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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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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1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1。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一、交接班;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

2、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能够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经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

3、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能够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四)挪用、转借警车的;(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卫科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2。警车管理规章制度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4、,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XX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

5、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它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能够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6、。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第

7、四条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能够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1。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一、交接班;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2、

8、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能够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经过车辆

9、、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能够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四)挪用、转借警车的;(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卫科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2。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10、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XX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

11、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它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能够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

12、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

13、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第四条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能够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第五条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第六条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3。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

14、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XX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XX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经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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