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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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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报告 18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物流业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研究报告 主办单位:经济部商业司 委办单位:台北市计算机公会 执行单位:台湾国际物流协会 中华民国94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与动机 1 1.2 研究目的 3 1.3 研究范畴 4 1.4 研究方法 5 第二章 中国物流业现况与国内法责任分析 6 2.1 仓储业现况与国内法之责任问题 6 2.2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现况与国内法之责任问题 38 2.3 复合运送业现况与国内法之责任问题 54 第三章 国际公约与实务规则 66 3.1.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送终站营业人责任公约 66 3.2. 复合运送公约及实务规则 71 3.3. 小结 75 第四章 损害赔偿限额之理论基础 79 4.1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预定之可行性 79 4.2 单位责任限制之理论与实施 81 4.3 履行辅助人及独立契约人之限制责任与抗辩 91 4.4 运送人契约当事人间之风险承担衡平与保险 101 4.5 小结 105 第五章 物流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之解决方案 107 5.1 修法及制定新法 107 5.2 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预定 108 第六章 物流业契约责任条款范本之研拟 113 6.1 仓储业契约责任条款 113 6.2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契约责任条款 116 6.3 复合运送业契约责任条款 119 6.4 物流业契约范本对双方当事人之影响及市场冲击 123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132 7.1 结论 132 7.2 建议 135 参考文献-----------------------------------------------------------------------------------------------137 图目录 图1 研究流程图 5 图2 传统仓储作业流程图 11 图3 物流中心作业流程图 13 图4 货柜集散站装柜作业流程图 41 图5 货柜集散站拆柜作业流程图 42 图6 海商法连续运送之运送责任图 62 表目录 表1 保税仓库之种类 7 表2 行业标准分类表 8 表3 国际物流中心业者一览表 10 表4 仓储业服务内容与契约性质 15 表5 仓储业服务契约之性质比较表 15 表6 台湾铁路管理局行李包裹损害赔偿额 20 表7 仓储业责任风险一览表 25 表8 国际物流中心现行服务契约比较表 35 表9 台湾地区货柜集散站以地区分类统计表 38 表10中国货柜集散站经营业相关法规 43 表11港区内外货柜集散站经营业责任上之差别 48 表12货柜集散站经营业服务契约比较表 51 表13 FIATA FBL损害赔偿金额表 65 表14货柜集散站经营业责任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规定比较表 76 表15国内法与国际复合运送公约、ICC复合运送单据规则及FIATA责任基础及责任限制规定比较表 78 表16国内法单位责任限制比较表 89 表17各公约单位责任限制比较表 90 表18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有关履行辅助人及独立契约人责任利益规定比较 96 表19仓储业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 114 表20货柜集散站经营业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 116 表21复合运送业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 119 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与动机 (一)物流业之意义 近年来,由于因特网的快速发展及应用,国际间贸易市场更加开放,企业遂得以突破国界与地理疆界的限制,不再将国家视为个别独立的区域,而是将全球视为单一市场,在不同国家进行研发、设计、采购或生产,并将产品营销至全球,以企业为主体的全球运筹管理模式已悄然成型。亦即国际化的企业,由于国际分工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依比较利益原则生产不同的零组配件,再汇集至某一国度的转运中心内从事组装工作,以利她日在「及时(just in time)」之要求下,再输往她国或国内销售。 再者,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已融入全球贸易自由化与区域经济整合的体制下,相关产业亦将面临全球竞争的严峻环境。为持续强化台湾的优势与竞争能力,政府积极推动发展台湾成为全球运筹中心,遂于民国89年10月经过「全球运筹发展计划」,朝向建立台湾成为兼具产业研发、制造、营销及管理的营运总部,整合物流、商流、信息流、金流,以创造全球运筹之环境。行政院亦特别在「挑战 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中列举第七项子计划「营运总部计划」,以求达到「投资全球运筹基础建设,使台湾成为台商及跨国企业设置区域营运总部的最佳地区」之目标。 由于运销全球化经营模式之发展,国与国间之贸易,在物品实体的移动上,除双边的内陆运输段外,亦需依赖海运或空运予以连结,而构成一条国际物流供应链。其成员有贸易业者、陆运业者、海空运承揽业者、货柜集散站业者、报关业者、航空公司及海运公司等,共同达成国与国间物品快速流通的目的。然而对于「国际物流」或「物流」之定义,由于其为一连续性的实体活动过程及须具有一体系性之管理,欲对其下一严谨的定义实有其困难,故国内外虽有多数学者曾在研究中试图探究其定义,但并未有一致之定论。综合各家之说,可将「物流」简单归纳为,系指物品自甲方流通到乙方之活动。再就广义而言,物品经供应方由运输、仓储或加工制造后,流通至需求方之一系列相关活动所串联之行为。而若物品之运输行为跨越两国以上时,则经由运输、仓储或加工制造后,流通至不同国家需求方之一系列相关活动,所串联之行为则称为「国际物流」。其中国际运输与仓储作业为国际物流活动之核心,加工制造、整配与信息流通可谓国际物流活动之附加活动。因此以中国而言,国际物流应包括海上运送、航空运送、复合运送、承揽运送、报关、货柜集散站之作业、航空货物集散站之作业及国际物流中心内之作业等业务。 (二)物流业之责任问题 物流作业或国际物流作业呈多样化形态,包括户到户之全程运送相关作业,以及货物之储存、拣取、分类分装及流通加工等相关事项之处理,然在整体不同之作业过程中,国际物流业者基于成本及效益之考虑,部分实体作业过程可自行经营为之,亦可不自行经营。物流业者因与客户间之契约关系不同,因此所承担之责任亦不同。当前中国并无一完整规范国际物流业者责任之法规,而系散见于各个独立的国内法规内。 就国际物流业者之实务经营而言,由于其营运过程至少涵盖国际运输、仓储及配送作业,故可能发生所运送保管之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到,以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之问题。然如上所述,中国并无「国际物流业」或「物流业」的专业私法体制,故若国际物流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到,则须先判断货损是于哪一个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再根据该法律之规定决定责任与赔偿金额,基此情况,不但于实务上发生货损赔偿时,责任认定之复杂外,更可能造成同样之业务过程因不同之运送型态,或不同之营运区域,而有不同之责任制度之混乱现象。以货柜集散站经营业为例,中国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因缺乏专业私法规范,故货柜集散站之货损几乎视为仓库货损,而被以民法仓库营业人之地位来讨论。如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750号及82年度台上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均认为货物于进入货柜集散站后,由货柜集散站经营者保管,自此则适用仓库或寄托之规定,与海商无涉。亦即指凡有关内陆货柜集散站经营者的责任,悉依照民法关于寄托和仓库之规定处理。但中国海商法在民国88年大幅修正后,于新增的海商法第76条第1项规定,让从事「商港区域」内的货柜集散站经营者亦可主张海上运送人所得主张之抗辩及责任限制之规定,亦即可与运送人同享单位责任限制之利益、法定免责及一年短期起诉时效之规定。然海商法第76条之规定并无法适用内陆货柜集散站,故内陆货柜集散站不能主张如运送人基于海商法之单位责任限制利益,而必须依民法第214条至第216条之规定,以回复原状或金钱赔偿实际之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同为货柜集散站经营者且作业内容完全与港区内之情况相同,却仅因地点设置之不同,而有明显之责任差异,似有不公平之现象。 1.2 研究目的 如前所述,物流业实务过程中发生货损时因为责任体制缺乏专法之规定,时常造成纠纷,故短期而言,为避免国际物流过程中货损索赔之纠纷,若研拟公平合理之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将仓储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及复合运送业等国际物流业务经营之责任体制予以规范,做为确定物流业者责任与理赔之依据,似不失为一权宜之方式。至于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之内容及其精神,如何兼顾物流业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衡平,乃为契约拟订之重要课题。本研究拟就契约之原理原则,配合物流业者实务作业层面所需克服之状况及配合相关法律之规定,基于契约衡平原理及合理之风险承担与保险之机制予以拟订,以供相关单位之参考。兹将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胪列如下: 1. 分析中国现行法物流业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2. 分析有关物流业货物赔偿责任国际公约之规范。 3. 搜集并分析当前国内物流业所订契约之货损责任。 4. 制定仓储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及复合运送业之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 5. 拟订建议增订或修法有关仓储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及复合运送业责任体制之规定。 1.3 研究范畴 本研究以物流业之经营责任体制及研拟相关责任方面之契约模板为研究范围,盖物流业者范围甚广,各种作业内容亦不同,且各公司之组织规模亦不同,需求亦有不同,一般公司皆已有自己之服务契约内容,若再制定一整体契约范本,或将对其造成困扰,且无必要。然有关责任部分则对于物流业及其相对人甚为重要,应兼顾物流业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衡平,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契约责任条款模板,以供物流业参考。又因物流业涉及太多不同之业务项目,本研究仅针对国际物流主要业务机能之仓储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及复合运送业之货损赔偿责任为主要研究范围。 另外,物流业之契约模板并非消保法所规定之定型化契约,因此本研究所制定之责任条款模板,仅供物流业参考之用,非属消保法所指之定型化契约。盖物流业契约范本系货柜航商与货柜集散站或海运承揽运送业与出口商(货主)之契约范本,其乃属B to B之性质,该范本主要目的乃为简化议约程序与避免争议,其与联合行为所规范之限制竞争概念,实不相同。禁止联合行为之考虑乃在于是否构成影响「市场功能」,而本研究所研拟之契约责任条款范本乃两事业间之商业交易协议,依其性质并无所谓影响「市场功能」或「限制竞争」之疑虑,且依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00674号及九十四消保法字第号之函释可知非属最终消费行为,故不适用公交法之联合行为。 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计划采比较分析法、演绎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协调会及公听会等方法进行,首先搜集汇整相关文献,分析比较国内法规及国际公约之货损赔偿责任制度,探讨国内当前物流业所订契约之责任课题,并经由协调会及公听会补充修正实务课题,再探究损害赔偿限额之基础理论,提出解决方法,进而制定出物流业契约范本责任条款,并提出修法之建议。因此本研究计划之研究流程如下图1: 計畫範圍及內容之確定 文獻資料蒐集彙整 國內相關法規及國際公約比較分析 國內物流業所訂契約責任課題分析 制定物流業服務契約範本責任條款草案 公聽會及說明會 協調座談會 確定物流業服務契約範本責任條款 結論與建議 損害賠償限額基礎理論之分析 解決方案 圖1 研究流程圖 第二章 中国物流业之现况与国内法责任分析 2.1仓储业现况与国内法之责任问题 2.1.1本研究仓储业之定位 在过去产业发展着重制造业时,仓库多以附属于工厂的方式予以设置,因此仓库乃为储存保管物品而设。但随着产业发展,原来附属于工厂之仓库逐渐朝向独立经营的仓储业发展,进而发展成为「发货中心」或「物流中心」等。因此当前的仓储业一词,广义而言应包含一般传统仓储及物流中心两种类型,兹分述之。 中国法规并未对仓储业明确定义,仅于民法第613条规定,「称仓库营业人者,谓以受报酬而为她人堆藏及保管物品为营业之人」。亦即仓库营业系为她人堆藏及保管物品之营业,此系民国 当时颁定民法时之情况。又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民国58年制定、民国94年1月17日修正)第2条规定,保税仓库系指经海关核准登记,发给执照,专门储存保税货物的仓库。可知保税仓库系专门储存保管保税货物,于此情况下,其应属民法之仓库。然当前保税仓库尚可经海关核准为重整业务,即亦可为检验、测试、整理、分类、分割、装配、重装等作业(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34条)。因此保税仓库之业务与一般仓库之业务亦非相同,此从表1所示保税仓库之种类可知。另外,依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指经海关核准登记以主要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及配送业务之保税场所」,此物流中心之营业包含保税货物之仓储业务在内,故亦应属仓储业之概念,当然就其业务而言亦与一般仓库之业务不同。 另外,依行政院主计处于民国90年修定之行业标准分类如表2所示,其第H大类为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凡从事客货运输、储配运输物流、运输辅助、仓库经营、邮政及快递、电信等行业均属之。其中与本研究之仓储相关者有仓储业及储配运输物流两项中类。其谓仓储业为凡从事经营普通仓储及冷冻冷藏仓储之行业均属之。储配运输物流业为凡从事商品之配送、储存、拣取、分类、分装及流通加工处理等储配运输服务,且以收取配送服务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之行业均属之。 学者Lambert and Stock (1993)认为仓储为「厂商物流系统的一部份,储存产品(原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在生产的起点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信息去管理储存货物的状态、情况及配置情形。」轉引自廖瑞澤, ,台灣地區國際港埠物流中心服務屬性之研究--從海運承攬運送業觀,頁14。 ,学者张有恒(1998)则将仓库定义为「货物的保管与储存」,其中广义的定义包括了储存所需各种设施和位置的选择,有关原料、工业产品、制成品以及需要特殊处理的产品所需要的储存设施。而且仓储不但可保管货物,尚可针对业者的需求,作为物流据点,提供物流中心拣货、包装、流通加工及配送等附加价值业务的功能。由此可知仓储已从传统的储存保管之型态转变为,除传统功能外另进行加工配送等附加价值业务之型态,亦即由传统仓库转变为物流中心之型态。故仓储业狭义而言仅指传统仓库营业,广义而言则尚包括物流中心型态之仓储业。本研究之仓储业即指广义之仓储业。又包含仓储作业之营业尚有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另于后详论,故此节不予论述。 表1 保税仓库之种类 性质 内容 普通保税仓库 用以储存一般的保税货物。 专用保税仓库 专供存储(1)供经营国际贸易之运输工具专用的燃料、物料;(2)修造船艇或飞机用器材;(3)矿物油;(4)危险品;(5)供检验、测试、整理、分类、分割、装配或重装之货物;(6)修护货柜或货盘用材料;(7)展览物品;(8)其它经海关核准存储之物品。 发货中心保税仓库 用来存储自行进口或自行向国内采购(包括供检验、测试)的货物,其范围应先经海关核准。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表2 行业标准分类表 分 类 编 号 各 类 名 称 、 定 义 及 内 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类 H 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凡从事客货运输、储配运输物流、运输辅助、仓库经营、邮政及快递、电信等行业均属之。但汽车修理应归入9511(汽车维修业)细类,铁路车辆、飞机及船舶修理应归入29(运输工具制造修配业)中类之适当类别。 56 560 5600 储配运输物流业 凡从事商品之配送、储存、拣取、分类、分装及流通加工处理等储配运输服务,且以收取配送服务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之行业均属之。若以销货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之储配运输应归入F大类(批发及零售业)之适当类别。  仓储物流       配送物流  流通加工物流 58 580 仓储业 凡从事经营普通仓储及冷冻冷藏仓储之行业均属之。 5801 普通仓储业 凡从事经营租赁取酬之堆栈、棚栈、仓库、保税仓库等行业均属之。 棚栈经营       堆栈经营 仓库经营 5802 冷冻冷藏仓储业 凡从事经营租赁取酬以低温装置来保管物品之冷冻冷藏仓库等行业均属之。  冷冻冷藏仓库经营 资料来源:行政院主计处行业标准分类表,。 2.1.2仓储业现况 一、仓储业之现况 (一)国内物流业现况 依 台湾物流年鉴「境内物流业者经营现况」一文所示,中国境内物流业者仓储分布,多以北部为主,分布县市以林口、桃园为最多,盖因境内物流业者以靠近大台北消费市场为导向,惟台北地价高,不适合物流仓储设置,因此仓储的设置大多以台北邻近区域向外扩展。根据中华民国物流协会会员名单中,境内物流业者分布有将近85%的厂商总公司设立在北部,且以分布在台北市、台北县与桃园县最多;设于中部、南部的厂商仅有7%。然为求快速配送、顾及全岛运输网络的完整性之要求下,境内物流业者在中部、南部与东部也都有仓库据点的设置,但规模较小,多属转运站或集货站的型态。中国境内物流业者以多样商品型态的经营为主,主要之物流服务项目包括仓储保管、长短程运输,以及流通加工等,当前采取与其它厂商合作方式为主,特别是进出口之承揽运送与报关业务。运输配送方面,以自有车队最为普遍,其次为外包给其它货运公司池惠婷, ,「境內物流業者經營現況」,收錄於 台灣物流年鑑,頁46-50。 。 境内物流业之仓储业服务对象以国内的生产制造商居多数,提供进出口的物资及商品的仓储业务,以国内市场为主,资本结构上主要系由国内的业者集资而成,外资比重不高。当前较具规模的仓储业者,主要经营项目集中于海运进出口商品的港埠仓储及空运商品的航空仓储业,而一般较为传统的仓储业者其规模较小。国内部份传统产业外移,对海运仓储的部分有相当大的影响,同时亦减少一般内陆仓储业的需求,相正确,国内因产业结构的改变,高附加价值商品的增加,故利用空运的运输量也逐年增加,对空运仓储业者的经营有相当的帮助池惠婷, ,「境內物流業者經營現況」,收錄於 台灣物流年鑑,頁53-54。 。 (二)国际物流中心 当前94年7月为止依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民国89年制定、民国93年12月24日修正)所设立之国际物流中心业者共有十家,如表3所示。依该货物通关办法之规定,国际物流中心业者得于物流中心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配送业务,以及因物流必须之重整及简单加工。国际物流与国际运送息息相关,因此国际物流中心多设于港口与机场附近,且以北部及南部为主池惠婷, ,「國際物流業者經營現況」,收錄於 台灣物流年鑑,頁30。 。 表3 国际物流中心业者一览表 监管编号 物流中心名称 台北关税局监管部分 CL010 世联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国际物流中心 CL020 昭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CL030 东源物流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CL040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CL050 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CL060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CL070 优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高雄关税局监管部分 BL020 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物流中心 BL030 好好物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物流中心 BL040 科学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资料来源:关税总局,。 二、仓储业之作业流程 (一)传统仓储之作业流程 传统仓储之仓储作业大致上包括进货、入库、理货、拣货、分类集中及出货等基本作业 John J. Coyle, Edward J. Bardi and C. John Langley Jr., , The management of Business Logistics,South-Western,a division of Thomsom Learning,pp.300-301。 ,此六项作业程序及内容如图2所示,此亦为以储存保管为主之仓库业者所需之作业。 進貨 l 從卡車上卸貨 l 檢查貨物是否有毀損之情況 l 核對訂貨單 揀貨或分類集中 將品項由上述的「儲存」狀態移動出來,滿足某一項訂單需求,當一張訂單所需品項超過一項、或在揀貨時無法進行集中時,就必須將批次揀選的貨品依照訂單區分開來、並且將各種不同的品項集中到同一張訂單之中。 儲存 l 儲放貨物在特定之儲位 堆放 l 確認貨物 l 確認儲放位置 l 搬移貨物 l 更新庫存資料 出貨 l 確認訂單內品項是否完整 l 以適當的容器包裝、出貨 l 備齊出貨相關文件,包括包裝清單、地址標籤及貨物提單。 l 秤重量以便決定運費 l 依照不同的運輸業者進行貨品的集中 l 將貨品裝上出貨卡車上。 倉儲作業過程 進貨 出貨 图2 传统仓储作业流程图 资料来源﹕John J. Coyle, Edward J. Bardi and C. John Langley Jr., , The management of Business Logistics,South-Western, a division of Thomsom Learning,pp.300-301. (二)物流中心作业流程 物流中心可谓系联结供货商与零售商间之桥梁,零售商只需透过物流中心,便能够快速、完整、有效地取得所订购的商品,而不需要逐一与供货商进行个别商品的订购作业。典型的物流中心作业如图3所示,主要包括采购作业、进货作业、搬运作业、储存作业、订单作业、拣货作业、流通加工、出货作业、输配送作业等洪振創、許應財、薛蕙俐,「提昇優良物流中心評鑑決策品質之回饋式專家問卷調查法應用探討-以物流中心倉儲理貨評鑑架構建立為例」,機械工業雜誌第262期,頁191-192。 ,其中进货、搬运、储存、拣货、出货等系与传统仓储作业相同,不同者为采购作业、订单作业、流通加工及运输配送等,如为国际物流尚应包括报关作业,以下则就此不同处说明之。 1. 采购作业 物流中心于接受客户订单后,若物流中心商品库存不足,此时物流中心须向供货厂商或制造商订购商品,采购作业的内容包括发出订购单、供货商确认订购内容条件与跟催、采购单内容变更、供货商交货及进货查对发票单据及数量、进货质量检验、采购单结案、库存记录更新等。 2. 订单处理 由接到客户订货开始至准备着手拣货之间的作业阶段,称为订单处理,包括有关客户信用稽核、订单内容确认、存货查询、拣货及出货单据处理等,订单处理须配合实时、有效的物流信息系统,才能够快速、完整、正确地处理整个订单周期 (Order Cycle) 中相关的信息处理作业,经由计算机化的物流信息系统,才能提供整合、快速、低成本的系统成效。 3. 流通加工 流通加工是物流中心创造商品附加价值的作业项目,在物流中心常见的流通加工作业包括商品的分类、过磅、拆箱后重新包装、贴卷标及商品的组合包装等。 4. 输配送作业 输配送是指将已经完成出货准备的订购商品,使用卡车等运输工具从物流中心送至客户的活动,输配送作业的主要的目的在于确保商品质量、提升车辆等的有效负载、完成准确的配送时间、缩短配送距离。 5. 报关作业 国际物流之货物于物流中心输出国外,或由国外进储物流中心,皆须报关,因此该报关服务亦为国际物流中心作业之一。 進貨 儲存 訂單處理 盤點 出貨 揀貨 流通加工 補貨 訂貨 輸配送 供應商出貨 上游供應商採購購 客戶訂單 下游客戶 報關 報關 图3 国际物流中心作业流程图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2.1.3仓储业之法律责任及其问题 如前所述,本研究所谓之仓储业实涵盖传统仓储业及物流中心,其所适用之法律规定,则将因其作业内容之不同及所签订之契约内容之不同而有所差异。传统仓储之作业内容主要为储存、保管与拣货,而物流中心之作业则除传统仓储作业外,尚包括采购作业、加工处理、订单处理、报关作业、输配送作业等,因此可知两者所应负之责任当然有所差异。然物流中心与顾客间所订之契约,亦非皆包括所有的作业项目,因此物流中心所负之责任亦会因其契约之内容而有差异,该契约乃一混合契约。以下先从其作业服务之内容分析其所适用之法律规定,进而分析其依法应承担之责任。分析法律上所应承担之责任后,再以现行契约案例为例分析,厘清现行契约下仓储业之责任,进而提出仓储业之责任问题。 一、 仓储业服务内容与契约性质 1. 传统仓储服务 民法第613条规定,「称仓库营业人,谓以受报酬而为她人堆藏及保管物品为营业之人。」可知民法中仓库契约之服务内容包括物品堆藏及保管,而传统仓储服务内容包括储存、保管与拣货,因此传统仓储服务契约应属民法仓库契约之性质。 2. 配送服务 服务契约中如包括配送服务时,须区分由仓储业者自行运送服务(包括自行签发提单)及由仓储业者承揽运送服务两方面分析。如属仓储业者自行运送(自行签发提单),则仓储业者自为运送人,此时该契约尚有运送契约之性质;如属仓储业者承揽运送,则仓储业者为承揽运送人,此时该契约尚有承揽运送契约之性质。 3. 加工处理服务 服务契约中如包括加工处理服务时,亦即加工处理服务系由仓储业者为之,非由客户自行于物流中心为之。如属后者则加工处理作业非为仓储业者之义务,仅提供契约内约定之场地问题。加工处理服务如为契约内之约定,仓储业者有义务为其相对人依约定对于物品予以加工处理,完成该事务。依民法第490条之规定,「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她方完成一定之工作,她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因此包括加工处理服务之契约应含有承揽契约之性质。 4. 采购作业、订单处理、报关服务 如前所述,采购作业应依服务契约之约定,于商品库存不足时,向供货厂商或制造商订购商品并进行进货查对发票单据及数量、进货质量检验、采购单结案、库存记录更新等作业。而订单处理同样应依服务契约之约定,于接到客户订货开始至准备着手拣货之间的作业阶段,包括有关客户信用稽核、订单内容确认、存货查询、拣货及出货单据处理等。另外,如属国际物流服务时,服务契约则会包括报关服务,依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民国58年制定、民国93年7月16日修正)第2条及第12条之规定可知,报关业者系受进出口人之委托从事报关纳税等业务。由此可知,采购作业、订单处理及报关服务皆系由契约相对人委托处理之事务,故包括此三种服务之任一种之契约应属含有委任契约性质之契约。 表4 仓储业服务内容与契约性质 作业服务内容 契约性质 传统仓储服务 仓库契约 配送服务 运送契约或承揽运送契约 加工处理服务 承揽契约 采购作业、订单服务、报关服务 委任契约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表5 仓储业服务契约之性质比较表 契约服务内容 契约性质 储存保管 仓库契约 储存保管+运输 仓库契约+运送契约之混合契约 储存保管+流通加工+运输 仓库契约+承揽契约+运送契约之混合契约 储存保管+采购作业+订单处理+报关服务+运输 仓库契约+委任契约+运送契约之混合契约 储存保管+流通加工+采购作业+订单处理+报关服务+运输 仓库契约+承揽契约+委任契约+运送契约之混合契约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二、 仓储业在各种契约下之责任 由前述可知,仓储业所定之契约除有仓库契约之性质外,尚可能有运送契约、承揽运送契约、承揽契约及委任契约之性质。以下就此五种性质之契约,分别分析在各契约下,仓储业应负之责任。 (一) 仓库契约 依民法第614条准用第590条之规定,仓库营业人对于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所致货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亦即为过失责任。而该损害赔偿之方法,则依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之规定,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她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该损害赔偿之范围,则依民法第216条之规定,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方面,依民法第614条规定「仓库除本节有规定者外,准用关于寄托之规定」,寄托中一般寄托之短期消灭时效,规定于第601条之2,「关于寄托契约之报酬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寄托关系终止时起,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此乃援引自88年修正前民法第605条之规定而来,条文内容并无变更,其援引之理由为「原条次排列于605条,易使人误解亦适用于消费寄托,为避免疑义,爰将其移列为本条。」故其原意并未变更,按原第605条之立法理由为:「谨按本条为消灭时效之规定,为保护受寄人之利益计,应使受寄人对于寄托人有报酬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然此种权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规定自寄托关系终止时起,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盖使权利状态得以从速确定也。」因此法院曾判决认为,该短期消灭时效之规定,仅适用于仓库业者对于寄托人之报酬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包括寄托人对仓库业者之寄托物灭失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内(90年度台上字337号)。依此对于仓库营业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则依民法第125条之规定为十五年。然从该条文之文意观之,「关于寄托契约之报酬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处使用「或」字而非「及」字,因此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解为非仅指仓库营业人对寄托人之请求权,亦应包括寄托人对仓库营业人之赔偿请求权在内较为妥适。 另外,如仓库位于港区内,则得依后述海商法之规定,海上运送人因货物灭失、毁损或迟到对托运人或其它第三人所得主张之抗辩及责任限制之规定,对从事商港区域内之装卸、搬运、保管、看守、储存、理货、稳固、垫舱者,亦适用之。亦即港区内仓库处理海上运送货物所为之前述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致货物灭失、毁损或迟到,亦得主张单位责任限制及短期起诉期间等之利益。 (二) 运送契约 运送契约可包括陆上运送契约、海上运送契约、航空运送契约及复合运送契约。陆上运送契约尚可包括公路运送契约及铁路运送契约。复合运送契约之责任于2.4节另有专节分析,在此不予赘述。 1. 陆上运送契约 (1)责任原则 陆上运送人之责任依民法之规定,采普通事变责任原则,对于货物之毁损、灭失或迟到,除能证明其系因不可抗力或因货物之性质或因托运人或受货人之过失所致者外,应负责任。对于提单或其它文件上之免除或限制责任之约定,运送人须能证明托运人明示同意始有效力,且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预先免除(民法第634条、第649条)。又铁路法第62条第1项规定,「铁路因行车及其它事故致人死亡、伤害或财物毁损丧失时,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其事故之发生非由于铁路之过失者,对于人之死亡或伤害,仍应酌给抚恤金或医药补助费。」由此规定可知,铁路行车及其它事故之侵权行为所致人之伤亡,仍应补偿,亦即无过失责任,但财物毁损、灭失则为过失责任。从铁路运送规则第83条之规定,「铁路机构对运送物,自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应负丧失、毁损、迟延交付等损害赔偿责任。但其损害系因不可抗力、运送物性质、包装不固或托运人、受货人之过失或其它不应归责于铁路机构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亦可知,铁路运送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到之赔偿责任为过失责任。而公路运送人之责任原则如何,于公路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因此依民法则为普通事变责任,亦即相对性之无过失责任。由上可知,铁路运送与公路运送之责任原则并不相同。 (2)赔偿额及其限制 民法规定,货物有毁损灭失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额,应依其应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之。贵重物品除托运人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者外,运送人对于其毁损灭失不负责任。另外因迟到之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因其运送货物全部灭失可得请求之赔偿额(民法第638、639、640条)。 依公路法第64条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汽车或电车运输业遇有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损毁、丧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其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或因托运人或受货人之过失所致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货物损毁、灭失之损害赔偿,除货物之性质、价值于装载前经托运人声明,并注明于运送契约外,其赔偿金额,以每件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为限。」因此可知,当汽车或电车运输业遇有行车事故致财物损毁、丧失应负赔偿责任时,其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以每件以新台币三千元为限;其它非行车事故所致者,则应依民法之规定。 依铁路法第55条之规定,「运送物遇有丧失毁损之赔偿,依民法之规定。但其请求权依前条之规定。行李、贵重物品、动物及已缴保偿费之运送物,其损害赔偿依其契约。」因此铁路运送之损害赔偿,除贵重物品、动物及已缴保偿费之运送物外,依民法之规定赔偿。铁路运送规则第88条第1项规定,「申报保偿额之运送物全部丧失,以保偿额为损害赔偿额。部分丧失或毁损、依交付日(迟延交付时为交付期间届满日)到达地同一种类质量之市价,按损失部分比例计算之成数乘其保偿所得之额、为损害赔偿额。但铁路机构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未达本项所定之数额时,依实际损害额赔偿之。未申报保偿额之运送物,除本规则有特别规定外,全部丧失,依交付期间届满日,部分丧失或毁损,依交付日(迟延交付时为交付期间届满日)到达地同一种类、质量之市价,定其损害赔偿额。但行李、贵重品,按包裹运送之车辆、动物及按货物运送之动物、杂品,因丧失毁损所生之损害,铁路机构仅负限额以内之赔偿责任;其赔偿限额依铁路机构之规定。」该铁路机构规定之赔偿额如表6所示。另外,同规则第89条规定,「运送物发生迟延交付,旅客或货物所有人能证明其损害额时,申报保偿额者,以保偿额为赔偿限额,未申报保偿额者,以运费及接送费合计额为赔偿限额。不能证明其损害额时,不予赔偿。铁路机构在交付期间后交付运送物时,为迟延,依前项所定之损害赔偿限额赔偿之。」又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30条及铁路法第51条同样规定,托运货物逾交付期间一个月仍未交付者,该运送物视同丧失,托运人得请求损害赔偿。但因不可归责于业者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不在此限。 表6 台湾铁路管理局行李包裹损害赔偿额 行李、包裹损害赔偿: (一) 行李: (1) 申报保偿额者,按保偿额为损害赔偿额。 (2) 未申报保偿额者,按下列规定之数额为损害赔偿额,但每一旅客最多赔偿额以22,406.00元为限。 A. 皮包、皮箱或箱每件9,188.00元。 B. 柳条包、柳条箱每件5,628.00元。 C. 铺盖卷、行李袋每件3,961.00元。 D. 网篮每件2,624.00元。 (二) 包裹: (1) 申报保偿额者,按保偿额为损害赔偿额。 (2) 未申报保偿额者,按下列规定办理损害赔偿额。 A. 一般包裹按交付日到达地同一种类质量之市价赔偿;但每公斤价值在二千元以上者,比照贵重品包裹之规定办理。 B. 贵重品每公斤(包括包装或容器重量)2,000.00元,每批最多以83,633.00元为限。 C. 动物类: (1) 犬及小动物每头1,291.00元。 (2) 装入容器之动物,每公斤(包括包装或容器重量)138 .00元,每批最多以2,246.00元为限。 D. 车辆类: (1) 脚踏车每辆5,628.00元。 (2) 二轮机车每辆10,013.00元。 (3) 媬姆车每辆2,624.00元。 (三) 暂时寄存品:最高赔偿额每件9,062.00元。 资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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