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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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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 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经过, 现予公布, 自 4月25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月24日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 考核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 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 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管理、 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 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 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其中, 三级、 四级资质证书,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能够承担州、 市、 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 安全生产监督员, 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能够承担特种作业人员, 州、 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能够承担除一、 二、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能够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 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 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        (2)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晶、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 劳务工、 轮换工、 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 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 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它作业人员, 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 车间《工段、 区、 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 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 区、 队)、 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 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 新材料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 经考核合格, 才能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 年度轮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晶、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晶、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 培训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并到当地财政、 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五)培训工作程序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 人数、 使用教材、 培训内容、 授课教师、 时间、 地点、 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 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 应当向负责考核的省、 州、 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 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 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 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 培训考核     (一)考核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 统一标准、 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三、 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 二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 全省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 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 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 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 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州、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省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为考核组织部门。        2.现场监考人员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宣传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        3.试题库由省、 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建立。        试卷实行百分制, 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题型有填空、 选择、 判断、 连线、 简答、 论述等。        4.实行试卷考核时, 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同志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 并密封后交给负责现场监考的人员。       5.考核不合格的, 能够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 必须重新培训。        6.考核结束后, 统一阅卷, 公布考核成绩。        (四)省、 州、 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不得收费。        六、 培训发证        (一)省、 州(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考核范围承担发证工作。        (二)发证部门及证书种类。对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颁发相应证书。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安全生产监督员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C卡);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 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          2.州、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除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证书式样。安全生产监督员证、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及教师资格证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四)各种证书有效期限        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安全生产监督员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 教师资格证等有效期均为3年。        2.三、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 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 违法违章记录、 参加培训记录等。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 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 经原考核、 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 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 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证书空间有效性范围。省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州、 市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七、 安全培训管理        (一)管理权限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州、 市、 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培训工作及三、 四级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 指导和监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 培训工作。        2.州、 市、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自主培训为主; 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 监督。       (二)培训基础资料要求。培训机构、 考核部门、 发证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 培训通知、 课程安排、 培训总结、 课堂教学评估表、 培训学员档案、 考核审批表格(学员资料)、 考核申请表回执等存档。        2.考核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 考核申请表、 考核委托书、 考核试卷、 发证审批表等存档。        3.各类证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 统一编号, 省、 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        (三)培训工作检查要求        1.省、 州(市)、 县(市、 区)安全生产监察员、 监督员持证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 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基础资料档案情况。        5.安全培训保障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公告与质量评估。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告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安全培训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考核, 凡培训质量评估不合格的, 取消其培训机构资质。        (五)举报。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局举报。       八、 法律责任       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九、 名词解释       (一)安全生产监察员。指在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员。指在省、 州(市)、 县(市、 区)、 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督站(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企业其它从业人员。其中: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 (矿务局)局长、 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包括其它负责人、 其它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高处作业、 矿山作业、 危险化学品作业、 烟花爆竹作业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它作业人员。       (四)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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