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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04-21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 1 号令)并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二)原卫生部于 2002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 2010 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 1998 年下发关于 1998 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 9 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一)原卫生部于 2002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和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原卫生部 2007 年、2009 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 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 号)规定,原卫生部 2002 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 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含审批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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