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管理规定
1 总 则
为加强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过程的控制,明确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各环节的责任,保证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质量和数量,本着“谁操作谁负责,谁违规谁受罚”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职责
2.1销售公司
2.1.1 负责对运输船舶、外部港口和散装转运车队的控制。
2.1.2 负责制订和传递销售作业计划。
2.1.3 负责组织日常物流过程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分析与处理。
2.1.4 协调船舶离港和到港交接过程中的纠纷。
2.1.5 负责散装水泥卸货港口的安排。
2.1.6 对物流全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
2.2生产基地
2.2.1 按销售作业计划和销售部指令组织发货。
2.2.2 完善计量系统,组织发货计量控制活动。
2.2.3 组织离港货物交接。
2.2.4 组织装船前的验舱。
2.2.5 对本生产基地管理的港口船舶上档、装船输送过程实施控制。
2.2.6 组织对汽车转运卸货过程的监督。
2.3 散装储运公司
2.3.1 负责转运水泥接收活动的控制。
2.3.2 负责散装水泥中转库的管理。
2.3.3 对中转库散装水泥发货实施控制。
2.4生产管理部
对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过程实施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给企业管理部。
2.5企业管理部
根据生产管理部监督抽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实施考核。
3 计量管理与交接要求
3.1 计量交接原则
计量交接数据按设备精度等级就高不就低。
同等级计量设备,动态秤服从静态秤,验收称服从发货称(合同约定情形除外)。
3.2 交接误差
正常交接误差应控制在:
a) 汽车衡误差不大于±0.4 %
b) 散料秤误差不大于±0.4 %
c) 皮带秤误差不大于±1.0 %
d) 看船吃水线误差不大于±2cm。
3.3 特殊情况处理
当用于交接的汽车衡、散料秤、皮带秤之间在3.2规定的精度范围内时,按3.1的规定确认交接数据,看吃水线作为双方交接验收的辅助手段,不作为结算依据。当用于交接的汽车衡、散料秤、皮带秤之间不能达到上述精度且无法确认准确度时,销售部应组织对上述计量器具的确认。
3.4 吃水线
装船交货吃水线由生产基地供销部(以下简称“供销部”)组织,相关方(港方、船方)人员到现场共同读取;中转水泥到港交接吃水线由散装储运公司组织,相关方(船方)人员到现场共同读取;出现不一致时必须由销售公司销售部或市场部人员到场处理。熟料到港交接吃水线由熟料接收单位和相关方(船方)人员到现场共同读取;直接向顾客交货方式到港交接吃水线由销售公司市场部和相关方(船方)人员共同读取。吃水线读数时,相关人员应在现场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吃水线读数确认后,组织人员应在现场根据吃水线计算出水泥重量,其数据与生产基地的装船数据差超过±2.0%时,船方不得离岸或卸货,由生产基地供销部或销售公司市场部组织处理。
4 散装水泥船舶运输方式分类
散装水泥船舶运输按交货方式分为直接向顾客交货和通过散装储运公司中转交货两类。
5 各责任单位作业内容、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
5.1 销售公司
5.1.1 总要求
5.1.1.1 销售公司负责对相关方(外部港口、运输船舶和散装汽车转运单位)的转运过程实施控制,确认其在转运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方式。
5.1.1.2 销售公司应加强船舶管理,非特殊情况时,只能使用固定的运输船舶,并监督固定运输船舶进行水尺标定,形成准确的水尺表。
5.1.1.3 销售公司对由生产基地直接向顾客交货的代办运输方式承担直接责任,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亏损,由销售公司组织处理。
5.1.2 销售公司驻基地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
5.1.2.1 销售部负责作好计划安排工作,在作业开始前制订书面作业计划单,并传递到本部门发运计划岗位、配送中心,生产基地供销部、生产品质部和相关方(外部港方、散装汽车运输单位)等。
5.1.2.2 销售部负责组织生产基地专业计量人员对外部装船港口计量设备的监督工作,确保其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运行正常,且交接时误差在3.2规定的范围内。
5.1.2.3 销售部配送中心调度员负责汽车转码头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抵达的车辆,会同相关方(船方)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5.1.2.4 销售部根据作业计划单组织转运车辆,对每次参与转运的车辆及其变更信息实施确认,并将确认信息及时传递到供销部及相关方(港方和船方)。
5.1.2.5 销售部对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异常情况,如遇扣车或车辆损坏等,应会同相关方(船方)及时赴现场核实处理,并在计量单上签署确认意见。
5.1.2.6 销售部配送调度对转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如发生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进行协调处理。
5.1.2.7 销售部在船舶完装后的次日,应根据交接吨位及封舱记录及时填写并向相关市场部或产品接收单位传递《发出商品通知单》,并督促《发出商品通知单》签收返回。
5.1.2.8 销售部负责收集、整理供销部传递的《码头监装记录表》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每月8日前向销售公司物流调度中心提交上月散装水泥和熟料装船情况分析报告。
5.1.2.9 销售部对装船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5.1.2.10 销售部负责对汽车转装过程中已确认的各类损失,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处理。
5.1.3 销售公司物流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
5.1.3.1 物流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方(船方等)的管理和考核,每月8日前向销售公司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船舶运输方考核评价报告。
5.1.3.2 物流中心负责对运输船舶实施控制。并在船舶运输过程中,保持与相关方(船方)的联系,及时处理船舶运输及卸货过程中可能导致亏吨、湿损及其它异常情况。
5.1.3.3 物流中心根据相关市场部的要求,组织好运输船舶,并及时通知相关销售部。
5.1.3.4 物流中心负责收集各销售部提交的散装水泥、熟料装船情况分析报告,并对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全过程的督导和检查,就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每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销售副总裁、销售公司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传递各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相关环节的整改工作。
5.1.4 销售公司市场部(以下简称“市场部”)
5.1.4.1 市场部根据《发出商品通知单》及时与运输船舶联系,确认到货时间,并传递给散装储运公司现场中转库。
5.1.4.2 市场部应参与散装储运公司各中转库实施盘点,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旁证。
5.1.4.3 市场部负责水泥出库后的确认、结算和收款。
5.1.5 责任界定
非生产基地和散装储运公司原因导致的损失,如船舶在转装过程中因相关方(外部港口、运输船舶和转运汽车等)原因和船舶在运输或卸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销售公司负责理赔;未能完全理赔时,扣除已理赔部份后的余额,由销售公司承担。
散装水泥由中转库发出后产生的损失,由销售公司理赔,未能完全理赔时,扣除已理赔部份后的余额,由销售公司承担。
由生产基地发出直接向顾客交货的产品在生产基地交接后(运输过程由我公司控制时)发生亏损,由销售公司负责理赔,扣除已理赔部份后的余额由销售公司承担。
5.2 生产基地
5.2.1 供销部
5.2.1.1 发货安排与验舱
供销部负责按销售部书面传递的装船通知,联系生产部门落实发货计划,并组织安排发货,同时安排好码头监装人员。
供销部应在每艘船舶受载前,组织相关方(外部港方、船方)和本基地自备港口、生产品质部(皮带装船时)进行开装前的验舱,填写《船舶验舱单》(见附表1),经参与各方验舱确认合格(签名)后,各执一份。
5.2.1.2 汽车转运监装
5.2.1.2.1 供销部发货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据提货单或本部门的指令指挥发货。在汽车转装发货过程中,发现车辆计量单回联无现场监装人员签字时,发货员对该车应停止发货并及时向销售部反馈。
5.2.1.2.2 供销部码头监装人员在首车到达码头前必须到岗,作好监装准备,并联系相关方(外部港口和船方)监装人员到场。
5.2.1.2.3 供销部码头监装人员负责控制转运散装运输车辆在途运输时间,其具体要求见表1。
表1车辆转运在途时间要求表
序号
运行区间
单面时间
备注
1
黄石公司至港务集团外贸码头/胜阳港码头
北区
15分钟
2
南区
25分钟
3
黄石公司至港务集团二三码头
北区
20分钟
南区
35分钟
黄石公司至航运码头
北区
30分钟
南区
50分钟
4
阳新公司至自备码头
8分钟
5
阳新公司至棋盘洲码头
10分钟
6
武穴公司至各地方码头
20分钟
7
宜昌公司至各地方码头
20分钟
注:运行时间以重车的生产基地厂区秤重计量单及空车相关基地驻码头监管员签字返回时间为准。
5.2.1.2.4 供销部驻港口现场监装员对转装运输车辆进行跟踪和监督,并按附表5格式填写《码头监装记录表》(一式两份)。装船完成后,现场监装员将《码头监装记录表》传递一份给销售部。
5.2.1.2.5 有电子汽车衡监装的码头,重车在码头秤重较生产基地内计量数据相差0.4%(见3.2)以上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码头时,必须要求其返厂重新秤重。车辆在码头卸空后,码头空车皮重较生产基地内计量数据相差0.4%(见3.2)以上的车辆,必须返回码头继续卸空。
注:如同一重车在厂区和码头的秤重连续两次超过0.4%时,现场监装员应立即暂停装船,并报告供销部负责人,供销部应立即报销售部和本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对汽车衡的确认。
5.2.1.2.6 无电子汽车衡监装的码头,供销部现场监装人员组织核查车辆运行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方能接管卸货,超出规定时间要求返厂重新秤重。卸货后,必须经相关方(船方)及相关生产基地驻码头监管员核对散装车汽压表,保证其在空罐气压范围内,并在回厂计量单上注明离港时间,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厂秤重,若未在规定时间返厂,且返厂途中出现异常情况,没有销售部签署意见时,应视同问题车辆,停止发货并及时通报销售部处理。每台转船车辆最后一趟卸空后必须回厂秤重,秤重时,若其超过第一趟皮重0.4%(见3.2)以上时,应返回码头继续卸完。
5.2.1.2.7 供销部现场监装人员负责装船过程中水泥跑、冒、漏等损失的数量和责任认定,填写损失确认表(见附表2)。出现的损失由由责任方承担,涉及相关方(外部港口、船方、转运车辆)责任的,及时向销售部反馈,由销售部处理。
5.2.1.3 装船交接
5.2.1.3.1 船舶装载完毕后,供销部现场监装人员应组织相关方(船方、港方)进行交接,交接时,按《货物交接封舱办法》填写《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接清单》(见附表6),其中,计量交接数据为根据装船方式对应的损耗标准(见5.5.1)扣除合理损耗后的数据。数据确认后,做好相应的封舱、水尺、水箱、油箱、施封、油漆标志等记录。
5.2.1.3.2 船舶交接完毕后,供销部应将交接清单传递一联给销售部保存,并同时传递一联给散装储运公司比对。
5.2.1.3.3 船舶交接时,如相关方(船方)对装船数量有异议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供销部负责组织相关方(外部港口、汽车转运方/汽车转运时)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时,生产基地必须安排人员到目的港对卸货过程实施监督。
5.2.2 计量主管部门
5.2.2.1 各生产基地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计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计量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按周期进行检定,并保证其在周期内正常运行,否则其提供的检测数据不能作为交接和结算的依据。
5.2.2.2 生产基地汽车衡负责对散装水泥汽车秤重,秤重过程中,无论重、空车秤重,必须也只能允许司机一人乘车秤重。
5.2.2.3 各生产基地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部提出的书面要求对外部装船港口计量设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保证交接误差在3.2规定范围内。
5.2.3 产品包装部门
5.2.3.1 生产基地包装部门负责在放灰口加装过滤网,防止结块水泥或其它杂物混入;并在每次发货前检查过滤网状态,保证其有效。
5.2.3.2 生产基地包装部门负责根据生产碰头会及供销部的指令,确认发货品种,及时安排发货。
5.2.4 生产基地自备港口(以下简称“自备港口”)
5.2.4.1 船舶安排与验舱
自备港口必须根据销售部下达的作业计划和指令,按顺序安排船舶上档作业,不准船舶强行插档、抢档停靠,并及时向销售部通报上档信息。
船舶开装前,自备港口应根据销售部的通知安排工作人员参加运输船舶开装前的验舱活动,并在确认具备装船条件(获得经签名确认的验舱单)后,方可开装。
5.2.4.2 汽车转船控制
5.2.4.2.1 装船前,自备港口应安排好码头前沿操作人员,作好开装前的准备工作,并安排好码头监装人员到现场发放卸货通知单,组织卸货装船。
5.2.4.2.2 装船前,自备港口前沿工作人员必须对提供的输灰管标明号码,并进行检查,确保其在装船过程中完好无损。
5.2.4.2.3 装船过程中,自备港口前沿工作人员负责输灰管全过程的设备维修及维护,并严格监控汽车卸载情况,出现跑、漏、冒灰及灰管脱落等情况,应及时停止装船并作处理。
5.2.4.2.4 自备港口必须和相关方(船方)密切配合,确保船舶平衡受载。
5.2.4.2.5 对汽车转运作业,自备港口应印制一式两联的《卸货通知单》(见附表3),并根据相关方(船方)装船要求填制《卸货通知单》,交司机带至码头前沿。
5.2.4.2.6 码头前沿工人根据《卸货通知单》安排的灰管号,对号接管卸货。对不听指挥,意图强行卸货的司机,则不予卸载,并报码头值班人员及相关生产基地驻码头监装员。车辆卸载完毕后,由码头前沿工人在《卸货通知单》上确认签字,由司机转交生产基地驻码头监装员。
5.2.4.2.7 自备港口必须密切监控装船过程,如遇船舱密封不严,出现大量飞扬的情况,应及时停装,要求相关方(船方)进行密封,做好相应记录,并报供销部现场监装人员处理。
5.2.4.2.8 自备港口负责船舶上所接灰管的接、卸工作。在灰管接、卸时,相关方(船方)应到场监督,如其未到场,不得擅自接、卸灰管。
5.2.4.2.9 自备港口应加强装船过程及装船完毕后的管理,所使用的绳索、铁丝、手套等杂物不得落入船舱之中,如不慎落入,应及时清除。
5.2.4.2.10 自备港口应参与监控汽车卸载情况,在确认车辆卸空后,监控人员应对供销部监装人员的监装记录签字确认。
5.2.4.3 皮带装船控制
自备港口操作人员负责对装船设备及其运行状况实施控制,开装前,必须检查装船机工作状态和下落位置,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后再开装。
装船过程中,应关注设备状态,发现或获悉装船机下落不到位或工作不正常,导致水泥或熟料大量飞扬时,应立即停止装船并实施处理。
装船过程中,应与相关方(船方)密切配合,确保船舶平衡受载。
5.2.4.4 完装交接
船舶装载完毕后,自备港口应按供销部的通知参与船舶交接活动,并做好交接过程中相应的封舱、水尺等记录。
注:自备港口应接受销售部和相关方(船方)的检查和监督。
5.2.5 生产基地生产品质部 (皮带装船控制)
5.2.5.1 生产基地生产品质部(以下简称“生产品质部”)应按销售部的通知参与船舶验舱活动,且必须在接到合格的验舱单后方可开装。
5.2.5.2 生产品质部负责在皮带装船放灰口和/或可以控制的节点加装过滤网,防止结块水泥或其它杂物混入;并在每次发货前检查过滤网状态,保证其有效。
5.2.5.3 生产品质部应加强装船全过程管理,所使用的绳索、铁丝、手套等杂物不得落入船舱之中,如不慎落入,应及时清除。
5.2.6 责任界定
5.2.6.1 因散装水泥发放出灰口和/或可以控制的节点未安装过滤网或过滤网损坏继续发货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生产基地承担。
5.2.6.2 装船时,供销部现场监装人员未到场及汽车转运发货过程中现场监装单未签名确认继续发货,其相应船舶出现亏损时,由生产基地承担。
5.2.6.3 生产基地不按相关方(船方)要求强行装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生产基地承担。
5.2.6.4 皮带装船过程中,未见验舱单就开始装船、发现或获悉装船机下落不到位或不正常未作处理继续装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生产基地承担。
5.2.6.5 装船过程中及装船完毕后,相关方(船方)发现使用的绳索、铁丝、手套等杂物落入船舱之中,未及时清除,造成的损失由生产基地承担。
5.2.6.6 相关方(船方)未到场,擅自接、卸灰管,产生的损失由生产基地承担。
5.2.6.7 若相关方(船方)对散装水泥、熟料生产基地的计量器具提出异议导致生产基地派员到目的港监卸,如实际卸载吨位比离港交货数(扣除生产基地应承担的转装损失后)少0.4%以上时,当船的水泥、熟料亏损数量由发货的生产基地承担。
5.3 散装储运公司
5.3.1 产品接收
5.3.1.1 散装储运公司在接到市场部的散装水泥到港指令后,及时安排船舶到港卸货。
5.3.1.2 船舶抵港后,散装储运公司收货员负责组织相关方(船方、港方)共同验看水尺、水箱压水情况和油箱油表数据。
5.3.1.3 如果船舶无水尺刻度,散装储运公司收货员或熟料接收单位收货人员负责会同相关方(船方)共同验查船舷上制作的油漆标志或在货物上做好的标记。
5.3.1.4 经过施封的船舶,由散装储运公司收货员会同相关方(船方)共同核对施封锁号后开仓。
5.3.1.5 经过核对无异常后,散装储运公司收货员负责在《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接清单》上签收确认,并将共同核查的各项数据内容据实填写在《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接清单》上,交相关方(船方)带回发货基地销售部及时处理和存档备查。
5.3.1.6 散装储运公司必须做好中转库设备的保养工作,确保卸载时管道、库房不漏灰。
5.3.1.7 散装储运公司负责按市场部的发货通知单组织出库。
5.3.2 散装水泥发售与盘点
5.3.2.1 散装储运公司应对发售水泥的计量设施进行必要的协调与控制,确保中转库发货点的计量设备合格,并做好发售记录和台帐。
5.3.2.2 散装储运公司对每一个中转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并对盘点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及时报企管部和销售公司物流中心、业务部等相关部门。
5.3.2.3 散装储运公司可根据需要,适时对各运输船舶的散装水泥进行单船水泥计量盘点等形式的验证,验证出现超出3.2规定的误差时,应及时通报销售公司业务部、物流中心,由销售公司对船舶进行处理。
5.3.2.4 如散装储运公司卸货后发现对某一无水尺船舶产品出现特别重大亏损(10%以上)时,应报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
5.3.3 责任界定
对已接收且扣除经确认的装运过程中的各类合理损失后,再出现的亏损由散装储运公司承担。
5.4 熟料接收单位
5.4.1 船舶抵港后,熟料接收单位收货员负责会同相关方(船方)共同验看水尺、水箱压水情况和油箱油表数据。
5.4.2 如果船舶无水尺刻度,熟料接收单位收货人员负责会同相关方(船方)共同验查船舷上制作的油漆标志或在货物上做好的标记。
5.4.3 经过施封的船舶,由熟料接收单位收货员会同相关方(船方)共同核对施封锁号后开仓。
5.4.4 经过核对无异常后,熟料接收单位收货人员负责在《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接清单》上签收确认,并将共同核查的各项数据内容据实填写在《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接清单》上,交相关方(船方)带回发货基地销售部存档备查。
5.4.5 熟料接收单位在接收过程中,在扣除了本单位在卸货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后,出现计量误差超过3.2的规定时,应及时通报销售公司管理部和物流中心,由销售公司对运输船舶进行处理。
5.5 生产管理部
5.5.1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生产基地、销售公司、散装储运公司等单位针对各生产基地各类散装转运系统的粉尘排放和其它损失进行测定与分析,确定正常情况下的损失率,形成损失率标准,作为销售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交接时的折算依据。如遇分、子公司转运系统设备改造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重新测定并确定标准。
5.5.2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销售公司、散装储运公司等单位对散装储运公司各中转库出库及其计量系统损失进行测定和评估,确定正常情况下的损失率,以此作为对散装储运公司装储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5.5.3 生产管理部每半年组织财务中心、销售公司和散装储运公司对散装储运公司管辖的各中转库实施一次盘点。盘点前,销售公司和散装储运公司分别提供各中转库在盘点期间的产品进、出台帐。盘点时,如出现的亏损率在5.5.2确定的标准之内时,生产管理部根据实际亏损率和各分、子公司供货量,按比例提出各分、子公司报亏方案(参见附表4),报公司销售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和生产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批准,下发相关分、子公司作盘亏处理。如出现的亏损率大于5.5.2确定的标准时,生产管理部根据5.5.2确定的标准亏损率提出报亏方案。超出部份,由散装储运公司全额承担。
注:盘点时,各中转库的收货量为扣除了各类已确认损失后的净收货量。
5.5.4 生产管理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对散装水泥、熟料船运物流过程实施监督抽查,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或督促相关单位处理。
5.5.5 生产管理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上述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按分、子公司业绩考核办法和下述第6章的规定对相关分、子公司进行考核。
6 结算与考核
6.1 所有因生产基地原因造成的异常损失(见5.2.6),由生产基地承担,销售公司在与分、子公司结算过程中扣除。
6.2 生产管理部组织对散装储运公司中转库盘点过程中发现亏损超过合理损耗标准时,超过部份在其年度工资总额中全额扣除,由企业管理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提供的盘点结果在年度考核时扣除。亏损额按中转库所在地的当期市场均价计算。
6.3 在转运过程中,因相关方(汽车转运单位、外部港口和运输船方)原因发生的亏损,由销售公司组织索赔;索赔不到位造成的亏损,由销售公司全额承担,并在其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由企业管理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提供的亏损额在年度考核时扣除。亏损如以水泥重量计时,按当期出厂水泥市场均价计算。
6.4 水泥出中转库后亏损由销售公司全额承担,在其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由企业管理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提供的亏损数在年度考核时扣除。亏损额按中转库所在地的当期市场均价计算。
6.5 由生产基地发出直接向顾客交货的产品在生产基地交接后(运输过程由我公司控制时)发生的亏损中,销售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销售公司承担,在其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由企业管理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提供的亏损数在年度考核时扣除。亏损额按合同价格计算。
7 亏损处理
生产管理部按5.5.3的规定对散装储运公司各中转库盘点时的正常亏损分配到相关分、子公司后,相关分、子公司在接到通知的当月作盘亏处理。
8 附则
8.1 散装水泥、熟料接收单位对生产基地的计量设备有异议,由企管部组织对相关计量设备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时,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提出单位承担。
8.2 相关方(船方)对散装水泥、熟料生产基地的计量器具提出异议导致生产基地派员到目的港监卸时,如实际卸载吨位比离港发货数(扣除生产基地应承担的转装损失后)少0.4%以内或不少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销售公司负责解决。
8.3 本规定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8.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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