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东莞市*广场人工挖孔桩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区*大道与*中路交叉处 建设单位:东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施工单位:*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目 录1、 第一条: 工程项目22、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3、 第三条: 图纸34、 第四条: 工程师45、 第五条: 项目经理56、 第六条: 甲方工作67、 第七条: 乙方工作68、 第八条: 延期开工79、 第九条: 暂停施工810、 第十条: 工期延误811、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912、 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913、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4、 第十
2、四条: 重新检验1015、 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1016、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117、 第十七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款支付1218、 第十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1219、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1320、 第二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1321、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1422、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1523、 第二十三条:保修1524、 第二十四条:违约1625、 第二十五条:索赔1626、 第二十六条:争议1727、 第二十七条:工程分包1828、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1829、 第二十九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30、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2031、 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2032、
3、 第三十二条:合同份数2133、 合同附件: 会议纪要 2005 025号22*广场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东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东莞市*广场人工挖孔桩工程工程地点:东莞市*区*大道与*中路交叉处北侧规格直径:1.2m、1.4m、1.6m、1.8m 根数:暂定214根1.2承包范围(1)*广场施工图纸内的人
4、工挖孔桩项目的全部内容;(2)*广场房地产开发公司二五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招标文件内规定的全部内容;(3)*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代表会谈纪要内容。1.3合同工期(1)规定总工期:75个日历天(以目前基坑现状施工计算,包括春节假期伍天);(2)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2)竣工日期: 年月日。1.4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1.5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桩规格分土方层、中风化层、微风化层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米计算。含税单价如下:1.2m土方层1029.24元m;中风化层1077.50元m;微风化层2023.27元m;1.4m土方层
5、1347.22元m;中风化层1411.38元m;微风化层2513.45元m;1.6m土方层1589.89元m;中风化层1668.62元m;微风化层2402.03元m;1.8m土方层1932.73元m;中风化层2009.85元m;微风化层2772.92元m;以上单价已包含生活区临设异地搭设、安全文明施工、创优、环保措施、周边建筑物安全监测费用在内。办公设施在现场甲方指定的位置搭设。1.6承包方式(1)按合同价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3)本工程按合同单价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设计变更除
6、外);(4)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书;2.2中标通知书;2.3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投标书及其附件;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5施工图纸;2.6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三条 图纸3.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桩基础图纸6套。3.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四套图纸退还甲方。3.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四条 工程师4.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
7、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双方职权不得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如需要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2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定、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他人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8、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3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以项目部 、 、 、监理、财务部 、验收签证为基础条件,以副总经理
9、* 签证为必要条件。本工程的所有签证和通知均需两个条件满足并加盖公章后才生效。如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合同的其它附件中条款和4.4条款发生矛盾时,以本条款的为准。4.5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4.6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4.7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10、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第五条 项目经理5.1项目经理:姓名:* 资质等级:一级资质证号:*5.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
11、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4乙方不准自行更换项目经理,但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六条 甲方工作6.1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甲方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2)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开工前3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4)合同签订后2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第七条 乙方工作7.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2、1) 年月日进驻施工现场;并组织场地布置、材料进场及试验等工作;(2)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3)开工前4日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期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
13、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违规受罚,则由乙方接受处罚和整改;(7)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各国家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8)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文明施工按市样板工程标准实施;(10)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1)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及周边民居的安全,开工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施工措施不当,造成周边民居的下沉、裂缝,责任及费用由乙方
14、自行承担。(12)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现场围墙范围内的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办公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地面清扫干净,厕所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7.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第八条 延期开工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8.2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作答复,视为同
15、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以顺延。第九条 暂停施工9.1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要求停工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2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
16、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第十条 工期延误10.1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同意且项目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此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项也不按进度付款,具体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图纸增加工程量5以上,工期才能顺延);(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8小时;(6)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乱动、空
17、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暴雨、地震等;(7)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8)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2乙方在10.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0.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1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5000元,以此类推。若延期超过20天,则乙方在3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已完成工程部分不再结算。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1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
18、量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本工程必须达到市级优良工程,若达不到市级优良工程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经验收评定达不到合格的质量标准部分,由乙方支付甲方罚金10000元根桩,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处理费用,工期不顺延。11.3双方在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19、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2.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12.4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
20、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14.1无论工程师是否
21、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曲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1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5.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5.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22、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15.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措施费用。15.5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5.6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6.1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改变。16.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
23、设计变更等施工签证,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单或签证单的3日内,向监理方提交工程造价、材料用量及工期调整申报表,经监理方审核,甲方签证盖章,作为结算的依据。乙方不按时报送,若增加工程造价的预算不予确认和结算,设计变更及签证仍需执行;若减少工程造价的则按甲方计算减少部分在结算中扣除。16.3本工程在施工期间,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政策性调整文件,以及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动等因素,无论增减均不作调整。第十七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款支付17.1乙方于每月天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便于工程师掌握施工进度情况。17.2结算时工程量根据监理方,甲方、乙方、设计方、质监检测方验收确认
24、的土层、中风化层、微风化层各层深度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甲乙双方对土层与中风化、中风化与微风化的交界面位置存在争议,应以超前钻取得的数据资料为准。17.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算工程量。17.4本工程付款方式:乙方愿意以全带资方式施工完该人工挖孔桩工程。在全部桩芯砼浇筑完毕后的拾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50,待桩芯检验完毕后的拾天内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20,余款(总工程款的30)在全部桩芯检验合格之日起计叁佰天以后的拾天之内付清。第十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18.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钢筋使用国内生产钢材大厂的知名品牌的钢筋,桩芯使用商品砼。护壁使用
25、现场搅拌砼。但水泥必须使用年产20万吨以上厂家水泥。18.2本工程所有材料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在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8.3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8.4所有材料必须将样品和有关的材质资料及试验报告提交甲方审批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19.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
26、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9.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或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和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二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20.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27、经甲方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批后执行。20.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0.3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0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0.4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2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20.5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同期支付。20.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1.2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
29、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1.4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21.5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程序按本条的21.1至21.3款办理。乙方在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后2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甲方签收后10天内审核完毕或按规定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核。21.6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份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协商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1.7工程竣工报告送交后的10天内,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可动设施
30、和活动板房乙方可以拆走,其他不动临建设施乙方应无偿移交给甲方。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2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或按规定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22.2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第17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3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第十七条付款办法支付工程款。如未按第十七条付款办法付款则承担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
31、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22.4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2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修23.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3.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致
32、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约24.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同合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24.2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4.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4.4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4.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
33、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4.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方可中上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24.7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24.8本条款之前的违约赔偿或罚款和本条款比较,选择金额较大条款为准。第二十五条 索赔2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5.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不能及时得
34、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2)相同。25.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
35、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25.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二十六条 争议26.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项目当地法院起诉。26.2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7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7天后直接向项目当地法院起诉。26.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
36、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 工程分包27.1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属乙方违约。27.2 如有劳务分包按东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有关劳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28.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1) 6级以上的地震;(2) 6级以上的持续1天的台风;(3) 在48小时以内降250mm以上的雨量或持续2小时的大雨、暴雨;(4) 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6) 其它不可抗力的原
37、因。2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的。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乙方承担;(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机械设备损失及
38、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停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4因合同一方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9.1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明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
39、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9.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乙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3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0.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0.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0.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0.5一方依据30.2、30.3、30.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报原合同审查部门同意。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双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