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 同 编 号: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工程名称:沙河涌**综合楼建筑工程总承包
委托人: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沙河涌**综合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广州**大道中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两栋塔楼,一栋
楼高6层,一栋楼高16层,地下一层。
总 投 资: 28000000元
监理工期:210天
监理的工作范围:
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桩基础至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电梯、人防、安防、智能化、环保、气象防雷、空调通风、市政排水、环保绿化、内外装修等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范围内施工阶段的三个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与二个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一个协调(组织协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监理工期210天,从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项目竣工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政府手续不受本条款时间限制,监理人应
无条件配合)、
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委托人:(签章)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328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人:
监理人:(签章)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6、58号401A室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人:
本合同签订于: 2010 年 2 月 1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
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等;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等;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4.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6.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 审查核实各承包人、分包人的资质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
2.参加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在开工前对设计图纸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3.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
4.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每周参加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工程协调会议,汇报工程进度,提出监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5. 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寻找通过设计院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对工程设计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优化和节约投资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通过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
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
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依据监理规范,制定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监理人实施巡视、旁站、见证监理,做好转换控制环节工作。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工程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
8. 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
监理人员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
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
每道工序完毕,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
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
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质量。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见证取样抽检,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得使用;对已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可指令其撤出现场。
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承建商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9.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
10.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主要为形象进度的确认)进行初步审核和签认,审核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预结算工作除外)。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对项目的预结算提供参
考意见。但业主具有支付工程款的决定权。
11.监督检查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2.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建商及时处理事故。
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13.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14.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
15.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监理人有义务提出建议或意见;
16.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7. 根据承建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承建商的工程验收报告。
组织委托人、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意见。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
18.审查《工程竣工报告书》,提出整改意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整理监理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交委托人归档。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19. 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委托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省物价局价[1998]72号文)支付监理人结算审查费。19. 审查工程竣工结算。
监理工程范围
20.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桩基础至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包括: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电梯、人防、安防、智能化、环保、气象防雷、空调通风、市政排水、环保绿化、内外装修等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2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范围内施工阶段的三个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与二个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一个协调(组织协调)。
第五条 监理服务期:
本工程施工阶段的服务期为210天, 以取得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驻场之日起计服务期,若非监理原因,监理服务期延长,委托人按以下办法给予监理人补偿监理报酬。;从监理服务期满后起计委托人另向监理人每月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月数*合同初定总监理酬金/监理服务月数(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附加工作月数*140000元/7=200元。
第六条 委托人负责外部条件包括: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有全套经过审核,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已完成场地三通一平。
3、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现场办公室及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现场生活用房及生活设施。
第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
赔偿金=经双方认可的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监理人未按工程专业需要及甲方和本合同要求及时派驻合格监理工程师或擅自撤回监理工程师,业主书面通知后3天内仍不能改正,每发生一项,应向甲方承担20005500元——1100000元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甲乙双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按本合同标准条款执行。应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合同解除,且监理人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并与甲方办理确认等交接手续,如监理人不予配合,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双方不能进行结算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乙方派驻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勤勉从事监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建设项目中任职。若发生兼职情况,视情节应向甲方承担10005500元——112000元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采取改正措施。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节点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酬金按1416.34元/平方米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暂定为10000平方米。总计约1416.34万元,大写壹拾肆陆万叁仟元整壹拾肆万元整 。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委托人支付2.8万元预付款,监理进场后每月初支付1.221.4万元监理酬金给监理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双方办理监理酬金结算手续,并于10天内付清尾款。
3、凡委托人未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付相当于逾期未付金额的1.50%的逾期违约金给监理人。
本工程由于受到非监理原因导致监理期限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期,委托人另向监理人每月支付22.33万元的额外工作酬金,当月支付。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担负本监理合同外的咨询、鉴定等活动时,委托人可按双方临时协商签约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
5、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按应支付额的每日万分百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每次付款时,监理人应提供有效发票。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附件:监理人员名单
沙河涌**综合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监理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架构表
总监理工程师
程庆
土建工程专业监理
程庆
刘映清
水电安装工程专业监理
王贵春
刘映清
合同投资控制专业监理
程庆
王贵春
刘映清
资料管理
王贵春
刘映清
安全文明施工专业监理
程庆
王贵春
刘映清
沙河涌综合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监理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姓 名
本工程拟任岗位
性别
专 业
职称
备注
程 庆
总监理工程师
男
工程造价
工程师
驻场
王贵春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男
电气工程
工程师
不驻场
刘映清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男
工民建
驻场
沙河涌**综合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监理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姓 名
本工程拟任岗位
性别
专 业
职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或监理员上岗培训证)证
备注
程 庆
总监理工程师
男
工程造价
工程师
驻场
王贵春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男
电气工程
工程师
B04-0541
不驻场
刘映清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男
工民建
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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