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几个常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签订购销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耗损,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
2、人商定。 5、 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 ( 提 ) 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 ( 提 ) 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记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地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12、还要有
3、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同时约定租赁条款;2、 签订房屋代理合同时如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应同时出具房屋租赁的授权委托书;3、 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房 屋出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 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选好项目。开发项目直接关系到合
4、同双方的投资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市场前景等重大问题,在选项目时要注意是否属国家鼓励或限制或禁止类项目,又要注意是否已列入国家开发计划之列。2、明确项目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这是技术开发合同最基本、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当事人应该明确合同开发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载明开发成果的科技水平,衡量及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标的技术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签约双方应尽可能准确、全面地约定。3、拟制研究开发计划(该条款也可用另签协议)。为了保证开发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当事人应该约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工作计划。工作
5、计划中应包括开发期限、地点、方式。4、确定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在本条款中明确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数额的来源,也就是要明确约定经费由哪一方提供。如果是合作开发,则应写明各自提供经费的形式、比例、时间等。涉及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和现有技术成果等进行投资的,则应依法进行估价并明确其所有权。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对于在研究开发工作中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6、合同应确定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措施。8、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责任是技术开发合同应约定的重要
6、内容。当事人双方应在预见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风险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合理的约定。9、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技术成果的权属极易引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因此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个特殊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10、明确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7、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如果所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国际标准,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颁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鉴定时查阅参考。11、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报酬。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双方当事人应在本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来源。实行经费包干方式,研究开发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
8、在合同实行实报实销方式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人报酬的金额为多少,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12、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为了避免关键的名词和术语在理解、认识使用上发生误解而影响到当事人准确的实施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在本条款中对合同出现的一些技术名词和术语做一些说明和注解。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学技术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总之,技术开发合同既涉及专业技术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在合同签署之前尽可能征求专业人员和律师意见,通过用合同方式来有效约束双方
9、行为,促使开发项目健康发展,尽快获取投资回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投标取得合同阶段投标报价是取得合同的关键,也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报价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包含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费用和所期望的工程利润,应该采取有利的报价,另一方面由于参加投标竞争的承包商都有承包工程的资格,都希望报价为业主选中,和业主谈判以击败对手取得合同资格。因此,要做好一个既有利又有竞争力的报价,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是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必须的费用支出,也是承包商的保本点。因此,工程预算必须全面反映招标文件的内容,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义务、工
10、程范围和详细的工程量。预算前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具体地逐条地确定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复核工程量,以确定各项费用。2、制定报价策略制定报价策略是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承包商的经营总策略、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合同的风险程度等,以调整不可预见风险费和利润水平。一般在承包工程中,投标报价不等于合同价格,因为在议价谈判和合同谈判中可能调整报价,而常常合同价格又不等于工程实际结算价格,因为合同实施中可能通过索赔调整合同价格。因此,承包商在议价谈判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调整报价,提出更好的、更先进的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以战胜对手。例如:隧道报价中,可利用洞内弃方进行石料自加工,
11、可减少地材购入价格;开挖过程中也可采用人机配合的施工或多功能台架进行生产的合理调配,这样可降低机械使用费。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承包商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的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进行合同风险分析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1、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条款的审查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合同的文本尽量采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或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作为合同文本的依据,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 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情况都要作预测、说明,以防日后争执。(2) 定义清楚、准确,双
12、方工程责任界限明确,不能含糊不清。(3) 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即责任和权利、工程和报酬之间的平衡。2、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通过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由于承包工程的特点和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工程过程中风险极大,范围很广,常见的风险有三类: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我们知道,工程上的许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那些影响到一个地区或整个社会利益的,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都应以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前提,不能互相推诿,要责无旁贷,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此外,如何减少或避免风险
13、,是承包商合同谈判的重点。对于已分析的工程承包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1) 在报价过程中,承包商应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可采用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先抛开,再与业主议价谈判,其次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要增加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不平衡报价以供业主选择。但这些方法要根据自己竞争的能力以及抗风险的能力而确定,以免影响中标。(2) 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约束条件。尽可能将风险大的合同责任尽量采用分摊的原则,尽可能使双方形成一种共同抵御、共同承担的密切合作关系,但同时施工单位也可相应地减少一些利益。以我公司承建的水柏铁路为
14、例,工程中标后,因工程类型多,尤其是桥梁工程较多,按设计要求及我单位实际情况,要么购买大量的新设备及模板、模具,要么从北京长途调运,这样要大量增加投入,谈判中我们建议业主增加投资,但业主不肯让步,为了减少风险损失,我们采取与业主合作,将部分桥梁工程分包给业主指定的并具有同等资质的专业承包商施工,以回避风险。3、合同的谈判与签约承包商通过以上各项工作,在合同谈判阶段,应选择最有合同谈判能力和经验的人作为主谈进行合同谈判,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建议。(1) 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 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2) 积极争取自己的正
15、当利益。 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承包商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搞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双方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另外,对重大问题不能客气和让步,切不可在观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当然,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3) 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切问题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规定,不
16、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要相信“一字千金”,不要相信“一诺千金”。发包建设工程应注意的三大问题发包建设工程是每一个建设单位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无一例外要经过选择、签约、履行三个阶段。即使意欲通过转让建设用地赢利的房地产开发商,也必须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完成工程投资总量25%以上方能进行转让。因此,处理好建设工程承发包事宜,是每个建设单位实现预期目标的极其重要手段。一、慎选承包主体1、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承包主体的资质,是衡量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承包工程的能力及可承包何种工程的重要标准。我国将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动分包三大类,每类又分若干个等级,并对不同类别、等级资质的审批条件、
17、程序、级别等作了严格规定(见2001年4月建设部87号令)。建筑法也明确规定了无资质,转让、出借资质,超越资质等级等承揽工程或发包工程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意识到,国家花这么大的力气制定并执行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也维护了建设单位利益,从而自觉遵守,严格按资质管理规定选择承包主体。2、广泛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承包者。采用招投标方法引入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建设单位获得质量最佳、工期最短的工程产品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机会,建设单位对不必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也可考虑主动采用。况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
18、安全的项目,使用国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三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国家计委2000年5月1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发布了具体规定,其中商品住宅也属于上列范畴,必须进行招投标。3、注重投标者的信誉、施工业绩等审查实践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让或分包盈利情况频繁发生,这要求发包方除在合同中对可以分包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非法转包或违约分包设定严明的制裁外,查明投标者的信誉、业绩,选择以往信誉、施工业绩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不失为回避风险的良策之一。只有选择了具备相应资质、信誉、实力的承包单位,工程建设才能得到保障。二、签好建设工程施工
19、合同为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争议及纠纷,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定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一文本是在总结几年来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并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的,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设单位要签好施工合同首先应该考虑选用此示范文本。同时,因示范文本由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存在许多填空或可选择之处,且建设单位也有自己的具体情况,故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造价造价是合同双方共同关注的核心和关键,现实中合同双方为造价形成争议甚至诉讼的纠纷不胜枚举。之所以形成这些纠纷,并非都是边设计
20、、边施工、边修改,“抢进度、争预售”,以每平方米造价暂估一个不确定的合同造价形成的,有些是确定了造价但确定不准造成的,另有些则是双方观点不同形成的。因此,要减少这些争议和纠纷,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确定造价,订明造价的确定方式、程序,以及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哪一审价机构作出审价并以之作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造价,以免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2、明确分包范围及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转包一直为我国法律禁止,可以分包的范围及分包对象法律也有所限制。然而,建设工程承包后的转包、变相转包仍屡禁不止,违法或违约分包、变相分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出许多质量和安全事故,甚至酿成了不少远近闻名的惨案。要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
21、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允许承包方分包的范围、分包单位名称。此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列举承包方工期、质量违约的责任及转包可解除合同,而未单独设立承包方违约分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条款,且此类违约也可能对工期、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故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也应单独写明承包方违约或违法分包应承担法律后果,以便发现上列情况可及时制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勿忘担保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殊、复杂,履行期间长,涉及标的巨大,一旦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同或拖延工期等违约,产生的违约或赔偿金额也可能十分巨大。故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十分必要。尽管承包方也会按
22、照对等原则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但只要发包方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力,这种双方各自为自己提供担保举措,只会加强双方履约合同的保证,防范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且在出现违约情况下,多了一份保障。承发包双方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担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选择使用。三、强化履约管理1、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虽然建设工程承包商依法办事,高质量完成建设工程的事例大量存在,但为追求利益,偷工减料、或敷衍了事的也为数不少。因此,发包方除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及相应的奖罚措施外,应按工程进度分项、分阶段加强对工程质量控制,特别是加强隐蔽工程的检验。自己力量不足时,还应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若建设建设工程
23、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大中型公用事业或成片住宅小区等五类工程时,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确保工程质量。2、加强签证管理“低中标,勤签证,高决算”已成了承包商在低价取得工程后向发包方谋取更好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发包方对此应加强防范,明确规定工程签证的范围、人员、签证权限、程序,并加强对本方代表的管理、考核,杜绝不适当的签证,维护本方利益。3、注意自身按约履行享受权利,必然以承担义务为条件。发包方在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自己严格按合同向对方履行:办妥施工手续,移交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组织设计交底,按期付款等合同义务。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成为对方延期或
24、其他不全面履行,甚至追索违约责任的理由。所以,“打铁还须自身过硬”。4、注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完成情况、质量等全面进行的验收,并将根据验收情况决定工程质量的等级,是否整改或接收等问题。若验收同意交付,即意味着竣工结算的启动,建筑物保管权利、责任的转移和保修责任的开始。因而,发包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及双方合同规定等组织好竣工验收,保障自己在支付巨额工程款,并历经辛劳动承担其他义务后,能最终实现权利,品尝无缺陷的工程成果,从而实现合同目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与项目转让的合同制作以及应注意的
25、法律问题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1) 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 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3) 项目现状;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4) 合作方式;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 作程序、利润分配等;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5) 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
26、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6) 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7) 项目合作建设计划(规模、进度等);(8) 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9) 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二、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4、项目现状;A、项目报批现
27、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5、项目转让方式;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6、 项目转让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7、 项目标的物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8、 转让前原有债权债务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的处理;9、 双方的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转让当
28、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三、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 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2) 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3) 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4)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5) 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6) 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
29、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7) 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8) 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9) 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2、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
30、意的问题(1)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人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2) 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3) 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4) 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5) 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6) 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
31、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7) 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8) 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9) 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考察土地的合法性和出让权限的合法性。土地出让方的主体必
32、须是代表国家的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仅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也就是说,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行出让、转让,确需出让转让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由国家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用地单位投资开发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转让。因此,这就需要避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无效问题。同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政府的级别有关。如出让耕地亩以上,其他土地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出让土地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总面积方案,并报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要审查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法性,必须明确出让方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级别
33、、出让的土地是否在经批准的总面积方案范围内。而宗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按其投资额的大小,管理和审批的权限也不同,因此宗地出让在明确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匡算,从而确认投资项目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相符。否则,等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项目的投资计划却不能落实,有限的开发期限就会在旷日持久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批中白白耗费。2、注意查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根据有关规定,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土使用权。在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
34、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此外,在决定受让某地块之前,开发商还应对以上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做详细的了解和仔细的分析,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可行性估算。3、具体出让程序中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无论从前期准备到审查投标人、竞买人资格,从签订成交确认书到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国家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也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虽然出让程序
35、与普通的招标投标和拍卖有区别,但开发商也必须了解一些法律规定,以防最后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2)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
36、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开发商应当组织项目投资专业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包括政策与法律的论证分析,投资回报及风险预测,资金筹集及运作等,并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开发商的投标人、竞买人资格,参与制订招标文件并参与整个出让程序全过程,以保证受让过程的严谨稳健。4、签订出让合同中应注意具体条款的落实。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须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就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出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
37、让合同的规定提供所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有:()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依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具体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物、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词语的含义、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出让年限
38、、土地的用途、土地费用及支付办法、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条件、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明确土地费用与土地状态以及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关系,尤其是毛地出让的,应明确征地或拆迁中各项关系由谁处理、拆迁安置的条件与费用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项目总体开发顺利;()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对子项地块的开发、转让等问题做出约定,一般应根据子项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情况以及土地投资开发情况,来规定转让条件;()明确建设条件和开发建设保障条件的具体责任,具体到水、电、道路等配套条件,并约定符合实际的违约处理方式;()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权;()明确对出让土地的实际面积如
39、何界定;()明确开发期限及其调整的条件和程序。5、开发商还应注意有关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规定。当前,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开发商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而开发利用土地,被国家强制收回,例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国家自动收回;()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