予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主动进取,开拓创新。2.正确传达团委任务,并立即反应学生提议。3.值班人员应按时抵达,不迟到早退,认真做好值班统计。第53条:自尊自爱、严于律己:1.举止文明,自我约束,端正工作作风。2.自觉、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3.衣着整齐大方。第九章、辞职解聘第54条:学生会组员因多种原因辞职,应向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会应在两周内给予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私自离职。第55条:学生会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解聘:(一) 在学期考评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称职。(二) 不能胜任现任工作。(三) 严重违反本会纪律。第十章、附则第56条:本条例由团总支、学生会负责解释。第57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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