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年版
工程名称:xxx至xxx段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工程
工程地点:xxx市xxx区xxx镇
发 包 人:xxx市xxxxxx
承 包 人:
二○一四年 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xxx市xxxxxx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至xxx段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工程
工程地点:xxx市xxx区xxx镇
工程内容:本工程起于xxx区xxx厂区道路, 路线呈东西走向, 跟xxx路走向基本一致,终点位于xxx路,路线全长688.8米。施工内容主要为3m非机动车道+2m人行道。
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185万元。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对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进行施工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量质标准: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
小 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授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授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2014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广东省建设厅推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9)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
②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③招标文件、招标资料补充通知;
④合同通用条款;
⑤施工图纸;
⑥工程量清单;
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⑧双方有关工程的磋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现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开工前十四日提供图纸。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提供两套图纸。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xxx市xxxxxx
通讯地址:
承包人:
通讯地址: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
7、工程分包
7.5 (1) 指定分包工程:无。
按(佛建工(2006)70号),中标人如需进行劳务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已在xxx市建设局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无。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无。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无。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无。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报装。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完成,费用不补。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无。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报建前完成。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开工前十四天。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七天。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已完成。
(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无 。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工程质监登记、购买印花税等一切开工前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办理装修工程的所有报建和组织申报验收。(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及合同生效后。
1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开工前十四日提供图纸。
(2)提供的份数:提供两套图纸。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19.5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无。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a) 负责施工场地内交通、场地周边环卫及夜间超时施工报审及临建报审工作。
b) 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c) 施工用电及用水的安装费用(包括到供电部门的报电、到供水部门的报水、拉线、拉管、表前、表后)和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该部分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支付。
d) 负责施工范围内卫生清洁并不得破坏施工场地范围外的环境卫生,并要求文明安全检查一次通过。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区内卫生投诉,应立即按要求清理干净;如超4个小时未派人清理解决的,可由发包人安排人员清理,并由发包人直接先行支付费用给相关人员,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均在工程款中扣除。
e) 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地区水利、交通、噪声防护等工作。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
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措施。
f) 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施工归档竣工文件原件1套,复印件1套,并提供电子扫描竣工文件(必须含日常施工工作照片,用不可更改型光盘)。
g)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范围内施工。
20.4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无。
21、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21.2承包人代表即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
21.3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②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⑥因犯罪被关押或判刑的;
⑦死亡。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人员与被更换人员必须至少有相等的资历;同时承包人须将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21.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其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并在发包人发出建议书后七天内给予更换书面回复。
21.5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项目人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按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按每人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工程量的确认,进度款的审核及发放。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进度款发放。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须提供以下形式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本工程的合同总额的10%(即 元),以现金的形式汇入到发包人指定的帐户。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履约担保在工程完工后无息退回。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无。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无。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无。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一方未按照本合同(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烈度为八度(含八度)以上的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32.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32.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32.1款的第(3)项。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须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 及相关人员意外保险、
工伤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方案必须先经发包人确认。购买上述保险所需费用支出不得超出广东省关于工程发包人应购买保险的标准,购买保险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它关于承包人的施工机具、人员等的相关保险的保险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应提交的计划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1)总体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当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2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当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要求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计划应包括本月完成和下月预计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工作量,及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对未完成计划,应详明原因并提出加快进度的措施。
(3)每周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周星期四前,根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及月度计划要求编制每周计划,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计划应包括本周完成和下周预计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工作量,及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对未完成计划,应详明原因并提出加快进度的措施。
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及每周计划应按要求报监理工程师审核调整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上一个进度计划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条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但如xxx市或xxx区政府有相关的指导文件的,则发包人可考虑参考文件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38、提前竣工
38.1 计划竣(交)工日期: 年 月(以《施工任务单》的要求为准)
工程竣(交)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交)工验收证明(或竣(交)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交)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实际竣(交)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
按现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质量奖罚要求:若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工期不补。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安全文明标准执行xxx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调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在监理发出开工令后的7日内。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监理对放线工作进行验收,如发现误差,承包人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要求为止。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工程选用的材料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参考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和品牌档次来报价,并作为施工材料选定的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供应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范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所有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使用。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部位有:按有关规定执行。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
58、竣工验收
58.1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8款规定进行修复。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63、暂列金额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元。
65、暂估价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无。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2000元。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将对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延迟一天2000元。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5天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的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无。
67、优质优价奖
67.1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68、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详见95.1款执行。
72、工程变更事件
72.4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95.1款执行。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95.1款执行。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95.1款执行。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6、物价涨落事件
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他为:不计利息。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有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履约保函和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
79.4 预付款抵扣办法: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不抵扣。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规定,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其他:
81、进度款
81.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具体为:
□以季度为单位。
R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履约保函和发出开工通知后按合同总价10%预付备料款;当完成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50%时,付至合同总价的4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80%;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后没发生质量问题的一次付清给承包人(无息)。
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一旦招标人发现工程款被挪作它用,招标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中标人收款时必须持有效发票,工程发票必须是工程所在地地税分局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有关税费由中标人负责承担。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其他:为工程结算价的5%。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扣留方式:结算总价经各方确认后,一次性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后,且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在30天内结清余款。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保密要求
91.1保密信息的期限:无。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
94.2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95、补充条款
95.1结算办法
95.1.1本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95.1.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综合清单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可能的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对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内容的施工进行综合清单单价报价。结算时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或竣工图纸进行结算。
95.1.3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以下情况均作为结算的依据: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3)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4)工程变更;
(5)工程量偏差;
(6)索赔;
(7)现场签证事件;
(8)计日工;
(9)不可抗力;
(10)误期补偿;
(1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95.1.4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规定调整:
95.1.4.1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关清单项目:
95.1.4.1.1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加在10%内(含10%)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95.1.4.1.2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加10%外的,其增加超过10%以外的部分工程量按95.1.4.3条款进行结算;
95.1.4.1.3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减少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95.1.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为准;
95.1.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行结算;材料价按施工期间的《xxx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没有发布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特殊材料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签证,最终以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为准;规费、税金等的计费程序按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其它的相关费率参考预算相关费率计算),按以上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后,并乘以结算系数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注:结算系数=中标总价÷招标备案预算总价)。
95.1.5其他项目中相关费率计算部分(如“材料检验试验费”及“预算包干费”等),结算时,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的项目,如投标报价“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及“预算包干费”等费率没有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上限,按中标单位投标时的费率计算该两项费用,如投标报价“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及“预算包干费”等费率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上限,则按招标文件规定费率上限进行结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费率上限并结合结算系数进行结算。
95.1.6本报价已包含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措施费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提供的内容只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增加或减少内容并列项报价;在结算时,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内容不予调整。
95.1.7本工程土质按综合类土考虑,挖土深度综合考虑,拆除路面厚度综合考虑,土方、废料等外运的运距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在结算时不再另行签证及支付。
95.1.8承包人须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 及相关人员意外保险、工伤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方案必须先经发包人确认。购买上述保险所需费用支出不得超出广东省关于工程发包人应购买保险的标准,购买保险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并支付,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它关于承包人的施工机具、人员等的相关保险的保险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5.8.9本项目预算已考虑“临时供电设施的架设及拆除”及“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的相关费用,此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建设,相关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此进行签证及支付。
95.1.10其他未尽事项除以上约定外,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的计价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最终以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核为准。
95.2 其它要求:
(1)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关于施工过程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如有):
1)投标人应适当考虑若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涉及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所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方将不另外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2)施工过程若涉及其他承包人,中标的承包人应给予其他承包人合理、足够的施工时间、施工面、施工配合。施工管理工程师将检查中标的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如有)的施工配合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要有质量管理专职工程师,对施工每项工序进行自检并填写好施工记录和报告,送驻地监理签认,报送建设单位。所有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通知驻地监理和建设单位检查验收,未经建设单位或驻地监理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开挖检验,无论质量是否合格,检查费用及返工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工期不予延长。
(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规定,每项工序施工必须有持证的工作人员。如有出现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处罚,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担,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施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尽量控制噪音和保持现场周围环境清洁,及时清理拆除并运走废料、垃圾和不再使用的临时设施,合理设置施工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防止油料及废料污染环境,及污染水源,损坏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对工程周围环境恢复原貌,除非另有协议,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毁、消除和处理全部临时工程,把所有修筑临时工程时占用的区域清理好,安全文明标准执行xxx市相关管理办法,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中标单位施工竣工完毕必须向招标单位提供详细的竣工图纸和有关竣工资料。
(7)承包单位必须注意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可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业主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如有超出投标人对该项目的报价总额,则超出部份不增加,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该项报价支付。
(8)承包人必须按xxx区的相关规定缴交安全生产保证金及工人工资保证金;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办理社保等保险,提供安全保障,并接受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业主有权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出相应金额,作为代支的工人工资。如因拖欠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给业主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的,业主有权追究其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中标单位的工人住宿问题自行解决,该费用由中标单位综合考虑。
(10)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施工的时间要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11)中标单位在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时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按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本工程的实施,操作如下:
1)中标单位如未能按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实施,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发出工程整改通知书,中标单位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一周内(含收到整改通知书当天)就整改通知书内容完成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中标单位如未能按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施,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发出工程整改通知书,中标单位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一周内(含收到整改通知书当天)达到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中标单位如在本工程施工中施工质量未能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发出工程整改通知书,中标单位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三天内(含收到整改通知书当天)完成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在本工程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和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结算手续,否则作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的验收结算处理。
(13)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
(14)本工程施工时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围蔽工作,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蔽范围及围蔽材质施工前需由业主确认,所发生费用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
(15)本工程水泥混凝土及水泥稳定土采用外购商品混合料。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xxx市xxxxxx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xxx至xxx段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部位(包括建筑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等),承包人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对各自完成的工作进行质量保修。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它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无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