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南市宏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城嘉园东区 #楼
工程地点: 肥城市新城路东首
工程内容: 砖混结构住宅楼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肥发改投资字【2005】第8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承包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6年4月17日。
竣工日期:2007年5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3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泰安市优良。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以双方审定的决算据实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肥城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使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3.3使用标准、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必要时双方协商。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五日内,提供五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需保密,不得将本图纸转给第三人翻阅及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不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之职权范围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控制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负责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审核、工程款的支付、周边关系的协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七日内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即:水通、路通、电通、场地平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日内,将电气施工管线接至施工现场内距新建建筑物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用量,发包人安表计量,费用按市场价的实际用量确定;施工用水场内设施的配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确保开工前具备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五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7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发生另签协议。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一式三份,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承包范围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4)款。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分包工程交承包人验收后因非发包人原因发生损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保护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7)款,承包范围内如由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8)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员的指挥和监督,在农忙季节,不得减少施工人数,确保工程正常进度。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10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在收到后10日内作出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工期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执行《通用条款》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毕由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验收前二天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18.工程试车:执行《通用条款》第19条。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执行《通用条款》。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审定的施工图结算+设计变更+签证。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执行《通用条款》。
24.工程量确认
2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付,具体为: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付,具体为(符号“C”为阶段应付款,“A”为审定的阶段完成工程量总造价,“B”为发包方阶段供应材料及水电费用,“D”为履约保证金<金额按47补充条款第3条,工程总造价(按600元/平方米)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前两次拨款时扣除,每次扣5%>,“E”为让利<金额按47补充条款第4条, 承包方按总造价(含甲方供材)的2%让利给发包方,结算时扣除。>:(1)标准二层完成,经审核后10日内拨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同时扣除该阶段甲方供材及水电费,公式为:C=(A-B)*70% -D/2。(2)主体完工,经审核后10日内拨付该阶段已完工程量的70%,同时扣除该阶段甲方供材及水电费, 公式为:C=(A-B)*70% -D/2。(3)装饰完工,达到初验条件,经审核后10日内拨付该阶段已完工程量的70%,同时扣除该阶段甲方供材及水电费, 公式为:C=(A-B)*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整理好的竣工备案资料,报质检站、档案馆备案。资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决算书。三月内审计完毕,并在审计完成后10日内,扣除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同时扣除甲方供材及水电费、让利等后拨付剩余工程款, 公式为:C=A*95%-B-E。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1)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供应,因质量问题,承包人可以拒收,其他情况不得拒收。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3)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4)款。
(5)供货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5)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6)款。
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结算之内的材料按定额价扣除进行结算。超出结算部分按合同生效至审计完成期间最高市场价结算并扣除。
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供应,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价格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购买,需承包人购买的安装主材、装修主材须经发包人指定品牌、价格、样式后方可购买,否则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
九、竣工验收与决算 执行《通用条款》第32、33条。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供竣工图纸两份,否则不进行工程结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验收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执行《通用条款》第35、36、37条。
35.违约
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天承担工程余款的万分之二罚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拖后一天发包人罚承包人总造价的万分之五。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若达不到合同约定优良标准,承包人应承担总造价1%的处罚 (名额不允许的情况下除外)。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同意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六级以上地震;大于等于8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300mm的雨雪;30年未发生的高温、高寒天气(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40条第(1)、(2)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执行《通用条款》第40条第(3)款。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40条第(4)款。(不含第三者投保)
41.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正、副本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1、本工程(含设计变更)按丙级Ⅲ类取费(若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丙级Ⅴ类取费),执行199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版《泰安市单位估价表》(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承包方提供材料价格不进行调整)。
2、本工程人工工资:土建、安装按每定额工日17元执行;装饰工程按每定额工日19元执行。
3、工程总造价(按600元/平方米)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前两次拨款时扣除,每次扣5%。
4、承包方按总造价(含甲方供材)的2%让利给发包方,结算时扣除。注:如承包方取得省优工程奖励10000.00元,奖励本工程监理单位1000.00元;取得泰山杯奖励承包方20000.00元,奖励本工程监理单位2000.00元。
5、本工程发包人供材:(1)钢材、镀锌管、焊管(2)水泥(3)内外墙砖、地砖、屋面瓦(4)铝合金、塑钢门窗(5)防盗门、成品木门(6)木材(7)内墙涂料(8)水、电、暖主材及附材(给排水管、电气盘柜、灯具、电线、电缆、暖气系统主材)(9)卫生洁具及附材。
6、发包人发包的工程中的下列分项由发包人另行招标: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
7、由发包方指定审计部门对分部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根据鲁价费发〔1999〕73号,审减值超过5%时,超过5%部分按其5%金额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8、甲方另行指定的分包队伍,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控制其质量及进度及办理相关领款手续。
9、为了提高浇筑工程的观感质量和增加房间净高,双方约定浇筑工程全部采用竹胶板支模,否则相应的工程量不予计算。
10、本工程竣工日期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为竣工日
期。
11、本工程约定现场质量检查、验收除执行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外,还应按照发包方制订的技术要求、质量检查标准等执行。
12、在保修期内,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维修完毕经发包方认可后,填写维修记录,并从维修验收合格后开始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重新开始计算保修期,且承包方必须严格履行此保修期内的各项职责。
13、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的配置必须符合本工程的需要,需设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材料员;并不能兼职。人员名单开工前报发包方审核批准,并不准中途更换。
14、其它协议、相关文件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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