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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桥梁景观照明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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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 XX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业 主: xxx xxx 承 包 单 位: 二〇 年 月 第一部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另卷) 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xxx、xxx(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工程的建设管理,并处理一切相关的事务,建设管理单位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委托内容。 一、委托服务事项 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二、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 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xxx沙开发区 工程总投资:本工程总投资估算暂定为 万元。 工程竣工:工程拟定于20 年 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 个月,拟定于20 年 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初验收。 工程内容: 三、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如因规划调整或业主要求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标准,则以施工投标水平为基础,双方重新核准的工程合价作为本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若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建设主要材料价格存在较大程度的波动等不可预见情况,则双方另行商定投资控制目标。 进度控制目标为: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止,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建设管理单位服务报酬: 该工程总投资暂定为 万元,暂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计算建设管理服务费,建设管理服务费暂定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的工程概算总投资(不含土地使用费及迁移补偿费)为计费基数,按照投标时所报下浮率调整合同总价。 五、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若有的话),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附件1、业主的要求 附件2、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 附件3、工程变更设计控制及处理程序 附件4、激励约束机制与监督考核办法 七、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严格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八、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起始,在以下的条件均完成后终止: 1、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结清所有费用款项; 2、按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期满,并办理完毕工程的移交工作; 3、通过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评审; 4、交付相关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档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本合同甲方中xxx为资金提供单位,只负责筹措资金。本合同签定后的有关土地开发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由xxx承担。 十一、合同各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业主各执四份,建设管理单位执 份,承包单位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业主:xxx 业主:xxx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建设管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本合同于20 年 月签订于xxx。 承包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第三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章 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在本合同中定义如下: 1.1 “合同”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补充与修正文件。 1.2“服务”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 1.4 “业主”是指“xxx”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建设管理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项目管理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全权代表,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 1.7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公司,接受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提供服务的施工监理等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8 “承包商”是指在合同中被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承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9 “一方”和“双方”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2.1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2.2对建设管理单位所做出的违法违约行为,业主有否决权。 2.3 业主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有关变更的处理程序在合同附件3中予以明确。 2.4业主可按合同规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奖罚。 2.5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工作周报与月报,以及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6在日常工作中,业主有权向建设管理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建设管理单位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互相推诿者,业主有权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2.7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日常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2.8如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承包商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2.9建设管理单位未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随便调换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视为违约,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支付5万至10万元违约金。 2.10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报酬和其他有关费用。 2.11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正常交接。 2.12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2.13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90天内,未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按合约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报酬。 3.2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工程资料。 3.3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业主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业主交付合格工程。 3.4建设管理单位应具有履约的相应资格,并认真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3.5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业主备案认可,向业主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详见附件2)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3.6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建设管理单位为本工程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工作。但在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量的80%后,建设管理单位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3.7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业主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3.8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对自身或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附件3处理。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业主备案核定。 3.9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客观全面地报送各类报表及各种数据资料,在此过程中若出现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等违规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在建设管理费中扣减一定数额的款项,扣减具体数额由业主视情况而定;若建设管理单位上述的违规违约行为涉嫌触犯刑律或应受行政处罚,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10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90天内,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11 建设管理单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完成一个月内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驻业主办公室,协助业主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建设管理单位按投标文件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经业主审核、评价不满足技术管理要求,应立即更换直到能提供业主认为合格的技术负责人为止。如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建设管理单位仍无法提供业主认为合格的技术负责人,业主有权根据基建办相关管理规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处罚;或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问题严重构成根本违约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3.12合同生效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业主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建设管理单位若未达到业主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业主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3.13建设管理单位应每月(或根据业主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业主提交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 3.14 业主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建设管理单位法人的,建设管理单位法人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业主的职责 在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业主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1、工程组织工作 1.1负责工程的立项,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 1.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1.3负责审查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1.4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1.5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2.1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负责提供有关征地拆迁文件和资料。 2.2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必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交通、施工、消防、道路照明、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工作。负责统筹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的信息交流及建设管理工作。 2.3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做好本工程实施需涉及到的地震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配合与上述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2.4负责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5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并负责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2.6负责总体协调各种规划、国土报建等批复意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工作。 3、工程招标工作 3.1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拟定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等。 3.2负责审定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审定评标委员会业主专家名单。 业主可视实际情况派员出席评标等会议,业主对违规操作的评标结果和中标人有最终否决权,并根据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3.3参与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条件。 3.4负责签发招标信息和投标邀请书。 3.5定标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4、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4.1 审定本工程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并监督履行。 4.2审定并签订本合同涉及的土建项目和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 4.3 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合同付款方式,审核签认付款凭证,并负责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4.4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管理工作 5.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要求归档。 5.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工程的财务决算工作。 6、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6.1负责组织工程概算、预算、结算以及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6.2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最终审定。 6.3负责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6.4负责组织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设计单位之间的技术协调工作。 7、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7.1负责审定涉及工程投资、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工期等重大问题及其变更事项。 7.2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7.2.1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7.2.2审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并负责协调支付工程款项的财政等相关部门,并按照广州xxx沙区有关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审批程序与付款手续。 7.3审定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落实。 7.4参与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7.4.1及时核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7.4.2负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4.3 积极参加有关工程会议,并配合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8、工程竣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的竣工验收受业主的监督检查。 8.1业主应积极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8.2 负责提交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8.3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4审批甩项工程的实施。 9、工程竣工后阶段的工作 9.1负责委托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9.2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该项目业主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工程审计责任。 9.3负责审定本工程的竣工结算,组织财务决算工作。 9.4监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第五章 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附件1),在正式接受业主的委托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内,认真 履行本章合同条款的职责和约定,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1、工程组织工作 1.1协助业主的立项工作。积极协助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组织相应的评审工作。 1.2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1.3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2.1在业主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接收工程用地并办理有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2.2负责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交通、施工、消防、道路照明、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 积极主动地参与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市政配套设施—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等相关工程信息交流及协助配合建设工作。 2.3负责组织水利、航道、铁路、海事、地震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积极配合业主与上述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2.4应有专人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积极参与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5 积极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6无条件承接业主另行委托的工作任务(如房屋拆迁、管线迁移等),相关工作费用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2.7 施工招标前,负责编制临建的现场布置方案报业主审核。施工单位进场后,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审定方案进行各类临设的搭建建设工作。 3、工程招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所规定的质量终身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并遵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要求负责具体开展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3.1负责拟定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方案)和招标文件等,并报业主审核确认。 3.2负责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南沙区(含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穗南指[2007]13号)文件规定选定项目的招标代理,并督促招标代理单位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3.3负责开展具体项目招投标工作 3.3.1负责组织招标代理编制并审查项目的招标申请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业主审定。 3.3.2负责组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项目招标限价,并对限价进行 认真审核计算,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业主审定。 3.3.3负责督促招标代理单位做好项目招标工程中的一切上报备案工作,做好与业主单位、上报单位(南沙区招标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的沟通协调工作。 3.3.4建设管理单位务必认真严谨为业主单位把关项目招标工作,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招标程序。 3.3.5项目招标结束后,负责督促并配合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汇编、整理、存档等工作。 4、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4.1建设管理单位对各类合同应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业主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 4.2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土建和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规避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 4.3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给业主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业主方核对支付情况。 4.4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 4.5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5、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5.1负责对设计单位设计进度、咨询单位的咨询进度和设计质量的管理、咨询质量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5.2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与评审及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等工作。 5.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的编制进行审查和修正; 积极配合业主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5.4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审核认定,负责出具工程技术规划与计量支付细则。 5.5协助业主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5.6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评审意见,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优化修正。 5.7负责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工程概预算等)的规范管理工作。 5.8负责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的管理工作,督促咨询单位的投资结算、施工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工作。 5.9负责协助业主的规划报批、管线综合平衡、国土报批的工作。 5.10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的配合,特别是设计人员现场到位的管理。 5.11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对竣工验收的质量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6、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6.1 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6.1.1 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内,重大的成本变更须严格按照《工程变更设计控制及处理程序》(附件3)处理;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施工期间的变更设计管理。 6.1.2 遵照业主及广州xxx沙区有关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定的付款手续和审批程序,负责工程量和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并报业主最终核定。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款申请支付表,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无误。 6.2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制订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修正。指导和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计划组织实施,动态跟踪,及时纠偏,完成工程进度目标。 6.3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使之有效运转;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均应处于受控状态。 6.3.1 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6.3.2 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6.3.3 积极配合与协助业主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6.3.4 督促承包单位制定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书面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承包单位落实执行。 6.3.5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6.3.6 负责对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质量进行控制,对监理工作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 6.3.7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检测和原材料的检测。对在工程实施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视为违约,视情节轻重,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支付5000元至50万元违约金。(对小额合同而言上限为合同额) 6.3.8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穗建筑[2001]75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对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度的落实贯彻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 6.4 负责召开有关工程会议,负责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施工期间交 通组织等协调工作,确保交通顺畅。 6.5 负责工程的知识和信息管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完善高效的工程建设信息的采集、分析、归纳、处理、共享、决策和反馈系统,以利于各方掌握最新的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实施后建立工程建设档案,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6.6 负责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作业的协调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若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在工作面上存在交叉、重叠问题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好交叉施工中的工作。 7、工程竣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考核标准。 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7.1 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开发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7.2 验收程序: 按照南沙开发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3 负责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竣工备案部门备案。 7.4 建设管理单位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 7.5 甩项工程: 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业主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8、工程竣工后阶段的工作 8.1 协助业主委托的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8.2 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8.3 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结算,配合业主的财务决算工作。 8.4 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8.4.1 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第8.4.5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8.4.2 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应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指定有责任心、懂专业技术的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单位应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8.4.3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确保工程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与系统性。 8.4.4 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工程档案编制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和验交工作,负责工程档案的国家验收工作。 8.4.5 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1996]8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2002年 6月)及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南沙档案局的相关要求,负责编制工程档案(原件)。应在规定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及时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业主送交相应的工程档案。向业主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供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的验收合格证明。 8.4.6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与业主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管理负责人、管理员名单和档案管理办法;并在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中标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名单和实施办法。 8.5 完成本工程建设和使用(或运营)的移交工作。 9、计划和统计工作 9.1 做好本工程所有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对业主所需的工程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2 按照规定的格式采用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向业主报送与工程建设实施有关 的信息与问题建议。建立工程建设的日常汇报制度。 9.3 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业主编报有关计划统计报表和工程资料。 9.4 负责做好本项目的支付财务统计工作,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报上一月份支付台帐报表给业主。 9.5 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资料及工程款申请支付表,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资料和数据无误后再递交业主。 10、其它授权内容 10.1 在规定的工程质保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10.2 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服务报酬与资金的支付使用 11、服务报酬与支付 11.1 服务报酬是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正式接受业主的委托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内,组织本工程的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应获得的薪酬。 11.2 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的服务报酬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的工程概算(不含土地使用费及迁移补偿费)为计费基数,按照投标时所报下浮率调整合同总价。如经公开招标选定建设管理单位的,下浮率按投标文件中所报费率执行;如属南沙区规定的小型工程范畴,经公开摇珠选定建设管理单位的,取费费率按小型工程摇珠中标通知书中列明取费标准内容执行。 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其他专业部门职责的管理工作需由建设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开展的,相关的工作费用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服务报酬的支付程序为: 11.2.1 在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10%; 11.2.2 在概算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20%; 11.2.3 在完成主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30%; 11.2.4 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后,当完成项目工程量的20%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 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45%;当完成项目工程量的50%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60%;当完成项目工程量的70%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70%;当全部完成项目的工程量并通过工程的初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服务报酬总额的90%; 11.2.5 当累计支付的服务报酬达到应付额的90%时,业主将暂停支付;5%的服务报酬在工程质保期满并通过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5%的服务报酬在合同终止前,经双方书面确认已完成合同全部内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11.2.6 各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11.2.7本合同费用支付按广州市财政局南沙分局关于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执行。 12、建设项目相关资金的支付使用原则 12.1 建设项目相关资金的支付使用应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12.2 建设管理单位的服务报酬和相关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使用若要求社会审计,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七章 工程建设管理的其他约定 13、项目管理经理及人员 13.1 项目管理经理 13.1.1 为了执行本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如经公开招标程序中标的建设管理单位,其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必须与投标及其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一致。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 。 13.1.2 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所派出方(建设管理单位)。 13.2 人员的更换 13.2.1 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如经公开招标的,则须严格遵照投标承诺及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且未经业主 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必要更换,则需提前 30 天向业主申请,经业主审核通过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资历、专业及级别的人员来替换。 13.2.2 任何人员更换申请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正当的更换理由,并同时附上替代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等个人资料以便进行资格审核,是否符合替代条件。如申请未获业主审核通过,建设管理单位强行擅自变更人员,建设管理单位须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14、工程保险 14.1 由业主安排的工程保险 针对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与特点,由业主安排的工程保险应按业主的实际指示要求进行投保,相关工程保险费用由业主支付。 14.2 由承包商安排的工程保险 14.2.1 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 14.2.2 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14.2.3 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14.2.4 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14.2.5 建设管理单位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 14.3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办理业主安排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理赔手续,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决定向承包商支付理赔款的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差额,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14.4 业主为鼓励建设管理单位加强业主安排投保的保险理赔工作,根据上述14.3款所述之差额,酌情给予建设管理单位适当的奖励,如果建设管理单位因理赔不力,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将有权主张建设管理单位赔偿损失。 15、工程使用(或运营) 在工程交付使用(或运营)的三个月前,业主应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经验和业绩的使用(或运营)单位介入本工程的使用(或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在竣 工验收时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受托的使用(或运营)单位做好使用(或运营)前期交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章 合同一般规定 16、一般规定 16.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简体)书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遵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16.2 知识产权 16.2.1 各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另一方有权为工程实施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此类文件。 16.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技术开发的,由业主作为技术开发的委托人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与研究开发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支付费用,有关知识产权由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与研究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16.3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有关损失。 16.4 利益的冲突 16.4.1 除非得到业主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16.4.2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泄露另一方申明的秘密,建设管理单位亦不得泄露第三方申明的秘密。 16.4.3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另一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6.5 通知 16.5.1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本合同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 16.5.2 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根据通知中所述内容的紧急程度,在一合理的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除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16.6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公函、指示、同意、批准、证明、办法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商定的方式送达并取得收据证明,且不应被无 故扣压或拖延。书面形式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资料,包括商定的电子传送文件。 16.7 出版 在不损害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建设管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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