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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编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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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编59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92.12.300道路工程施工說明書彙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編印九十二年十二月修定道路工程施工規範說明書彙編目錄1791113141529313439一、 土木工程補充說明書1二、 土方及基礎工程8三、 天然砂石料基層施工說明書10四、 級配碎石面層或底層工程施工說明書12五、 瀝青透層施工說明書15六、 瀝青粘層施工說明書17七、 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說明書18八、 高壓混凝土地磚製造及檢驗規範34九、 一般工程施工說明書41十、 道路工程試驗項目補充說明書48九十二年五月修定土木工程補充說明書(採用有

2、關項目)一、 碎石料採取: 本工程所採用各種砂石粒料規格均須合於施工說明書規定標準。二、 機器設備: 本工程施工時應具備之重要機具設備規定如左: (一)十公噸三輪壓路機壹台。(二)五八公噸二輪壓路機壹台。(三)堆土機壹台。(四)平路機壹台。(五)牽引機及羊腳滾筒壹套(配合工地需要)。(六)灑水車壹輛。(七)抽水機若干套(配合工地需要)。(八)瀝青混凝土舖路機壹套。(九)混凝土震動機若干套(配合工地需要)。(十)膠輪壓路機壹台。(十一)萬能挖土機壹台。(十二)鏟土機壹台。(十三)自卸卡車若干輛(配合工地需要)。三、 本工程所使用之膠圈接頭鋼筋混凝土管應採用經濟部核定合格廠商製品, 其品質須符合C

3、NS規定, 埋設時應拍攝照片, 以便查稽。四、 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地下埋設管線、 地上建築物、 電線桿等公共設施須妥為保護, 如有損壞時, 皆由承包商負責修復或賠償。五、 本工程新築路面與各現有道路相交處, 應按工地監工員之指示銜接平整。六、 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中心樁應先行檢測本工程樁位與鄰近相關樁位, 其精度應符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內之規定, 施工中妥為保護, 並預設輔助樁, 以防原有中心樁被損壞或移動時可據以測定, 埋設道路中心樁時應會同工務局都市計畫發展處及本處人員辦理檢核樁位及道路境界線位置正確性。七、 本工程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 係採用預拌混凝土, 除另有規定外應向

4、已加入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工會之廠商採購, 其強度應符合設計圖上之要求, 施工中承包商應於工地範圍內自行開關施工便道, 俾便預拌混凝土車輛能夠到達任何施工處所, 並應與預拌混凝土廠商密切連繫, 以免供應失調, 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為機拌混凝土。八、 本工程所需之預拌混凝土, 應由同一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供料為原則, 得標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欲更換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者, 應將必須替換之理由陳報本處核可後, 方得變更, 預拌混凝土廠應提出供料品質保證書 (詳如保證書範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切結本公司(工廠)所提供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家規範, 不含有害物質, 並在左列範圍內,

5、 如有不實立書人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 為恐口說無憑, 謹切結保證。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地址: 三、 施工(澆置)範圍: 四、 數量: 五、 規格: 六、 施工(澆置)時間: 立書人之公司(工廠)名稱: (簽章)公司(工廠)地址: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九、 混凝土澆築前, 應作坍度試驗並依監工員指示製作試體, 保養七天及廿八天後送試驗, 其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十、 本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 應於進料灌注前做坍度試驗, 其不合規定者應拋棄運離工地。十一、 本工程試體除依施工細則規定製作外, 應製作七天混凝土抗壓強度圓柱體一個, 其抗壓強度須達廿

6、八天設計強度之百分之七以上, 以做為工程繼續施工及估驗之依據, 倘七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低於廿八天設計強度百分之七時, 應予停工, 俟同組試體廿八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 做為工程施工之準據。十二、 本工程所需擋土排水(包含一切擋土必要措施、 地面及地下水之排除)費用以壹式估列, 承包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施工地點勘估, 得標後不得藉詞要求變更擋土及排水工程或加價。但若工程計畫變更時, 得視實際情形增減。十三、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在工區內及週近,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設置施工警告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 如發生事故, 概由承包商負責。十四、 本工程完工後承包商應提供十二吋彩色施工照片, 最少四

7、幀交與本處作為市政建設展覽資料。十五、 本工程瀝青混凝土應於拌合前經取樣試驗制定拌合公式後, 再按拌合公式所規定之重量拌合。十六、 污水管線施工中, 得由本處會同有關單位隨時抽樣作漏水試驗, 試驗方法詳另說明。十七、 本工程交通島部分回填土應不含磚石、 樹皮、 及其它離物之良土。十八、 挖土後之餘土處理, 若距離本工程四公里以內本府有適當地點須要土方時, 承包商應負責載運至指定地點, 不得異議。十九、 承包商於每次申請估驗付款時應同時檢附已完成部份工程之試驗報告, 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准予付款, 其所需檢附之試驗報告如下: (一)混凝土七天及廿八天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配合設計比例計算、 預拌混凝土品

8、質保證書及氯離子工地檢測合格紀錄(詳如報告單)。(二)基(底)層級配料篩分析及標準夯實試驗。(三)工地密度試驗(1.路床密度, 2.基(底)層密度)。(四)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五)瀝青混凝土成份及強度試驗。(六)高壓混凝土連鎖地磚抗壓及吸水率試驗。(七)鋼筋試驗及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書。(詳如證明書範例)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工 程 名 稱: 座 落 地 點: 檢 測 時 間: 年月日時開 工 日 期: 年月日混凝土澆置位置: 混 凝 土 供 應 者: 運輸車號: 檢測儀器名稱型號: 序號: 檢 測 取 樣 方 式: 混凝土澆置作業開始前本批混凝土共m3, 檢測試樣個數試 驗 結 果:

9、 每立方(m3)混凝土所含氯離子重量(Kg)(Kgm3)檢測次數試樣編號第次第次第次平均(Kgm3)123451.本檢測方法依據CNS 13465辦理。2.依CNS 3090規定, 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 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3Kgm3, 而一般鋼筋混凝土之混凝土內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6Kgm3, 預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15Kg/m3。本人保證上述檢測之混凝土係使用於上述工地, 且檢測結果無造假情形, 如有不法, 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檢測者: 專業訓練證書字號: 工程相關工程資料執行相關人員名稱執業登記證字號(技師專業證書字號)(工廠登記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10、址電話監造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混凝土供應者一、 檢測報告混凝土若使用預拌凝土, 應由檢測者會同混凝土供應者檢測, 並由監造人、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二者擇一)校核。二、 混凝土供應者應負混凝土品質及法律上完全之責任, 若為現場拌和混凝土時, 則由承造人負混凝土品質及法律上完全責任。三、 檢測結果: 施單監單承混承包凝工位造位商土商無輻射污染證明書編號: 茲證明下述產品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 無輻射污染現象。產品名稱規格: 批號與數量: 工程名稱: 製造商品名稱: 原子能委員會合格證明文號: 偵檢人員: 品質管制主管: 偵檢日期: 年月日製造商負責人: (單位及負責人印信)地址

11、: 經銷商: (印信)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以上得視其完成進度提出一部份或全部試驗報告二十、 工程廢棄物之運棄地點除本處另有指定者外, 應一律運棄小港大林蒲處理場、 如不依規定清除處理, 本處接到環保局通知時, 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 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除。二一、 供給之水泥空袋不需繳還, 每只折收新台幣貳元, 至工程完工時數照計算, 繳納有關機關福利單位。二二、 有關本工程使用材料需送請檢驗者, 應於開工後二個月內送請有關機關檢驗, 經合格後始可施工, 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二三、 本工程材料試驗由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科派員辦理, 但各項試驗之配合作業所需費用(含交通費)概由承包商負責。二四、

12、 本工程各項材料試驗均已包含於本工程總價內, 應由承包商(供應商)負擔, 各項試驗項目凡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科可檢驗者, 承包商(供應商)均應依規定繳納試驗費, 如屬須委由該科以外單位辦理試驗者, 應由承包商向該委辦單位繳納所需費用。m3二五、 各項工程於澆築混凝土時, 每天或每批(次)澆築數量未超過八m3時免予試驗, 但工地工程司得視需要抽作試體一組試驗, 倘其試驗強度未達設計強度, 按合約有關規定辦理。二六、 凡混凝土澆築工程除合約明文規定者外, 於取樣製作試體時, 其數量在八m3以上, 一二m3以下, 當日不論分幾批(次)澆築其不同強度部份均應分別製作一組試體為試驗標準。二七、

13、 承商每次挖掘長度以一街廓單側(約四一二公尺)為原則, 並自開挖至回填級配限於十四工作天(或日曆天)內完成, 倘非因無法克服之原因經甲方認定者外, 則每延期一天, 罰款該部份工程新台幣三、 元, 至改进為止, 並於工程款內扣除。二八、 每完成五公尺, 應將側溝邊路面以AC封層, 如有特殊狀況需隨即封層時, 依照現場監工指示辦理。二九、 本工程之承攬廠商應對其砂石車、 廢土、 建材下包要求不得發生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 並禁止違法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 違者其工地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 予以議處。三十、 本處路床面層一平方公尺以內之檢驗或試驗項目得委託外面有通過CNLA認可實驗室或檢驗室辦理, 面積不

14、足五平方公尺僅做路床夯實度及瀝青混凝土厚度試驗, 不同規格之涵管總數未超過50支, 鑄鐵蓋及人孔蓋總數未超過40個者免予檢驗。三一、 單項材料於五十萬元以下不必送檢(不包括路燈之燈具), 惟本處若認為必要, 得隨時抽樣送驗。土方及基礎工程一、 放樣: 基地整平, 並經工程司認可後, 承包商應於基地上將建築物位置照圖示位置放樣, 並用小木樁木板將基礎及牆等中線定出板樁, 用作標高之準繩, 此項標高, 必須經工程司覆核認可後, 方能開始挖掘基礎。二、 挖土: (一)基礎及基槽之大小及深度, 均照圖示尺寸辦理, 基槽內如無積水或坍土之情形, 其基礎混凝土可不用模板, 惟因此而增加基礎原定之材料時,

15、超出部份不另給價。如基礎發現岩石, 鬆軟土質或其它特殊情形土質時, 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察看, 決定處理辦法, 如因此而有更改基礎之深度或加打基樁時, 另按變更設計處理之, 惟挖方單價不再加以調整。如係土木工程, 得依照本細則第七條辦理。(二)建築物四週之地面, 須作成坡度, 使地面水不致流入基槽內。如基槽內有積水, 應立即用抽水機抽出, 在混凝土搗入前, 至混凝土凝結期間, 不得有水積存。若基槽旁側之土有流滑或坍落之情事時, 則應用木質或鐵質支撐, 或加打板樁支護之, 不另給價。(三)承包商未得工程司之指示, 而將基槽挖至較圖示尺寸為深時, 承包商應將挖深部份用普通混凝土填高至指定高度,

16、所有一切工料費用, 均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三、 排 卵 石: 地坪之卵石層, 須以大卵石直立密排, 大卵石空隙處以小卵石填塞, 並夯打結實, 卵石基礎厚度, 須按圖示尺寸辦理。四、 填土: (一)填土部份, 應經工程司之認可後, 以質地良好之土或卵石碎石砂礫等材料填實之, 凡含有有機物之土壤, 不得用作填充材料, 此項填土, 必須分層舖填, 每層厚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分以下, 洒水夯實, 如基礎及地坪直接建築於填土上時, 應如規定先舖以五公分厚之清潔細砂, 加濕夯實, 灌澆混凝土前應設置排水小孔, 以排除砂內之積水。五、 回填: 基礎完成及混凝土全部凝固, 基槽部份用挖出之土分層回填, 每層不得超過

17、十五公分, 並加適量之水夯實之, 磚牆兩側之回填土, 須兩面同時夯打, 如填土祇在牆身之一邊, 則夯打時須加注意, 不得損及牆身, 必要時須加斜撐支護之。六、 餘土處理: 殘餘泥土, 須運至指定地點堆置。七、 土石方成份及計算: 土石方數量, 按照圖樣或實地測估之, 施工時承包商應留土墩或預定高度木樁經監工人員收方核算後, 始可拆去。其地質規定如次: (一)土質包括泥沙碎石在內。(二)土 混 石包括鬆軟之石質, 能以尖鋤撬棍移去而無須轟炸者均屬之, 土混石中容有堅石時, 其體積不逾三百立方公寸者, 亦作土混石計, 雖因促進工作關係, 而用炸藥轟炸, 承包商亦不得作堅石論價。(三)堅石包括堅硬之

18、石質, 其體積超過三百立方公寸, 移去時必須使用炸藥轟炸者屬之。八、 試驗: 施工時本局工地負責人如認為有試驗土質或樁木載重力之必要時, 所需試驗費得由本局負擔。天然砂石料基層施工說明書一、 說明: 本說明書係指天然之摻砂石料, 按照圖樣所示之路線坡地度及橫斷面, 築於已整理滾壓之路基上。二、 材料: 所用材料應符合下表內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 惟如使用震動壓實機具時, 則在工地監工員同意下, 得將粒料之最大尺寸放寬至五吋。(一)粗粒料(停留於四號篩上)為堅韌之石屑或卵石, 用洛杉磯試驗法試驗下, 磨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篩號通過方孔篩之重量百分率級配A級配B級配C3吋1001吋1001吋10

19、04號307030704080200號015015520(二)細粒料(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號篩之細粒土壤, 惟通過四號篩之材料, 其液限Liquid Limit不得大於二十五, 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ck不得大於六。(三)粒料中不含植物質塊狀或其它不適宜之雜質。(四)粒料須先送樣品, 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工地, 運入工地之粒料經查驗仍有未合規定者, 應即予以改进, 否則廢棄不用, 並即予運出工地。三、 施工方法: (一)路基整理: 摻砂石料基層舖築前, 應先將浮鬆物體清除, 並檢查路基之全部表面是否滾壓適當, 高低是否符合設計。(二)舖撒材料: 於已整理滾壓之路基上將粒料按工

20、地監工員之指示, 分層均勻舖撒, 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最小壓實厚度應以所用粒料之最大尺寸不超出壓實厚度之四分之三為準。(三)整形及洒水: 摻砂石料舖撒時, 應照規定之路拱形狀將其攤平, 需要時得加洒適量之水, 洒水必須用水車或噴水壼, 以期達最大壓實密度之恰當水量。(四)滾壓: 整形以後立即用十噸以上壓路機或其它適當機具滾壓, 滾壓應由路邊開始, 然後逐漸移向路中, 滾壓方向與路中心線平行, 滾壓工作須連續進行, 直至全部滾壓堅實, 達到規定標準時為止,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 應用夯夯實, 如用人工夯則夯之重量不得小於二二點五公斤, 夯頭面積不得大於六三平方公分, 滾壓後如仍有不平

21、之處, 應耙鬆後, 另行加舖或除去粒料再滾壓以使平整, 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的酌量加水, 壓實後之各層次在加築其後一層時, 表面須具適當之濕潤程度, 否則應予酌量加水, 使表面濕潤, 在整形過程中並應檢除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不適宜之雜物。如粒料含水量超過需要時, 則須等待其乾至含恰當水量, 始可滾壓。四、 密度試驗: 試驗所得之壓實密度不得小於AASHTO改良壓實試驗(錘重一磅、 錘落高度十八吋, 層數五層)下最大密度之九五。級配碎石面層或底層工程施工說明書一、 說明: 本說明書係指人工方法拌和之土壤粉料, 按照圖樣所示之路線、 坡度及橫面, 舖築於已整理滾壓之底層基層或路基上。二、 材料: 所

22、用材料, 應符合下表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ABCD級適用於底層, CDEF適用於面層)。AASHTOM14755ABCDEF2100100175951001001001003/830654075508560100#425553060356550855510070100#1015402045205040704010055100#4082015301530254520503070#20028520215520620825(一)粗 粒 料: (停留於四號篩上)為堅韌之石屑或碎石, 用洛杉磯試驗法試驗下, 其磨損率不得大於五, 細粒料(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號篩之細粒土壤。(二)通過二號篩之材料數量,

23、 須在通過四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 通過四號篩之材料, 其液限(Liquild Limit)不得大於二五, 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cx)不得大於六。(三)粒料中不得含植物質塊狀, 或其它不適宜之雜質。(四)粒料須先送樣品, 經檢驗合格後, 方得運入工地, 運入工地粒料, 經查驗仍有未合規定者, 應即予改进, 否則廢棄不用。三、 施工方法: (一)舖撒材料: 舖料應視實際情形, 用下列之任何一法: 1.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規定者, 或粒料已在取料處按需要之級配混合, 無須再在工地混合者於已整理滾壓之底層(基層或路基)上, 將粒料按工地工程司之指示, 分層均勻撒佈, 以達需要之厚度。每層

24、之最大壓實厚度, 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最小壓實厚度, 應以所用粒料之最大尺寸, 不超出壓實厚度之四分之三為準。2.粒料之級配未符合規定, 須將數種材料在工地混合者, 將各種材料, 按配合成份, 先後撒佈於已整理之底層(基層或路基)上, 細小材料, 應舖於較大材料之上, 撒佈厚度如1.項辦理。(二)拌和: 須在工地工程司指示下, 加洒適量之水, (惟人工拌和時, 在粒料乾拌均勻以前, 不得洒水)洒水必須用水車或噴水壼, 以期達到最大壓實密度之恰當水量, 拌和方法, 由工地工程司指定下列任何一法為之。1.路拌機拌合法: 粒料按照一、 項(一)款之規定撒舖後, 始可用路拌機予以拌合, 如路拌機之拌合

25、深度不及十公分時, 則其每層撒舖厚度應予減少至路拌機能拌合之深度。2.平路機拌合法: 用平路機將材料由路中翻至路側, 再由路側翻至路中, 如是往返拌和, 直至均勻。所用平路機之軸距(Wheel Bage)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重量不得小於三公噸, 刮刀長度不得短於三公尺。3.人工拌和法: 用鏟或其它工具以人工方法拌和之, 即使材料之天然級配已符規定, 亦仍須加以拌合。(三)整形: 粒料拌勻後, 依工程司指示之厚度, 照規定之路拱形狀, 將其攤平前得將底層(基層或路層)灑水, 以得一適宜之濕度。(四)滾壓: 整形以後, 立即用十噸以上三輪壓路機, 或其它適當機具滾壓, 滾壓應由路邊開始, 然後逐漸

26、移向路中達之處, 應用夯夯實, 如用人工夯, 則夯之重量, 不得少於二二點五公斤, 夯頭面積不得大於六三平方公分。滾壓後如仍有不平之處, 應把鬆後另行加舖, 或除去粒料再滾壓, 以使路面平整。最後一次滾壓完竣後, 須用平路機刮平(或用人工修平), 再加滾壓, 刮平及滾壓須相繼進行, 直至全部壓實, 並符合規定斷面為止、 其公差不得超過一公分, 刮平及滾壓時, 得視實際需要的酌量灑水。壓實後之各層次, 如築其後一層時, 其表面須具適當之潤濕程度, 否則應酌量灑水, 使表面潤濕; 在整形工作過程中, 並應檢附不合規定之粒料, 及一切不適宜之雜物。(五)面層或底層完成後須經常施行刮修、 清掃、 灑水

27、、 滾壓及其它合宜之養護工作, 以保持平整堅實, 直至驗收或加舖瀝青面層時為止。四、 密度試驗: 試驗所得之壓實密度, 不得小於AASHTO改良壓實試驗(錘重一磅, 錘落高度十八吋, 層數五層)下最大密度之九五。瀝 青 透 層 施 工 說 明 書一、 說明: 瀝青透層係用油溶瀝青材料, 按照本說明書及設計圖之規定, 均勻澆舖於已整理滾壓合格之機軋級配基層上, 以備其上舖築IV-C類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二、 材料: 瀝青透層所用瀝青材料係快乾塗料柏油MC-70。三、 施工要求: (一)瀝青透層之澆舖, 須在天晴風和之日(室外蔭蔽處氣溫在攝氏十五度以上)及欲噴透層之基層乾燥或略有潮濕時行之。惟若基層

28、過份乾燥而呈現灰沙時, 則應酌予灑水, 以使其略呈潮濕。(二)澆舖透層時, 原有基層如有洞穴或沈陷不平之處, 應先行修補平整, 並滾壓堅實; 表面上所有浮鬆塵土及其它雜物應以清潔機或竹帚清潔潔淨。基層面之壓實度應達到依照AASHTO T-180及T-224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一以上。(三)基層整理滾壓完妥後, 即用壓力播油車或手壓噴油機均勻澆噴瀝青材料, 其用量約為每平方公尺九一四公升, 依工地工程司指示辦理之。瀝青材料之澆噴得視基層之實際緊密情形, 一次或分多次行之, 以防油料溢流路側。如某處澆油數量不足時, 應用適當方法補足之。(四)油溶瀝青材料加熱時, 無論在機內或機外, 均須特別注意

29、。另行設灶加熱者, 其地點應選擇空曠處所且附近無建築物之處。至於該項瀝青材料之儲放, 應與加熱地點有相當間隔, 隨用隨搬, 以免引起火災。(五)噴舖透層材料前, 鄰近結構物, 如橋樑、 涵洞、 緣石、 欄杆、 護欄等, 須預予適當掩蓋, 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六)透層澆舖後, 至少在二十四小時內應絕對禁止任何車輛及人畜往來, 使透層材料得充份滲入基層。在開放交通前, 如仍有多餘油漬浮於表面, 又因情況特殊而急於通車時, 則必須自費加舖通過四號篩而潔淨經工程司認可之砂料一薄層, 以能吸收多餘油料而免沾車輛致被掀起為度。並在舖築瀝青混凝土層前應經常養護, 以防損壞。瀝 青 粘 層 施 工 說 明

30、書一、 說明: 瀝青粘層, 按照本說明書, 設計圖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 均勻澆噴於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各層面上, 以備加舖瀝青混土面層。二、 材料: 粘層所用瀝青材料係為特快乾塗料柏油RC-70。三、 施工要求: (一)瀝青粘層之澆噴, 須在天晴風和之日, 室外蔭蔽處氣溫在攝氏十五度以上, 原有路面充份乾燥時於日間行之。(二)粘層噴澆前, 原有路面如有洞穴、 裂縫, 應先行修補平整, 所有表面一切浮鬆塵土及其它不適宜雜物, 應以清掃機或竹帚清掃潔淨。(三)原有路面清掃潔淨後, 即用壓力播油車或手壓噴油機均勻澆噴瀝青材料, 其用量除設計圖上另有規定外, 每平方公尺一五四五公升, 於現場試噴後決定

31、之。(四)粘層施工時間必須恰當, 瀝青面層之加舖, 必須於粘層乾固後行之, 否則粘層將發生潤滑作用, 但粘層之澆噴時間亦不宜過早, 以免瀝青面層施工時, 粘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去粘性。(五)粘層澆噴施工中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 並應有適當時間養治, 俟粘層瀝青材料不被車輛粘起時, 方可續舖瀝青混凝土。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施 工 說 明 書一、 說明: (一)瀝青混凝土面層係以加熱之粗粒料、 細粒料、 瀝青膠泥及乾燥之填縫料, 按規定比例均勻拌和後, 依照本說明書及工程圖樣所示之路線、 坡度及斷面尺寸, 分一層或多層, 舖築於已完成之底層, 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滾壓而成。二、 材料:

32、(一)瀝青材料: 1.瀝青膠泥選用針入度六十一(六七、 七八五、 八五一任選一種), 其品質符合公路材料規範之規定, 其使用溫度為二五三二五。(二)粗 粒 料: 1.粗粒料係指留於八號篩以上之粒料。2.粗粒料可為石礫石, 須質地堅、 潔淨、 耐磨而無泥土、 塵埃或其它不良物質包裹者。3.粗粒料經洛杉磯磨耗試驗時之磨耗率用於摩擦層者不得大於四, 用於結合層者不得大於五。4.粗粒料如用碎石, 則含有二個碎裂面以上之碎粒, 至少須在重量比百分之六十以上。5.粗粒料如需用二種以上不同級配之粒料混合使用時, 其混合程序, 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 不得在粒料堆上混合。(三)細 粒 料: 1.細粒料係指通

33、過八號之粒料, 且需符合下表級配之規定。200100503016843/8篩號05525306065908510095100100級配A通過重量百分率010220740206540806510080100100級配B050128302852507475100100級配C010220740206540807010095100100級配D2.細粒料可為天然砂石屑或二者之混合物, 其品質潔淨、 堅韌、 顆粒表面應粗糙, 且不含泥土或其它雜物者。3.細粒料如有二種以上不同來源時, 應分別堆放, 如需混合使用, 則其混合程序, 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堆上混合。(四)填 縫 料: 1.本工程所稱

34、補充料, 係指通過六mm(三)篩之細料, 係粗、 細粒料經混合結果缺少通過七五mm(二號)篩之材料時使用之。2.填縫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石粉末、 水泥或其它無塑性之無機物粉末, 但不得為塊狀, 且須符合下表級配之規定: 篩號通過重量百分率()30100509510020070100三、 瀝清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一)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之配合, 可由工地工程司選定, 但須符合下頁表格之規定, 其級配之變化, 不得自某一篩號下限, 驟變為鄰一篩號之上限, 反之亦然。級配種類篩號尺寸密級配開放級配(基層及封層)開放級配(摩擦層)拌合設計或標稱最大粒徑尺寸13/41/213/41/2TYP

35、E-3/8TYPE-1/2(25.0mm)(19.0mm)(12.5mm)(25.0mm)(19.0mm)(12.5mm)(9.5mm)(12.5mm)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1 1/2100100(37.5mm)19010010090100100(25.0mm)3/49010010090100100100100(19.0mm)1/256809010040708510010090100(12.5mm)3/85680407060909010060100(9.5mm)No.429593565447410341539205030501540(4.75mm)No.81945234928581172185

36、25515412(2.36mm)No.16319(1.18mm)No.30010010(600mm)No.50517519521010(300mm)No.100(150mm)No.20017282102525(75mm)含油量對總拌合量394104113941041158.54.58(二)瀝青混凝土路面施築前, 應先作瀝青拌合料拌合設計及試驗, 試驗獲得最佳設計經工地工程司核定後, 由拌合廠據以拌合合材。(三)承包商應於開工前將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併同開工報告提交工地工程司核可後作為施工之依據。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容許誤差如下: 項目容許誤差(單次試驗結果之許可差)篩分析1/2及1/2以上篩粒料3

37、/8 及 #4 篩 粒 料#8 及 #16 篩 粒 料#30 及 #50 篩 粒 料#100 篩 粒 料#200 篩 粒 料8.07.06.0(粒料總重量百分率)5.04.03.0瀝青含量0.5(瀝青拌合料總重量百分率)穩 定 值 (磅)20(對於本值, 但不得低於下表列下限值)流 動 值 (1/100吋)3(但不得超出配合設計之範圍)空 隙 率 ()不得超出配合設計之範圍粒 料 空 隙 率 ()不得超出配合設計之範圍設計拌合方法可由工地工程司, 就下表辦理: 試 驗 項 目重級交通量中級交通量輕級交通量最小最大最小最大最小最大馬歇爾方法(Marshall Method)夯 打 次 數(上下端

38、各)755035穩定值, 磅(N)1,500(6,672)750(3,336)500(2,224)流度, 1/100吋(0.25mm)816818820空隙率()面層353535結合層383838粒料空隙率(VMA, )如圖一圖一、 最低粒料空隙率(VMA)附註: 如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最低粒料空隙率在圖一所示1之容限帶(Tolerancd Band)內, 而其它各項試驗值均符合上表之規定時, 仍可予以使用。四、 施工設備: (一)概說: 所有施工設備均須經工地工程司檢查合格認可, 並應經常作適當之保養, 以達成滿意之工作。(二)瀝青拌合廠: 瀝青拌合廠之設施, 應能嚴格控制所用材料之配合比及溫

39、度, 以生產合乎規格之優良產品, 其產量每小時至少有(瀝青混凝土料)三十公噸者。1.廠商須提出混合料拌合紀錄卡。2.設立專責品管組織(小型試驗室、 品管專責人員)。(三)舖 築 機: 1.瀝青混凝土面層舖築機之設施性能, 應能配合瀝青拌合廠之產量, 而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 舖築厚度及寬度者, 且舖築時須不使材料有分離現象發生。(四)壓 路 機: 1.壓路機應為自動之三輪壓路機, 二輪串列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等。2.三輪壓路機應為九十一公噸重, 二輪串列壓路機應為七十公噸重。3.壓路機後輪每吋寬之重量為一一公斤至一六公斤, 輪上應裝置括板及噴水設備, 以保持機輪清潔及濕潤, 而免瀝青混凝土粘著於輪

40、上。4.膠輪壓路機, 不論單軸或雙軸式者均可埰用, 其有效滾壓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 各輪胎應為同尺寸之光面者, 單軸式之膠輪壓路機, 其第二次滾壓, 應能完全蓋覆第一次滾壓時之輪胎間距, 雙軸式之膠輪壓路機, 滾壓時其後胎應能完全蓋覆前胎之間距, 膠輪壓路機之輪胎, 不得有幌動現象, 各輪胎之接觸面亦須均勻, 各輪胎之壓力不得相差五磅以上, 膠輪壓路機必須能隨意加重, 使達到一適當之輪胎荷重, 其滾壓時所需之總重量及輪胎壓力, 均由工地工程司視需要決定, 以期能獲得適當密度之瀝青面層。(五)運輸車輛: 1.運輸天車須為自動傾卸式, 並有密封之金屬車身, 車稍內須清潔無泥灰、 砂土及油料, 並

41、須塗擦石灰水或噴洒肥皂水, 使車身濕潤, 但不可有過量之液體存在。工地工程司認為需要時, 應加蓋保溫設備。(六)地磅: 1.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均按重量結算, 故原則上應備有地磅秤量, 以期迅速準確。(七)手 工 具: 1.手工具包括齒耙、 鐵鏟、 鐵夯、 燙鐵、 瀝青面層切割器、 小型加熱車、 以及其它工具, 應充分準備, 以增面層舖築效率。(八)工地試驗: 1.工地應設試驗設備, 以備工地工程司隨時抽樣檢驗。五、 施工方法: (一)氣候規定: 1.瀝青混凝土面層之舖築應在晴天, 室外氣溫不低於十, 且底層或原有面層乾燥無積水之情形下始可行之。(二)舖築地段之準備: 1.舖築瀝青混凝土地段之底層, 或原有面層, 應先整修, 使符合設計路線、 坡度, 並清除鬆散雜物, 如有不平或低陷處, 均應先予補填修整, 滾壓堅實, 所有不適當之修補、 裂縫、 過多之瀝青材料, 均應事先除去。2.緣石、 側溝、 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 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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