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分别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对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的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2、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强制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推荐性标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栏杆安装质量; (四)外墙、屋面、厨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防水工程质量
3、;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墙体、保温、门窗材料和照明设备、用水器具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九)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了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其他验收项目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分户验收小组。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某一套住宅或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或地下车库的某项检验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即可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4、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参加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二)确定分户验收数量和方法。分户应逐户、逐间检查,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项目应全数检查。观感检查项目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垂直、标高及电器工程接地、相位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尺子和接地电阻检测仪等专业检查工具,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
5、收。有功能性试验的项目,要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逐户进行检查验收。 (三)做好检验批标识。根据房屋的情况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规定,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需要实测实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四)按照分户验收确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填写相关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经检查与分户验收检查内容相关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规定,该分户验收合格。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
6、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至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7、(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以上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随机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应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
8、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竣工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等样表 表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工程名称总户数建设单位验收户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内 容验
9、收情况每户验收项目公共部位功能性试验物业单位验收验收结论建设单位(验收专用公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监理单位(验收专用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施工单位(验收专用公章)项目经理: 年 月 日物业公司(验收专用公章)经 理: 年 月 日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记录表工程名称: 总 页 第 页户 号楼 单元 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方案内容:经过各方协商,同意按本方案对本住宅工程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多种户型时,每种户型应确定一套方案。验收主要内容为住宅工程质量的观感质量和功能适用情况。每套住宅选取 个房间(分别是: )进行验收,其中: 房间验收轴线、标高偏
10、差情况; 房间检查门窗安装质量; 房间检查电气设施安装情况; 房间检查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情况; 房间进行 验收项目。附:住宅平面图(明确标注所选检查点)注:以上房间检查内容可以单项或多项组合。建设单位:(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施工单位:(公章)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名称: 总 页 第 页户 号楼 单元 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验收时间年 月 日序号综合验收内容验收结论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2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3门窗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6采暖系统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8建筑节
11、能工程质量9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验收专用公章)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验收专用公章)年 月 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 (验收专用公章)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验收专用公章)年 月 日注: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所用表自行确定。表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公共部位部分)总 页 第 页工程名称检查项目及部位建设单位开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记录及结论1外 墙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2楼(电)梯、通道楼梯踏步、楼梯及平台净宽电梯候梯厅深度、电
12、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公用走道净高3地下室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地面裂缝、起砂通道净高4屋 面屋面防水铺贴质量、排水坡度、细部泛水构造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验收专用公章)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验收专用公章) 年 月 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 (验收专用公章)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验收专用公章) 年 月 日表5 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记录(样表)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检查部位施工单位施工班组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GB50 ,GB/T503
13、75)施工单位检查记录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判定结果实得分允许偏差实测值(mm)优良率100%85%70%合格优良12345678910检查人员工程负责人班组长监理工程师工长质量检查员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结果权重值 分,应得分合计 ,实得分合计 。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实得分( )/应得分( )权重值( )=(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表6 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记录(样表)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检查部位施工单位施工班组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GB50 ,GB/T50375)施工单位检查记录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判定结果实得分质 量 状 况优良率100%85%70%12345678910检查人员工程负责人班组长监理工程师工长质量检查员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结果权重值 分,应得分合计 ,实得分合计 。工程观感质量实测评分=实得分( )/应得分( )权重值( )=(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