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劳务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名称:****学校综合实训楼及学生宿舍
施工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 ***路***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四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学校综合实训楼及学生宿舍
1.2工程概况:地下二层、地上五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414m2
1.3分包工作内容:土建、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含弱电)工程、中小型机具、周转材料
范围包括:图纸所包含土建、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含弱电)工程的全部内容。其中不包括:防水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玻璃幕墙、防火门安装、消防报警系统。另提供除总包单位提供的大、中型机械设备以外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150 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 5月 28日(开工日期以基础钎探之日计算)
完工日期2006年 5月 28日,工期为 367 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为: 元(人民币)
大写: 壹佰柒拾玖万伍仟玖佰贰拾 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为依据:
① 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 工 元/工日;结构木工 元/工日;
装修木工 元/工日;钢 筋 工 元/工日;
砼 工 元/工日;油 工 元/工日;
抹 灰 工 元/工日;架 子 工 元/工日;
水 暖 工 元/工日;电 工 元/工日;
壮 工 元/工日; ; ;
; ; ; ;
; ; ; ;
② 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280 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 元/m2;地下结构: 元/m2;
初 装 修: 元/m2;水 电: 元/m2;
; 。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元\ ;屋面防水: 元\ ;
水磨石地面: 元\ ;水泥砂浆: 元\ ;
内墙普通抹灰 元\ ; ;
; ;
; ;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 50 元/天(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 双方协商
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1、本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为固定价格合同,如因发生设计变更及承包范围外等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均作调整,其增加部分的价款与固定价格之和最终
为承包人的决算总价款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分期支付:在 年 月 日付款 元,
详见其他事项中《劳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5.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结算额的75%,余款在楼层模板拆除后付清。
5.3.3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现金形式办理。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无重大伤亡事故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出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求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合格工程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l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l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且业主同意顺延工期;
l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l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
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l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l 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
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发包人应于2日内应延长完工日其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末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就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签字认可的签证单中的金额或工日,按每工日单价50元的 标准予以补偿。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达到北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QTZ47-08塔式起重机一台、砼浇筑机械、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高车一部、搅拌机、钢筋切断机、弯曲机、调直机、套丝机、木工电锯、电刨、水泵、气泵、电焊机、打夯机等中型机械设备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除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的小型机具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发包人承担基坑与校区周围的封隔防护材料及所有安全防护标识牌等,承包人承担现场安全防护中的安全网及架体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5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 领、还手续,对借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具、应由熟悉本机具使用方法的人使用,并注意日常维护、如承包人使用不当或不注意日常维护而造成损毁,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2005年6 月 10 日提供施工图纸 四 套,提供必要条件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治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问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游连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等现场管理人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5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 ***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 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15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 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 四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与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
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劳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按月支付劳务人员生活费,每月25日前支付劳务人员生活费每人600元;
3、 周转材料及小型机械、设备价款开工后15日内支付6万元,以后每月支付4万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4、 结构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进度的75%;
5、 施工完毕并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
6、 工程结算完成,分包方撤出现场后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7、 为确保年终职工工资分配,2006年春节前分包方确保支付到承包方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0%。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建设队队长(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址: 驻京地址: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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