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GLY/HSE-MS-001-01-2009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切实履行安全健康主体职责,促进中国粮油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中国粮油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粮油、各业务单元及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第三条 中国粮油
2、和各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应用现代安全健康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安全健康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第四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除接受集团监督指导外,还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中国粮油按各业务单元风险程度,将各业务单元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具体分类如下:重点类:生化能源事业部、油脂部;关注类:大米部、啤酒原料部、小麦加工事业部;一般类: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条 中国粮油建立分类
3、监管原则,各业务单元应根据下属企业的规模和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和指导。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大量使用的企业、生产或贮存场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职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新建投产5年以内的企业、发生二级以上事故的企业及中国粮油评估认定的企业应当作为重点类监管。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 中国粮油、各业务单元及下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按如下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 中国粮油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中国粮油
4、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粮油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中国粮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粮油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具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指导、服务和协调职责。负责部署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和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考核与评估等工作。(三)业务单元安
5、全生产组织机构业务单元作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集团和中国粮油要求,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各业务单元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类业务单元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职能部门。(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关口和重心,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生产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配备充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企业
6、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一般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中国粮油、各业务单元及下属企业应当建立以总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
7、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三)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条 中国粮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和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和下属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落实到个人。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与
8、劳动防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中国粮油及各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严格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和中国粮油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类和关注类业务单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质、数量达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类业务单元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类企业配备不低于职工总人数10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职工
9、总人数20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关注类企业配备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职工总人数10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类企业配备合适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要自上而下,直至班组。所有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应当取得任职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并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各单位应负担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并在本单位注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取证、培训、继续教育等费用。各单位应将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上报中国粮油备案,纳入中国粮油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团队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中国粮油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具
10、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二)对各单位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审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各单位应当按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在制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总体战略,实现安全生产与总体战略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同时建立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制度,
11、确保战略落地。第十五条 中国粮油实施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组织各单位实施和使用评估体系,推行过程管理和系统管理,通过科学评估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绩效,推动各单位持续改进。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监控体系、培训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管理。第十六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基础信息的管理要求及方式
12、,建立并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库,为决策和追溯提供依据。第十七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度,对危险源进行动态识别和管理,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的水平。对重大危险源,应当明显标识,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监控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按照规定上报地方有关部门,并逐级上报中国粮油备案。第十八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方式、内容、控制手段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第十九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13、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时机、对象、内容、程序、总结、整改和跟踪等要求,督促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第二十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各单位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将资金投入和落实的具体情况报中国粮油备案。中国粮油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其中:(一) 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
14、中国粮油配合集团组织实施;(二) 投资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中国粮油联合业务单元组织实施,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备案;(三) 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和投资500 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由业务单元组织下属企业实施,将有关情况报中国粮油备案。第二十一条 中国粮油建立兼并、收购和重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在兼并、收购、重组企业时,中国粮油配合集团对其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处于可接受的水平。第二十二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单位各项安全资质审查,明确安全
15、生产责任,加强危险作业监督检查、危险性较高的施工方案审查和安全措施费用审查,加强安全培训、施工用电管理、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召开安全例会,强化安全考核与奖惩,落实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及日常安全检查等要求。第二十三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验证合格承包商的基本条件,对风险比较高的作业活动,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约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作业活动之前的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与奖惩等重要事项。第二
16、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化工生产等高危企业应严格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足额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开展下列工作:(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组织实施;(二)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五)安全生产重大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评审验收;(六)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七)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八)安全生产管
17、理绩效评价和奖励;(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作,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仪表年检、各项安全环保法律手续办理等。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做到专款专用,并将落实情况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时报告中国粮油。第二十五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岗位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18、和培训,重点做好员工“四新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三级教育”(公司、车间、班组)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国粮油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培训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第二十六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各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二十七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制度。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纠正预防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事故管理制度,提高事故调查处理与分析能力,完
19、善纠正预防措施的评估、落实与跟踪制度,建立事故(包括未遂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各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报送中国粮油。第二十八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媒体或公众公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和情况。各单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第二十九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管理工作成绩和不足,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决策,布置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安全例会,形成良好的检查、决策和沟通机制。第三十条 中国粮油
20、建立员工沟通渠道。通过设置电子邮箱、电话和信件地址方式,建立并公布员工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基层先进经验、投诉和抱怨,完善从下至上的沟通机制。第三十一条 中国粮油及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以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为工具,通过自评、监督评估、第二方评价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纳入业绩考核。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强化执行和监督检查,完善应急机制,切实加强事故防范能力。第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努力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风险,健全职业
21、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22、控制效果评价,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治理措施,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中国粮油。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中国粮油。对产生职业病
23、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八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
24、护设施。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机制第四十二条 中国粮油和各单位应当建立与集团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相适应的工作报告制度和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和资料传输,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监管的效果。第四十三条 中国粮油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制度,规范各类日常信息上报的内容、格式、时间、接受处理方式,建立畅通及时的信息传递渠道。第四十四条 中国粮油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按中国粮油事故管理流程、时限和内容等有关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中国
25、粮油。第四十五条 中国粮油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表制度。各单位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按照中国粮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于次季度首月五日前和次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报中国粮油。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四十六条 中国粮油实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病病例,各单位应立即上报中国粮油,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报告当地主管部门。每年应统计分析职业病发生数据并上报中国粮油。各单位职业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四十七条 中国粮油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度。各单位应按中国粮油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26、总结,并于每年一月五日前将上一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上报中国粮油。第四十八条 中国粮油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备案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国粮油备案,并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价、监控信息。将重大隐患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中国粮油,并及时上报整改进度,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处理。第四十九条 中国粮油实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中国粮油备案。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中国粮油。第五十条 中国粮油实行
27、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中国粮油备案。各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中国粮油。第六章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五十一条 中国粮油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为工具,推行过程评估和考核,将过程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业绩合同中,同时签订结果考核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实现过程与结果并重的考核方式。企业应当建立关键岗位安全生产合同制度,企业与关键岗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企业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年终将根据业绩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实施考核和奖惩。第五十二条 中国粮油和各单位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28、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职责,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一)较长时期保持安全健康管理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国内同行业最好或者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二)获得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的;(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应急处理及时得当,避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四)中国粮油认定可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 中国粮油和各单位对未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本规定要求有关条款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业绩考核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扣除其业绩考核得分。发生以下情况的,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
2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六)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五十四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中国粮油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
30、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据集团、中国粮油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十五条 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集团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 视法律法规变化、集团要求变化和中国粮油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粮油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粮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