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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小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51305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72 大小:72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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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甲方合同编码 乙方合同编码 供 应 商编码 定标决议编码 甲方执行部门 甲方执 行 人 乙方执行部门 乙方执 行 人 xxxxxxx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书 甲方:大连xxxxxxxxxxxx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乙方:【2乙方公司全称】 目 录 合同正文条款 目 录 2 第 1 条 合同主体 3 第 2 条 工程 3 第 3 条 工期 5 第 4 条 质量 6 第 5 条 成本控制 8 第 6 条 安全生产 8 第 7 条 文明施工 10 第 8 条 资源供应 11 第 9 条 工程量 13 第 10 条 工程变更 13 第 11 条 竣工验收 16 第 12 条 竣工结算 17 第 13 条 质量保修 18 第 14 条 合同价款 19 第 15 条 公平竞争 21 第 16 条 履约担保 22 第 17 条 违约责任 22 第 18 条 劳动管理 22 第 19 条 合同终止 23 第 20条 风险提示 25 第 21 条 通知 26 第 22条 不可抗力 27 第 23 条 争议解决 28 第 24条 合同效力 28 第25 条 解释顺序 28 第 26 条 合同附件 28 第 27 条 其他条款 28 合同签署页 30 【合同书附录】 附件 合同正文条款 为保证正源•缙云山水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进行【正源•缙云山水##楼】的施工(下称“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 1 条 合同主体 1.1 甲方:大连xxxxxxxxxxxx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所:重庆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400700 法定代表人: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 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1.2 乙方:【2乙方公司全称】 住所:【7乙方地址】 邮编:【8乙方邮编】 法定代表人:【10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第 2 条 工程 2.1 工程名称:正源•缙云山水 2.2 工程地址: 北碚组团B标准分区B24-1/02、B25-1/03 、B26-1/03 、B26-2/03地块 2.3 承包范围:乙方严格按甲方的指令及图纸要求进行正源•缙云山水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人工清槽、基础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装修工程;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2008]169号)规定内容严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包含所有防护设施、临时设施、围挡、场内道路硬化等;施工所有材料的装卸及场内转运;成品保护,包含自身施工内容以及专业分包单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的相关孔洞后塞、预留、预埋等土建配合及施工;工完场清,现场所有建筑垃圾清理及外运。不包括的施工内容:防盗门、防火门、外墙门窗、楼梯栏杆、阳台栏杆、空调室外机门(窗)、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各处防水、室外环境工程、消防安装、室外综合管网、水电安装、专业安装等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为完成上述内容乙方必须按附件一要求内容完成具体施工内容、提供相关配合、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等事项。 2.4 承包方式:包工包甲供材以外的材料,包施工机械。(甲供材料详见附件四、乙供材料、机械详见附件五) 2.5 工程代表: 2.5.1 甲方为发包方,指定【3甲方项目经理姓名】为本工程总负责人,负责与乙方就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沟通和联络。 乙方为承包方,指定【4乙方联系人姓名】为本工程总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就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沟通和联络,参加甲方、监理单位为本工程召集的会议,并负责签收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书。 2.5.2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管理资格证件(需现场设置公示栏将相关人员与证件进行公示),经甲方确定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更换。 项目部员工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岗位配置人数 职责 资格证件 1 项目经理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3 项目安全员 4 项目安全员 5 项目质检员 6 项目预算员 7 项目材料员 8 项目施工员 9 项目资料员 2.6 资料 2.6.1 图纸: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四份施工图纸,甲方提供的或经甲方批准、认可的所有图纸及设计变更指令是本工程的施工依据。 2.6.2 技术交底:甲方将于进场施工前七日内组织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乙方总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否则乙方应当承担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乙 方必须在施工前仔细审图,对图纸中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明显失误的内容应当向甲方提出疑问并请求确认。 2.6.3 施工方案:乙方施工前七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各单项施工方案的书面资料和电子版,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6.4 证件、批文:乙方负责办理的证件、批文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承揽范围相关的施工手续,设备类(如塔吊、施工电梯的)安全报验手续,人员类(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证件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3 条 工期 3.1 总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除甲方同意延长外,总工期为不变期间。 3.2 计划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3.3 实际工期:实际工期为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总日历天数。实际工期须由甲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3.4 开工日期: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3.4.1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当提前14日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甲方将视情况决定同意延期开工(但总工期不予顺延)或解除本合同。 3.4.2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3.5 实际竣工日期:乙方完成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以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乙方完成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以最后一次修复完毕后提交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6 工期执行: 3.6.1施工组织计划,乙方应当于开工7日前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工程师检查、监督。 3.6.2影响因素: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进行现场踏勘,对施工区域内部及周边环境充分了解,并考虑到非独占作业面、作业区以及交叉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而延误工程工期以及保证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的需要,乙方应自行预备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乙方应自行准备加压抽水设备和蓄水池;以上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不对因节假日、停水停电、雨季、夜间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处理,也不延长 合同工期。因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 3.6.3施工暂停:甲方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当暂停施工。 3.6.4停工补偿:停工时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在条件允许前提下甲方优先为乙方的工人安排其他零活。停工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7 工期延误: 3.7.1因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 (1) 依据3.4条约定经甲方同意推迟开工日期的; (2)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3)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4) 不可抗力; (5) 甲方书面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形。 3.7.2由于3.7.1条原因需要顺延工期的,乙方应当在约定情况发生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乙方超过此期限未取得书面确认文件的,甲方将不予认可顺延请求。 3.7.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1)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中关键节点延误或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3000(叁仟元整); (2) 关键节点延误超过5日或总工期延误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延误工期时间= 实际工期-总工期-经批准延长的工期 3.8 记录:合同双方对于工期有关事项记录以《合同工期明细及履行表》为准。具体见合同附件三。 第 4 条 质量 4.1 施工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六《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明细》 4.2 质量标准:详见合同附件六《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明细》 4.2.1与该工程有关的现行的国家、地方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 4.2.2甲方的各种技术交底。 4.3 质量等级:合格。 4.4 检查与整改: 4.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 、 监理单位的检查。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所应负的责任。 4.4.2 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必须按要求返工或修复完善,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4.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不论该工程是否已经按上述4.4.1和4.4.2条的约定进行过验收,乙方都要按要求返工或修复完善,直至检查合格为止,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4.4 在分项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如果是因为乙方责任造成,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还将追究乙方的工期违约责任。 4.4.5 在每道工序完工时,乙方必须达到工完场清。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影响其他工序进行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人员清理,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将追究乙方的工期违约责任。 4.4.6 工序交接: 4.4.6.1甲方项目部将于进场施工前二日内组织工序交接验收,乙方总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否则乙方应当承担500.00元(伍佰元整)/人次的违约金。乙方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合格达到本工程施工的条件进行确认,形成《工序交接记录》,乙方对交接后的工程质量承担成品保护责任,不能将上道工序质量问题作为本工程质量偏差的原因。因上道工序原因未达到合格条件的,由上道工序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乙方有权与甲方项目部提出因整改延误的工期确认。 4.4.6.2工序完工时,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单位以及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序的交接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未进行工序交接就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未达到下道工序施工条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要求整改。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乙方自检合格后,需报请甲方项目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再提请监理或 现场代表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6 质量违约条款: 4.6.1乙方未按施工要求施工或未经中间验收自行隐蔽工程的,每项每次应承担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违约金,同时应按甲方要求整改。 4.6.2因乙方原因竣工验收未达到质量等级,甲方通知乙方修复,但乙方不予修复,乙方无 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且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 5 条 成本控制 5.1 成本标准 5.1.1 甲方提供的材料由乙方按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含损耗)包死。 5.1.2 损耗率:具体的材料损耗率见附件四。高于约定损耗的,由乙方按照甲方采购合同价格核算金额的120%进行赔偿。 5.1.3 乙方必须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成品保护,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时,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完成,该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金额按照甲方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5.1.4 乙方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 5.1.5 废料回收: 5.1.5.1 由乙方负责废料运输至甲方仓库入库保管。 5.1.5.2废料总量=进场材料总量—核定材料总量;不足量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价格按照甲方购买合同价格的120%进行赔偿计算,自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5.1.6 返工:乙方原因导致拆除、返工时,返工工作量不予计量,造成材料浪费的,由乙方按甲方采购价格的120%进行赔偿。同时,如果因此延误工期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5.1.7 结余材料部分:甲乙双方比例分成。结余整料已进场部分(定额预算内),甲乙双方按7:3进行分成,乙方接受材料,甲方分得资金(在应付工程款中回扣);结余整料未进场部分(定额预算内),甲乙双方5:5分成。钢筋料头剩余部分(定额预算内),归甲方所有。) 5.2 成本执行:依据业主与甲方成本部门共同认证的成本分析报告执行。 5.3 成本违约责任: 5.3.1 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第5.1条约定标准包死,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当期付款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的人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3.2 如乙方人员损坏、浪费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乙方须按甲方购买的合同价格的120%进行赔偿。 5.3.3 乙方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应当承担实际发生金额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6 条 安全生产 6.1 安全生产标准: 6.1.1 乙方必须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操作,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6.1.2 乙方指定【4乙方联系人姓名】为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就现场安全生产事项进行沟通和联络,并签收甲方出具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相关文书。乙方还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持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对乙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本工种施工范围进行安全监管,做好相关安全资料,其工作安排由甲方项目部安全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6.1.3 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而在施工现场内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并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奖罚。 6.1.4 乙方负责为其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劳务用工手续(乙方必须与所属工人签订劳务合同),甲方不与乙方的人员发生任何合同关系,劳动管理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1.5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考勤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制度进行所属工人的管理。 6.1.6 合同正文未明确的此类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合同书》(见附件七)。 6.2 安全生产执行: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 时接受甲方及 、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甲方及 、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所应负的责任。 6.3 安全生产违约条款: 6.3.1 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而在施工现场内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同时应承担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赔偿款和违约金直接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6.3.2 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而在施工现场内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6.4 安全事故责任 6.4.1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因乙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或警示不到位造成事故致使甲乙双方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4.2行政处罚费用承担:因乙方的违规行为而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所有的处罚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甲方直接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以承担该部分行政处罚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4.3法律诉讼费用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诉讼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4.4保险:甲方将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超出保险金额以上的赔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5 工地保安 6.5.1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工地保安负责看管工程,乙方必须根据现场门径数量设置保安人数,做到出入口及重点位置均不遗漏,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进行场内巡查,负责现场所有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包括甲供和乙方自供),防止遭破坏或盗窃,直至竣工后甲方接收整个工程止。 6.5.2 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包括乙方、其他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所雇用工人之间的斗殴。 6.5.3 所有出入口应设有闸门,并在非工作时间关上及上锁。同时,对进出工地的车辆及物料等应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必须进行登记。每出入口均应在开放时任何时间内派有一名保安人员看守。 6.5.4 乙方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着统一制服,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保证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6.5.5 乙方应当与提供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保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由乙方负责。 6.6.6 乙方向甲方提交执勤方案和工作细则,并保留好工作记录备查,且乙方的保安人员应该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 6.6.7 乙方保安人员有责任对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时向甲、乙双方主管人员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好案发现场。 6.6.8由于乙方保安人员的违规或失职等原因造成损失,乙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6.9 乙方应做好与甲方保安人员间的工作衔接。 6.7.0消防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其数量、质量、品种、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北碚区有关规范,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7.1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建立相关制度、资料;配备相关消防物资设备;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统一指挥,定期开展安排消防应急演练。 第 7 条 文明施工 7.1 文明施工标准 7.1.1 乙方必须贯彻国家、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文明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乙方必须按 照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操作,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7.1.2 乙方指定【4乙方联系人姓名】为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就现场文明施工事项进行沟通和联络,并签收甲方出具的文明施工相关文书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和撤离现场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整齐。乱丢浪费材料的,按照100元/次处罚。 7.1.3 乙方负责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并且不得损坏其他施工队伍的已完成品或半成品,否则须按双倍价格赔偿损失。 7.1.4 乙方承担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规范做好围挡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7.1.5 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保留树木等的保护工作。 7.1.6 乙方应当约束其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7.1.7 乙方应于进场开工后一周内向甲方项目部出具与每位施工人员所签的劳务合同,甲方留存其复印件备案。 7.1.8 合同正文未明确的此类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合同书》(见附件七)。 7.2 文明生产执行: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甲方及 、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甲方及 、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所应负的责任。 第 8 条 资源供应 8.1 水电供应: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由甲方提供(甲方仅负责一级配电箱以及用水总阀 门至施工现场),生产用水、用电费用由 甲方承担(需讨论是选择开放式管理,还是在报价中包干),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承担水电费,而乙方浪费水电的,则每次承担伍佰元违约金。 8.2 甲供材料范围:钢材、商品混凝土、砂、水泥、石子、砌块、管道井防火封堵材料、外墙砖、外墙石材、内墙砖、外墙漆、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钢板止水带、橡胶止水条、外加剂、炉渣、各类钢质套管用材(见附件四)、甲方负责临时用电,箱变至一级配电箱前的电缆用材及箱体、临时水,总水表及总阀门。除上述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施工工具、劳保用品和安全用具等均由乙方自理(详见附件五)。 8.3 甲供材料交接: 8.3.1需求计划:乙方应提前拟定甲供材料的使用计划,该计划应写明材料的名称、正常采购时间、生产周期、每次需求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并按现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甲方。材料的数量按本合同5.1.1条执行。因通知延误影响甲供材料的正常供应,导致施工延期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同时不免除工期违约责任。 8.3.2 交接: (1)甲方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由甲方验收人员和乙方经办人员或领料员共同交接并做书面交接记录。甲方提供的材料若进行检测或复试,乙方必须参加。检测或复试合格的,按前述要求交接,交接记录应写明交接材料的检测或复试时间、数量、品牌、规格等;检测或复试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材料。 (2)周转材料交接: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设备在移交乙方时应将数量、规格、 型号、品牌、质量等内容做好交接记录,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如数返还。如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3)乙方领料员必须持有乙方授权委托书方能申领甲供材料、设备或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设备。 8.3.3管理: (1)交接后的材料、设备(包括周转材料、设备及结余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场内倒运 及装卸,不得运出现场,如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双倍赔偿。 (2)乙方对交接后的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及甲供材料、设备所用工程的质量承担全部责 任(乙方有证据证明不属于乙方责任的除外)。 8.4 乙方提供自采材料及所有施工所需机具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电梯等(详见附件 五) 8.5 若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时,应按甲方工程负责人要求时间更换、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6 乙方自采材料检验: (1) 进场检验:乙方自采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需通知甲方 、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需实验室检测,则由各方共同在场抽样并由甲方送甲方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材料抽检:乙方自采材料、设备进场后,竣工验收前,不论甲方之前是否进行过进场检验,甲方均有权进行抽检。不论抽检是否合格,检验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3) 检验不合格:材料检验(含进场检验和抽检)不合格的,乙方须按材料造价的3倍承担违约金。 (4) 检验作弊:乙方买通检测单位、监理单位、甲方员工或业主员工,企图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按上款和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7 乙方自采的材料、设备在其进场检测或复试合格之后方可使用,完工后剩余部分乙方 及时运出施工现场。 8.8 乙方所有进场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均由乙方负责。 8.9 工人住宿:工人住宿的管理,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采用以下(1)种方式: 甲方提供乙方工人住宿暂舍,按重庆市标准供应水、电(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承担,水费 4.5 元/吨,电费1元/度,若相关部门提高价格,按新价格执行)。乙方负责所属工人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安全、卫生防疫、劳务费用、暂住费用、保险等。如乙方人员违反法律和甲方的各项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工人食、宿、安全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 9 条 工程量 9.1 工程量计算方法: 9.1.1计算方法: 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中外墙保温不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均应按其水平面投影面积的1/2计算、单层建筑内设有夹层者,层高在2.2m及以上计算全面积,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9.1.2变更引起的单项工程量变化,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9.2 工程量的确认: 9.2.1现场测量:完工后,甲方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预算员及乙方总负责人共同对于工 程量进行现场测量;属于隐蔽工程的,应当在隐蔽前进行测量。甲方成本总监对工程 量进行现场抽查。成本部抽查数据与测量记录数据不一致的,以成本部抽查数据为准。 9.2.2现场测量工程量小于图示工程量时,以现场测量工程量为准双方结算工程款; 9.2.3现场测量工程量大于图示工程量时,以图示工程量为准双方结算工程款。 9.3 工程量确认流程: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甲方项目经理、预算员审核签字,报工程总监、成本总监、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9.4 按上述条款计算的工程量高于甲方与业主结算确认的工程量的,以甲方与业主结算确认的工程量为上限。 第 10 条 工程变更 10.1 定义: “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图内容的尺寸、标高、基线、位置、做法、要求等标注完全无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进行修改和更正的工程内容。 “技术核定”,是指施工图设计示意内容的尺寸、标高、基线、位置、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的工程内容(包括配合专业施工之间的技术返弯等),此部分工程内容不属“工程变更”的计算范围。 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的深化设计(但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均为工程技术核定范畴。 10.2 有权变更 10.2.1 甲方有权发出工程变更指令,乙方应当按变更指令执行。乙方拒绝施工的,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10.2.2 每项变更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0.2.2.1单项工作的工程量变更; 10.2.2.2单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的改变; 10.2.2.3工程某部分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 10.2.2.4某项工作的取消; 10.2.2.5对原工程增加任何必要的工作或增添设备、材料等; 10.2.2.6工程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动。 10.2.3 如果没有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乙方不得对工程做任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2.4 乙方不得执行从设计单位或 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果乙方执行此类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并提交一份该指令的复印件。甲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如果乙方未通知甲方,减少施工项目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增加施工项目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增加的工程款。 10.3 建议变更 10.3.1 乙方认为自己的建议能够使得工期缩短,降低工程建设、维护或运营的成本,提高工程竣工后的效率或价值,或对工程的使用人产生其他利益,那么乙方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变更建议。 10.3.2 乙方应自费编制变更建议书,建议书应当包括: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总体进度计划因变更必须进行调整的建议,乙方对变更的费用预算。 10.3.3 乙方的建议被采纳的,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利益,由双方另行协商分担或分享办法。 10.3.4 如果甲方在发出变更指令之前要求乙方提出变更建议书,乙方应当尽快予以答复。乙方无法提交建议书的,应当说明原因。如果乙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则建议书应当包括前款所述内容。 10.3.5 甲方收到乙方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答复,可以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但乙方在等待答复的过程中应正常施工。 10.4 变更指令 10.4.1 工程变更必须由甲方设计总监、工程总监、成本总监、总经理共同签发书面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包括对乙方变更建议书的采纳)。由于紧急情况不能采取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的,乙方应当在收到项目经理或工程总监的变更指令后的72小时内提请甲方设计总监、工程总监、成本总监、总经理补签书面变更指令。 10.4.2 乙方收到变更指令后应当及时签署回执。 10.5 工程量签证 10.5.1 签证程序: 10.5.1.1 乙方应当在变更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后的7日内以书面方式(附工程变更指令)提请甲方现场代表、甲方预算员审核工程量并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乙方应当在工程隐蔽前通知甲方现场代表、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预算员进行现场测量。 10.5.1.2 乙方逾期未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量签证的,甲方将有可能拒绝支付此项变更所增加工程款或任何费用。乙方对此条约定完全理解并接受。 10.5.1.3所有《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经甲方工程总监和成本总监共同签字,报甲方总经理、董事长确认批准后方为有效。 10.5.1.4 不予签证: 对乙方不按图纸和甲方的指令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签证,工期不予调整,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工期、机具设备等)。 10.5.2 价格确定方法: (1)变更减少的项目,适用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直接从清单工程量中扣除。但是,乙方已经按合同约定施工的工程需要拆除的,拆除部分仍应计入结算工程量。 (2)变更增加的项目,在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工程量清单的价格。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类似项目的价格。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则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取费按相应工程类别执行; 10.5.3价款调整 10.5.3.1合同价款根据《工程量签证单》据实增减,措施费用不得调整。 10.5.3.2增加的合同价款与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同期支付。 10.5.3.1工程变更以 认可的数量为上限,超过认可数量的部分不予结算。 10. 6 禁止 10.6.1下列情况不适用工程变更,乙方不得根据甲方任何工作人员的安排而进行施工: (1) 增加的施工内容不在本工程施工区域内。 (2) 增加的施工内容虽然在本工程施工区域内,但是与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不属于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并非本工程之必要工作内容。 10.6.2 乙方违反前款约定进行施工的,除非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就此部分工程给予甲方优惠,即按实际工程量的80%结算,付款时间为竣工满2年以后支付。. 第 11 条 工程验收 11.1 验收分期 11.1.1乙方应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14日内完成自检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并须附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11.2技术文件和记录:包括本项工程范围内的下列文件: (1) 开工报告; (2) 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预制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4) 施工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检测试验文件及见证取样文件; (7)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 (8) 安全管理记录性文件; (9)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1.3组织: 11.3.1时间: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7日内 11.3.2人员:甲方组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代表、监理工程师、乙方总负责人进行 验收。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工程,还须通知质量监督站、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11.3.3内容:主要包括对本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档案资料等方面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及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评定。 11.4 依据: 11.4.1过程验收记录: (1) 开工报告; (2) 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预制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4) 施工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检测试验文件及见证取样文件; (7)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 (8) 安全管理记录性文件; (9)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1.4.2《分项工程结算通知书》:验收完毕后由各方共同签署《分项工程结算通知书》。《分项工程结算通知书》作为甲、乙双方对本项工程的质量、工期的最终评定结论,是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的必要前提条件。但是,质量监督站或消防局对工程进行检验、验收发现不合格的,以质量监督站或消防局的检验、验收结论为准。 11.5 验收不合格责任: 11.5.1 验收未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必须按要求返修或返工并承担所有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当于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11.5.2 乙方拒绝返修或返工的,甲方有权拒绝进行工程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无权要 求甲方进行结算和付款。 11.5.3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向乙方索赔。 11.6 争议: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处理。 11.7 竣工图纸: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执行 (1) 甲方负责绘制,乙方协助。 (2) 乙方负责绘制,并于 竣工验收后15日内 向甲方提供纸质竣工图 4 份,电子光盘壹份。 11.8 本合同所称“竣工”是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11.9 授权签署:如果乙方管理人员不能够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验收文件签署,导致验收文件无法完成时,乙方授权甲方指定人员代为签署该验收文件。 第 12 条 竣工结算 12.1 前提条件: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取得甲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项工程结算通知书》,甲方与 已完成结算。 12.2 结算证据:工程签证单、成本分析报告、现场照片、录像、各种书面记录、文件等。 12.3 结算申请: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出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并提供相应结算证据、工程量计算底稿等资料。乙方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提请甲方进行结算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自行进行工程结算,乙方对甲方结算结果无条件接受。 12.4 审核与答复: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60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审核,答复甲方质询,并按要求补充提供结算证据。 12.5 《合同结算书》: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根据审核结果制作《合同结算书》。经甲、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合同结算书》是双方结算合同价款的最终依据。 12.6 结算争议: 12.6.1第三方鉴定:甲、乙双方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委托【仲裁机构】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清单中约定了明确单价的项目,则该项目单价以约定为准,无需鉴定)。 12.6.2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最终结论,双方均无条件接受。 12.6.3鉴定费用:由过错方(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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