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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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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总则 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第一条、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遭受到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的时限 从2011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4年03月18日二十四时止(北京时间),具体以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完工时间为准。当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后三个月之内时,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合同期满之后三个月之内的保险责任,不加收保险费用。当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保险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则由保险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办理保险延期手续。 第三条、保险金额 见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为0.45‰,由项目部统一交纳,并由各分部承担的工程合同额按比例承担,列入工程总承包费里包干使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险理赔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第八条、给付 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理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 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4)保险费收据 B、申请伤残保险金: (1)伤残鉴定证明 (2)住院诊断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保险费收据 (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 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 (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3、立案 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 4、给付 接到保险公司的给付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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