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GF-2004-250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2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2第 三 章 协议的应用7第 四 章 供水工程项目9第 五 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10第 六 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18第 七 章 供水服务23第 八 章 收 费25第 九 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26第 十 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28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29第十二章 文 件30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31第十四章 保 险32第十五章 通 知33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33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34第十八章 附 件27第一章 总 则鉴于,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
2、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条 根据 (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二章 定义与
3、解释第三条 名词解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
4、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 流行病、瘟疫;(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
5、、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
6、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1)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2) 对供水工程
7、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 工程进度。最终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1) 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
8、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2) 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1) 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进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
9、期。终止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 年 月 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前期工作:指第 条所述的工作。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初步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
10、试。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
11、,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2) 融资交割完成;(3) 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4) 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5) 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依法清产核资、
12、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按附件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 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1) 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3)
1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1) 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2) 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1) 不可抗力事件;(2) 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3) 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4) 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 ,规模为 万万立方米日。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 国 省 市 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 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
15、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1) 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2) 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3) 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
16、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 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2)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3)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供
17、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
18、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 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
19、计文件用于建设。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 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
20、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1) 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2) 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
21、求的情形。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1) 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2
22、) 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
23、查的费用。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1) 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2) 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1) 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2) 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3) 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4) 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
24、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 工作日后)。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
25、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1) 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2) 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1) 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2) 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
26、生的延误负责。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 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后)。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 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 工作日之内
27、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 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1) 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2)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
28、明; 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 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
29、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
30、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1) 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2) 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
31、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3)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 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1) 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32、;(2) 未在生效日期后 日内开始建设;(3) 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4) 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 日;(5) 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6) 未在允许供水日后 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7) 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 日内实现最终完工。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
33、权利。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1) 最终完工日后的 个月届满之时;(2) 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34、不承担责任。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1)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
35、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 万立方米日。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 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
36、,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
37、构,并且保函金额为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 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 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 万元。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第六十七条 乙方
38、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 月和 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 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
39、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第七十
40、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 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2) 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3) 财务报表;(4) 重大事故报告;(5) 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6) 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
41、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1) 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2) 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
42、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第八十八
43、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第七章 供水服务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44、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1) 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2) 需要对直径 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3) 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4)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