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地幼儿园幼儿园办学章程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灵宝市苏村乡福地幼儿园办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灵宝市苏村乡福地幼儿园。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灵宝市苏村乡福地村。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灵宝市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灵宝市教育局。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2、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苏平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本单位各管理人员;(三)查阅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出资人张苏平,出资金额5万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教育;(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三) 学制:3年;(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五) 办学规模:就读学生70名。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设成员为12人。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3、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苏平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
4、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十五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5、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二)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做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二十二
6、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一)安全管理制度;(二)卫生制度;(三)教师管理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五)校车管理制度;(六)餐饮管理制度;(七)其它管理制度。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