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楼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日 期:2007年7月10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工作内容:楼工程施工图中双方约定的项目(但不排除依据合同文本、法规、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工作),简述如下:
承包人工作内容:
1.1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砌体粉刷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及楼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外保温工程,外墙涂料(饰面)工程等。
1.2安装工程:水电安装,电视、电话、宽带网等室内管道、底盒、箱体的
安装及预埋等,(不含地下室高低压配电系统)以及发包方指定的其它安装项目。
1.3其中门窗工程、外保温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其中价格双方认可)、质量标准。
发包人分包项目(非承包人工作内容):消防工程、可视对讲、安防及防盗门系统、电梯工程、中央空调工程,如有增加或减少以发
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22876.51平方米。
承包方式 :
1.本工程实行“包干总价款+设计变更”的总承包方式,按本承包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交纳。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时。
合同工期:承包工程工期约为 360 个日历天(节假日包含在内),开工日期为 2007年7月15日(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完工日期为2008 年 7 月 15 日,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承包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5.1本工程包干总价款为壹仟捌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整,进度款支付以双方核对的预算价款为准。
5.2设计变更部分施工图预结算编制依据:
5.2.1 本施工合同;
5.2.2经发包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及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等工程文件;
5.2.3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
5.2.4设计变更部分工程按建筑和装饰工程按一类工程最高利润计取;安装工程按一类工程计取,最终总造价优惠7%;所有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由发包人统一办理,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本工程无施工配合费;设计变更部分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郑州市材料信息价执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及补遗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7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执行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及补遗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本合同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中相关技术规范,若无对应内容,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陆套。
4.2 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露给其他无关的第三方。
4.3如发包人需变更承包工程的图纸应在变更部位施工前作出,如已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拆改的费用,该部分工程量应办理签证。如承包人发现图纸错误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进行修正后交承包人进行实施,如承包人明知有错误仍进行施工的,承包人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图纸变更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造成工期滞后的工期不予顺延。
4.4 图纸涉及到的变更工程款的计费应按本补充合同第五条的计费方式执行,经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在最后结算时一并结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工期控制及各方关系协调,以及发包人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以发包人授权委托书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变更设计图纸,追加合同价款,工程量增减,停工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部经理
职权:对工程全面管理,核准工期,确认质量,变更合同价款,施工图纸变更,技术核定,经济技术签证等重要事项。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所需的水、电讯线路已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中标通知书后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中标通知书后提供;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安排;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与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有关事宜;项目经理不得更换,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若更换,需经发包人同意,缺勤一天(在每月25天的基础上每少一天)罚款贰仟元人民币;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每月在现场时间亦不得少于25天,缺勤一天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2)图纸会审后七天内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详细施工方案、现场施工平面图、工程进度总计划、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控制计划等)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报送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督促执行;
(3)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修建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承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服从发包人的整体安排;若是承包人在地块内搭建,必须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搭建,发包人若需使用该地块,在发包人提出5日内,由承包人无条件拆除;
(4)承包人自行解决管理、施工人员的食宿等问题,并承担费用;
(5)施工用水由发包方负责接至施工现场,发包人主阀门以后的所有管线及水表由各标段承包人自行安装,生活区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6)施工用电由发包方负责接至施工现场附近150米内;
(7)承包人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计量的结果,由各施工单位按时向发包人交纳,总表与各分表之和的误差由各承包方分摊;
(8)按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要求自行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交通、治安、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做好施工资料的记录和整理,按节点形象进度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和下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及时向发包人上报上一阶段工程经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资料,发包人将以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10)提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维修所需的照明、围栏设施等,设置现场看守、保卫,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因未履行该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担全部费用;
(11)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12)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缆、管道或其他东西,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若因承包人保护不力或野蛮施工,引起上述内容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责任;
(13)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投标文件上承诺的郑州市市级文明施工
工地的标准,否则,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接受发包人的一切处罚;
(1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15)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等,承包人应及时运出施工现场或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否则,发包人可请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可从承包人同期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16)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完成或配合的事项(如道路、围墙、责任区等),承包人应积极完成或配合,否则,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完成或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从承包人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17)负责竣工前的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力发生成品、半成品损坏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分包工程应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成品、半成品保护);
(18)工程完工后二十天内,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拆除临时设施,并负责运出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且施工人员亦全部撤离现场,否则,按每天2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向发包人交付场地占用费;
(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五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合格(指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合格)的工程资料(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两套,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合格的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不得将属于发包人专有的技术图纸、信息及合同条款内容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1)测量与放线:承包人应进行开工前及工程过程中基准线和基准点的复核测量工作,并确保其准确性,一旦发现与发包人提供的控制基准点、线不符,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2)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的连续性;
(23)承包人自行协调其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关系,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现场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损失。
(24)本工程为施工单位总承包工程,无施工配合费,但所有分包项目的管理、配合(含机械垂直运输、施工通道、脚手架、施工操作面使用等)、资料盖章等需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如不按要求内容向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积极的,发包人酌情可罚款1—3万元人民币。
(25)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责令承包人解除与第三方的合同并处以罚款5万元,直至解除本合同。
(2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发包人指令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罚3—5倍相应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
修金中扣除 。
(29)承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若因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工程款不到位除外) 。
(30)承包人必须办理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承包人须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发包人直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定的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
(31)在保修期内若发生维修,承包人除承担维修所有费用以外,还须承担业主相关索赔。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接图纸会审后七日内。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后十四日内。
13、工期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条。
13.2 进场后施工进度以承包人提报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1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相关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验槽、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全部工程竣工;
18、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8.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设计变更的书面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为依据。
18.2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8.2.1承包工程全部完工;
18.2.2合格的竣工资料完备。
18.3具备上述条件时,承包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十天内随同总监理工程师及质监机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发包人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完工之日。
18.4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十天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五、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须按郑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本工程包干总价款为壹仟捌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整,进度款支付以双方核对的价款为准(双方核对的预算价款要执行优惠7%作为支付进度款依据),但最终总价款不超过以上包干价款。
23.2设计变更部分施工图预结算编制依据:
23.2.1 本施工合同;
23.2.2经发包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及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等工程文件;
23.2.3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
23.2.4设计变更部分工程按建筑和装饰工程按一类工程最高利润计取;安装工程按一类工程计取,最终总造价优惠7%;所有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由发包人统一办理,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本工程无施工配合费;设计变更部分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郑州市材料信息价执行
23.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23.4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等费用按合同双方代表洽商后并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准,在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23.5门窗工程、外保温工程结算不再套用定额,而是以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双方核实的工程量为准,此结算价格不再参与总价下浮。
23.6具体付款方式:
23.6.1首次付款为地上六层封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且资料完整(试验资料可缓交除外)15天内按该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审定工程价款的70% 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后付款为每完成六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且资料完整(试验资料可缓交除外)15天内按该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审定工程价款的70% 支付工程进度款;
23.6.2主体封顶且砌体粉刷完成且外脚手架拆除完成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且资料完整(试验资料可缓交除外),15日内按该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审定工程价款的70% 支付工程进度款;
23.6.3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累计支付至总承包单位所施工完成合格工程量并经审定工程价款的85%;
23.6.4工程结算后25天内付至工程价款95%,剩余工程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以上每次付款均执行合同优惠率);
23.6.5工程结算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上交后60天内完成;
23.6.6工程计量,应以经监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1发包人甲供材料:无。
27.2发包人对甲控材料的管理
发包人对甲控材料指定品牌、指定价格、规格型号及样品,当承包人购买的甲控材料进场时还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现场工程师、监理方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7.3、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管理
承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至施工现场,并提供该类产品的样品、合格证、化验或检测报告等,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经过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采购使用。
28、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管理:
承包工程所需除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至施
工现场,
涉及装饰方面材料必须在采购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提供该类产品的样品、合格证、化验或检测报告等,按招标文件中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经过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采购使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7.1 违约责任
37.1.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终止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承担暂定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
37.1.2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25日内不能提供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应向发包人承担工程预算总造价1%的违约金。
37.1.3承包方须于2007年10月1日达到10层以上(含10层);
37.2 争议的解决方式
37.2.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2发生争议后,除非合同已不能履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 、其他
38.1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参加于每周星期五上午9:00(时间变更提前24小时通知)在发包人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工作会议,每迟到一次交违约金贰佰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交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8.2发包人履行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解决劳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确保自己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发生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闹事行为,否则发包人按每人每次伍仟元追究承包人违
约责任,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8.3发包人履行合同后,承包人必须确保自已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人的场所,而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否则发包人按每人每次伍仟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38.4承包人应协调好周边关系,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包括且不限于交通、治安、村企、环卫等方面。
38.5承包人若在本工程中质量、进度及配合发包人良好的情况下,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38.6承包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8.7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交纳。
38.8 涉及到工程施工中的事项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签证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38.9签证涉及到的变更工程款的计费应按本补充合同第五条的计费方式执行,经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在最后结算时一并结算支付。
39、工程分包
39.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0.6.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承包人现场财
产和设备的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41.3.2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肆拾万元人民币整,待六层主体封顶且经发包人同意后15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41.3.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创新产业园.总部企业基地项目1-C1#楼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依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5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6外墙涂料为5年;
2.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保修期头三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承包人维修负责人每天与发包人工程部及相关部门主动联系一次,在发包人维修备案本上签到。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承包人联系电话 :发包人通知时间以电信部门记录为准,一次接通或三次无人接听或接不通视为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电话通知时间8:00~18:00之间)。承包人如更改电话,必须提前3天加盖公司公章书面通知发包人。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同意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发包人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4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授权发包方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发包人支付,否则发包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补充保修金。
3.5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3.6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7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的保修责任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管理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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