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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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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8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00000— XJJ047— 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planning to prepare (试 行) (报批稿) -00-00 发布 -00-00 实施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村庄布局……………………………………………… 5 公共设施……………………………………………… 6 住宅与院落…………………………………………… 7 生产设施及仓储用地………………………………… 8 基础设施 ……………………………………………… 9 绿地、景观环境规划…………………………………… 10 风貌保护规划………………………………………… 11 防灾减灾规划……………………………………… 12 规划成果要求……………………………………… 附录A 自基础资料收集清单 ………………………… 附录B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及说明 ……………… 附录C 村庄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D 村民入户调查问卷 ……………………………… 附录E 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提高村庄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目标,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镇、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程。 1.0.3 村庄规划要符合镇(乡)域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方便生产、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可持续发展的居住环境。 1.0.4 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重点是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1.0.5 村庄规划一般不设定规划期限。 1.0.6 村庄规划成果应由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和规划设计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成果应简洁、易懂、易实施。 1.0.7 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村庄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 2.0.2 行政村 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庄。 2.0.3 自然村 自然居住形成(构成)的村落或村民小组所在地。 2.0.4 中心村 是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 2.0.5 基层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 2.0.6 公共设施 为保障农民生产、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包括公益型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 2.0.7 公益型公共设施 公益型公共设施包含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 2.0.8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包含集贸市场、便民商店、农资服务、农农村信用社等公共设施。 2.0.9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含村庄道路、给水、排水、环境卫生、供电、通信、广播电视、供热、燃气等设施。 2.0.10 绿地率 村庄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3 基本规定 3.0.1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委托有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3.0.2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1 村庄规划编制所需合适比例的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2 村庄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村民入户调查问卷、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3 镇(乡)域规划等上位规划。 3.0.3 村庄规划应按县(市)、乡(镇)和村的顺序统一命名。 3.0.4 已编制镇(乡)域规划明确村庄布点及区域基础设施统筹相关内容的,村庄规划应服从镇(乡)域规划要求。未编制镇(乡)域规划和镇(乡)域规划中未明确村庄布点及区域基础设施统筹相关内容的,应先编制镇(乡)域规划,科学指导本镇(乡)域内的村庄规划。 3.0.5 村庄规划应从社会、经济可待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生产生活设施,使村庄各项建设活动高效、有序地展开。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0.6 村庄规划应充分考虑平原、山区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避免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的居民点撤并,避免大拆大建。 3.0.7 村庄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设标准。贯彻一户农牧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院落和建筑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特点,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住宅建筑应尊重当地生产生活习惯。 3.0.8 村庄规划应统一公共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在镇(乡)域规划的指导下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宜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3.0.9 村庄规划应加强区域及村庄内部的绿地、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将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载体有机融入村庄内部,与村庄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结合,共同构建乡村绿色开放空间。 3.0.10 村庄规划应注重村庄特色的保护和延续,积极保护自然环境和建筑风貌,保护文物古迹及有艺术价值的传统建筑及古树名木,规划对符合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应提出申报要求。 3.0.11 村庄规划应尊重民意,提高村民参与本村规划建设的意识,深入村、户调查研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4 村庄布局 4.1 村庄布局原则 4.1.1 村庄布局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考虑合理的耕作半径,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村民生活的需求。集中建设的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500人或100户。 4.1.2 村庄布局应综合考虑当地已形成的村规民约,尊重村民意愿、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4.1.3 村庄布局应符合上位规划,与上位规划中的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空间管制要求相符合。 4.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2.1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场、林地和其它农用地,应避开各类保护区,噪声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区,应避开风灾、雪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地段,以及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工业污染后的用地禁止作为村庄建设用地。 4.2.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应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公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4.2.3 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较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3 村庄规划分类 4.3.1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改(扩)建型、新建型两种类型。 4.3.2 根据镇(乡)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便的村、临村就近合并原则,因地制宜撤并村庄。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可是要尊重村民意愿,不搞强行集中。村庄公共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配套。 4.3.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不得在现村庄进行新建或改建。 4.4 改(扩)建型村庄规划 4.4.1 改(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合理有序建设。 4.4.2 改(扩)建型村庄选择原则: 1 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宜低于70户); 2 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 3 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能够实施更新改造; 4 村庄周边居民点建设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能够满足改(扩)建需求。 4.4.3 旧村改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旧村改造应根据村民要求亟待解决的问题来确定,立足现有基础条件进行住宅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加重村民负担。 2 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景观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4.4.4 村庄扩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 2 在原有村庄基础上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自然及地质条件,生态及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 3 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5 新建型村庄规划 4.5.1 新建村庄应注重安全建设与资源配置,加强生态保护,节约建设用地,注重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有机衔接,改进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4.5.2 村庄与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住宅组织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4.6 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6.1 村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详细内容见附录B《〈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4.6.2 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4.6.3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用地现状和农村宅基地标准合理确定。 4.6.4 贯彻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规模应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新建村庄宅基地应结合县域人均耕地和当地农业和庭院经济的发展,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指标,同时应遵循表4.6.4宅基地面积限额规定(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 表4.6.4 宅基地面积限额指标 序号 县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每 户 宅 基 地 面 积 限 额 1 0.04公顷(400m2)以下 200m2 2 0.04公顷(400m2)~0.07公顷(700m2) 300m2 3 0.07公顷(700m2)~0.1公顷(1000m2) 400m2 4 0.1公顷(1000m2)~0.14公顷(1400m2) 500m2 5 0.14公顷(1400m2)~0.34公顷(3400m2) 600m2 6 0.34公顷(3400m2)以上 800m2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一倍。 4.6.5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可参照表4.6.5规定。 表4.6.5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 别 代 号 用 地 类 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R 居 住 用 地 50~70 C 公共设施用地 6~12 M 生产设施用地 5~10 W 仓 储 用 地 1~2 S 道路广场用地 10~16 G 公 共 绿 地 5~10 4.7 村庄布局模式 4.7.1 村庄布局模式可分为集中、开敞式和自由式布置,鼓励结合自然环境和村庄现状多种形式的布置。集中式、开敞式、自由式布置模式参照图4.7.1所示。 4.7.2 村庄布局按自然地理条件可分为平原地区和山区模式。平原地区和山区布局模式参照图4.7.2所示。 4.7.3 扩建型村庄布局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如图4.7.3所。 4.7.3 扩建型村庄布局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如图4.7.3所。 5 公共设施 5.1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5.1.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规模较小的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共设施。 5.1.2 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中心。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5.1.3 公共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空间。 5.2 公共设施配置 5.2.1 公共设施配置按中心村、基层村选配,占建设用地比例在6%~12%,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提高建设用地比例。村庄人口规模尚不能独立配建的设施(如学校、卫生所),应在镇(乡)域或县域规划中统筹安排,落实设施建设地点。 5.2.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不小于1000m2建筑面积计算。 5.2.3 公共设施项目参照表5.2.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5.2.3-2执行。 表5.2.3-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中心村 基层村 备 注 行政管理 村委会 ◆ ◆ 含警务室 教育机构 托儿所 ◆ ◆ 牧业型基层村建议配置 幼儿园 ◆ ◇ 小 学 ◇ ◇ 牧业型基层村可不设 初 中 ◇ — 文体科技 文化活动站(室) ◆ ◇ 图书室 ◆ ◇ 老年活动室 ◇ ◇ 村广播室(放映室) ◆ ◆ 文化活动场地 ◆ ◆ 室内体育活动室 ◆ ◇ 健身活动场地 ◆ ◆ 篮球场 ◆ ◇ 医疗卫生 门诊所 ◆ ◇ 卫生所 ◇ ◆ 计生站 ◇ ◇ 牧业型基层村可不设 商业服务 便民商店 ◆ ◆ 农资服务点 ◆ ◇ 村邮所 ◆ ◆ 种子站 ◆ ◇ 农村信用社 ◆ ◇ 小吃店 ◆ ◇ 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 ◆ ◇ 注:1 ◇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 2 其它公共设施有条件的可增加配套; 3 牧业型基层村可增加兽医站。 表5.2.2-2 建筑规模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m2) 服务人口(人) 备注 村委会 200~500 行政村管辖范围内人口 幼儿园、托儿所 600~1800 所在村庄人口 2~6班 文化活动站(室)、图书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村广播室(放映室) 50 同上 文化、体育活动场地 600~ (用地面积)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室内体育活动室 50~100 同上 可与文化站(室)合建 门诊所、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委会内 文化宣传栏 长度〉10m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 公共厕所 ≥60 m2 同上 农村避灾所 人均疏散场地面积≥3 m2 同上 可结合绿地、广场设置 集中垃圾收集点 同上 可结合用地布局 5.2.4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中心村、基层村配置公共设施,同时应满足表5.2.4-1~3的规定。 表5.2.4-1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总建设规模 村庄规模(人) 中心村 基层村 建筑面积(m2) >800 >600 表5.2.4-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分项建设规模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m2) 服务人口(人) 备注 集贸市场 >200 行政村管辖范围内人口 可结合具体情况设置 便民商店 >50 所在村庄人口 农资服务店 >50 同上 村邮所 >50 同上 种子站 >100 同上 农村信用社 >50 同上 小吃店 20~50 同上 表5.2.4-3 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名称 行政管理 教育机构 文体科技 医疗卫生 商业服务 中心村 0.1~0.4 1.5~5.0 0.3~1.6 0.1~0.3 0.2~0.6 基层村 0.12~0.5 2.6~6.0 0.3~2.0 0.1~0.3 0.2~0.6 注:牧业型基层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 5.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5.3.1 公共设施一般沿道路、结合村委会集中布置。布置方式可参照图5.3.1。 5.3.2 公共设施的排列方式可参照图5.3.2所示 6 住宅与院落 6.1 住 宅 6.1.1 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节地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6.1.2 住宅应结合地形、气候,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根据不同地域村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户型设计方案。 6.1.3 本着节能、节地的原则,积极引导双拼式、联排式住宅组合和2~3层住宅的建设。 6.1.4 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当地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文化价值的原有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6.1.5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用地面积的50%。住宅建筑面积每户原则上不少于80m2。各地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经济状况做适当的增加。住宅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考虑朝向、日照、通风、防灾疏散、救援、防寒等要求; 2 住宅平面功能布局应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的划分,达到给水、排水、采暖、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完善; 3 住宅平面布置中,卧室面积不小于9m2,起居室(厅)面积不小于15m2,厨房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m2、卫生间不宜小于4m2; 4 厨房应设计洗池、案台、灶台及吸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并有相应的储藏空间、安装给水、排水管道。根据当地条件可预留天然气(沼气)管道及相应的设施接口; 5 卫生间应设计给水、排水管道、便器、洗脸盆和淋浴器等设施; 6 住宅室内的电器设施应满足生活和照明需求,并做到一户一闸一表。 6.1.6 住宅立面风格及色彩应突出地域特色及民族风貌,并与当地环境相协调。 6.1.7 建筑材料宜就地取材,因材设计,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6.2 院落布局 6.2.1 院落功能分区应方便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和卫生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 6.2.2 院落组合应结合地形、民俗,丰富围合空间,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6.2.3 院落各个功能空间应分区明确,减少相互干扰,实现净污分离、人畜分离。 6.2.4 院落布局平面应与住宅平面布置相协调,并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及为庭院经济发展留有空间。 6.2.5 院落布局可合理增加辅助用房,以满足实际需要。 6.2.6 住宅在院落内的位置应满足院落空间的合理利用及朝向要求。 6.2.7 院落组合方式有联排式、点式。院落组合参照图6.2.7所示。 (a) (b) (c) (d) (e) (f) 图6.2.7 院落组合示意 1—住宅 2—辅助用房 3—庭院经济区 6.2.8 院落布局应根据气候差异、风俗习惯进行布局。 1 北疆地区院落示意图6.2.8—1; (a) (b) (c) (d) 2 南疆地区院落示意图6.2.8—2。 (a) (b) (c) (d) 图6.2.8—2 南疆地区院落示意 1—住宅 2—辅助用房 3—庭院经济区 4—菜地 7 生产设施及仓储用地 7.1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 7.1.1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原则: 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生产设施用地; 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7.1.2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要求: 1 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布置。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 2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3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生产运输和管理; 4 鼓励禽、畜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5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7.2 仓储用地规划 7.2.1 仓储用地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7.2.2 仓储用地应选在地势有利于排水,不受洪涝和各种灾害影响的地段。 7.2.3 仓储用地应结合生产设施用地设置并与道路网相协调。 8 基础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村庄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坚持区域统筹、优先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环境卫生、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管线综合等。 8.1.2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如沼气和太阳能等。 8.2 道路交通规划 8.2.1 道路交通规划包括道路及对外交通的规划。 8.2.2 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依据区域道路交通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 2 应根据村庄用地的功能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村庄内部的道路系统,同时应解决好与机耕道路、区域公路等设施的衔接,并应有利于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8.2.3 根据村庄规模,确定相应道路等级。 1 村庄道路可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2 村庄干路与外围公路宜有两个以上方向的连接,间距宜为200~300m;村庄干路、支路的间距宜为100~150m。 8.2.4 道路横断面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干路车行道宽度为6~9m,人行道宽度为2~3m,每侧绿化带宽度为2~3m,道路红线宽度为15~18m; 2 支路车行道宽度为4~6m,道路红线宽度为8~10m; 3 巷路车行道宽度为3~4m。 注:中心村宜取指标上限。 8.2.5 村庄干路应设置照明设施,支路宜设置照明设施。 8.2.6 停车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停车场根据村庄具体条件设置,大型农用车宜采用集中式布置。住宅停车场地可结合宅、院设置; 2 位于文化教育、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 3 公共停车场应结合人流、车流集中程度合理配置; 4 对于开展旅游项目的村庄,应考虑游客规模,相应增加停车场地。 8.2.7 对外交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村庄的道路系统应与县、乡道路相衔接,并应配置相应的站点、停车场等; 2 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村庄内部,对于现状已穿过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8.3 给水规划 8.3.1 给水规划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供水普及率应达到95%以上。 8.3.2 村庄规划用水量由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生产用水、绿化用水、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水、消防用水等组成。 8.3.3 生活用水指标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指标基础上,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最高日生活用水量指标按每人每天100~160L测算。 8.3.4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15%执行。 8.3.5 生产用水量主要包括乡村产业和畜禽饲养等的用水。一般应根据产业类别和规模、生产工艺要求,结合现有产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8.3.6 绿化用水量是指村庄公共绿地用水量,用水量按浇洒面积3.0L/m2.d测算。 8.3.7 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生产用水、绿化用水之和的15%~25%测算。 8.3.8 消防用水量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3.9 村庄规划用水量应按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生产用水、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水量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 8.3.10 给水规划的最高日用水量也可按人均综合用水量每人每天130~220L指标预测,对产业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庄,其生产用水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 注:人均综合用水量包括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家庭畜禽饲养用水、绿化用水和管网漏损及未预见水量,对中心村,可选取较高值;对基层村,可选取较低值。 8.3.11 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应根据村庄的规模、聚居形式、生活习俗、经济发展水平和供水方式,并结合现状供水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综合用水的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 8.3.12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8.3.13 水源宜优先采用区域供水水源,优先取用净水工艺简单的地下水。当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 8.3.14 供水净化工艺应优先选择成熟、安全、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的工艺。 8.3.15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为10m; 2 二层为12m; 3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其服务水头增加4m。 8.3.16 村庄供水管网布置应结合村庄道路及其它管线综合考虑。供水管网宜成环网布设。 8.4 排水规划 8.4.1 排水规划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和污水(包括污泥)出路等。 8.4.2 排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测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平均日生活用水量的60%~80%测算; 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工业用水量的70%~90%测算。 8.4.3 排水体制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雨水顺道路边沟排入周边河道或灌渠。 8.4.4 生活污水鼓励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排入村庄污水收集系统的生产污水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8.4.5 排水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宜采用重力流方式,统一布置。排水管渠断面应按平均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进行计算。 8.4.6 污水宜集中处理。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在环境和土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取低能耗水污染控制技术,如人工湿地、土地处理以及稳定塘。处理后的污水可浇灌下游非食用作物或林地。 8.4.7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可采用自然干化或静态堆肥的处理方式,污泥的最终处理应考虑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绿化种植、农肥、填埋废弃坑塘覆土等。 8.5 环境卫生规划 8.5.1 村庄的环境卫生规划应统筹考虑,加强与乡、镇、县、市环境卫生规划的衔接。 8.5.2 环境卫生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等设置以及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清运系统、处理系统等。 8.5.3 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1.0~1.2kg测算。 8.5.4 生活垃圾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模式。 8.5.5 大力推进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普及水冲式卫生公厕。公共厕所宜设置在村庄人群密集场所如市场或公共设施活动中心等处。村庄设有沼气池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宜与沼气池连接。 8.5.6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垃圾收集容器应做到密封和防渗漏,取消露天垃圾槽的收集方式。有条件的村庄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并在中转站集中后运送至乡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8.5.7 应合理设置转运站和服务半径。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km。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km。垃圾运输距离不宜超过20km。 8.5.8 村庄不宜建设卫生填埋场。 8.6 供电规划 8.6.1 供电规划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8.6.2 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8.6.3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镇(乡)供电规划为依据,变配电站位置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 8.6.4 村庄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同时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应保障与其它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对旅游景区村庄或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 8.6.5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的需求。 8.6.6 结合村庄特点,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能源。 8.6.7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可参照表8.6.7执行。 表8.6.7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指标分级 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年) Ⅰ 中心村 1600~800 Ⅱ 基层村 1000~400 8.7 电信规划 8.7.1 电信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8.7.2 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8.7.3 结合镇(乡)域规划统筹考虑,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通信线路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并宜设在电力线路走向的另一侧。 8.7.4 电话普及率中心村70%以上,基层村50%以上。 8.8 广播电视规划 8.8.1 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宜全面覆盖,其管线宜逐步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8.8.2 建筑面积测算信号端口指标可参照表8.8.2执行。 表8.10.3 采暖热指标一览表 建筑物类型 采暖热指标(w/m2) 未采取节能措施 采取节能措施 住 宅 75~88 40~45 居住区综合 78~90 45~55 学校、办公 80~95 50~70 卫生院、托幼 85~95 55~70 旅 馆 80~90 50~60 商 店 80~95 55~70 食堂、餐厅 140~150 100~130 注: 表中采暖热指标已包括约5%的管网损失。 8.10.4 集中供热热源位置的选择,当以燃气为热源时应尽量靠近用热负荷中心。当以燃煤为热源时应根据以下要求分析确定: 1 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分开; 2 应考虑合理经济的供热半径; 3锅炉房宜位于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降低烟尘对环境的影响。 8.10.5 供热管网的布置,应根据热源布局、热负荷分布和管线敷设条件等情况,按照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的原则,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8.11 管线综合规划 8.11.1 管线综合规划应与道路交通、村庄住户、村庄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8.11.2 鼓励村庄的各类管线地下敷设。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可按表8.11.2-1、表8.11.2-2的规定取值。 表8.11.2-2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序 号 下面的管 线名称 净距 (m) 上面的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给水 管线 污、 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 管线 燃气 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1.50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 5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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