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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滴定液、标准液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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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定液、标准液管理规程 1 目的:规范的滴定液、标准液的管理。 2 范围:适用于化验室滴定液、标准液的管理。 3 职责:质检部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4 程序(内容): 4.1质检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滴定液、标准液配制、保管、分发。 4.2滴定液、标准液配制室应避光、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温度20~25℃,相对湿度45%—65%。管理人员每天检查,并填写“温度、温度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4.3配制人员在配制滴定液、标准液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3.1按《试剂、试液、指示剂管理规程》有关要求,领取所用试剂、指示剂、标准品、对照品。 4.3.2准备所需使用洁净的玻璃器皿,其中容量瓶、滴定管、移液管均选用一等品(A级),并校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3.3熟悉所需配制滴定液、标准液配制操作过程。 4.4配制必须严格按照配制操作程序进行配制,配制人和复标人分别在“滴定液配制及标化记录”上填写配制滴定液、标准液名称、配制操作过程、配制日期、复标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4.4.1称量选用天平的称量范围及精度必须与所称样品要求相符,天平校验合格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4.4.2配好的滴定液、标准溶液须放在与溶液性质相适应的洁净的试剂瓶中,贴好标签。滴定液的浓度值应在名义值的±5%之间。 4.4.3标定和复标必须在室内温度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否则应采取措施。 4.4.3.1必须由配制人进行标定,由第二人进行复标,标定的份数和复标的份数均不得少于3份。 4.4.3.2平行标定或复标结果的相对偏差≤0.1%,标定与复标间均值的相对偏差≤0.1%,否则重新标定或复标。 4.4.3.3严禁用吸管或其它器具直接插入大瓶标准液中取液,须先倒于洁净的小烧杯再由小烧杯转移至其它器具内,如滴定管中、容量瓶中等。 4.4.3.4如标定和复标达到要求,则二者平均值为最后的标定值。 5.4.3.5复标后合格的滴定液须贴标签,内容包括:品名、浓度值、标定者、标定日期、复标者、复标日期、温度、有效日期等。 4.4.3.6标准溶液的效期一般为3个月。杂质标准贮备液每半年配制一次,发现异常(沉淀、变色等)应立即更换,超过效期不得使用。色度标准比色液原则上一年更换一次,特殊品种另行自定,超过效期不得使用,必须重新标定。 4.5化验室所需滴定液均由配室人员供应,其他不得自行配制,超过有效期的滴定液不得发放,化验人员不得使用。 5 相关文件: 5.1试剂、试液、指示剂管理规程 5.2标准品、对照品管理规程 6 记录: 6.1滴定液(标准液)配制及标化记录 7 附件:附样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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