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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2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01-31
冀法审[ ]63号
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和对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养护项目。
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所属其它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详见附表一)。
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对从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诚信。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信息由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行为奖惩记录和本省在建项目考核记录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业绩;
5.企业的财务状况;
6.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7.相关联单位的信息;
8.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从业行为奖惩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表彰或者参建项目获得交通部或者国家级奖项的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情节较轻的行为信息。
严重不良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信息。
第九条 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违法行为通报;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本省在建项目考核记录是指项目法人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的考核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级别和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五个等次。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者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业单位申请投标时在管理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相关行为记录;
(二)项目法人审核其原件后在管理平台予以确认;
(三)信用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确定初始级别;
(四)项目法人根据从业单位在投标活动中的情况记录其行为信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五)项目法人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合同情况实施考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后,将处罚决定在信用档案进行记录;
(七)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进行评级;
(八)公示评级结果;
(九)接受从业单位的申诉并做出处理;
(十)确定信用级别。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采取随报随建随补充的方式建立。从业单位申请从事我省公路项目的建设时,经过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www.hb-,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自身基本信息,项目法人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后确认,同时向从业单位发放电子信息卡。
已经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单位,再次申请投标时凭电子信息卡登录管理平台,填报需要补充的资料信息,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添加至其信用档案。
从业单位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对承包人进行和考核和检查,项目法人的考核结果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上传至信用档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直接计入信用档案,但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根据判决或者复议决定对信用档案做出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在工程招标、实施的过程中,被核实的举报、投诉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直接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每个级别满分100分,积分超过100分后自动向上晋级并保留剩余积分;低于0分向下降级,积分相应扣减。积分达到AA级满分后将不再进行加分,达到D级最低分后将不再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的范围当前只包括土建主体施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只记录其行为信息,暂不作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积分是指在我省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投标、在建项目考核和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所获得的积分,构成如下:
S=S1+S2+S3
S1——参建项目积分
S2——投标行为积分,-20≤S2≤20
S3——奖惩积分
第十九条 我省参建项目积分(S1)是指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本办法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二)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按项目不同等级计算每个在建项目的加分或者扣分,多个项目的累计即为参建项目的积分。积分标准见表5-1。
从业单位参建项目积分标准
(单位:分/单位) 表5-1
单位
类别
等 级
单位
项目法人考核得分
≥90
75-90
60-75
<60
施
工
企
业
高速公路
公里
3
1.5
0
-3
一级公路
公里
1
0.5
0
-1
二级及以下
公里
0.5
0.3
0
-0.5
独立特大桥
/特长隧道
千延米
10
5
0
-10
监理企业
高速公路
条
10
5
0
-10
一级及以下
条
5
2.5
0
-5
招标
代理
——
次
5
2.5
0
-5
从业单位在我省有多个参建项目或者项目法人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进行过多次考核的,项目法人考核得分按倒权重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a= ( / )
(ai为项目法人第i个项目考核得分或者第i次考核得分,i=1、2、… n,n为项目个数或者考核次数,且a1≤a2≤…≤an)
第二十条 投标行为积分(S2)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据本办法考核细则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计算其每次投标行为加分或者扣分的累计,每个级别的投标行为积分最高20分,最低-20分。
每次投标行为考核得分≥90、75-90、60-75、<60其投标行为积分分别为2分、1分、0分和-2分(投标行为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三)。
第二十一条 奖惩积分(S3)是指从业单位在我省参建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参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所获得的加分和受到交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扣分的累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与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以下分别受到省级(含)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按项目不同级别每次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受到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通报表扬的,按项目不同级别分别加1分、0.5分和0.25分。每项目最高积分5分。
(二)独立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目积分20分,参与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目积分5分;独立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交通部三优工程”奖项一、二、三等奖的,积分分别为15、10、5分,参与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交通部三优工程”奖项一、二、三等奖的,积分分别为3分、2分、1分。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外,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20分,受到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5分。
第二十二条 由联合体组成的从业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信用积分按照承担工作量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不良记录,直接确定为D级,不再进行考核积分:
(一)施工、监理企业: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承包工程非法转包;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参建合同段或者整个项目被认定不合格工程的;
8.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3.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权益的;
6.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的;
7.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8.未按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不再进行考核积分:
(一)在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过程中伪造材料的;
(二)除不可抗力或者非企业原因外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将承包工程违规分包的;
(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或者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自主填报的重要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被我省以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管理平台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相应降级调整。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管理平台公示评价结果,从业单位在自评定结果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本企业信息和记录与事实不符的,能够经过管理平台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书面送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从业单位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申请事项转至所属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重新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等级评价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最终确定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开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够经过网络进行查询。
公开信息包括: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二)企业信用等级;
(三)企业资质等级及从业经历;
(四)其它不涉及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用档案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只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提交由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内容的汇总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进行招标过程中,能够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优惠;对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等失信企业,要重点审查,同时能够要求提高信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我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参建项目行为记录综合考核内容表
企业
类别
考核内容
所占
比重
考核
单位
认定单位/部门
施
工
企
业
合同履约
20分
项
目
法
人
质监站
现场管理
10分
公路局
工程质量
35分
质监站
安全生产
10分
公安处
劳动用工
10分
公路局
廉政建设
10分
监察室
信息化建设
5分
基建处
监
理
企
业
工程质量
40分
质监站
现场管理
20分
公路局
合同履约
30分
质监站
安全生产
5分
公安处
廉政建设
10分
监察室
信息化建设
5分
基建处
招标代理
-
-
招投标中心
附表二
项目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招标代理单位评判标准
一般不良记录
序号
记 录
评分标准
1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10
2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她人转让代理业务的
-10
3
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的
-10
4
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5
5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
6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
7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5
8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10
9
未按照委托协议提供足够专业人员和设备开展招标活动的
-10
10
编制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存在严重漏洞致使招标活动受到影响的
-10
11
未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5
12
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不提供发票的
-5
注:招标代理机构每次招标过程中未发生上述行为的,考核得满分。
二、施工单位评判标准
评判项目
记录内容
评分细则
合同履约
(20分)
人员到位情况
(7分)
满分2分。项目经理不能按投标书承诺到位扣1分,实施过程中非正常调换或者正常调换中替换人低于投标文件承诺但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每更换1次扣1分,替换人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每更换1次扣2分;
满分1.5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扣0.8分,实施过程中非正常调换或者正常调换中替换人低于投标文件承诺但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每更换1次扣0.3分,替换人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每更换1次扣0.5分;
满分3.5分。其它主要人员(指合同、财务、测量、试验、质检等人员)不能按投标书承诺到位每人扣0.5分,实施过程中非正常调换或者正常调换中替换人低于投标文件承诺但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更换每人次扣0.2分,替换人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每更换1人次扣0.3分;
设备到位情况
(7分)
满分2.5分。试验仪器低于投标书承诺配备的,每套(件)扣0.2分;工地试验室未能取得临时资质的扣1分;
满分4.5分。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设备进场的,每台(套)扣0.1分;投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扣2分;
资金到位情况
(6分)
按实际到位资金占承诺到位资金的比例计算得分;
工程质量
(35分)
实体质量(10分)
按照<标准>,对监督检查实际量测的数据按权值大小分别计算合格率,再加权计算总合格率,按总合格率计算得分;
外观质量(5分)
满分按100分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主体与附属之分,对主体工程的外观问题每发现一个就扣1分,对附属工程的外观问题每发现一个扣0.5分。(道路工程主题工程为路基、路面各个结构层以及路基软基处理措施;桥梁工程主体工程为基础、下部以及梁板结构以及桥面结构;隧道工程主体工程为开挖、衬砌工程);
施工资料(5分)
满分按100分计,施工方案与组成设计资料的每项错误扣3分,漏项填写每项扣0.5分,代签每项扣1分.资料错误每项扣0.5分,施工原始记录不全面、试验、检测频率不足每项扣2分;
原材料质量(5分)
满分按100分计,质量控制措施不全面扣10分,现场试验检查发现不合格想象每次扣5分,材料存放不规范每项扣3分;
施工工艺与操作(5分)
满分按100分计,按照<招投标文件>与<施工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现象,每项扣2分,对严重违反规范操作而需要返工的,每项扣5分;
基本要求(5分)
满分按100分计,从开工申请、试验资料以及原材料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检查,每发现一起不符合<标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情况,扣10分;
现场管理
(10分)
施工现场管理
(3分)
满分1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健全得满分,每缺少一项扣0.1分;
满分2分。现场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水平高,施工注意环境保护,实行挂牌责任管理、料场硬化、材料堆放整齐,生活区整洁干净,每项不达标扣0.1分;
工程进度管理(3分)
满分1分,项目总体进度每延误1%扣0.2分;
满分1分,年度计划每延误1%扣0.1分;
满分1分,进度数据填报准确、及时、真实得满分,否则得0分;
资金管理(2.5分)
满分1.5分,财务支付帐目满足有关规定得满分,不满足得0分;
满分1分,有挪用工程款现象得0分;
耕地保护(1分)
取(弃)土占地、临时占地未按要求及时恢复的不得分;
技术创新(0.5分)
按要求认真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得0.5;
安全生产
(10分)
专用资金(2分)
满足要求得2分,不满足要求每少10%扣0.5分;
安全生产体系(3分)
体系健全得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
项目经理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得1分,无证不得分;
安全生产负责人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得1分,无证不得分;
安全生产检查(2分)
记录完整、真实,得2分,检查记录不完整但超过50%的,得1分,造假得0分;
安全事故(3分)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0.5分;
劳动用工
(10分)
劳动用工制度执行(4分)
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每人扣0.5分;没有按规定为劳动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每人扣0.5分;
是否存在拖欠工资(6分)
每拖欠每人次每月扣0.2分;
廉政建设
(10分)
治理商业贿赂
(2分)
没有实施方案的扣2分;存在行贿或者收受钱物,或者给特定关系人安排与工程业务或者付薪酬等行为的扣2分并作降级处理;
反腐倡廉制度及<廉政合同>
(4分)
廉政建设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0.5分;没有相关反腐倡廉制度及措施的扣0.5分;开展教育活动走形式走过场的扣2分;
<廉政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扣1分;没有落实廉政合同相关措施的扣1分;违反<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2分;
企业权力公开工作
(2分)
没有公开企业职责和办事内容或者假公开的扣2分;没有重要事项流程图或者图表不全的扣2分;工程资金使用、材料采购等没有公开动态运行情况的扣2分;
阳光工程”十公开”
(2分)
漏公开一项扣0.2分;重复计算工程量的发现一次扣0.5分;经过设计变更或者提高工程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一次扣1分;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舍近求远、舍优求劣的发现一次扣2分;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与监理、施工企业共同造假或者将工程材料名称、代号设计进施工文件的发现一次扣2分;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的发现一次扣2分;
信息化建设
(5分 )
信息化设备情况(1分)
各种信息化办公设备齐全。满足得1分,基本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
管理平台(2分)
企业基本数据完整,及时上报各项数据。满足得2分,数据不完整得1分,未报得0分;
项目管理软件使用(2分)
各项数据上报准确、及时。满足得2分,每出现一次不及时上报数据情况扣0.5分;
注:施工企业在参建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廉政问题的,由项目法人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三、施工监理企业评判标准
评判项目
记录内容评分细则
合同履约
(30分)
人员到位情况
(20分)
总监理/驻地监理工程师
(8分)
不能按投标书承诺到位扣5分,实施过程中经业主批准每更换1次扣2分,未经业主批准更换或者被业主强制更换本项得0分。
其它人员
(12分)
其它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能按投标书承诺到位每人扣1分,实施过程中经业主批准更换每人次扣0.8分。未经业主批准更换或者被业主强制更换,每人次扣2分。
设备到位情况
(10分)
试验仪器
(4分)
低于投标书承诺配备的,每套(件)扣0.5分;
工地试验室
(3分)
工地试验室未能取得临时资质的不得分;
设备(3分)
车辆、办公设施等设备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每台(套)扣0.5分;投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扣1分;
工程质量
(40)
在监项目质量得分
(20分)
按所监理的合同段施工质量得分计分,满分20分;
监理行为项目
(10分)
监理制度完善,监理细则、大纲可行有效,岗位责任明确的得1分,基本满足0.6分,不满足0分;
开工申请(总体、单位、分布、分项)审批及时、准确,内容齐全的,得1分,每项批准不及时扣0.1分,每项复合检查内容不全扣0.2分,每项批准不准确扣0.3分;
原材料试验检测频率满足要求、判断准确, 混合料组成设计审批准确、复合试验全面的,得1.5分,一项频率不足扣0.1分,一项判断不准扣0.2分,混合料复合与审批不准扣0.3分 ;
施工方案与施工工艺审批及时、准确的得1分,每项漏批扣0.2分,每项审批不准或者错误扣0.3分;
报验审批及时、准确,检测项目全面、频率满足要求,评判正确的,得1.5分,一项(份)验收审批不及时或者不准确扣0.2分,一项检测频率不足扣0.1分,一项评判错误扣0.3分;
监理日志及旁站记录真实全面的,得1分,记录、日志不全每人/次扣0.1分,记录不真实每人/次扣0.2分;
监理指令有效、闭合的,得1分,每份不闭合指令扣0.2分;
工地试验室建设、运行及管理满足要求的得1分,没有经过资质认证不得分,擅自更换主要人员每人/次扣0.3分,擅自更换试验员每人/次扣0.1分,擅自增加试验项目每次扣0.1分,试验环境条件出现不满足要求情况每次扣0.2分;
无监理责任而返工、责任事故的,得1分,由于监理责任出现一次返工扣0.3分
内业资料项目
(10分)
各类资料归档及时、分类清晰、管理规范、查阅方便的,得1分,基本满足0.6分,不满足0分;
各类质量资料内容填写全面准确的,得1分,每漏填一项扣0.05分,每项错误扣0.2分;
签字及时齐全、字迹清晰可辨,无漏签与代签的,得1分,签字不及时或者不齐全每项扣0.1分,签字不清晰每项扣0.05分,代签每项扣0.2分;
试验台帐全面清晰的,得1分,每漏记一项扣0.05分,每错记一项扣0.2分;
试验检测方法准确的得2分,检测方法不准确每项扣0.2分,试验方法不准确每项扣0.4分;
质量评定及时准确的得1分,质量评定不及时每项扣0.2分,评定判断不准确每项扣0.3分;
外委试验单位资质满足要求的得0.5分,一份不满足要求扣0.2分;
对隐蔽工程、返工或者修复工程项目影像资料留存情况符合要求的,得1分,应该有影像资料而没有的,每项扣0.2分;
资料齐全真实,无抄袭资料、资料造假情况的,得1.5分,施工单位代做试验检测每项扣0.2分,抄袭施工资料每项扣0.3分,有资料造假现象本项不得分,资料造假行为导致质量事故的直接记为严重不良记录(指由于工程检测资料、主要原材料质量检验试验报告造假致使不合格产品被认定合格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现场管理
(10)
施工现场管理 (5分)
依据在监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得分计分;
进度管理 (5分)
施工进度和批准的施工计划相比,每落后1周扣0.5分;
安全生产
(5分)
所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情况(2分)
所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得1分,缺少一项扣0.2分;
安全生产检查(2分)
记录完整、真实,得2分,检查记录不完整但超过50%的,得1分,造假得0分;
安全技术措施(1分)
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安全事故情况
所监理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扣0.5分;
廉政建设
(10分)
治理商业贿赂(2分)
没有实施方案的扣2分;存在行贿或者收受钱物,或者给特定关系人安排与工程业务或者付薪酬等行为的扣2分并作降级处理;
反腐倡廉制度及<廉政合同>情况(4分)
廉政建设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0.5分;没有相关反腐倡廉制度及措施的扣0.5分;开展教育活动走形式走过场的扣2分;
<廉政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扣1分;没有落实廉政合同相关措施的扣1分;违反<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2分;
企业权力公开工作(2分)
没有公开企业职责和办事内容或者假公开的扣2分;没有重要事项流程图或者图表不全的扣2分;工程资金使用、材料采购等没有公开动态运行情况的扣2分;
阳光工程”十公开”(2分)
漏公开一项扣0.2分;重复计算工程量的发现一次扣0.5分;经过设计变更或者提高工程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一次扣1分;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舍近求远、舍优求劣的发现一次扣2分;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与监理、施工企业共同造假或者将工程材料名称、代号设计进施工文件的发现一次扣2分;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的发现一次扣2分;
信息化建设
(5分 )
信息化设备情况(1分)
各种信息化办公设备齐全。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
管理平台
(2分)
企业基本数据完整,及时上报各项数据。满足得2分,数据不完整得1分,未报得0分
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情况(2分)
各项数据上报准确、及时。满足得2分,每出现一次不及时上报数据情况扣0.5分
注:监理企业在参建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廉政问题的,由项目法人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附表三
从业单位投标行为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序号
记录内容
分值
1
以她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它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
降为D级
2
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管理人员行贿被认定的
围标、串标被查实的
3
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
降一等级
5
中标后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降一等级
6
中标后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的
-10
7
报价严重不平衡的
-20
8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10
9
借用非本企业人员投标且无劳务合同的
-10
10
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举报或者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
-20
11
拟投入人员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职务的
-15
12
同一合同段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
-5
13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的
-10
注:
1、 投标人没有发生以上行为的,考核得满分100分。
2、 没有经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只记录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的行为,不再进行考核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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