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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队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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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队管理制度 14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第一章 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第七节 轨道敷设 第1条 我矿斜井提升均采用30kg/m型轨道, 斜井铺设的轨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设施。 第2条 扣件必须齐全、 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第3条 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偏差, 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 都不得大于5mm。 第4条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 下偏差为-2mm。 第5条 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第6条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中间轨枕间距700mm、 过度轨枕间距600mm、 接头轨枕间距500mm, 轨枕间距偏差均不得超过50mm, 轨枕应嵌入道床底板的沟槽中, 其深度不小于轨枕厚度的三分之二, 且不能覆盖轨枕上表面。 第7条 木轨枕、 钢轨枕都要进行防腐处理, 刚处理过的轨枕、 岔枕宜放置通风阴凉处, 防止雨淋、 暴晒和受冻。 第8条 轨枕的摆放应与巷道轴线方向垂直, 曲线段应沿曲线半径方向摆放。 第9条 道碴应选用粒度20mm-60mm的碎石或卵石, 无碴道床轨枕槽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1/2。轨枕埋入道渣的深度, 应为轨枕厚度的1/2~2/3, 轨枕底面下的道渣厚度, 不应小于100mm。轨枕底部道渣应用专用工具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 应无杂物、 无浮煤、 无积水。 第10条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 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11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 定期检修。 第12条 轨道铺设必须按设计标高找平巷道底板, 必须按照轨道中心线铺设, 每百米偏差不得大于±10mm, 直线段要顺直, 曲线段要圆顺。 第13条 轨枕铺设时轨道接头应悬接, 轨枕边沿距轨头宜为250mm, 在人行道一侧露头长度必须均为230mm。 第14条 轨道铺设必须保证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500mm, 一侧在自轨面起1.8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800mm以上的人行道。 第15条 地面直接入井轨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八节 倾斜井巷运输 第16条 斜井按设计装设跑车防护装置, 必须牢固可靠, 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 第17条 在上部平车场安设能够防止车辆滑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第18条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19条 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 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器。 第20条 阻车器应灵活、 可靠、 牢固, 其位置允许偏差500mm, 阻车器必须经常关闭, 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 在提升人员时, 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 并可靠地锁住。 第21条 井口及各车场安设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制度, 语音报警要保证井筒每处都能听到。 第22条 上山或下山掘进的工作面临时阻车设施距离迎头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23条 矿井轨道托绳轮按设计要求设置, 有防脱装置, 定期注油, 并保持运转灵活。 第24条 斜巷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每个躲避硐口应安装红灯。 第25条 倾斜井巷提升时, 严禁蹬钩、 行人。运输物料时, 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提升容器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提升。 第26条 提升容器装载物料超载、 超高、 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 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27条 倾角20°-25°的斜井必须按规定设置行人台阶和扶手。 第28条 斜井井筒应有足够照明, 照明灯间距不大于30米。照明灯统一采用节能防爆型LED照明灯, 亮度适中并沿巷道中心线靠顶板吊挂, 吊挂必须成线。 第29条 临时停车时, 必须使用临时阻车器, 耙矸机后方轨道端头必须安装临时阻车器。 第30条 每次下料动车前必须对绞车制动系统要进行检查, 同时井口检身员、 把钩工、 信号工、 安监员要严格执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做到现场交接班, 确保轨道运输安全。 第二章 防爆检查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器的标准和规定, 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器性能的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 从而加强对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 提高维修质量, 消灭电气失爆, 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特制定本制度。 第32条 矿建单位成立防爆检查组, 配备2名专职防爆检查员, 专职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各施工队组必须配备1名兼职防爆检查员, 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兼职防爆检查员在业务上属矿建单位防爆检查组领导。 第33条 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 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34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 必须经矿机电处防爆检查员与矿建单位、 施工单位专、 兼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并由矿建单位签发合格证, 施工单位负责粘贴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 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 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 否则不准下井。 第35条 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 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第36条 所有井下电器设备( 包括小型电器、 本安电气设备, 下同) 的选用, 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37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作, 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 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用。 第38条 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 1) 防爆电气的维修工( 兼职防爆检查员) , 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 2) 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 ( 3) 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 4) 矿机电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井下防爆设备的使用、 维护、 运行进行抽检, 并按相关制度对存在不完好及失爆现象的电气防爆设备所在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节 防爆检查标准 第39条 鸡爪子 ( 1) 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 2) 橡套电缆( 包括通讯、 照明、 信号、 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 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 3)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和充填不严密( 漏出芯线) 的接头。 第40条 羊尾巴: 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距离电气设备接线嘴( 包括五小电气元件) 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 第41条 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第42条 破口: ( 1)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 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 2)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 长度达20mm, 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 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 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 均属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点。 第43条 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第44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5μm, 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2.5μm, 否则为失爆。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 用棉纱擦后, 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第45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 用棉纱擦后, 只留云影不留锈蚀, 也不为失爆( 但在井上修理防爆电气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 。 第46条 云影: 经擦掉锈迹后, 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 用手摸无感者。 第47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 在1cm2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 且其直径不超过Φ0.5mm, 深度不超过1mm的结合面不为失爆。 第48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 对于机械伤痕的深度、 宽度均不超过0.5mm, 其伤痕的投影长不超过对应容积结合面宽度的50%, 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mm, 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小于对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 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第49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存在机械性杂物, 否则为失爆( 如属于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 第50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 如医用凡士林油) 或进行磷化处理( 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 , 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属失爆。涂油应在结合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 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的1/5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 但为不完好。 第51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所规定的结合面宽度, 否则为失爆。 ( 1) 转盖式或插盖式的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不小于25mm, 间隙不大于0.5mm; ( 2) 隔爆外壳静止结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如下表: 隔爆空腔净容积( L) ≤0.5 0.5--2 >2 间 隙( mm) ≤0.3 ≤0.4 ≤0.5 结合面 宽 度( mm) ≥8 ≥12.5 ≥25 ( 3) 隔爆外壳活动部分( 操纵杆及电机轴) 结合面间隙与宽度如下表: 隔爆空腔净容积( L) <0.5 ≥0.5 备 注 结 合 面 宽 度( mm) ≥12.5 ≥25 间 隙 ( 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第52条 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整形后低于此规定仍为合格。 第53条 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脱落, 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第54条 密封圈须采用邵氏硬度45~50度的橡胶制造, 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分层侧在接线时, 应朝向接线腔里面, 否则为不完好。 第55条 密封圈尺寸须符合以下规定, 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均属失爆。 (1) 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 D( mm) D0-D( mm) 备 注 D≤20 ≤1 D0: 表示接线装置内径 D: 表示密封圈外径 20<D≤60 ≤1.5 60<D ≤2 ( 2)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的配合为±1mm, 但如属于4mm2及以下电缆者, 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 ( 3) 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 且不小于10mm。 ( 4) 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0.3倍( 70mm2的电缆除外) , 且不小于4mm。 第56条 密封圈用刀削后应整齐圆滑, 不得出现锯齿状, 锯齿直径差大于2mm( 包括2mm) 为失爆, 小于2mm为不完好。 第57条 不使用的进出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 压紧后封堵, 否则为失爆。螺旋式进出线嘴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挡板外面, 否则也属于失爆。 第58条 挡板直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 厚度不小于2mm, 金属圈外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 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1mm, 否则均属失爆。 第59条 进出线嘴压紧要有余量, 余量不小于1mm, 否则为失爆。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 两压紧螺丝入扣差应不大于5mm, 否则为不完好。 第60条 当进出线嘴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 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 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 不得充填其它杂物( 包括再加密封圈等) 。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接线嘴伸入壁规格一致, 螺旋式接线嘴也只限装接一个金属圈, 否则均属失爆。 第61条 卡兰式进出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搬动进出线嘴上下左右晃动时, 进出线嘴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进出线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 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向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 否则均属失爆。 第62条 如进出线嘴外部缺损, 且不影响防爆性能者为不完好。 第63条 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 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 压线板未使用或未压紧电缆, 均属失爆, 但不得把电缆压扁, 如压紧后电缆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大于10%, 属不完好。 第64条 紧固件应齐全、 完整、 可靠。同一部位的紧固件( 螺母、 螺栓) 其规格要求一致。螺栓的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 否则, 本设备为不完好。凡用螺栓连接紧固的部件, 其间夹有弹性物者( 如密封圈和橡套电缆) 可不再加弹簧垫圈。 第65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的紧固件( 螺栓、 螺母) 要上满扣, 不满扣为失爆。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 铸铁、 铜、 铝件等不小于直径的1.5倍) 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 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 否则, 均属失爆。 第66条 隔爆结合面紧固件( 螺栓) 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 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保持一致, 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 , 螺栓松动, 无弹簧垫圈( 或背帽) 和弹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第67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腔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 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 磁力起动器的小接线嘴严禁进出动力线。否则均属失爆。 第68条 橡套电缆的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内要符合5~15mm的要求, 小于5mm为失爆; 大于15mm为不完好。当粗电缆穿不进接线嘴时, 可将伸入器壁部分的护套锉细。 第69条 接线应整齐( 不扭弯) 、 紧固, 导电良好、 无毛刺。卡爪( 或平垫圈) 弹簧垫圈( 双帽) 齐全( 使用线鼻子可不用平垫圈) 。接线后, 卡爪( 或平垫圈) 不压绝缘胶皮, 芯线裸露距卡爪( 或平垫圈) 不大于10mm; 否则出现以上不符合要求之一者均属不完好。 第70条 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 500伏以下不小于6mm; 500伏以上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 第71条 高压电缆的连接, 一律采用压接技术, 接线柱使用压线板接线时, 压板凹面一律朝下, 否则为不完好。 第72条 接线腔接地线的长度应适宜, 以松开接线嘴卡兰拉动电缆后, 三根火线拉紧或松脱时, 以接地线不掉下为宜。接地螺栓、 螺母、 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卡爪( 或平垫圈) 要镀锌或镀锡, 如出现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均为不完好。 第73条 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 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 铝) 包上, 或者用绝缘胶浇灌至三叉口以上。未使用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盘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 否则为失爆。 第74条 接线腔( 盒) 应保持干净、 无杂物和水珠; 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允许有少量的油, 但应定期擦干。否则为不完好。 第75条 隔爆电气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 必须保持原始设计的防爆性能, 否则为失爆( 接线柱、 接线座有裂缝也属失爆) 。 第76条 防爆开关闭锁后, 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 隔离) 带电体, 否则为不完好。 第77条 防爆开关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 完整、 可靠。损坏、 拆除或失效均为不完好。 第78条 防爆开关和电磁元件的安放应平、 直、 稳。接线后, 盖板和转盖应一律朝外, 便于检修和维护, 接线嘴严禁朝上, 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 不得出现死弯, 否则均为不完好。 第79条 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 负荷侧应接插销, 如反接为失爆。 第80条 接地线使用镀锌钢绞线时, 接头处可用( 最少) 两道U型卡子连接。使用镀锌铁板时, 一般用两道镀锌螺栓紧固( 并加装弹垫或加背帽) , 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0mm。 第81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 接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为不完好; 变电峒室、 配电点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系统和局部接地; 采、 掘、 开拓工作面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要有系统接地, 综合保护器和漏电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 副接地极; 采用串联接地的防爆电气设备为不完好。 第82条 硐室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标志牌( 注明: 编号、 容量、 用途、 整定值、 整定日期、 负荷情况、 短路电流、 负责人等) , 如无标志牌或标志与实际不符者, 该防爆电气设备为不完好。 第83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防爆电气设备, 必须全部实现风电闭锁( 三专两闭锁) , 在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电源线路上不得接入其它机电设备。 第84条 对于只接电源, 不接负荷的防爆电气设备也属于防爆检查范围。 第85条 防爆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 均要按防爆设备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地面选煤楼电气设备也要安装防爆型设备, 同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维护、 保养、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如用于地面非爆炸环境中, 只按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86条 关于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 虽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但经煤炭部特许批准后仍能保持防爆电气设备原始性能者, 在防爆检查中不按失爆论处。 第87条 防爆检查中发现防爆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时, 应当场积极处理, 但仍按失爆计算。 第88条 本补充规定, 如与国家标准和煤炭工业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有抵触时, 应以国家标准和煤炭工业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节 考核细则 第89条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罚责任单位( 队组) 10000元/处。 第90条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除对责任单位( 队组) 进行考核外还应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考核金额为: 直接责任人( 包机人) 单位( 队组) 考核金额的10%, 单位负责人( 队长) 5%, 项目部防爆检查小组组长5%。 第91条 判定为不完好的电气设备, 罚责任单位( 队组) 500-3000元/处。 第三章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92条 为了加强矿的防爆检查、 验收工作, 杜绝井下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消除安全隐患, 促进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第93条 机电处下设防爆设备检查组( 简称防爆检查组) 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94条 防爆检查组必须设专职的防爆检查员, 负责防爆设备入井使用前的检查发证, 以及井下在用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 验收等工作。 第95条 防爆检查员应以《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电气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以及《安装规程》等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96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井下违反国家、 行业、 地方或企业的有关电气防爆方面规定, 造成电气设备失爆; 第97条 所有井下生产部门, 辅助部门以及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而且配合防爆检查组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98条 防爆检查按照煤炭部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补充规定( 试行) 》执行。 第二节 职责范围 第99条 防爆检查组负责按照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编制防爆检查标准, 负责解释和培训工作, 而且及时修改、 调整。 第100条 防爆检查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 每周一次) 和不定期进行全矿范围内的井下电气防爆设备检查, 而且通报检查结果。 第101条 防爆检查组在进行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时, 有权根据检查的需要, 对被检单位进行停产或停电检查。 第102条 在检查中若发现设备失爆, 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出井检修, 并对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03条 防爆检查组必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好记录, 如实填写整改通知单, 并下发到有关单位, 限期整改。 第104条 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新到货的和外委维修回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的验收工作。 第105条 所有防爆设备下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 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 方能入库或下井安装使用; 第106条 防爆设备安装后, 必须符合防爆电气合格标准要求, 并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07条 防爆合格证损坏、 丢失或到期, 使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防爆检查人员, 进行全面检查后重新发证。 第108条 井下闲置电气设备也必须符合防爆电气合格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考核细则 第109条 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 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 对包机人要填表登记, 追究责任, 并对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发现一处失爆, 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110条 属于防爆检查标准规定中不完好的, 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处。 第111条 若没有按照要求去整改, 则加倍处理, 而且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 勒令停产整顿。待复查确认符合复产条件后, 方可恢复生产; 第112条 对于私自开工生产的部门, 对部门罚款5000元, 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 并在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113条 对于不配合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检查的单位,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4条 在井下使用没有没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 按失爆处理。 第115条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查的防爆检查员,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而且停职学习一周后, 再根据表现进行工作安排。 第116条 无《入井检验合格证》不得入井, 井口把钩工看到《麦地掌煤矿机电设备审批单》后, 方可允许设备入井。否则, 罚井口把钩工100元/次。 第117条 所有防爆设备的”入井检验合格证”、 ”防爆检查合格证”等必须齐全, 日期在有效期内, 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118条 若因防爆检查员没有按照要求认真检查, 而导致井下存在失爆现象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下井使用。发现一次, 罚款罚相关责任检查员500元。 第四章 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119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结合矿提升钢丝绳使用、 管理的实际情况, 为加强钢丝绳的统一管理, 在确保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的前提下, 延长使用寿命, 降低钢丝绳消耗, 特制定本制度。 第120条 机电处钢丝绳管理组是全矿钢丝绳管理专业班组, 负责全矿常见钢丝绳的审批、 发放、 旧绳的回收利用, 在用钢丝绳的监督、 检查, 统计申报备用计划和检测试验工作。 第121条 矿用新旧钢丝绳由机电处钢丝绳组负责建库, 统一管理, 并实行账、 物、 牌板综合管理。 第122条 新绳到货后, 器材仓库要及时通知钢丝绳组进行验收检查。Φ18.5mm以上的钢丝绳必须要有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否则钢丝绳组有权拒收或退回。 第123条 新入库的钢丝绳由钢丝绳组负责编号、 登记入账。随绳资料由钢丝绳组统一保管。Φ20.5mm以上的钢丝绳实行牌板管理。新绳和在用绳的检测试验工作由钢丝绳组负责,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钢丝绳检验技术规范》到所指定的检测试验中心站进行检测试验。在用绳的检验绳样截取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交送钢丝绳组。 第124条 各用绳部门的用绳月度计划要依据生产实际需要, 在当月20号前报送机电处钢丝绳组。由钢丝绳组根据定额消耗汇总后报器材料。特殊用绳必须提前3个月申报。无计划用绳一律不予审批发放。 第125条 各用绳单位在领取新绳的领料单中, 必须写清绞车编号、 用途、 使用地点以及实际需用长度。 第126条 安装、 撤除和其它工程用绳, 需在工程开工前半个月内, 绘出巷道内每台绞车平面布置和安装位置图, 并注明每台绞车实际用绳长度, 钢丝绳组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巷道长度以及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发放钢丝绳。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以审批和发放。 第127条 钢丝绳管理将逐步实行以旧换新制。绞车换绳后5天内必须向钢丝绳组交回更换下来的废旧钢丝绳。 第128条 安装、 撤除及其它工程, 一次性使用的钢丝绳, 在工程完工后3天内必须交回所使用的全部钢丝绳。 第129条 送交机修车间或其它单位维修的各类绞车, 滚筒上不准许有钢丝绳存留, 否则, 钢丝绳组有权对使用单位以领用绳的长度为基准按每米5元计算实行罚款。 第130条 旧绳的回收利用: 钢丝绳组视情况,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进行管理发放使用。 第131条 报废钢丝绳的处理, 必须经钢丝绳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废单后, 机电矿长审核签发后方可处理。 第132条 使用中的各类绞车钢丝绳, 由各使用单位定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章节条文进行日检、 周检、 月检或季检, 并认真详细地按检查记录内容进行填写。钢丝绳组负责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巡回检查, 并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单, 责成问题单位进行整改。 第133条 井上、 下各上、 下山倾斜巷道及顺槽必须装设拖绳辊。斜巷上山的上变坡点处, 应装设大拖绳辊, 其直径不得小于250mm, 长度200—250mm, 轴径不小于40mm。斜巷上山中间的地辊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 长度不得小于250mm, 每组地辊子间距10—15m, 严禁钢丝绳在轨道或巷道底板上拖行。 第134条 上、 下山安全设施的装设, 应以不磨损钢丝绳为标准。 第135条 井下各条斜巷有中间甩车场的侧帮要装设立辊。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拖绳辊。 第136条 各条运输巷道有跑偏现象的绞车, 要增设预防钢丝绳缠偏或挤压变形的安全措施。 第137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工作, 各单位要做到定期检查、 定期注油, 杜绝压钩头、 钢丝绳打结变形现象的发生。 第138条 矿用绞车钢丝绳的插接使用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139条 矿井提升绞车钢丝绳的定期使用,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到期后如状况良好可延期使用, 但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40条 长期闲置的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应缠绕在滚筒上, 必须涂油保养预防锈蚀报废。在使用过程中视其使用情况进行倒头使用。 第141条 对达不到定期使用标准的单位, 按其新绳总价的15%~30%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142条 为了加强矿小型电器设备( 包括按钮、 接线盒、 声光信号、 各种防爆钟铃、 矿用插销及其所使用的电缆) 管理, 严把设备入井关, 杜绝设备失爆, 防止设备丢失, 避免设备乱拆、 乱卸等现象的发生, 降低故障率, 充分发挥设备潜能, 促进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第143条 小型电器泛指低压接线盒、 低压电缆连接器、 防爆按钮、 7.5KW及以下小水泵、 电铃、 声光装置、 照明灯、 通讯、 胶带机保护装置及网络设备等小型电器。 第二节 业务职责 第144条 机电处负责全矿矿用灯具、 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矿用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钟铃、 矿用插销等五小电气的计划、 选型、 到货验收、 建档、 发放审批、 巡查、 监督使用、 回收和维修等工作。 第145条 由矿机电处成立小型电器设备专业化管理组, 并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管理。 1、 负责全矿矿用灯具、 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矿用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钟铃、 矿用插销等五小电气的计划、 选型。 2、 小型电器管理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小型电器使用、 采购计划, 需用要求必须合理, 计划明确, 可操作性强。计划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3、 小型电器的选型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 集体论证, 拿出最佳方案。全矿所采购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是符合煤矿井下使用要求的, 有煤矿安全标志、 生产许可证、 合格证的。严禁不符合煤矿使用要求的设备进入我矿。 第146条 小型电器的到货验收、 保管存放及建档 1、 小型电器设备到货以后, 由机电处组织有关人员及部门, 对到的小型电器设备进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 要求及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小型电器设备由机电处妥善保管。存放地点必须合适, 保管过程中必须避免风吹、 日晒、 雨淋、 人为损坏或其它不利因素, 不得因保管不善等原因而造成小型电器设备的损坏。对于库房内存放的小型电器要严加看管, 避免丢失现象, 如遇丢失现象,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必须建立所有小型电器的档案资料, 包括数量、 发放领用情况、 报废情况、 现场使用情况等。档案内容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及时更新, 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147条 小型电器的发放审批 1、 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由机电处相关人员严格检验, 检验小型电器设备三证( 防爆合格证、 MA标志, 产品质量合格证) , 检验合格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2、 凡须领用小型电器设备的队组, 首先填写物料领用单并由机电处专管人员审批完毕, 办完一切领用手续后, 方可领取。发放人员严格按照物料领用单记录上的内容进行核对, 待核对无误后, 方可进行发放。 3、 所有小型电器设备在领用时, 如遇设备有严重缺陷时, 领用队组能够拒绝领用。 4、 各队组对所领用和从矿其它队组接收的小型电器设备, 必须认真管理、 维护。 第148条 小型电器设备的巡查、 监督使用 1、 各采掘队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应标准进行其责任区内小型电器设备的日常使用、 维护等工作。 2、 各采掘队组必须落实具体的维护责任人, 并把责任人姓名报到机电处存档备案。若没有明确的责任人, 则该队组的负责人就是责任人。 3、 各采掘队组负责每班清理其责任范围内小型电器设备等设施外表的煤尘, 保持清洁。避免洒水淋湿, 如有无法避免的淋水必须有防护措施。 4、 各采掘队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小型电器设备及电缆的标准化管理、 防爆管理、 设备完好等工作。对使用中的小型电器设备, 必须认真检修、 保养, 如发现安装地点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会造成设备损坏时, 必须立即将其移位或增加防护措施。 5、 小型电器设备必须上五小电气设备固定牌板, 其电缆必须上钩, 吊挂必须整齐, 不得与动力电缆及其它通信电缆缠绕, 小型电器设备电缆接线盒须避开淋水地点, 如有无法避免的淋水必须有防护措施。 6、 机电处负责井下小型电器设备的日常巡查、 监督使用工作。各队组拆卸小型电器设备时不得擅自切割小型电器设备电缆。 7、 各队组小型电器设备的合格率必须在95%, 防爆合格率必须在100%。各使用队组要定期检查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 如发现小型电器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后, 要立即停止使用, 交回机电处进行存档备案。 8、 严禁各队组库房私自存放小型电器设备, 发现后立即收回, 并罚队组责任人100元, 收回的设备由机电处统一调拨。在井下闲置的小型电器设备,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出井的按200元/天罚使用队组, 并按100元/天罚队组责任人。 第149条 小型电器设备的回收、 维修 1、 各采掘队组按回收标准将小型电器设备交机电处。小型电器设备的回收率不得低于95%, 机电处将设备完好性的相关标准对采掘队组回收的设备和电缆进行鉴定。 2、 各队组上交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由机电处和使用队组共同鉴定, 并填写《物资移交单》。 3、 机电处对交回的小型电器设备进行验收, 分类存放, 能修复利用的尽快组织修复, 凡需修理的小型电器设备, 必须按防爆标准进行维修, 维修后的小型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专职的防爆检查员检查, 合格后填写并贴入井防爆合格证后, 方可发放入井使用。 4、 无修复价值的小型电器设备经机电处组织鉴定后申请报废。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设备的报废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5、 采煤工作面准备完毕后, 由机电处严格按照安装数量逐台清点小型电器设备, 并建立台帐跟踪管理。工作面回采完毕后拆下的小型电器设备要求三日内全部出井回收。 6、 掘进巷道到位后, 拆除的小型电器设备全部清点数量, 出井回收, 如有丢失、 非正常损坏的由使用队组照价赔偿, 如有移交其它队组继续使用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并将《物资移交单》报机电处存档备案。 第150条 检查与处罚 1、 五小电器必须建立台帐, 所有五小电器应做到帐、 卡、 物一致。否则罚款100元/处。 2、 回收小型电器设备时数量不够的, 除按照原价赔偿外, 另对队组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3、 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 管理、 维护本队责任范围内的小型电器设备, 造成设备损坏、 丢失的队组, 除照原价赔偿, 并罚队组500元, 队组责任人200元。 第六章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第151条 为确保井下电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杜绝电气灾害事故的发生, 预防杂散电流危害, 进一步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152条 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管理, 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 检测试验工作, 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 电缆泄漏电流小于10uA方可入井。 第153条 加强井下各馈电开关的继电整定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装置的整定细则》, 确保井下各馈电开关保护装置安全、 灵敏、 可靠, 馈电开关各技术参数要与负荷相匹配。 第154条 加强井下各供电电缆的运行维护工作, 加强电缆运行前的绝缘泄漏的测试工作, 杜绝电缆有挤、 碰的外部隐患, 要求电缆条条上钩, 电缆的弯曲半径要符合电缆的弯曲规定。 第155条 井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要符合《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 检查、 测定工作细则》规定。 第156条 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漏电保护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确保漏电保护动作灵敏、 可靠。要求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在瓦检员的配合下应每月至少对漏电保护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 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要求各运行电气设备要台台完好, 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第158条 加强入井职工的安全教育、 技能培训工作, 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 坚决杜绝职工的违章操作。要持证上岗, 要求检修设备必须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 严禁带电搬迁、 检修设备。 第159条 加强巷道的有害气体、 浓度的检测工作, 确保巷道的有害气体浓度低于《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值。 第160条 做好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测试和整改工作, 确保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规定值。 第161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章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162条 每台机电设备均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日检、 周检、 月检)和预防性计划检修。要求各部门根据设备状况和技术要求编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预防性检修计划。 第163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按计划在交接班或生产空隙时间进行, 维护保养的方法和质量必须符合操作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164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应及时填写记录, 由于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检者, 要追究责任。 第165条 机电设备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必须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 技术要求编制预防性检修计划。 第166条 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全年检修计划分解安排, 另增加设备运转过程中需要临时检修的内容。 第167条 制定检修计划时, 技术人员要了解设备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的计划必须符合现场实际。 第168条 关于停产检修的规定 ( 1) 停产检修计划, 由各部门提前七天按预防性检修计划格式上报, 经审核经过后实施。 ( 2) 检修计划由机电处负责审核, 修订和汇总, 在停产检修前五天报矿。 ( 3) 停产检修中需要的各种材料和配件等, 要安排专人落实到位, 以保证检修的顺利进行。 ( 4) 停产检修前三天, 机电处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计划检修预备会, 具体布置检修方案, 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169条 为确保机电设备预防性检修计划顺利进行, 特强制规定, 每年停产检修两次。 第170条 停产检修时, 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 平时能够检修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停产日进行。 第171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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