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最终发文版217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二一五年四月批准: 谭永香复审: 刘 镭审核: 段惠明 王和春 万 源 郭玉金 初审: 王 虎 应忠德 孙恭南 主要编写人员: 周栋梁 叶 菁 叶钟海 刘昕晖 杜中剑 伍太萍 董欢欢 郭国梁 殷 齐 万玄玄 杨 峰 余笃民 文 峰 程 正 袁 彦 李小锐 丁国兴 陈 红 熊建华 谌艳红 李华勇 马伊平 段志远 李峥山 梁文莉 王 凯 金学成 邹根华 宿 昌 邹绍平 罗 诚 王文元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3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10第
2、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13第五章 调度计划管理19第六章 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28第七章 并网电厂调度管理31第八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34第九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36第十章 电网稳定管理43第十一章 调控运行操作规定50第十二章 故障处理规定68第十三章 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97第十四章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101第十五章 清洁能源调度管理107第十六章 设备监控管理113第十七章 备用调度管理115附录1: 江西电网省调调管电厂设备117附录2: 江西电网220千伏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122附录3: 江西电网220千伏线路调管范围划分126附录4: 江西电网省调调度许可设备136
3、附录5: 江西电网委托调度设备137附录6: 江西电网设备命名和编号原则138附录7: 江西电网调度术语142附录8: 导线允许的长期工作电流190附录9: 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192第一章 总则1.1 为加强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 保证电网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所称”江西电网”是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各级电网, 包括并入上述电网的发电、 输配电、 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 通信、 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1.3 江西电网运行实行
4、”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 以下简称调控机构) 、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 含水电流域梯级集控中心、 风电场集控中心等) 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 指挥、 指导、 协调机构。江西电网设置三级调控机构, 由上至下依次分为: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简称省调) ; 地( 市)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简称地调) ; 县( 市、 区) 电力调度控制( 分) 中心( 简称县调) 。1.5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1.
5、6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电网的调控运行、 电网操作、 故障处理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并入江西电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的规程、 规定等, 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7 与江西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调控机构和发、 输、 变电等单位的运行、 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江西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1.8 地级调控机构依据本规程确定的原则, 结合地区电网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 制定相应的调控运行细则。1.9 县级调控机构以本规程为指导, 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要求, 制定县级电网调控管理规程。1.10 本规程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6、和修订。第二章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调度管辖范围( 以下简称调管范围) 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 输、 变电系统, 包括直接调度范围( 以下简称直调范围) 和许可调度范围( 以下简称许可范围) 。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 输、 变电系统属直调范围, 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 输、 变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 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 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 可将直调范围内发、 输、 变电系统授权( 委托) 下级调控机构调度。2.5 为使调控机构能有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
7、操作和故障处理, 所有影响江西电网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设备必须由有关调控机构统一调度管辖; 国调、 华中分中心调管范围之外的设备由省调、 地调、 县调三级调度分级调度管理。2.6 调管范围划分原则2.6.1 省调调管范围2.6.1.1 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2.6.1.2 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2.6.1.3 装机容量100兆瓦以下现省调直调水力发电厂的水电机组。2.6.1.4 装机容量在40兆瓦及以上风电场风机及光伏电站箱变。2.6.1.5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不包括220千伏终端变电站、 终端供电网) 的220千伏母线。2.6.1.6 220千伏及以上线路
8、( 不包括220千伏终端线路) 。2.6.1.7 上级调控机构或省调指定的发、 输、 变电系统。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均应包括锅炉、 汽( 水) 轮机、 发电机、 主变压器、 母线、 线路等设备, 及其相应的开关、 刀闸、 接地刀闸、 避雷器、 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等设备在内。2.6.2 地调调管范围2.6.2.1 省调直调10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的110千伏出线间隔及110千伏专用旁路间隔和旁路母线; 省调直调100兆瓦以下水电机组、 风电场风机、 光伏电站箱变以外的设备; 省调直调发电厂的35千伏母线。2.6.2.2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 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满足省
9、调规定要求的须经省调批准。2.6.2.3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及以下母线;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和终端供电网。2.6.2.4 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2.6.2.5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的无功调节及无功补偿设备。2.6.2.6 220千伏终端线路; 省调直调的220千伏母线上的待用间隔; 110千伏及以下母线上的待用间隔。2.6.2.7 110千伏及以下线路; 经地区电网间110千伏联络线跨地区转移负荷需经省调许可, 必要时由省调进行协调。2.6.2.8 按并网调度协议调度管理的发电厂。2.6.2.9 省调指定的发、 输、 变电系统。220千伏终端供电网: 指仅由一个500
10、千伏或220千伏变电站经单回或多回终端线路供电的一个或多个220千伏变电站及其相关线路。2.6.3 县( 配) 调调管范围2.6.3.1 直接并入县级电网的非省、 地调调度发电厂。2.6.3.2 地市公司或县公司所属35千伏、 10千伏线路及相关设备( 含开关、 刀闸、 柱上开关、 环网柜、 电缆分接箱等) 。2.6.3.3 地市公司或县公司所属35千伏变电站、 10千伏开闭所。2.6.3.4 调度协议中明确规定由县调管辖的客户设备。2.6.3.5 县级电网10千伏公变、 专变为县( 配) 调许可设备。2.6.3.6 地区电网内其它设备由地调具体划分。2.6.4 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电
11、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与一次设备一致。2.6.5 各发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均由各厂自行管理。 2.6.6 江西电网内省调调管范围的具体划分以省调规定为准, 江西电网省调调管、 省调委托等设备详见附录1-5。2.7 监控范围划分原则2.7.1 省调监控范围: 负责全省500千伏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2.7.2 地调监控范围: 负责地区范围内35220千伏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2.7.3 县( 配) 调监控范围: 负责县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变电站( 开闭所等) 设备运行集中监控。2.8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8.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
12、原则, 实现优化调度,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 输、 供电设备能力, 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8.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 稳定、 正常运行, 保证供电可靠性, 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8.3 依据电力市场规则、 有关合同或者协议, 实施”公开、 公平、 公正”调度。2.9 省调主要职责: 2.9.1 落实国调及华中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江西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9.2 负责江西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理。2.9.3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 信息处理和远方操作。2.9.
13、4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 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 指导地县级调控机构开展地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2.9.5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 参与制定江西电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负责编制电网设备月、 周、 日停电计划, 受理并批复电网设备停电、 检修申请。2.9.6 开展江西电网月、 日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按直调范围制定月、 日发供电计划。2.9.7 负责江西电网稳定管理, 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2.9.8 负责省间联络线关口控制, 参与电网频率调整。2.9.9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9.10 参与电网事故调查, 组
14、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2.9.11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2.9.12 参与制定江西电网应急控制负荷序位表,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9.13 统筹协调与江西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9.14 参与江西电网发展规划、 工程设计审查, 编制江西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2.9.15 受理并批复新建、 扩建和改建直调设备的投入运行申请, 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9.16 参与签订直
15、调系统并网协议, 负责编制、 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 并严格执行。2.9.17 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 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 防凌、 航运、 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9.18 负责下级调控机构调控运行人员、 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 变电运维人员及省检修分公司生产运行值班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9.19 行使国调、 华中分中心授予的其它职责。2.10 地调主要职责: 2.10.1 落实省调专业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本地区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10.2 负责本地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理。2.10.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10.
16、4 负责与地区内非省调直调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依据协议对电厂进行调度管理。2.10.5 开展地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 依据江西地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规范组织制定地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2.10.6 根据江西电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参与编制地区电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负责编制地区电网设备月、 周、 日停电计划, 受理并批复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 审核、 批准县调设备月度停电计划。2.10.7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稳定专项管理, 开展地区电网故障分析, 参与地区电网发展规划及相关工程设计审查。2.10.8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 信息处理和远方操作。2.10.9 受理并批复新
17、建、 扩建和改建直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 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10.10 负责直调范围内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检验管理。2.10.11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设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所辖县级电网1035千伏继电保护定值的整定复算、 审核和批准。2.10.12 参与制定本地区应急控制负荷序位表,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10.13 负责制定地区电网继电保护、 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2.10.14 参与制定电力通信规划, 协调与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10.15 组织地县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调度数据网建设, 负责地
18、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2.10.16 负责直调范围内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管理, 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 防凌、 航运、 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2.10.17 负责下级调控机构调控运行人员、 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变电运维等相关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10.18 行使省调授予的其它职权。2.11 县调主要职责: 2.11.1 落实省、 地调专业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县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11.2 负责县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理。2.11.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11.4 参与制定地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2.11.5 负责编
19、制日调度计划。2.11.6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 信息处理和远方操作。2.11.7 受理并批复新建、 扩建和改建直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 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11.8 负责直调设备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2.11.9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设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并按要求报地调核准。2.11.10 负责直调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管理, 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 防凌、 航运、 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 2.11.11 负责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 变电运维等相关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11.12
20、行使地调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3.1 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理的指挥者, 按照调管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值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按有关规定执行, 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变电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员的指挥和协调。3.3 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 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 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4 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21、联系对象为: 上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调控员) 、 调控机构值班监控员、 发电厂值班人员( 值长或电气值班长) 、 变电站运维( 运行值班) 人员( 正值及以上) 、 省检修分公司生产运行值班人员、 省送变电生产运行值班人员等, 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3.5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 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 互报单位、 姓名。严格执行下令、 复诵、 录音、 记录和汇报制度, 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 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 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3.6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不
22、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 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 如发令人确认继续执行该调度指令, 应按调度指令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危及人员、 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 受令人能够拒绝执行, 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发令人, 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3.7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管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 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8 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 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 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 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 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
23、, 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 但必须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9 调控机构管辖的设备, 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 在操作前、 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 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 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 或经过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调控机构、 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 有关调控机构、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3.10 当电网或电厂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 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直调该设备的值班调
24、度员汇报情况。3.11 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 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3.13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 有关调控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处理。3.14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 应当经过调控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调控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3.15 当值班人员同时接到两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
25、调度指令时, 应优先执行上一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特殊情况由下一级值班调度员报告情况后, 由上一级值班调度员决定调度指令执行的先后顺序) 。下一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一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3.16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应根据设备调管范围报相应调控机构; 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名单也应通知相关单位; 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送。3.17 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关调控机构颁发的调控业务联系资格证书, 方具备调控业务联系资格。3.18 值班人员应按调控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运行情况、 故障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 纂改。第四章
26、电网运行方式管理4.1 运行方式管理4.1.1 电网运行方式是电网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指导电网的工程前期、 建设、 生产和运行工作。各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协调统一, 低电压等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满足高电压等级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4.1.2 协助国调及分中心开展500千伏以上主网年度运行方式、 夏( 冬) 季运行方式计算分析。4.1.3 江西电网运行方式按照”集中计算、 统一决策、 分网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本电网调控机构运行方式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调控机构负责本电网调管范围内的运行方式编制、 管理和实施, 并负责对下一级调控机构运行方式工作的专业管理。4.1.4 电网运行方
27、式由调控机构组织统一编制, 电网企业规划、 建设、 运维、 营销、 交易等部门配合。4.1.5 以年度运行方式为基础, 结合电网夏季、 冬季运行特点以及新设备启动等重大方式变更, 滚动制定夏季、 冬季、 临时电网运行方式及控制策略。4.1.6 运行方式工作的主要任务: 4.1.6.1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4.1.6.2 电网安全稳定分析及制定措施。4.1.6.3 负荷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4.1.6.4 制定发电计划。4.1.6.5 开展短期电能交易, 实施各类网间交易计划。 4.1.6.6 电网经济运行。4.1.6.7 制定水库运用计划。4.1.6.8 无功平衡和电压管理。4.1.6.9 新
28、设备投运。4.1.6.10 故障后分析。4.1.6.11 发电机组涉网参数及定值管理。4.1.6.12 参加电网规划设计审查, 提出电网技术改造建议或措施。4.2 年度运行方式4.2.1 年度运行方式是电网全年生产运行的指导性文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根据电网和电源投产计划、 检修计划、 发输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预测, 统一确定主网运行限额, 统筹制定电网控制策略, 协调电网运行、 工程建设、 大修技改、 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4.2.2 电网企业规划、 建设、 运维、 营销、 交易等部门每年按调控机构要求提供次年投产设备相关资料。4.2.3 各级调控机构应在年底前编制完成调管范围内电网次年年度运
29、行方式。年度运行方式应经所属电网企业批准后执行。4.2.4 年度计划停电项目包括电网主设备常规检修、 技改、 基建施工或新设备启动配合停电、 非电施工配合停电( 如高速公路穿越) 等。年度计划停电项目应以基建投产计划、 设备检修计划、 市政施工计划等相关文件为依据。对于两个以上相关设备同时停电、 对电网运行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 应进行专题校核, 经过校核后方可安排。4.2.5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综合考虑分月电力电量平衡和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 并预留一定备用容量。4.2.6 发电企业与大用户年度交易结果应经过调控机构综合考虑电网安全、 调峰、 ”三公”调度等因素的校核后, 方可纳入年度运行
30、方式。4.2.7 年度运行方式工作涉及电网规划、 建设、 运维、 交易、 安监、 调度运行等方面,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 明确各部门在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实施工作中的职责, 做到分工明确、 责任清晰、 协同配合、 落实到位, 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4.2.8 在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中, 上级调控机构应加强本网和下级调控机构年度运行方式的协调工作, 确保各级调度年度运行方式协调一致。4.2.9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 供电企业和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 应按各级调控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并执行各级调控机构编制的电网运行方式。4.2.10 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向调控机构提供次年投产
31、设备相关资料: 4.2.10.1 下年度发电设备检修预安排, 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预安排及各厂分机组核定出力( 含最大、 最小技术安全出力) 。4.2.10.2 本网下年度发电量预计划, 各厂分解发电厂预计划, 网损计划指标。4.2.10.3 本网下年度分月全网及供电区负荷预计。4.2.10.4 新建、 改建、 扩建发输变电设备投产计划及设备主要参数。4.2.10.5 地方发电厂装机容量, 分月综合可调出力及调峰容量和全年分区分月各地上网电量及出力。4.2.11 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1.1 上年度电网运行总结a) 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 b) 上年度生产运行情况分
32、析; c) 上年度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4.2.11.2 本年度运行方式a) 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 b) 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c) 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d) 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预测及新能源预测; e) 本年度电网结构分析、 短路容量分析; f) 电网潮流计算、 N-1静态安全分析; g) 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h) 无功电压分析; i) 电网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j) 调度系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k) 电网运行年度风险预警; l) 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电网结构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m) 下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概要。4.2.12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对年度方式的适应性管理,
33、 根据电网基建投产项目进度, 及时对电网运行控制规定进行滚动修订, 并下发执行。4.2.13 各级调控机构应定期向本电网经营企业的领导、 主管生产、 基建与规划的负责人汇报年度运行方式, 说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解决的措施、 建议和意见。4.2.14 年度运行方式下发后, 电网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开展年度各项生产工作。各级调控机构应做好年度方式宣贯和执行跟踪工作, 加强对电网运行方式的后评估工作, 及时评估措施的实施效果, 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改进和完善电网运行方式工作。4.2.15 地县年度运行方式管理工作和编制要求按照江西电网地县一体化年度运行方式管理规定和江西地
34、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规范( 试行) 执行。4.3 夏( 冬) 季运行方式4.3.1 在年度方式基础上, 根据夏( 冬) 季供需形势、 基建进度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 国调及分中心统一组织、 滚动校核跨区、 跨省重要断面稳定限额, 统一制定夏( 冬) 季主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4.3.2 省调依据夏( 冬) 季主网稳定控制要点要求, 按照调管范围制定夏( 冬) 季电网稳定运行规定。4.4 临时运行方式4.4.1 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 多重检修方式、 系统性试验、 配合基建技改等临时运行方式, 调控机构应按调管范围进行专题安全校核, 制定并下达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4.4.2 对上级调控机
35、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的运行控制方案, 应报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对同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时, 应报上级调控机构协调处理, 统筹制定运行控制要求。4.5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 4.5.1 省调应按规定开展在线安全稳定分析, 评估电网安全裕度; 电网重大方式调整前, 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预想方式在线计算; 电网发生严重故障后, 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应急状态在线分析。4.5.2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应涵盖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所有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模型及参数应与离线计算保持一致, 故障集全网统一。第五章 调度计划管理5.1 调度计划包括发输电计划和设备停电计划。按照安全运行、 供需平
36、衡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的原则, 统筹考虑年、 月、 周、 日发输( 用) 电计划及设备停电计划。5.2 许可设备的停电计划须经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后纳入年、 月、 周、 日停电计划。5.3 月、 周、 日停电计划须进行风险分析, 制定相应预案及预警发布安排。对可能构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停电项目, 须提出安全措施, 并按规定向相应监管机构备案。停电方式下N-1可能造成五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停电计划, 上报月、 周、 日停电计划的同时, 应向所属调控机构报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停电检修运行方案。5.4 年度停电计划5.4.1 年度停电计划应统筹考虑电网基建投产、 设备检修和基础设施工程等因素, 并以相关文
37、件为依据。5.4.2 年度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同一设备年内重复停电; 对电网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 必须经过专题安全校核后方可安排。5.4.3 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500千伏以上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年度停电计划下达后, 原则上不得进行跨月调整。如确需调整, 须提前向相关调控机构履行审批手续。5.4.4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考虑分月电力电量平衡和跨区跨省输电计划等。5.4.5 年度发输电计划( 包括大用户直供等交易) 必须经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5.5 年度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应于上年10月底以前报省公司运维检修部, 由省公司运维检修部汇编, 经年度检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 于上年12月底下达。年度
38、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于上年10月底以前报省调, 由省调汇编, 经年度机组检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 于上年12月底下达。5.6 月度调度计划5.6.1 月度停电计划5.6.1.1 月度停电计划以年度停电计划为依据, 未列入年度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度计划。对于新增重点工程、 重大专项治理等项目, 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必要说明, 并经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列入月度计划。5.6.1.2 国调及分中心统筹制定500千伏以上主网设备月度停电计划, 统一开展安全校核。5.6.1.3 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国调、 分调、 省调调管的发、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上报省调。供电公司的月度停电计划应经本单位运维
39、、 调控、 基建、 营销等部门会商, 经综合平衡后上报。5.6.1.4 各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停电计划申请情况报告报省调,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停电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报省调。5.6.1.5 未纳入月度计划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项目, 原则上在日计划中不予安排。5.6.2 月度发输电计划5.6.2.1 省调统筹安排220千伏以上电网月度发输电计划。5.6.2.2 省调根据本网发电资源、 负荷预测、 安全约束、 电力电量平衡、 月度跨区跨省电力交换计划、 年度发电量及交易计划, 编制发电机组组合并上报国调及分中心核备。5.6.2.3 省调按照直调范围制定并发布月度发输电计划。5.6.2.4 月
40、度发电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本网分旬最大用电负荷和月用电量预测; 本网及各发电厂月可调出力和发电量计划; 水电厂水库控制水位及运用计划; 本网月电力和电量平衡计划。5.6.2.5 月度发电计划制定应考虑分旬电力电量平衡、 清洁能源预测、 月度跨区跨省电力交换计划和火电机组年度电量计划完成进度, 并预留一定备用容量。5.6.2.6 清洁能源电厂每月15日前将次月发电建议计划报省调。5.7 周停电计划5.7.1 各单位根据月度检修停电计划, 于每周四上午12时前将下周一至周日的检修停电计划报省调。经省调周停电计划会商会讨论确定后, 于周五上午9时前下达。5.8 日前调度计划5.8.1 日前停电计划5.8
41、.1.1 日前停电计划的编制, 应以月度停电计划为基础, 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月度停电计划的项目。5.8.1.2 各单位应于计划开工前二日10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 省调于前一日17时前由值班调度员批复下达各单位执行, 星期日、 一、 二开工检修的项目应于上星期五10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 属国调、 华中分中心直调及许可的线路、 变电站设备的检修申请, 各单位应于计划开工前三日10时前报省调, 经审核后由省调转报华中分中心; 华中分中心批复后由省调再转下达给各单位; 华中分中心直调电厂设备的检修由电厂向网调申报检修工作申请票的同时, 向省调申报检修申请票。国庆、 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的检修计划, 应于节
42、前七日提出申请。5.8.1.3 停电计划申报必须使用规范的设备名称、 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 填写的设备名称和编号必须与现场一致。5.8.1.4 停电计划申报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电力系统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票( 以下简称检修申请票) 票面格式填报。凡设备在服役时有核相、 冲击合闸、 带负荷试验或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要求的必须在检修票恢复送电要求中明确, 且在设备检修计划开工前七日向省调报送试验方案或恢复送电要求。重要输变电设备检修或改造项目, 各单位应将相关施工方案审核后在设备检修计划开工前七日报省调。5.8.1.5 省调值班调度员能够直接安排的临时检修, 由各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经其批准后
43、即可执行, 具体如下: a) 与已经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工作, 原则上不能超出计划检修设备的停役时间; b) 不影响电网运行方式和出力计划, 在当日内完成的临时检修和收到次日计划后次日内能够完成的临时检修; c) 事故检修; 但事故检修预计工期超出24小时的需立即补报检修申请。5.8.1.6 检修申请和设备停复役的规定: a) 省调调管范围内的一切设备如须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进行检修( 试验) 时, 各单位应根据已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 按规定要求向省调报周检修计划, 在开工前按规定要求向省调提出申请, 由省调统筹安排后正式批复各申请单位; b) 各单位必须按省调要求规范填报检修申请票, 设
44、备停役检修申请的正式批复以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批复为准; 设备停役检修申请, 虽已经在检修开工前一日批准, 但在设备停役前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才能将设备停止运行, 并按规定进行检修; c) 日计划安排的计划检修的电气设备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时, 申请单位应在设备停电前两小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如因系统原因需推迟开工时,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提前两小时通知申请单位; d) 由于检修单位的原因, 原定停用检修的设备延期开工时, 不允许按批准的检修期限自行顺延检修工期, 如必须延迟检修工期, 应经省调批准; e) 设备检修不能如期投入运行, 计划检修工期超过48小时的设备检修, 检修申请单位应
45、在原定检修工期结束前24小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计划检修工期超过24小时、 不超过48小时的设备检修, 应在批准的检修工期结束前6小时提出延期申请; 计划检修工期不超过24小时的设备检修只允许因天气突然变化不能继续进行检修而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延期申请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f) 已停役开工的设备, 需要增加工作项目, 必须向相应调控机构增报申请; g)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停役设备, 各单位应纳入检修计划, 由各单位按规定向相应调控机构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并履行工作许可制度; h) 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对系统运行有要求者, 应在开始带电作业前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i) 凡属地调或发电厂调管的设备其停役检修影响主网发电能力或安全供电时, 应事先征得省调的许可后, 方可进行工作; j) 凡属省调调管电气设备的停役检修工作, 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工作指令, 方可开工检修; 严禁约时停电或开工检修; k) 凡属省调调管设备停役检修工作结束后, 申请检修单位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办理检修竣工和恢复运行的手续; l) 凡涉及到省调调管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自动化、 通信( 包括通道) 等设备需停用时, 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检修申请和批复手续。5.8.1.7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发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