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装修改造工程)*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10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装修改造工程、*装修改造工程、主材费鉴定工作 2服务内容:上述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的工程量现场测量、结算审核、协助造价鉴定工作;*的工程量现场测量、结算审核工作;主材费鉴定工作。3. 收费标准:*服务费=元(基本费)+(审减额*3%)+(工程量现场测量费)+(协助造价签定费);宾悦店服务费=元(基本费)+(审减额*3%)
2、+(工程量现场测量费)。审减额以第三人、委托人、咨询人共同认定的金额为准。上述三项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已全部完成,双方商定咨询服务费总额11万元整,分两次支付乙方:2008年11月底前支付万元整;2008年12月底前支付万元整。4. 工期:资料齐备后25日内出具初步结算报告,50日内出具最终结算报告。若非咨询人原因延误最终结算报告的出具时间,工期相应顺延。5. 计价依据:合同中有约定的执行该约定,无约定的执行2004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各专业预算基价。6.人员配置:项目结算工作组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内容备注*女36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男35装饰工程师*女28装饰工程师*女36装饰工程师*
3、女30装饰造价工程师*女44设备经济师*女35设备工程师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开始实施,至咨询服务费尾款付清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住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