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合同书立设计委托合同书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室内装饰工程地点: 合计: 平方米 二、室内装饰工程设计项目 三、乙方接受委托书后,应随即进行现场勘测,并根据甲方提供资料办理下列事宜:1 提出设计方案图(平面、立面、透视效果图)2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 在设计方案确定后,绘制施工图,并建议其所需购置的室内装饰用品、材料及色样等。4 编制工程概算及施工说明书。5 协助甲方招标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6 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商讨工程中的问题。7 供给工程需要的详图。8 监督指导工程施工。9 施工时,解释图纸和协
2、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参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以不违反合同规定为原则,在协商基础上达到双方满意。 四、总设计费计人民币 元。这是依照工程概算造价的 %计算(其中:设计费 %,施工监督指导费 %)。 五、设计费付款方式:1 签约时,付总设计费的20%;2 交初步设计图时,付总设计费的30%;3 交施工设计图时,付总设计费的40%;4 完工时付总设计费的10%。以上每项款目都应一次付清。若施工设计图已完成,而工程非因设计原因未能进行时,则第3、4项甲方应一次付清。若甲方提出特殊要求,而使乙方必须出差时,甲方应付出差费。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约付款时,应支付乙方迟付设
3、计费,按每日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 六、平面配置及初步设计图应于签约后 日交付,全部施工设计图应于签订合同后 日完成(即应于 月 日交图)。 乙方有拖延以致影响甲方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自总设计费中按日扣除千分之一。乙方若超过约定交图期限 日以上,不能完成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归还已收的付金。 七、甲方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设计的进行,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已完成部分设计的费用(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五款规定)。 八、乙方为本合同所设计的图纸保有版权,只供甲方作为本合同书指定地点施工专用,不得转让出版或作其他用途。若乙方有本合同施工以外其他用途,应预先征得甲方
4、同意。 九、除有第七条的情况发生外,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否则乙方凭证明文件,通知甲方解除委托合同,没收已收的设计费用,甲方向乙方赔偿毁约的费用。 十、本合同书系指委托,如需用施工另行签订施工委托合同书。 十一、甲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束承包方(施工方)服从乙方监督批导工程的进行,若承包方与乙方有争议,应甲方出面直辖市,若责任在承包方而导致工程停顿悍与乙方无关。若因施工发生困难要求更改设计时,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修改设计图纸,但甲方不得故意刁难和干预施工技术问题。 十二、甲方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不得再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绝付设计费,双方应以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为双方同意
5、签订,双方不得以其他文件提出对合同书作其他解释。本委托合同书中如某一项经双方协商同意无效时,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实施。 十四、双方就本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有所争议时,经双方同意可请所在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均应服从所作的调解,切实执行,调解费用由双方分担。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下列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甲、乙双方同意以 经济法院为仲裁法院。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及见证经济律师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八、本委托合同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 电话:见证经济律师: 见证经济律师: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