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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供应链协会章程会费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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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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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浙江供应链协会介绍……………………………………………… (2)
《浙江供应链协会章程》………………………………………… (4)
浙江供应链协会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14)
《浙江供应链协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 (22)
《浙江供应链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规定》 ……………………… (28)
协 会 介 绍
浙江供应链协会是跨行业性质的社团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浙江供应链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的办会宗旨,努力构建浙江制造业降低物流成本的平台;金融、物流、商贸与制造业交流信息的平台;政府制订政策,反映企业需求的交流和参谋平台;外商介入浙江物流市场的中转媒介平台。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制造业和物流业的联动,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协会主要是由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运作的制造业、流通业、物流业、金融业和相关行业协会,从事供应链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以研究供应链理论,探索供应链管理实践,推广供应链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今企业的竞争早已不再是单纯的制造业的竞争,也不是企业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的竞争。浙江供应链协会有能力担起重任使供应链的优化和控制成为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让我们共同打造新型行业协会,促浙江供应链的发展。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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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地址(暂定):浙江省杭州市环城东路12号2211室。
邮政编码:310009,电话:,传真:
浙江供应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浙江供应链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upply Chain (ZJASC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运作的制造业、流通业、物流业、金融业和相关社会组织,从事供应链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以研究供应链理论,探索供应链管理实践,推广供应链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的办会宗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制造业和物流业的联动,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构建成为浙江制造业降低物流成本的平台;金融、物流、商贸与制造业交流信息的平台;政府制订政策,反映企业需求的交流和参谋平台;外商介入浙江物流市场的中转媒介平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分析趋势,开发资源,建立网络,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为会员、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二)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供应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三)宣传推广供应链理念,普及供应链科学知识,举办各种类型的供应链会议,交流供应链管理实践先进经验,促进供应链管理理论和技术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开展国际、国内间的供应链交流考察活动和各种专业性展会;
(五)培训供应链管理专业人才,开办各种类型的专业讲座,提高供应链管理队伍素质;
(六)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和各类咨询服务;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编辑与出版有关物流、供应链书刊及资料;
(九)参与开展有益于提高本协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制造业、流通业、物流业、金融业各类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为单位会员;吸收从事供应链教学、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供应链管理的实践工作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产生办法: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在供应链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实践或影响;个人是从事供应链教学、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供应链发展的各界人士;
(四)协会认为能够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主持召开理事会和本会工作会议;
(五)审议经费收支报告;
(六)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报理事会确认;
(七)经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八)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所需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某一行业并能形成供应链的主导企业;
(二)属于龙头企业或代表性较强的企业。
(三)企业的决策人热心于促进浙江省甚至更大区域供应链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供应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发起单位选举产生,任届期满后按协会章程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10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供应链协会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4月13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筹备成立浙江供应链协会。 7月1日,浙江省民政厅以浙民民复[ ]55号文批转准予筹备成立浙江供应链协会。为确保协会成立后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对协会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及相关事项作如下阐述。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制造业和物流业联动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我省制造业和物流业的联动发展,在提高我省供应链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推动我省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目标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的办会宗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制造业和物流业的联动,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构建成为浙江制造业降低物流成本的平台;金融、物流、商贸与制造业交流信息的平台;政府制订政策,反映企业需求的交流和参谋平台;外商介入浙江物流市场的中转媒介平台。
三、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由所有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组成,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代表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开展。
(三)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开展,对理事会负责。
(四)首席顾问:丁俊发
(五)名誉会长:黄勇
名誉副会长:陈卫东、孟伟林
(六)政策顾问:张国云、戴以村、张跃、楼跃刚、宋晓春、叶光胜、朱卫江、鲁建平、胡嘉临、洪杰、卢成南、胡国良、罗江、梁升、孔生跃、赵武、詹红成、谢月娣、汪蚕清、金凯、周之翔、骆云伟、江永贝。
(七)会长:于珏霖
职责: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把握与制定协会发展方向,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指导和处理协会的重大公共关系和其它重要事项。
(八)副会长:方润泽、汤民强、丁春生、许建华、赵成锋、王平洋、胡加林、王宏伟、任士水、郑井方、邱建荣、冯建萍、张玲宝、凌云、王文杰、陈合富、苗育、花永剑。
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九)秘书长:王荣荣
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副秘书长:杨向红(专职)、郝晶晶、韩莉君、宋建新、倪闻华、邱伏生、王曦、寸平、姚瑶。
(十一)培训中心:
主任:王平洋(兼) 副主任:姚瑶(兼)
职责:负责协会培训工作的策划、组织,为会员提供各类切实有效的培训服务。适时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的相关会议和培训,以加强行业间、企业间的交流,提升会员单位在供应链领域的学识和地位。
(十二)资源整合中心:
主任:宋建新(兼)
职责:围绕供应链这条主线,整合各类会员资源信息,了解掌握包括项目招标、项目招商、项目融资、集体采购以及咨询等服务信息,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需求,发挥协会的综合功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帮助会员单位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升会员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水平。
(十三)研究中心
主任:胡加林(兼) 副主任:倪闻华
职责:为企业提供策划、设计、实施一体化的供应链优化、诊断、设备选配、物流管理体系建立等一系列咨询服务,以及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和运作管理顾问服务,为政府提供区域物流规划、政策制定支持等研究工作。
一、运行机制
(一)重大事项、政策性建议由会长牵头,提出工作方案,经副会长、秘书长等共同商讨后,由会长负责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沟通。
专项工作,由各中心牵头,召集相关成员讨论,报秘书长审批决定。秘书处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二)秘书处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各中心和部门关系,执行理事会决议,统筹调研、培训、课题研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工作。
(三)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和各专项会议根据需要即时组织召开。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工作对接。其它运行规定,详见《浙江供应链协会章程》、《浙江供应链协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浙江供应链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规定》、《浙江供应链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其它
(一)协会办公地址:杭州市环城东路12号2211室。
(二)协会在银行单独设立帐户,会计由协会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出纳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
浙江供应链协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协会章程第四章,特制定浙江供应链协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决议和制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经协会同意入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只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正式会员,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约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会员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每个会员单位1名,一般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作为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单位名单于选举日前5天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只要在选举日前补齐应缴会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动恢复。
第三章 候选理事单位的提出
第五条 协会上一届的理事单位,为下一届理事单位当然的候选单位。会员单位如有参选理事单位的愿望,可向协会秘书处报名。
第六条 增补的候选理事单位,由会长办公会讨论,从报名的会员单位中提名产生,提名原则上要考虑企业所在的区域、规模、所有制成分、入会时间和为协会所做的贡献。
第七条 20个及以上会员单位联名,也能够推荐候选理事单位。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要向全体会员单位介绍候选理事单位的情况。候选理事单位应向秘书处提供书面的企业情况介绍,并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第九条 换届选举时,当然的候选理事单位在选票上的排名顺序按单位商号第一个字的拼音排序,拼音相同的,按第二个字的拼音排序。两个字的拼音相同的,按单位入会时间先后排序;增补的候选理事单位在选票上的排名顺序,按报名参选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十条 理事单位的名额按会员单位总数的16%以内确定,且为单数,候补理事单位2名;副会长单位名额按理事单位总数的20%确定,且为单数;会长单位名额1名。
第十一条 候选理事单位的名额,应多于应选理事会单位名额。但不超过应选理事会单位名额5%。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在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资格的会员单位过半数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增补的候选理事单位的代表在会员大会投票前,能够在会上进行5分钟内的参选演讲,参选演讲申请须在秘书处设定的时限内提出。增补的候选理事单位的代表演讲结束后,其它会员单位需发言的,须事前申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发言结束直接进行投票。
第十四条 先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开会选出会长、副会长单位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相应成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参加选举时,先凭“选举资格证”领取选票。投票选举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并提名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提请会员大会经过。
第十六条 协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对候选理事单位能够投赞成票,能够投反对票,能够另选其它有资格的会员单位,也能够弃权。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作弃权处理,不接受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会员大会推选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票统一装入信封进行封存备查,信封封口应贴上封条,标明时间,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协会公章。封存后的选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会员单位对选举计票工作有疑问的,能够在大会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要求复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的理由,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原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同时在场进行拆封查验。查验结果,按本选举办法进行调整。查验结束,选票按前条要求再次封存。
第二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多于应选理事单位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数的有效。
第五章 理事单位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获选理事单位的个数超过应选(含候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三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理事单位(含候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理事单位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理事单位的个数少于应选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理事单位。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只选一个理事单位(含候选),候选理事单位(含候选)应为二个。
第二十六条 选举副会长单位时,获得参加投票的理事单位过2/3的选票,始得当选;获选副会长单位的个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最多者当选会长单位。
第二十七条 如遇应选名额内两名(或以上)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副会长单位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理事单位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理事单位(含候补)、副会长单位,其排名顺序以得票多少确定,得票相等的,以单位法定代表人姓氏笔画确定顺序。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果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六章 对理事单位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当选的理事单位,接受全体会员单位的监督。会员大会能够罢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三十一条 20个及以上正式会员单位联名,能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书面提出罢免理事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单位(或人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能够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罢免理事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罢免理事单位,须经过半数的有选举资格的会员单位的投票经过。罢免的决议,由协会秘书处予以公告。副会长单位的理事职务被罢免的,其副会长职务相应撤消,由协会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长单位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会长办公会从副会长单位中选出;副会长单位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选出;理事单位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候补单位按顺序递补;不足递补的,由会员大会补选。
第七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会员单位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在协会内给予警告或除名。
(一) 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会员单位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仿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三)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罢免要求的会员单位(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经过,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供应链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规定
为规范浙江供应链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保障浙江供应链协会充分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根据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浙江供应链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
二、会费缴纳标准:
会长单位:5万元人民币
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人民币
副会长单位:2万元人民币
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人民币
理事单位:3000元人民币
一般会员:1000元人民币
个人会员、社团会员免交会费
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以其它形式抵缴会费的,需经秘书处讨论,报会长批准。根据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之一。因而,对于一年以上没有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将与之沟通,劝其变更会员身份或退出协会。
三、会费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协会行业管理工作;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协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
3、会员学习资料和参加培训、交流活动;
4、协会专职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5、理事会通知的其它必要开支;
四、协会应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每年应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审计。
六、本规定经浙江供应链协会代表大会经过后实行,本规定由浙江供应链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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